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土地管理法》、《省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2号)的要求,为规范建设用地报件中补充耕地方案的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特制订本试行文本、表格。
二、耕作层剥离区指批次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实施方案)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占用的农用地中需进行耕作层剥离的区域。
三、耕作层利用区是指利用耕作层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中低产田土改造、其它农用地改良及城市绿化用地等的区域。
四、根据黔府办发22号文规定,批次用地(包括城市实施方案)占耕而积大于10公顷(150亩)的,按要求编写《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占耕面积小于10公顷(150亩)的,只需填写耕作层剥离利用情况表(本方案附表6)。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占耕面积大于10公顷(150亩)的,按要求编写《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占耕面积小于10公顷(1 50亩)的,只需填写耕作层剥离利用情况表(本方案附表6);单独选址项目需编写土地复垦方案的,可将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纳入复垦方案,可不另行编制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
五、本方案统一采用以下计量单位:而积用公顷,厚度用厘米,耕
地作层剥离利用方量用立方米,资金用万元。
XXX
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
(讨论稿/试行)
剥离利用实施单位: (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1 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各项规划等。
2基本情况
2.1概述
建设用地项目情况简介,说明建设项目区位置、范围等。含总用地面积、各地类面积,主要对建设项目占川耕地面积、质量(含土壤性质、耕作层厚度等)情况进行描述(批次川地须分地块描述)。
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基本情况表(表1)
| 地块编号 | 占用耕地面积 | 耕地质量情况 |
说明剥离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并说明剥离区土壤条件、剥离面积、剥离厚度、剥离土方量等。
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情况统计表(表2)
| 地块编号 | 图幅号 | 图斑号 | 地类 | 面积 | 剥离厚度 | 耕作层剥离量 | 坐标 | 备注 |
2.3利用区基本情况
对利用区的耕作层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并说明利用区面积、地类及占用地类、堆放最等。利用方向按黔府办发22号文规定的进行说明。
土地开发复垦、土地整治、中低产田土改造、其他农用地改良、城市绿化用地、其他用途等分类说明。
利用区耕作层利用量情况统计表(表3)
| 利用方向 | 地块编号 | 图幅号 | 图斑号 | 地类 | 面积 | 耕作层利用量 | 备注 | ||
| 利用前 | 利用后 | 利用前 | 利用后 | ||||||
| 土地开发复垦 | |||||||||
| 土地整理 | |||||||||
| 中低产田土改造 | |||||||||
| 其他农用地改造 | |||||||||
| 城市绿化用地 | |||||||||
| 其他用地 | |||||||||
| 临时存放 | |||||||||
| 合计 | |||||||||
3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对整个建没项目的耕作层剥离利用情况按剥离利用时间等进行排列。
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进度安排表(表4)
| 剥离地块 | 实施时间 | 耕作层剥离量 | 利用地块 | 利用时间 | 耕作层剥离量 |
4、资金估算
根据以上建设项目剥离区、利用区工程量,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资金估算。
5、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
简要叙述剥离区、利用区在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前后的土地利用结构、质量、数量的变化情况。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表(表5)
| 一级地类 | 二级地类 | 剥离区 | 利用区 | ||||||
| 图幅号(图斑号) | 面积 | 剥离厚度 | 图幅号(图斑号) | 面积 | 原耕作层厚度 | 现耕作层厚度 | |||
| 利用前 | 利用后 | ||||||||
| 耕地 | 水田 | ||||||||
| 旱地 | |||||||||
| 小计 | |||||||||
| 林地 | 有林地 | ||||||||
| …… | |||||||||
6.1资金筹措情况
简要说明剥离利用实资金筹措的渠道和方式。
6.2组织管理
简要说明剥离利用实施单位的组织管理、相关保障措施。主要明确剥离、利用工的组织实施单位,指导和监督单位等。
7 图件
剥离利用方案规划图。建设用地项目所涉及的最新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要应标注要素: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范围,利用区范围,批次用地按地块标注。
8 附表
| 耕作层剥离利用情况表 | ||||||||
| 填表单位(盖章):XXXXXX | 单位:公顷、立方米、厘米、万元 | |||||||
| 耕作层剥离基本情况 | ||||||||
|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XXXX201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 | |||||||
| 建设用地总面积 | 占用耕地面积 | |||||||
| 剥离面积 | 剥离厚度 | |||||||
| 耕作层剥离量 | 耕作层利用量 | |||||||
| 剥离区情况 | ||||||||
| 剥离地块编号 | 图幅号 | 图斑号 | 地类 | 剥离面积 | 剥离厚度 | 耕作层剥离量 | 备注 | |
| 利用区情况 | ||||||||
| 利用 方向 | 图幅号 | 图斑号 | 地类 | 面积 | 耕作层利用量 | 备 注 | ||
| 利用前 | 利用后 | 利用前 | 利用后 | |||||
| 土地复垦 | ||||||||
| 合计 | ||||||||
| 耕作层临时存放地点 | 存放面积 | |||||||
| 存放地点取得方式 | 存放保 障措施 | |||||||
| 资金估算(万元) | 资金筹措方式 | 用地单位自筹 | ||||||
| 填表人: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黔府办发 〔2012〕 22号
各市、自治州,各县(市、区、特区),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制定的《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
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
耕地耕作层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人工培育而来的宝贵资源。将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复垦、中低产田土改造、其他农用地改良及绿化用土等方面,是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各市(州)在本辖区范围内确定1至3个县(市、区、特区)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包括剥离、存储管理和利用。
(一)剥离。
1.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所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土壤质量、厚度、面积等情况进行评估。占用5000亩以上大坝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在150亩以下的,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进行评估;面积超过15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进行评估。经评估适宜剥离的耕作层,均应剥离再利用。25度以上坡耕地耕作层不纳入剥离范围。
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因影响生态环境、土壤严重污染、耕作层不宜剥离利用的,由市(州)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备案;占用5000亩以上大坝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超过150亩,且耕作层不宜剥离利用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批准。
3.耕地耕作层剥离应编制剥离方案并纳入补充耕地方案,按程序报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建设用地单位编制剥离方案,安排剥离资金。批次用地申报用地前,由县级组织编制耕作层剥离方案,安排剥离资金。剥离方案样本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联合制定。
4.剥离方案应在用地批准后,由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在场地平整使用前完成,并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联合验收。
5.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督促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耕作层剥离工作。
(二)存储。
1.剥离耕作层应就近集中统一堆放。具体堆放地点由县级确定,可将收储且近期不开发建设的土地、大型工程弃土场等作为临时存储场地。
2.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应将剥离耕作层搬运至县级确定的堆放地点。直接利用剥离耕作层的,在不增加剥离成本的情况下,可直接交付使用,不再中转存储堆放。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剥离耕作层的存储管理,防止荒废和流失。
(三)利用。
1.剥离耕作层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复垦、中低产田土改造、其他农用地改良及绿化用土等方面,重点用于劣质耕地改造、被污染耕地改造改良、石漠化治理。利用剥离耕作层的,应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堆放地点或剥离现场取土使用。
2.耕作层剥离利用应当与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相衔接,尽可能与土地整治项目就近、同步开展,使其实现最大效益。
三、监督管理
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由县级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接受省、市(州)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指导和监督。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规程和技术规范。
四、资金落实
按照“谁用地、谁剥离、鼓励利用”的原则,将耕作层剥离、存储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县级要统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渠道资金,落实耕作层剥离、存储管理工作经费,确保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顺利实施。
五、奖惩措施
(一)利用剥离耕作层的中低产田土改造、其他农用地改良项目,经验收达标后,按照改造面积适当折算新增耕地指标。其中,利用剥离耕作层的劣质耕地改造、被污染耕地改造改良、石漠化治理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折算标准。利用剥离耕作层的土地开发复垦、中低产田土改造和其他农用地改良项目,经验收达标后,可按照新增耕地面积置换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其计划指标可调剂使用。具体折算、置换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联合制定。
(二)耕作层剥离利用做到应剥离尽剥离,利用率达80%以上的,奖励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三)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其中,应剥离未剥离的,按比例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做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与检查工作,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省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梳理试点经验,以便下阶段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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