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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谚语及详解
2025-10-02 13:57:15 责编:小OO
文档
十条法律谚语

1.(美)休尼特法官说,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他强调的是正义的必然性:只要有权利就有救济,有伤害就有补偿,有罪恶就有惩罚。这其间都有必然的联系,这是法的权威性所在的。凡行法所保护之行为者,法必保护其效果的实现;凡行法所禁止之行为者,法必惩罚之。

尼特法官的这两句法谚并称为“正义二论”。 休尼特还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可以看见的方式实现”。 有人把休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由于没有全知全能的上帝,我们不可能发掘一切事实,我们只能在经过历史发展起来的、现行有效的规则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最大可能的发掘和推究,力求一个最合乎正义的结果。这其间必然有一些遗漏,但这是由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的,我们不能够因为这种有限性就全盘否定正义的必然性,就妄自菲薄,不去探究事实;也不能妄自尊大,以为理性可能穷尽一切,苛求法律发现全部事实。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由于理性的有限性,我们在历史上建立了种种探求真理的方法方式,这就是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是历史理性,是为了保证我们的先验理性能够始终在正当合理的沟渠里有效运转而不至于泛滥成灾的。

历史理性(后天的/经验的)和先验理性(先天的/逻辑的)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也就是说,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虽然程序正义是为实质正义服务的,但现行有效的程序正义对每一个司法者来说,就是正义的天律,是正义的必要条件,必须毫不犹豫的遵照执行。

没有正义的程序,是不可能导致实质的正义的,我们必须对此抱有深深的警惕。

2. 19世纪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是一句非常有名的西方谚语,意思是没能在有效期限得到恢复和补救的正义,即为非正义。

  如何看待这句法谚呢?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人们的认识差异很大。正义作为人类一种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它是个人、国家、社会的一种应然之则。那么正义的原则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约翰•罗尔斯对正义主导原则的界定具有典型意义。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总之,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我们说,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确定不是唯一的和最终的,现代社会中,除了罗尔斯确定的正义原则之外,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还有多个正义原则。但是,平等及其不平等的补偿原则无疑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正义,它的实质就是平等。”

  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指从内容上追求一种结果公正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不考虑结果只追求过程公平的正义。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划分,在司法领域有人又称其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一般说,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和实体法律行为的公正,程序正义是程序法和司法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根据实体正义,应更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为各方所共同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要使各方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而根据程序正义原则,案件审理必须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规则进行,只要按照规则程序办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那么都是公正和正义的,否则,一个细小的程序纰漏,就可能导致整个案件审理被认为是非正义的,因而判决就是无效的。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强调的是正义的时效性,即正义的社会效果,强调被损害的权利必须及时得到救济和补偿,而不能让权利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接受另一轮的煎熬;罪恶必须及时地得到清算,而不能任由犯罪人在法外逍遥自在,这都是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正义的内涵之一。贝卡利亚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就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关系说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刑罚与犯罪之间的期限如果过长,刑罚和犯罪之间的联系给公众的感觉就比较薄弱,刑罚的惩戒作用就比较小,而受害人的伤害就比较持久;同时,及时有效的审判也是对犯罪嫌疑利的一种保护,让有罪的人尽快得到审判,不致受拖延的审判之苦;及时有效的审判,也是保障不幸遭受审判的无辜之人不受拖延的审判之苦、尽快得到正义的审判的要求。可以说,“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或公正内涵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某些行为的正义或公正性,甚至可以用效率作为量度。”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强调正义是即时正义,若迟来了,就不是真正的完美正义,这是一种应然逻辑。电视台《经济与法》播过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3月的一天,一个老人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举报一个发生在13年前的案件,1995年12月20日,老人的儿子因为劝架被同学用刀子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凶手投案后,一个月后被释放,被宣布是过失杀人,并且不满14周岁,撤销案件。随后,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老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他根据自己的了解,坚信凶手户籍资料中的年龄可能被修改过。之后的12年里,老人一直在寻找凶手真实出生日期的证据。现在,老人终于带着三份证明材料推开了机关的大门,机关决定重新立案侦查。后来在机关的努力下,确认凶手的户籍资料被改动过,并且找到了凶手真实年龄的证据,确认凶手在案发时已满14周岁,将凶手绳之以法。老人花了13年的时间,付出了极大的艰辛,终于等到了正确的处理结果。但是他并没有获得正义,因为他13年的精力付出和精神伤害很难得到补偿。但在某些情况下,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实然逻辑。就是说,若正义迟到了,但对于当事人的所有创伤还能完全弥补的话,就还是正义。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在没有人身内容的情况下,只包含财产内容的时候。因为人身是无价的,一般是无法弥补损失的。在只有财产内容的情况下,迟到的正义什么情况下才是正义?我认为,主要应从客观上来看,看当事人在客观方面的损失是否得到全部补偿,当然也要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看当事人是否感到补偿达到其要求。

  有人认为,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理由如下: 第一,正义是永恒的。无论什么时候,正义就是正义,不会因为时间的延续而有所变化,不会因为时间的先后而有质的变化。第二,当事人诉讼的最大期望值就是正义。有时当事人历尽艰辛,得到了迟到的正义,但是这种正义是当事人不惜代价所追求的正义,尽管它迟到了,但最终还是得到了。第三,社会对的最大期望值也是正义。不管这种公正是经过一审之后就得到的公正还是经过二审之后得到的公正,或者是经过再审而得到的公正,都会得到社会的承认,都会被认为是公正的实现。第四,审判案件的最大期望值也是公正。和法官的职责归根到底是通过对案件的审判,来体现法律、和法官的公正。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只不过太绝对,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迟到的正义无法弥补错误,已经不是真正的正义了。

  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这种说法受到众多批评。有人认为,把“迟到的正义”看作是正义,是对冤假错案的鼓励,我认为这种观点有点偏激,虽然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的说法过于绝对,但有时它是对纠正冤假错案的鼓励。跟那些发现了错误不但不改还捂着盖着的问题相比,跟可能存在冤情却不被审查的案子相比,纠错就是公正。正如2005年4月14日最高人民副院长万鄂湘在记者会上说的:“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这个案件从错的又纠成正确的,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如果我们把纠正冤假错案作为司法机关的一种成绩,作为建设公正的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那么,如果由此带来了冤假错案的更多纠正,这种“迟到的公正越来越多”有什么不好呢?还有人说,沾沾自喜于“迟到的正义”是出于对司法程序的漠视,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客观。强调迟到的公正也是公正,有时会促使在吸取教训的基础上设计和确立更有效的程序,来推动和保证司法人员不仅仅尽可能提高司法效率,而且一定要避免冤假错案。此外,强调迟到的公正也是公正,有时也有利于安抚蒙受冤屈的公民、确立和恢复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信心。虽然司法机关不应当让公正迟到,但至少就冤假错案而言,迟到的公正有时也是公正。在强调司法的即时公正的同时,也不能完全否认纠正冤假错案的迟到的公正。

  无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是完全正确的,关键是要明确它的真正含义。迟到的正义有时也是正义,也是不容置疑的,它不仅对于理解“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有所帮助,而且它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作用。

3.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1、法官地位是中立的,不主动调查事实,事实应当由当事人提供;

2、法官所探求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只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加以还原;

3、法律是专业的技术,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具体应用到个案中,得出相应判决。

4. “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受处罚”是古罗马法谚。意思是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只是行为。为了保护 人类的思想自由,国家对人的思想只能进行引导,而不能进行强制。更不能因为别人思想“复杂”,就视为“异端”,搞残酷 斗争,无情打击。社会的价值观是多元的,只有承认多元价值,并予以包容和尊重,才能有和谐社会。当然承认多元价值,并 不是否认主流价值。主流价值要靠教育和宣传来引导人们自觉认同,不能动用强制手段来惩罚。

  “腹诽罪”就是典型的因思想而受处罚的案例。汉朝的颜异为官廉洁正直,曾因直言进谏惹恼汉武帝。不久,有人告 发颜异,说颜异的一位客人,曾议论某项诏令初下时有不恰当的地方,颜异当时在场,不但没有应声反驳,反而嘴唇还微微地 撇了一下。有大臣说,颜异在心中诽谤皇上,应该定为‘腹诽’罪。于是,颜异被处死。从此之后,历史上便有了“腹诽”罪 的案例,“原心问罪”就成了古人的司法传统。后人更上一层楼,就有了“存天理,灭人欲”的那一套。法律道德化,道德法 律化。不管外在行为如何,只要法官大人认定你心存恶念,就可定罪问刑,“腹诽罪”、“”、“思想犯”都打那里出 来。其根源无不在于对思想一元化的崇拜。

  “”时期,许多人因为书写日记而被指控、判定犯罪,并量刑惩处。作为公民人身权利隐私权的一部分,日记是 当事人对自己日常事务、个人际遇、见闻、感受逐日进行的私人记录,除个别作家拿它发表外,绝大多数是秘而不宣的。日记 的秘密性,决定了它的不公开、无影响、无流毒、无不良后果,即使有偏激、错误也不危害社会秩序,不构成犯罪。但当时却 成了许多人“反罪”的“铁证”。

  “意淫”就是一种典型的思想越轨行为。但法律也奈何不得。据说在一些性用品商店里面,就有许多用明星肖像做成 的面具,做爱的时候让性伴侣戴在头上,让自己充分展开性幻想,享受意淫的乐趣。由于是不公开的,明星对自己的偶像也只 能任人摆布了。

  “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受处罚”,就是要尊重思想文化的性,公权力不能横加干预,更不能以、法律和命 令来取代人们的思想观点。一个人,无论地位多大,学术威望多高,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别人的思想自由,压制异己思想观 点,打击新思想的产生。相反,要鼓励人们努力在生活中提出新的思想和观点,丰富和发展人类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认识 。

5.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程序先于权利。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道格拉斯

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但是要注意,程序不能简单地还原为决定过程,因为程序还包含着决定成立的前提、存在着左右当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为态度的契机、并且保留着客观评价决定过程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程序没有预设的真理标准。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 程序的公正性的实质是排除恣意因素,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在这一方面,程序的合理性具有同样重要的功能。所谓程序合理性可以从决定过程的制度条件、目的、角色作用、功能等的整合与效率以及讨论的理由充分性等方面来把握。例如,诉讼行为一旦生效之后要尽量维持其效力、不能轻易否定其既定内容这一刑事诉讼法上关于程序维持的原则,就是基于程序计划性和诉讼经济性的理由。程序的合理性也可以归结为论证逻辑的贯彻如一,因此,法律程序基本上能满足完全的程序合理性的要求。

6.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法律很无情,是硬性的东西,只管人的行为和结果,不管人们的思想。

但人是有感情的啊,懂得判断是非,分辨善恶,也能控制好自己的思想和感情。真到了触犯法律的那份上,通常就说“这人没得救了”,动之以理晓之以情都没用的话,也就是人性对他来说没用了,那就用法律来制裁吧,所以说“法律的武器”啊,人情冷暖肯定是先于武器的嘛。

有些事在法律上不会被谴责,但在道义上可能就说不过去。而在法律上都说不过去的事,那么在道德上肯定也说不过去。所以可以说,道德是人们良心中的法律。

法律与道德的相同点, 

它们的相同点表现为二者之间的纵的联系,所谓纵的联系是指它们和其他社会现象间的共同关系。 

1法和道德都是由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2同时,它们又都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服务。 

3二者之间的纵的联系决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的总方向是共同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 

(一)表现形式不同 

1 法意国家意志形式出现,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中;而道德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社会 

2法律规范的假定,行为模式,后果三部分通常是明示的,而道德规范的假定部分和后果部分通常是暗示的 

(二)违反的后果不同 

1道德制裁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统一性;而法律制裁则是十分确定的 

2 道德制裁无须经特定程序;而法律制裁必须有特定机关按一定程序进行 

(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 

1法通过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 

2道德则主要通过为人们指出社会生活中的义务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四)调整对象不同 

1法主要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关系和行为方式 

2道德则要求人们的内在行为动机符合道德标准 

(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 

1法律调整行为的依据是由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2道德规范体系则只是由个别的道德制度直接组成的

7.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意思是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视权利的存在,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此种行为乃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这类人是得不到法律的垂怜的。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能体现这点的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减少利益的损害!

8. “民不举,官不究”为古语法谚,翻译为现代法律语言,其大意为:虽有不当行为,但当事人不向当局提出追诉请求,当局就不应追究。此语蕴含着非常朴素的法律思想,但我们很难说这种思想是对还是错:一方面,此语 虽出自封建社会,却精炼地的反映了现代司法行为被动性的特点,以及近代社会所崇尚的控制公权、意思自治等理念;另一方面,因经常有官僚以之作为徇私渎职的开脱,在用语习惯上,此语又常带有贬义色彩。

对于“民不举,官不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每种理解又直接影响着司法、执法行为乃至法治的进程。

在一些人的脑海里,社会主义国家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审查民事行为是否公平合理。“民不举,官不究”的思想,是封建官僚徇私渎职的借口,潜藏着封建意识的毒瘤。正因如此,对于法官是否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才会争论不休。也正因如此,法官超出当事人请求进行裁判的情况才会时有发生。

其实,既然现在,也有人会感染上所谓的封建毒瘤:据报载,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曾发生一起强奸案,此案在当地村镇尽人皆知,而机关却一直未予立案。一位接受采访时竟表示,当事人没有举报,其不便追诉,此所谓“民不举,官不究”。

可见,“民不举,官不究”经常被曲解。在我看来,于民事、商事等私法领域,此语非常可取,只要民事行为不侵害他益,不违反国家强行法律,即使存在瑕疵,只要民不举,官府就不应审查干预;而在宪政、行政、刑事等公法领域,职权部门则应主动查处违法,万不可以“民不举,官不究”为由,怠于履行职责。

9.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类•法令之属按语》

刑罚就是太平盛世也不能废除,但太平盛世也不崇尚凡事都运用刑罚来处理。

10.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英美法谚

    权利与司法救济唇齿相依,没有救济,权利就只是一纸空文。在法治国家,权利必定意味着司法上的救济。司法救济是一种最根本、最重要的维护利益不受侵害的解决途径,是保障现代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手段。因此,在法治社会中,诉讼被公认为是保益的一种普遍和有效的方式。诉权是公民寻求国家救济的一种权利。公民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特征,完整的诉权应包括公民对所有的不法侵犯都有向司法机关起诉的权利,因此,在其他部门法对某些侵害没有提供司法救济的情况下,应允许公民就该侵害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否则,某一类社会关系就会处于缺乏程序法规范的境地,这不符合“有权利就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基本精神。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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