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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额考试业务资料(笔试)
2025-10-02 13:54:08 责编:小OO
文档
1简述民事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                 

(1)公权监督公权;(2)依职权监督;(3)事后监督;(4)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积极开展类案监督研究,使民事行政监察监督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促进公正司法。(5)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

2、如何处理不符合刑事赔偿立案条件的脸申请(赔偿)?     

一是不具备成立赔偿案件前提条件的,告知,等具备链条件了在行申请赔偿。二是不符合管辖条件的,告知;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三是申请主体不适格,告知,其坚持申请的,应当予以驳回。四是申请已过请求时效的,告知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其坚持申请的,应当予以驳回。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3、侦查活动监督的发现和侦察 那些违法行为?        

刑讯逼供、诱供;对被害人、证人体罚、威胁、诱骗;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制造冤假错案的;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4、起诉阶段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是什么?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证据均已经 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5、转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对那些内容进行审查?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共同犯罪案件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件移送;(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6)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8)强制措施是否适当;(9)侦察活动是否合法;(10)财务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6、有那些职权?      

(1)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刑事检察权;(2)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进行侦查;(3)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立案活动、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4)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7、简述不起诉决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追诉必要,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时所指定的法律文书。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载体,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经公开宣布后立即生效,在法律上属无罪之人,被羁押的,立即释放。

8、逮捕的条件有那些?应如何全面正确把握?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1)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治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指:(1)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有逮捕必要的指:(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自杀或者逃跑的;(4)事实打击报复的;(5)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6)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7)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其他情形。

9、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对那些内容进行审查? 

(1)犯罪嫌疑人身份(2)事实、情节是否清楚;(3)证据材料;(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6)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8)强制措施是否适当;(9)侦察活动是否合法;(10)财务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10、如何加强反贪执法公信力建设,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廉洁执法为核心,队伍建设、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确保取得新的成效。一是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建设,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定期分析、通报违纪违法情况,警示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二是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梳理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真正做到有案必办、敢于碰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坚持终于事实,忠于法律,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无辜;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并重,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益。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违法违规办案、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问题,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解决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超期羁押、久侦不结;解决扣押、冻结、处置涉案款物中存在的问题,杜绝受利益驱动办案、侵犯合法权益;办案责任事故。三是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依法正确行使。深刻认识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身监督摆到与他人的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创造条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监督询问活动;落实逮捕职务嫌疑人报上一级,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既又切实尊重和保护。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强化自我约束为着力点,细化各个办案环节的执法规范、标准和要求,强化案件管理、监督和考评,形成一套充分体现权力监督制约、保障严格规范执法的办案流程管理管理机制,增强监督制约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四是增强工作透明度,回应社会。认真落实检务公开制度,阳光执法,以透明赢公信。加强涉及反贪工作舆情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重视网络,回应媒体网络、社会关注的案件和问题,即使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引导,赢得社会理解和支持。

11、如何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1)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2)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3)完善监督制度机制,抓好制度机制的创新和落实。   (4)加强队伍建设。

12、回避,办理该案件或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13、检察委员会是在检察长主持下的业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14、(1)在不同阶段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2)侦查权与审查决定权分离。(3)审查逮捕部门与审查起诉部门互相制约。

15、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还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16、举报线索的管理有那些制度要求?

统一管理;备案制度;定期清理;信息分析;建立数据库。

17、什么是三跨三分离信访案件?责任主体?

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人户分离、人事分离、人事户分离的案件。上级,当地委,对来访事项的解决由案发地检察机关负责解决;教育稳控由来访人户籍地检察机关负责,如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检察机关负责解决。

18、不漏、不重。兼顾法理情,实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既要防止走过场,又要防止花钱买平安和就案办案两种倾向。明确工作责任,敢于硬碰硬。

19、对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与立案监督有什么区别?

查案不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或利用职权制造冤假错案等问题。监督工作由侦查监督部门具体负责。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或申诉,均属于立案监督的范围。不以当事人提起为前提,而是举报中心主动实施的一种对侦查监督的审查。既有对实名举报线索的审查,也有对匿名线索的审查。发现问题可以一报告检察长由举报中心初核;二是也可以经检察长批准直接移送侦查部门重新初查或者立案。区别是:立案监督是权利监督权利,而不立案线索的审查是权利制约权利。

20、如何深化和改进检察机关举报工作?

一是围绕职务犯罪查办重点,强化线索管理。二是强化内部制约,积极推进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三是杜绝线索积压、防止有案不查。四是加强举报宣传工作。五是立足举报工作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六是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推进举报工作法制化建设。

21、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时,注重探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和机制。一是构建依法有序的信访秩序。二是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加大积案清理和案件评审工作力度。三是协调解决群众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四是强化源头治理,促进执法规范化和社会管理创新。五是不断创新延伸法律服务的新机制。

22、执法办案、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能力,包含了法律监督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公正廉洁执法能力。一是宗旨意识、大局观念。二是提高法律监督和内部监督的能力。公平正义是控告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三是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与群众打交道、赢得群众信赖的能力,善于释法说理、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四是抓好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

23、检察机关对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如何处理?(1)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2)接受移送的,应当受理和审查办理,对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立案复查,并在结案后10日内将审查或者复查结果通知移送的人民。

24、如何处理不符合刑事赔偿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

一告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立案条件;二不符合管辖条件的,告知;三申请主体不适格,告知,其坚持申请的,应当予以驳回。四是申请已过请求时效的,告知丧失请求赔偿权。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应当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受到赔偿申请日起5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25、如何确定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金额?

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事实损害后果、试剂民事赔偿情况,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刑事被害人家庭生活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情况。以救助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

26、试论刑事申诉检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要求。

(1)质量和效率,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2)以公开促公正,提高公信力。(3)坚持纠错、防错并抓,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申诉案件的发生。(4)坚持工作创新、创新和制度创新联动。(5)检察干警的长效机制。

27、如何处理法检就同一申诉同时受理的管辖关系,复查案件过程中,跳去案宗如何处理?

当事人不服任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向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提出申诉。就同一申诉案件调取案卷进行审查,可以终止审查或者终止复查,驳回申诉,则应当恢复复查程序。

已经启动再审程序,继续复查已无必要,可以中支付查,并通知申诉人。

28、试论检察机关赔偿监督工作。

赔偿监督是对国家赔偿审理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1)案件来源(2)立案条件(3)补充调查具有法定情形,可以进行补充调查(4)提出重新审查意见(5)文书送达。重新审查意见书副本应当在做出决定后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29、侦监工作的重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什么?

主要职责为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察活动监督。业务范围:(1)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2)复议、复核侦查机关不服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3)延长侦查羁押期限;(4)刑事立案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侦查活动;(6)参与侦查监督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

30、审查逮捕阶段对非法证据如何处理?

刑讯逼供。提供全部询问笔录、录音录像、健康检查情况、谈话记录以及询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可以询问询问人员、其他在场人员或者证人,调取驻所监察室的相关材料。对伤势的成因和程度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鉴定。

31、真贱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能力有哪些?

(1)证据分析能力(2)适用法律和运用形式的能力(3)文书制作能力(4)案件汇报能力(5)释法说理能力

32、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应对一下四类刑事案件慎用逮捕措施: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3)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4)对件中的犯罪案件。

33、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心醉如何确定管辖?

(1)漏罪原审人民和彦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管辖;如果罪犯复兴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2)服刑犯新罪,服刑地的司法机关管辖。(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实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如果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34、终止审查的条件:一是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能力的;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

35、不起诉决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追诉必要,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而终止刑事诉讼时所指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载体,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宣布后立即生效,被不起诉人在法律上属于无罪之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36、被告或辩护人提出非法取得证据,公诉人如何应对?

(1)由法庭要求其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2)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询问笔录、原始的询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通知询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询问人员出庭作证;(3)当庭举证的,延期审理。

37、二审检察是指与第二审人民同级的人民根据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和裁定。

38、未成年人犯罪的公诉原则:寓教于审;全面调查;诉讼权利保护;分案处理;审查不公开;迅速办理;区别对待;综合治理。

39、(1)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重大意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践行执法为民宗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的需要。诉讼监督由“软”变“硬”,更好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越来越迫切的期待。(2)采取有力举措推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重点放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的司法不公案件上,执法不严、违法犯罪的薄弱环节上,放在侵犯民生、民权的突出问题上。具体工作(3)完善监督制度机制,抓好制度机制的创新和落实。简称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善、有效管用、具有中国特色   审判法律监督体系。抓好各项制度机制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完善。(4)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思想政治建设,二是纪律作风建设。三是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四业务部门力量。

40、如何在起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

(1)应当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取得的言词证据。(2)关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立案的证据。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其次要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对重大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实物证据应当排除,而对于一些违法取证行为情节轻微,影响不大,如果排除该证据将对全案造成巨大损失,或者一些重大特殊案件,可以采用。

41、如何制作一份规范的起诉书?

(1)格式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尾部七部分。(2)首部由人民的名称和文号两部分组成。尾部由一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二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3)正文: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二、案由和案件来源,包括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事实要素;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4)案件事实部分。对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必须一一列举。对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公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 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

42、如何理解和掌握不起诉的条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罚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2条第2款,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要求。

一般不应作相对不起诉决定:(1)危害犯罪的;(2)一人犯数罪的(3)脱逃行为构成累犯的:(4)主犯,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5)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6)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7)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8)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9)其他。

第140条第4款规定,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二:一程序条件,及必须经过补充侦查;二、实体条件,即案件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两次以内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有的因存在证明案件构成事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确已灭失、无法获得等情况,则在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亦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程序才能作存疑不起诉决定。

43、如何把握二审程序的抗诉条件?

第一,审查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 和采信证据是否确实有错。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和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

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行错误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采信的证据不能证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二是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重大矛盾,即根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依法得出 所作的裁判结论;三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考虑到抗诉的必要性而采取了其他的监督方式。例如原审以证据不足作出的无罪判决,判决后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当实践中应当作重新起诉处理。又如,判决后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认定的犯罪时间、地点与客观事实有出入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般不做抗诉处理,而通过其他方式予以监督。

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导致定性错误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包括:一证据不确实,二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矛盾,即证据不够充分。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即所采信的证据互相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四。

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能简单以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是否错误为标准,关键要看定罪和量刑是否明显不当。基本事实认定无误,而定罪和量刑无明显不当的。二是提出刑事抗诉,不仅要求判决、裁定本身确有错误,还要求人民据以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确实、充分,表明发生了错误。如不确实,不充分,就无法证明判决、裁定是不是有错误、有什么错误。

第二、审查刑事判决或者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是否确有错误。不仅包括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和解释,运用法律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过程。确有错误分为三类:一是定性错误。导致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二是量刑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无依据的加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做判决、裁定明显不当的。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内容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注意明显违背罪刑相适原则,超出法官自由裁量的 幅度的情形。一方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判决、裁定的稳定性和审判的权威。

不宜提出抗诉:(1)不明确、存有争议,抗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2)刑事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罪名不当,但量刑基本适当的。(3)(4)(5)

第三,在审判过程中是否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1)违反有关回避:(2)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不合法的;(3)证人证言未经庭审质证直接作为定案根据,或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定案根据的;(4)剥夺或者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5)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而做出有罪判决的;(6)当庭审判的条件,合议庭不经过评议直接宣判的:(7)其他。

第四,审理期间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注意: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必须是审判人员;二是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已经查证属实。三是行为必须与本案的审判活动有关。应当判决、裁定本身是否正确进行审查。纠正不公正裁判的同时,要注意依法查处裁判不公背后可能存在的审判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44、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包括: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监管秩序稳定;统一正确实施。

45、监所检察的职责是什么?

四方面: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二插板和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 相关立案、侦察和审判活动监督;四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主要是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

46、根据四个办法规定发现违法或不当按何种程序纠正?

递进检察纠正程序。发现轻微违法,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发现严重违法情况,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7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监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告。

47、紧闭检察的重点是什么?

对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罪犯处罚措施,防范措施。重点是:(1)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即使严重破坏监管秩序者;夹带戒具仍不能消除危险者;重新犯罪正在审理者;报处死刑待批者。(2)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紧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8、看守所超期羁押如何处理?

区别情况予以纠正、报告:(1)发现看守所没有报告超期羁押的,提出纠正意见:(2)发现同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发现上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及时层报上级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4)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5日内,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仍然超期羁押的,报告上一级人民处理。

49、监外执行检察中,需要对机关那些监管活动检察?

包括:(1)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管活动的检察。(2)对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罪犯监管。(3)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

50、监所检察职务犯罪的范围?

除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继续有外,原由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负责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划归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为范围,不仅包括了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包括在社会上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51、监所检察使用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五种:人民2种《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监所检察部门专用3种《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52、论述对久押不决的检察处理?

被羁押超过3年而案件仍未审结的情况。挂牌督办、定期通报、实地督办。

(1)原因:一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二个别案件管理不规范,办案法官不负责任。三以维护稳定为由暂缓宣判。四有关法律规定不完善。A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集团犯罪的B对二审案件一些办案环节所需时间未做规定。C部分案件因中止审理导致。如精神病、无诉讼能力,中止审理的。

(2)处理意见:一应当彩塑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案件久押不决问题。请求委牵头,、、机关参加,集中清理专项活动。死刑二审案件。要加强与高级人民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当地、、委的领导和支持,可以专题报告、委请求协调解决。二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规范监督,切实加强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逐案逐人建立检查登记台账,及时记录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限执行情况和羁押期限变化情况,掌握案件的诉讼进程和超期原因,并做好统计和上报工作。

(3)严格贯彻落实和完善换押制度。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查建议等监督方式。

53、如何认定和处理假立功?

(1)准确把握立功的法定条件。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 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一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a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b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c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d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协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两高”的司法解释来认定。

(2)严格审查立功材料

受奖线索的来源是否合法或正当往往不会去过问。重点审查所检举揭发的犯罪是否已查证属实、所提供线索的其他案件是否已侦破、是否属重大立功及重大立功的相关证据、据以立功的线索和材料来源是否合法,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

(3)对于确实符合立功条件的,应当配合或建议有关部门兑现奖励。

给予在押人员从轻、减轻处理。对于羁押期间的立功,经查证属实的,对罪犯判决时予以兑现奖励。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期间的立功,依法提请减刑。

(4)依法纠正假立功案件并查处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问题。

假立功的背后一般隐藏着行贿受贿、徇私枉法、包庇放纵、渎职失职等违法犯罪问题,增强侦查意识,深挖假立功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

54、如何插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1)各省级院监所检察处要切实发挥办案主导作用。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有自身特点。以省级院为主导,以市级院为主体,以基层院为基础。根据需要指定管辖,必要时要直接领办案件。要能够整合全市检索检察办案力量,带领派出和派驻检察室,集中突破本辖区内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在做好对看守所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捕捉案件线索,积极配合市级院做好办案工作。派出的办案主力军作用。

(2)要建立健全适合本地办案工作的机制

纵向,办案骨干集中突破案件,横向上注意与反贪、反渎部门搞好协作配合。利用反贪和反渎部门的侦查资源和侦查技术优势,形成打击合力,发挥整体作战效能。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能够强化监所检察部门办案工作,办成案,办好案就是好的。

(3)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安全。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程序,严把程序关;认真审查、甄别证据,严把证据关。坚持“一要坚决,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防止发生错案。特别重视办案安全问题,认真落实办案安全防范的有关规定,克服麻痹思想,杜绝。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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