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三类人员安全培训-重点考试内容
2025-10-02 13:57:00 责编:小OO
文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①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2、危险救援机构及职责;

3、应急设备与设施;

4、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与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度;

9、培训与演练;

安全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亿以上。

2、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亿以下。

3、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或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死亡3人,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其中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小时内报告,最高罚款500万元。

从业人员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权;

5、紧急辟除权;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本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义务:

1、自律遵守的义务;

4、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标语不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预防不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预案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安全技术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到落实,有章不循,冒险蛮干。包代工安全管理薄弱,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较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5)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6)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7)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8)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二)文明施工费;

(三)临时设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实行预付款制度;

·按基本费和现场评价两部分计取;

·基本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费率表计取,现场评价费按照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招投标竞争;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必须有5名以上专家进行;

·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总交底。

安全生产管理: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三不伤害:

1、不伤害他人;

2、不被他人伤害;

3、不伤害自己。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

D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患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有效控制一般伤亡事故;

防范重大伤亡事故;

力争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  建筑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持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赞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赞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赞成损成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②

第1.0.3条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析》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2.0.1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4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7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 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3.1.3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1.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三、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下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下应大于10mm。

一、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二、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三、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第4.1.6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

第4.1.9条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安全带长度:1.5m—2m°。

一、支设高度在3m能上能下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登操作。

第5.1.1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安全帽出厂时间、强度是关键。

第5.2.1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3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第6.0.2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3.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1.4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6  施工现场复试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3.1.5条规定。

3.2.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3.3  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4m、6m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的最小垂直距离:6m、7m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1  10

沿垂直方向:1.5  3.0

沿水平方向:1.5  2.0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10kV

最小安全距离:1.7m

5.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2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5.19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1.11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5.4.2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在相邻建筑、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5.4.2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表5.4.2中地区年均雷暴日(d)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表5.4.2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机械设备高度(m)
≤15≥50
>15,<40≥32
≥40,<90≥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12
5.4.6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6.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

2、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小于0.8。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3、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5、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6、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7、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6.1.5  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7.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7.1.2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7.1.5  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

2、动车、照明线在二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N、PE。

7.1.6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

7.1.7  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得小于0.3m,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得小于0.5m。

7.1.11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0.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人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7.2.5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8.1.1  配电系统应设置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宜接人220/380V三相四线系统,当单相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8.1.2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7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8.1.8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反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子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1—15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

8.2.10  开关箱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2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1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8.3.2  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8.3.5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9.5.3  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9.5.4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温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3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10.3.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2.5条和第8.2.6条的规定。

10.3.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m。

10.3.7  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

2、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3.0.7“三宝”及“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三宝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使用,四口主要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各种洞口的防护。立网应该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其标准:1、每10cm*10cm=100cm2的面积上,有2000个以上网;2、做耐贯穿试验(将网与地面成30°夹角,在其中心上方3m处,用5kg重的)钢管(管径48—51mm垂直自由落下)不穿透。

三不伤害:

1、不伤害他人

2、不被他人伤害

3、不伤害自己

建筑行业主要危险伤害:

1、高处坠落;

2、物体打击;

3、电击伤害;

4、机械伤害;

5、攀爬坍塌。

4.1.7  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发、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4.1.10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机运人员。

4.1.12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1.13  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4.1.16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1.19  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

4.1.20  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

4.1.2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4.5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4.17  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

4.4.25  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4.7.5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6°。

4.7.8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4.7.11  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4.7.12  作业完毕,应将提升吊笼或物件降至地面,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6.12.4  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升降机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标准,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其高度的5/1000。

6.12.10  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在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检调整,需要拆检调整时或每用满1年后,均应由生产厂或指定的认可单位进行调整、检修或鉴定。

6.12.11  新安装或转移工地重新安装以及经过大修后的升降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坠落试验。升降机在使用中每隔3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

6.12.15  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不得偏重。严禁超载运行。

6.12.18  升降机在大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以及导轨架、电缆等结冰时,必须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后,应对升降机各有关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行运。

一、钢管:钢管主要采用外径48mm,辟厚。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用落地式(底撑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以及水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模板支架的设计与施工。

单排脚手架不适用于下列

1、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

2、建筑物高度超过24m;

3、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

4、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1.0的砖墙。

1)、严禁将48mmФ与51mm钢管混合使用;

2)规定每根钢管重不超过25kg,长度不超过6.5m。

3.1.2钢管:脚手架钢管的尺寸应按表3.1.2采用。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宜采用Ф48*3.5钢管。

脚手架钢管尺寸(mm)

截面尺寸最大长度
外径Ф,d壁厚t横向水平杆其它杆
48

51

3.5

3.0

2206500
3.1.3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符合下列规定:

严禁48mmФ与51mm钢管,混合使用。

1、直角扣件:用于连接两跟互相垂直交叉的钢管,13.2N/个。

2、回转扣件:用于连接两根呈任意角度交叉的钢管。14.6N/个。

3、对接扣件:用于将两根钢管对接接长,18.4N/个。

4、扣件锞栓拧紧程度:40—65N·m。

扣件:

3.2.2 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脚手板:

3.3.1脚手板可采用钢、木、捭材料制作,每块

质量不宜大于30kg。

3.3.3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中II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不得使用腐朽或有裂纹的木板。

4.1.1  作用于脚手架的荷载可分为永久荷载(恒荷载)与可变荷载(活荷载)。

4.1.2  永久荷载(恒荷载)可分为:

1)脚手架结构自重,包括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和扣件等的自重;

2)构、配件自重,包括脚手板、栏杆、挡脚板、安全网等防护设施的自重。

4.1.3  可变荷载(活荷载)可分为:

1)施工荷载,包括作业层上的人员、器具和材料的自重;

2)风荷载。

6.3.1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6.3.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6.3.3  脚手架底层步距不主尖大于2m。

6.3.4  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宜按本规范表6.4.1采用。

6.3.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2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定:

1、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

6.4.4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6.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表6.6.2的规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6.6.3  1、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条2款的规定;

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3、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6.7.1  高度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

6.7.2  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6.8.2  满堂模板支架的支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堂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由底至项连续 设置;

2、高于4m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2.2  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

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作用;

1、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

1、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1、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7.3.11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杆应居中设置。

2、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

7.4.2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9.0.1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手工。上岗人员成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7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③

1、扣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生产单位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并对其质量负责;在产品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钢管、扣件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钢管、扣件租赁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必须购买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钢管、扣件;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必须质量合格并具有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对出租的钢管、扣件,要与租用单位质量协议,租赁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施工单位返还的产品应进行检测,并标明检测日期和产品的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3、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搭建施工脚手架,必须购买、租用具备产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是用产品标识的钢管、扣件;钢管、扣件使用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按批次进行抽样,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一律不得使用;要对工地拟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再次用于工程。

4、加强钢管、扣件的质量检测工作。要充分发挥钢管、扣件质量检测机械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检测作用,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

第十条  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架体应保持稳固,不得与施工脚手架连接。作业平台上严禁超载。安全网每平方米不低于3.5kg,《建筑施工扣件   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说明JGJ130-2001》

第十一条  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下部应用安全平网兜底。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电梯井门应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其 高度应在1.5m至1.8m范围内。电梯井内不超过10mm应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桩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

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十条  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置。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置重量、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确定,并不得小于1.5m。

成都市建委2001年21号文件,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在组装后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能使用。对搭设在空旷、山脚等处的活动房应采取防风、防洪和防暴雨等措施。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槽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知识及试题集④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2、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 n)

3、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连接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PE线应采用(绝缘铜线)

4、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PE线的绝缘色应是(绿/黄双色)

5、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N线的绝缘色应是(淡蓝色)

6、施工现场配电母线和架空配电线路中,标志L1(A)、L2(B)、L3(C)三相相序的绝缘色应是(黄、绿、红)

7、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周边与10kV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是(6m)

8、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220/380V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应是(6m)

9、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10、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11、架空线路的同一横担上,L1(A)、L2(B)、L3(C)、N、PE五条线的排列次序是面向负荷侧从左起依次为(L1、N、L2、L3、PE)

12、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时不应小于(1.5m)

13、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时不应小于(1.5m)

14、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的选择要求是(I大于30mA,T大于0.1S,I·T不大于30Ma·0.1S)

15、铁质配电箱箱体厚度为大于(1.5mm)

16、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通道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

17、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相对高度可为(0.9m)

18、开关箱中的刀开关可用于不频繁操作控制电动机的最大容量是(3.0kW)

19、开关箱中设置刀型开关DK、断路器KK、漏电保护器RCD,则从电源进线端开始其联接次序应依次是(DK-KK-RCD)

20间接接触触电的主要保护措施是在配电装置中设置(漏电保护器)

21、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

22、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23、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相对高度应为(1.5m)

24 、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

25、潮湿场所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ina)

26、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为 (不大于0.1s)

27、施工现场专用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一般情况下取为(不大于4欧)

28、室内明 主干线的距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29、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适用场所是(潮湿场所)

30、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的长度不应大于(5m)

31、电焊机二次线可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电缆)

32、必须采用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场所是(狭窄管道内)

33、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为不得大于(30欧)

34、在地沟、管道内等狭窄场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选用(III类工具)

35、室外固定式灯具的安装高度应为(大于等于3m)

36、室内固定式灯具的安装高度不低于(2.4m)

37、聚光灯和碘钨灯等高热灯具距易燃物的防护距离为不少于(500mm)

28、白炽灯和日光灯等普通灯具距易燃物的防护距离为不小于(300mm)

29、在隧道内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30、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31、行灯的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32、是否需要编制用电组织设计的依据是(用电设备数量或容量)

33、施工现场用电工程建造的依据是(用电组织设计)

34、施工现场用电工程应建立(8)种档案

35、高空施焊时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戴头罩

36、高空施焊时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戴(头罩)

37、严禁将施焊把线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

38、严禁将(施焊把线)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

40、(严禁)将施焊把线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

41、装卸乙炔气瓶和石油气瓶时(应该)轻拿轻放,不得剧烈震动

42、装卸乙炔气瓶和石油气瓶时应该轻拿轻放,(不得)剧烈震动

43、施焊完成或下班时必须拉闸断电、将地线和把线分开,确定火星(已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44、钢丝绳在破断前一般有(断丝、断股)预兆,容易检查、便于预防事故

45、使用滑轮的直径,通常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46、在起重作业中,(禁止)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47、塔式起重机主要由(金属结构、工作机构和控制系统)组成

48、下列对起重力矩器主要作用的叙述(防止塔机超载)是正确的

49、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并小于最大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器)应当动作,使塔机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

50、、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并小于最大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器应当动作,使塔机停止(上升)方向运行

51、(力矩器)能够防止塔机超载,避免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或折臂等恶性事故

52、塔式起重机工作时,风速应低于(6)级

53、下列哪下安全装置是用来防止运行小车超过或最小幅度的两个极限位置的安全装置(幅度器)

54、(小车行程限位器)是设于小车变幅式起重臂的头部和根部,用来切断小车牵引机构的电路,防止小车越位

55、(钢丝绳防脱槽装置)能够防止起吊钢丝绳在传动过程中脱离滑轮槽而造成钢丝绳卡死和损伤

56、(吊钩保险)是防止吊钢丝强绳由于角度过大或挂钩为妥时,造成起吊钢丝绳脱钩的安全装置

57、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58、风力在(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塔机顶升作业

59、塔机顶升作业,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

60、在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时,要通过调整附着杆的距离,保证(塔身的垂直直度)

61、附着框架应尽可能设置在(塔身标准节的节点连接处)

62、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提升机提升吊笼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

63、物料提升机附墙架可采用(钢管)与基础进行连接

、物料提升机吊笼、吊篮的两侧应设置不低于(100 cm)高的安全挡板或挡网

65、起升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保留(3圈)

、多塔作业时,处于高位的塔机、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塔机的垂直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2m)

65、出现(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10%)的情况,吊钩应报废

66、操作塔式起重机严禁下列哪些行为? 

(1拔桩、  2 斜拉、斜吊     3顶升时回转        4提升重物自由下降)

67、钢丝绳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必须报废和更新?

(1钢丝绳断丝现象严重   2断丝的局部聚集

3钢丝绳失去正常状态,产生严重变形时

4、当钢丝磨损或锈蚀严重,钢丝的直径减少达到其直径的40%时)

68、升降机在(1大雨   2大雾   3六级及以上大风   4导轨架结冰   5电缆结冰)等时必须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

172、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

(木杆、钢筋混凝土杆)

173、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脚手架)

174、室内绝缘导线配电线路可采用:

(嵌绝缘槽、穿塑料管、沿钢索)

175、对外电线路防护的基本措施是:

(保证安全操作距离、搭设安全防护设施、迁移外电线路、停用外电线路)

176、搭设外电防护设施的主要材料是:

(木材、竹材)

177、直接接触触电防护的适应性措施是:

(绝缘、屏护、安全距离、采用24V及以下安全低电压、采用漏电保护器)

178、总配电箱电器设置种类的组合应是:

刀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器

刀开关、熔断器、漏电保护器

刀开关、断路器、熔断器、漏电保护器

断路器、漏电保护器

179、配电箱中的刀型开关在正常情况下可用于:

(接通空载电路、分断空载电路、电源隔离)

180、配电箱中的断路器在正常情况下可用于:

(接通与分断空载电路、接通与分断负载电路、电路的过载保护、电路的短路保护)

181、总配电箱中的漏电断路器在正常情况下可用于:

(接通与分断电路、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

182、开关箱中的漏电断路器在正常情况下可用于:

(电路的过载保护、电路的短路保护、电路的漏电保护)

183、、照明开关箱中电器配置组合可以是:

刀开关、熔断器、漏电保护器

刀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器

刀开关、漏电断路器

184、5.5kV以上电动机开关箱中电器配置组合可以是:

刀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器

刀开关、熔断器、漏电保护器

185、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材料可采用:

(冷轧铁板、环气树脂玻璃布板、电木板)

186、自然接地体可利用的地下设施有:

(钢筋结构体、金属井管、金属水管、铠装电缆的钢铠)

187、人工接地体材料可采用:

(圆钢、角钢、钢管)

188、在TN-S接零保护系统中,PE线的引出位置可以是:

电力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处

总配电箱三相四线进线时,与N线相连接PE端子板

总配电箱三相四线进线时,总漏电保护器的N线进线端

总配电箱三相四线进线时,与PE端子板电气连接的金属箱体

1、36V照明适用的场所条件是:

(高温、有导电灰尘、易触及带电体)

190、行灯的电源电压可以是:

(36V、24V、12V)

191、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适用的场所为:

(潮湿场所、金属构件上)

192、施工现场电工的职责是承担用电工程的:

(安装、巡检、维修、拆登记、用电组织设计)

193、选择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参数的依据有:

(负荷的种类、设置的配电装置种类、设置的环境条件、安全界限值)

194、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T△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I△,可分别选择为:

I△=500mA T△=0.2s

I△=75mA T△=0.2s

I△=100mA T△=0.2s

I△=200mA T△=0.15s

195、配电系统中漏电保护器的设置位置应是:

总配电箱总路、开关箱

总配电箱各分路、开关箱

196、施工现场需要编制用电组织设计的基准条件是:

用电设备5台及以上

用电设备总容量50kW及以上

当塔机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并小于最大起重量的110%时,应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但允许机构有下降方向的运动(正确)

当起重力矩超过其相应幅度的规定值并小于规定值的110%时,起重力矩器应起作用使塔机停止提升方向及向臂根方向变幅的动作(错误)

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均应服从(正确)

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正确)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可以分设于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错误)

需要三相五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正确)

塔式起重机的机体已经接地,其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再与PE线连接(错误)

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N、PE接线端子板必须分别设置,其中N端子板与金属箱体绝缘;PE端子板与金属箱体电气连接(正确)

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可采用普通断路器(错误)

总配电箱总路设置的漏电保护必须是三相四极型产品(正确)

需要三相五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错误)

施工现场停、送电的操作顺序是:送电时,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时,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正确)

用电设备的开关箱中设置了漏电保护器以后,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不需连接凹线(错误)

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正确)

吊装施工,雨雪过后作业前就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正确)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