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投资公司对分、子公司的投资关系,将分、子公司划分为分公司、境内子公司、境外子公司以及业务主体内的利润中心,对于分公司、境内子公司、境外子公司以及业务主体内的利润中心对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分公司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分公司只有分配现金红利,无股票股利。分配现金红利的会计处理如下:
| 借贷方 | 总公司 | 分公司 |
| 借 | 货币资金 | 拨付所属资金 |
| 贷 | 拨付所属资金 | 货币资金 |
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如下:
1.分配现金股利时:
1.1确定股利分配方案时:
| 借贷方 | 总公司 | 子公司 |
| 借 | 应收股利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 贷 | 投资收益 | 应付股利 |
2.分配股票股利时:
| 借贷方 | 总公司 | 子公司 |
| 借 | 长期股权投资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 贷 | 投资收益 | 实收资本 |
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同境内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只是在分配现金股利时,存在分配现金股利时的汇率与收到外汇的结算汇率之间的差异,其差异记为财务费用。
四、业务主体内的利润中心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业务主体内的利润中心的利润分配是通过资金中心进行结算,其会计处理为:
| 借贷方 | 总部 | 利润中心 |
| 借 | 内部货币资金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 贷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内部货币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