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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管理办法(2022年版)
2025-10-02 14:03:0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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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2022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地方相关法规,结合X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考勤职责及原则

(一)人力资源部为员工考勤休假的检查、监督及管理部门,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对违反考勤休假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1.应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审批员工的日常考勤,并对员工的日常考勤咨询予以解答。

2.定期将考勤情况通报直线主管,异常情况及时提示直线主管加强管理。

3.对非正常考勤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对正常工作带来的影响。

4.对特殊考勤从严管理,每半年对特殊考勤人员名单进行一次检视。

(二)各部门是考勤休假工作执行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考勤休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部门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

1.应秉着实事求是、负责任的态度对员工的考勤情况做出审批意见。

2.针对考勤异常情况较多的员工,应给予关注,并督促改善。

3.绩效考核前,可结合下属员工在相应考核期间内的考勤情况,作为考核时的一项参考数据。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工作时长与考勤时间

我行根据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考勤时间以综合管理部下发通知为准。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调整,并报备人力资源部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考勤统计

考勤统计时间以一个自然月份为一个考勤周期。

第六条考勤种类及定义

我行考勤分为正常出勤、因公外出、休假、迟到、早退、旷工、非正常考勤、特殊考勤等类型。

(一)正常考勤:员工在工作日规定上班时间之前到达工作岗位,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后离开工作岗位(以考勤记录的时间为准),且在此期间从事所在部门安排的岗位工作。

(二)加班考勤:员工在所在部门安排和批准的加班时间进行加班,且在此期间完成所在部门安排或批准的加班任务的,为加班出勤。

各部门应遵守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全年加班费用控制在核定的部门加班费用额度内;各部门应妥善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确保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拖班视为加班;各部门安排或员工本人申请加班均需提交加班申报单。

1.因紧急工作任务确需安排加班的,由直线领导征求员工意见后,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2.员工本人申请加班,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不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原因、拟加班时间等,经直线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因工作紧急未能事先申请的,可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交申请和报批。未取得相应批准的,不视为加班。

3.员工在工作日或休息日加班,各部门应及时安排员工调休。调休时间与加班时间相等。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因公外出: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或者外出参加培训,没有考勤记录的,视同正常出勤。

(四)休假:在规定的员工假期期限内,员工办妥休假手续后在工作日离开工作岗位,按休假进行考勤,具体参照请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五)调休:部门内安排员工在休息日上班,所在部门应及时安排员工调休,调休时间与加班时间相等。

(六)迟到:单个工作日中,在规定的考勤时间后 60 分钟之内到岗为一次迟到。

(七)早退:单个工作日中,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以前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为一次早退。

(八)旷工:

1.未履行请假手续,且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特殊客观情况等原因,迟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60分钟以上的。

2.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自不到岗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未履行续假手续或者虽提出续假但未获批准,在原假期期满后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提供虚假请假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谎报、捏造请假理由或提供虚假请明材料。

5.无任何考勤记录和请假记录,员工本人不能证明当日确实在岗的。

6.委托他人代为刷卡的,考勤记录无效。

7.经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调整工作岗位后,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8.员工在提出辞职申请后、与我行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前,擅自不到岗工作的。

9.每月迟到和早退合计超过 3 次,从第 4 次开始每迟到或早退 1 次视为旷工 1 次。

10.其他未到岗或擅自离岗的情形。

(九)非正常考勤:因公告、特殊情况如强台风、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出勤的。

(十)特殊考勤:员工因岗位职责需要,每天外出时间占工作时间一半以上,经审批同意后,无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出勤时间进行考勤管理的。

第七条考勤处罚

(一)迟到和早退处罚

1.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10分钟,且不超过3次的,不扣当月工资。

2.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10分钟的,按照职级扣款,每次扣款金额具体如下:一般员工扣款100元,主管扣款200元,中层管理人员扣款400元。

(二)旷工处罚

员工每旷工一次,扣当月工资的8%。

(三)考勤扣款基数

考勤扣款当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为员工应发工资。

第考勤违纪行为处理

考勤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个月内累计旷工 3 次(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达10次及以上。  

(二)虚假考勤(包括但不限于请他人代打卡、代他人打卡、打卡后离岗等)。

(三)提供及协助提供虚假考勤证明等。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以上考勤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我行将视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纪员工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章请休假管理

第九条员工请休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期限、程序和其他要求,按照不同假期种类享有相应的假期待遇。法定节假日休假安排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条除法定节假日外,员工假期包括:

(一)年休假

(二)婚假

(三)产假

(四)护理假

(五)哺乳假

(六)育儿假

(七)工伤假

(八)病假

(九)丧假

(十)事假

第十一条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年休假。

(一)年休假假期

1.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年休假15天。

(二)年休假计算

年休假计算周期为公历年度,年休假假期天数为工作日。

(三)年休假安排

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员工年休假,确保员工休假权利。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员工年休假计划,全面掌握员工年休假情况。员工年休假在当年内可一次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各部门应保障员工年休假计划的执行。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度使用。确因工作原因本年度无法休假的,经批准同意,可在次年一季度内使用。

(四)员工离职年休假处理

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以年休假抵扣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提前通知期。但有权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前休完全部或部分当年未休年休假。

离职当年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已过日历天数÷365天)×按规定本人当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婚假

员工在工作期间登记结婚的,结婚时间在2021年9月28日(含) 前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间在2021年9月29日(含)后且未休婚假的,可享受18天婚假。请婚假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并留存结婚证复印件作为证明。

婚假假期为日历天数。员工婚假应于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使用,且为一次性假期,超过半年未使用者视为自动放弃婚假。

第十三条产假

女员工产假18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凭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凭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给予25天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

产假假期按日历天数计算且为一次性假期,员工请产假应附医院证明。

第十四条护理假

符合国家、地方生育规定生育的夫妻,凭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配偶生育证明,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护理假为日历天数且为一次性假期。

第十五条哺乳假

女员工婴儿不满一周岁,每个工作日可请假1小时用于哺乳婴儿。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多增加1小时。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每个工作日可减少1小时工作时间。

女员工申请哺乳假,应当提交医院出具的生育证明。

第十六条育儿假

符合法律、行规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子女分别在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可休10天育儿假。育有多个3周岁以下子女的,不以孩次累计增加育儿假。

育儿假假期按工作日计算,员工请休育儿假应附户口本。

第十七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伤需要治疗的可请工伤假,工伤申报、认定及其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可请病假。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县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或病休建议书、医院诊断及医疗费用收据等证明材料,经批准后休假。员工可享受的病假按照其依法可享受的医疗期确定。

(二)病假根据员工在工作年限(行龄),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见下表)。员工因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经我行与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又延长医疗期的,在所延长新的医疗期内比照相应医疗期管理规定执行。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工 龄

行 龄

医疗期累计计算病休时间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内

5年及以上

6个月

12个月内

工龄10年以上(含10年)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内

5年及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内

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内

15年及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内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内

(三)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丧假

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亡故,给予3天丧假。丧假假期为工作日天数且为一次性假期。

第二十条事假

如员工必须利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重要紧急事务,确有请假必要的,可申请事假。事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三天,每年不超过20天。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假期计算和相互关系为:

(一)年休假、育儿假、事假、病假、丧假假期为工作日,即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其他假期为日历日,即包括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员工存在上述情形且已享受或部分享受当年年休假,应在下一年年休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假期期间待遇

(一)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丧假在批准的假期间,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岗位工资和福利。

(二)工伤工资:

经工伤部门认定的工伤缺勤,医疗期内薪酬及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江西省工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事假工资:

员工事假工资按日计薪天数,事假期间扣除相应工资,扣除标准为:当月累计事假不超过10天,扣除标准为:当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当月累计事假超10天,扣除标准为:当月固定工资/21.75*事假天数+当月绩效工资;年累计事假超120天,不享受当年绩效工资及奖金,已发部分扣回。

(四)病假工资:

1.员工因门诊就医期间扣除相应工资,扣除标准为:当月工资/21.75*病假天数*50%。

2.员工因病住院就医期间扣除相应工资,扣除标准为:当月工资/21.75*病假天数*30%。

3.经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属于重大疾病的,员工请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起,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再享受其它福利补贴。

4.经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属于重大疾病的(如癌症、瘫痪等),员工请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起,经审批同意,从第7个月起,工资每月发放基本薪资部分。

第二十三条请休假流程

(一)员工进入钉钉提交请假流程,经各级领导审批后生效。

(二)未按本制度规定提供请休假材料的,请休假流程作废。

(三)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而未出勤的,按旷工处理;假满不能返岗,须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内控工作需要对部分重要岗位员工实施强制休假。强制休假人员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强制休假一般与员工正常年休假相结合。

第四章公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工作原因外出,包含不限于:工作期间临时性外出、出差、外出培训等,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审批、销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视同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公外出办理流程

(一)员工因工作原因外出(含出差),需进入钉钉提交出差、外出申请。

(二)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公出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节假日外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节假日离开工作所在地,实行外出报告制,应事先获分管行领导、行长同意,可采用微信、邮件、短信等形式,出行前报备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凡未按照管理要求履行请休假手续或外出报告手续,造成严重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地区有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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