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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转变理论罪犯心理矫治中的作用
2025-10-02 14:00:01 责编:小OO
文档
文题:态度转变理论在罪犯心理矫治中的作用

作者姓名:

中文摘要: 本文从引起罪犯发生犯罪行为的态度心理因素和社会化因素着手,运用强化论观点的社会态度研究,认知论观点的社会态度研究,功能理论,态度改变三阶段理论,结合监狱运用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狱政管理三大改造手段特点,分析了改造阶段手段对罪犯的心理作用过程心理矫治过程;并结合罪犯在接受改造期间的心理行为特点,对照罪犯心理的矫治的目的——完成罪犯的再社会化,分别阐述了各种态度转变理论在罪犯心理矫治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和作用机制;最后分析了态度转变理论在运用中的局限性,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态度转变理论、罪犯心理矫治、罪犯

英文题名: The act of theories of attitude change

作者:SunYeping 

英文摘要: This paper from criminals and criminal behavior in psychological factors and social attitudes of factors start using enhanced view of the attitude of society, cognitive perspective of social attitudes, functional theory, attitudes changed three stage theory and the use of prison labor reform, education reform and administration three transformation which means the features of the transformation phase means to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s processes psychological treatment process; and in the 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during the 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trol of criminals psychological treatment purposes - complete criminals to the community, expounded on the theory of changing attitudes criminals psychological treatment process and the role of the mechanism; Finally, the attitude changes in the use of theoretical limitations to the releva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英文关键词: theories of attitude change、mental treatment of offenders、criminal

一、引言

建国以来,监狱主要是运用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狱政管理三大改造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监狱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心理矫治作为改造罪犯的一种辅助手段,越来越被引起各方面重视,并逐步推广运用。司法部在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验收标准中也把是否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作为条件之一。态度转变理论作为心理学中重要的心理矫治理论,在罪犯的心理矫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与多方面因素密切相连的态度,但是有一部分群体可能由于种种的因素而致使社会化不完全或不成功,进而使得他们的态度也是不符合社会道德法律要求的扭曲的。这部分群体有可能会对国家和人民做出危害行为,进而有可能导致犯罪,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需要对这部分群体的态度进行矫治,对他们的矫治工作要把对他们的态度矫治放在首位,重点培养他们合乎社会道德法律规范的态度,只有态度健康了,行为才有可能规范,并且保持长久,否则,一切都只是空中楼阁。

二、态度转变理论简介

态度一直是社会心理学所关注的话题,态度塑造了我们的社会知觉和社会行为。已经形成的或原先持有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叫做态度转变,态度的变化包括两方向上的改变和程度上的改变,对态度转变的作用机制、作用过程以及影响因素一直是人们研究的重要内容。“在心理学的全部领域中,也许没有一个概念占据的位置能比态度更接近中心了”。

目前为止,态度转变领域的研究已经获得诸多理论成果,有关态度转变的理论可以按照其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的不同而大致划分为四个类别:强化论观点的社会态度研究,认知论观点的社会态度研究,功能理论,态度改变三阶段理论。

(一)本文主要定义的阐述

1、 罪犯

罪犯是那些违反刑法和法律规定作出危害社会和人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群体。他们是一群社会化不成功的特殊群体,他们是心理危机高发人群之一,他们之所以走上歧途,关键在于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有研究发现,罪犯的思维具有偏执性、闭锁性、直感性和怪异性等特点。例如,他们常常以虚幻、妄想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对待和处理与他们相关的人和事时,以偏概全,片面极端。

2、 心理矫治、罪犯心理矫治

心理矫治指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人们克服心理障碍和心理问题,促使其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

罪犯心理矫治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它是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种手段。 

在本文中的心理矫治是指采用非心理学范畴的矫治,属于监狱教化管理的范畴,重点指监狱采用的三大改造手段即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狱政管理在罪犯心理矫治中的作用,也属于罪犯心理矫治范畴。

3、罪犯心理矫治是再社会化的过程

罪犯的犯罪行为说明其自身的社会化是不完全的。对罪犯的再社会化是改造罪犯工作的核心内容。

罪犯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着心理结构、信念体系、价值体系、自我意识,需要结构等方面的缺陷,鉴于此,罪犯的再社会化应包括政治再社会化、道德再社会化、行为和文化知识的再社会化、社会角色的再社会化等内容。

社会化本来的目的,就是通过教育、学习使个体成为符合社会要求、有一定技能的公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会成员中有一部分没能很好地实现社会化,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第二次社会化,即再社会化。

再社会化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个人未达到社会化目标,未重新学习社会知识和社会生活方式,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罪犯的再社会化带有法律惩罚性质。是强制进行的再社会化,是罪犯被判刑入狱后,在监狱机关的各种改造措施的影响下,对自身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进行重大调整,重新学习,重新塑造健全人格,以利于重新回归社会,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运用心理矫治的技术对其罪犯进行再社会化,可以有效的达到道德的再社会化、文化知识的再社会化、社会角色的再社会化等。

(二)态度转变理论的理论阐述

目前主要的态度转化变理论主要有:强化论观点的社会态度研究,认知论观点的社会态度研究,功能理论,态度改变三阶段理论.

1、强化论观点的社会态度研究

度布(L. W. Doob)认为社会态度是有关社会重大事件的某些特定刺激与具有动因性反应之间的强化联系而成的行为倾向,这种倾向性往往以对社会现象的好坏评价而表现出来。社会态度是对于社会对象进行好坏评价的倾向性,他通过学习强化而获得。

2、认知论观点的社会态度研究

认知论注重于态度是对于社会对象的评价,认为影响个体情绪和行为后果的因素中,主要原因不是客观环境的刺激或既成事实,而是个体所持的观点和看法。

费斯汀格(L. Festinger)认为人们为了自己内心平静与和谐,常于认识中去寻求一致性,但是不协调作为认知关系中的一种,必然导致心理上的不和谐即认知失调,认知失调是指个体所持有的认知矛盾冲突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失调的认知会使个体产生焦虑和其他困扰,所以个体要常常构建自己的认知,去除困扰。

对于认知不协调的条件,费斯汀格认为,认知不协调的基本单位是认知,它是个体对环境、他人及自身行为的看法、信念、知识和态度。它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关行为的,如“我今天去郊游”;第二类是有关环境的,如“天下雪”。而认知结构是由诸多基本的认知元素构成,认知结构的状态也就自然取决于这些基本的认知元素相互间的关系。

不协调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它取决于两个方面:①某一认知元素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②一个人所具有的不协调认知的数目与协调认知数目。在解决认知不协调的问题上,费斯汀格提出了三种途径:改变行为,改变态度,引进新的认知元素。这三种解决途径是从“知”、“行”角度入手,来达到消除认知不协调的目的。

罪犯因为社会化的缺陷而具有多种类型,多种程度的不协调认知。矛盾着的认知对罪犯产生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极多的心理问题。如常见的焦虑、愤怒等。所以协调罪犯的认知是监狱工作人员进行罪犯改造的重要内容。

3、功能理论的观点

该理论的基本主张是认为人们之所以持有某种态度是因为这种态度能够满足他们的个人的某种需要,特别是心理上的需要。因此要改变人们的态度应首先了解态度所能够满足的需要是什么,通过改变人们的内在需要进而来改变人们所持有的态度。人们之所以对某一态度对象持有积极肯定的态度是因为这一态度对象对满足个人的需要是有用的、有效的;而对某一态度对象持有消极否定态度是因为其阻碍和不利于个人需要的满足。一个人所持有的态度也是因为这一态度能够帮助个体回避或忘却有关自己的真实了解,尤其是个体缺乏、不足之处及过去的不愉快经验,也是个体认识周围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

4、态度改变三阶段理论的观点

该理论认为一个人的态度准备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经过服从、认同、同化三个阶段。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物质的或精神的满足或为了避免惩罚而表现出来的行为叫做服从;认同是指个人自觉自愿地接受他人的观点、信念态度和行为,并有意无意的模仿他人,使得自己的态度和他人要求一致;态度进入内化阶段以后,个体就会完全从内心里相信并接受了他人的观点,从而彻底改变自己的态度,态度转变也就完成了。

三、态度转变理论在罪犯心理矫治中的运用

   在罪犯的心理矫治过程中,态度转变理论得到广泛的运用,贯穿于监狱管理的各方面,下面就联系监狱的三大主要改造手段,主要分析各种态度转变理论在罪犯心理矫治过程中的作用原理、作用过程和作用机制。

1、强化论观点在监狱改造手段中的运用

罪犯之所以犯罪在于其社会化缺陷导致社会性缺失,那么对罪犯的矫治就须以建立他的社会性为开始。“社会性可谓人生活于社会上应有之人格属性……监狱只有一方面设法除去人犯之性,另一方面重视人犯之社会教育与训练,方可使出狱之人犯获得社会性,真正适应社会,不再为非作歹。”

因此,要重建社会性必须先除去其性。性是一种社会心理缺陷,是人格偏离的表现。国内有的学者认为,性是指个人的行为、思想所显现的蔑视、否定或反抗现行社会所普遍承认的法律、道德、习惯等行为规范体系和价值观念体系的人格倾向。罪犯的性不仅是他们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也是阻碍其重新社会化进程的不良心理因素。蔡墩铭认为,性的形成,与犯人的人格失调有关,只有运用各种检查、测验、咨询、治疗等心理学技术对他们进行心理矫治,才可消除其性,重建社会性。 

罪犯在社会化的成果必须最终体现在行动上。具体而言,就是消除各种不良行为习惯与行为方式,养成符合社会道德、法律要求的行为模式。

狱政管理通过对犯罪团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要求罪犯遵守,以此约束他们的行为。对于遵守团体行为规范和准则的罪犯给予物质性或精神性的奖励(在监狱里,减刑无疑是最有诱惑的奖励方式);而对于不遵守行为规范准则的罪犯则给予严厉的惩罚。这样,种种的奖励或惩罚方式就是“某些特定刺激”,由“某些特定刺激”而引发罪犯的遵守或不遵守行为就是“具有动因性反应”。通过不断的强化巩固和重复,罪犯就会把遵守或不遵守行为规范和准则与奖励或惩罚联系起来,使奖励或惩罚与遵守或不遵守在罪犯头脑中联系成具有同样评价和情感,形成特定的社会态度。

以上的特定的社会态度即守法心理结构。所谓守法心理结构,所谓守法心理结构,是指能够调节和支配行为人约束违法行为、实施守法行为的一系列相关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个体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通过罪犯的守法心理结构的形成促使罪犯对社会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的普遍遵守,进而养成守法行为,以此达到对罪犯改造的目的。

劳动改造也通过特定的强制劳动的手段促使罪犯态度的转变。监狱内通过强制劳动不断强化罪犯的劳动意识,戒除其“不劳而获,骄奢淫逸”的不良思想,重建“勤劳奋斗,勤俭节约”的正确思想。同时,通过强制劳动可以强化罪犯在劳动中学习到的经验和知识,并有利于对罪犯正面思想的强化。

2、认知论观点在监狱改造手段中的运用

监狱三大工作方法之一的教育改造即是通过劝说宣传的方法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的手段。这是一种借助于语言等传播媒介向罪犯传播信息,在一个信息不重复且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对罪犯进行单一的思想教育,不断加强罪犯对宣传内容的记忆,加深宣传内容的印象,如果再运用正确科学的信息传播技巧,把握罪犯的特点,教育人员素质高等则会使得信息的传播效率增大,易于罪犯接受,增加他们的认知数量,增强正确认知对他们的重要性,减少他们原来认知占他们总体认知的比例,进而改变其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其认知。以达到罪犯认知协调的目的。

为了增强对罪犯教育的效果,更有利于罪犯转变态度,在监狱里还非常重视罪犯的身份意识,就是个体对自己身份的一种认同感。他可以促使个体摆正自身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其的要求。罪犯,同样是一种身份,他明确表明了你在社会中所处的是接受法律惩罚的社会地位。所以罪犯必须有罪犯的身份意识,这是适应监管环境的需要,也是思想改造的需要,更是成为守法公民的必由之路。罪犯的身份意识经历三个过程:一是对自己社会角色的认同;二是对自己社会环境的认同;三是对自己社会责任的认同。罪犯只有从心理上真正认同自己是名罪犯了,才会主动去适应监狱的环境要求,才会觉得自己是应该接受监管改造的,才会接受社会对他的改造。

大多数的罪犯文化水平低,道德法律意识低下。通过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可以帮助他们获取新的知识,新的经验及其他的正确的认知;通过社会角色的再社会化帮助他们重新塑造他们的社会角色,使的其与现实的角色保持一致。通过这种引进新的认知元素帮助罪犯实现协调,矫正他们的偏差行为,使其适应社会。

3、功能理论在罪犯心理矫治的运用

基于以上的对于功能理论的描述可知个体所持有的某种态度与个体内在需要是紧密联系的,在罪犯的新矫治过程中工作人员首先要先了解掌握罪犯的档案、现状及早年经历等,在与罪犯充分接触的基础上、挖掘、断定罪犯的内在需要,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改造管理辅导过程,改变他们的原先内在需要,树立新的符合社会法律的内在需要,以期获得其态度的正确改变,以达到在社会化的目的,重塑健全的人格,进而促进行为的改变。

4、态度改变三阶段理论在罪犯心理矫治的运用

监狱里的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就是包含着态度改变三阶段理论。狱政管理方面,监狱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罪犯遵守,罪犯是不想遵守的,但是他们的抗拒行为会带来惩罚,因此,罪犯会为了避免惩罚而表面的遵守服从,该行为并非出自罪犯的自愿,而是暂时的,只是为了达到一时一地的目的(避免惩罚)而表现出来的表面行为,一旦惩罚不存在或变得非常轻,罪犯的服从行为会消失或出现抗拒行为。

当惩罚的威慑里一直存在,一直作用于罪犯身上时,罪犯会一直保持遵守的状态。再加上监狱会对遵守规章制度的个人给予实质性的奖励,这会给其他罪犯树立榜样的作用,有利于攻克其他罪犯的心理防线。罪犯会慢慢地自觉自愿地接受监狱提倡和规定的观点、态度和行为,使其态度与监狱要求的保持一致,这是认同阶段。

监狱通过持续和增多的教育措施和改造手段作用于认同的罪犯身上,罪犯的行为固定下来,并将监狱提倡或规定的态度内化为罪犯自己观念态度,使其成为自己价值体系中的一部分,举手投足间无不以道德和法律的要求为依据,最终完成态度转变的过程。

劳动改造也是同样的运用态度改变阶段理论,罪犯从不得不服从到想要遵守,再到愿意自觉遵守,完成态度的内化过程。

四、态度转变理论在罪犯心理矫治中运用的

在实际的矫治过程中,因为情况不同,使得态度转变理论在罪犯心理矫治的运用中各有不同的侧重点。由于矫治人员素质的高低差异、罪犯本身的心理状况差异、时空环境的差异以及理论技术的运用技巧差异,理论在实际的运用中会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况且单就理论本身来说,在实际的运用中也会有诸多。

强化论观点社会态度研究在罪犯心理矫治中运用广泛,但是由于该理论不注重探讨罪犯的动机和情绪,也不注重罪犯过去生活史,是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应用到态度转变研究领域的产物。因此,在对罪犯的心理矫治过程中要注重人性化的运用,要注重罪犯自身情况。

运用认知论可以使罪犯迅速获取知识,促使认知达到协调的状态。但是一旦运用不当,很容易演变成对罪犯的错误观念的质疑和批判,从而导致罪犯产生逆反心理和抗拒心理。所以,在实际运用中要遵循一定的方式方法,并注意发挥罪犯的主动性和主体性。

功能理论的正确应用会带来非常显著的效果。但是,因为罪犯内在需要的多样性及复杂性,所以很难准确把握罪犯真正的内在需要,以及如何有效证明罪犯内在需要是否转变和向健康方向转变是不可确定的,而且有时候罪犯可能为了获得减刑或其他奖励而故意隐瞒伪装自己的内在需要,而表现出我们所希望他具有的内在需要,故该理论不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因此.这一理论在运用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

态度转变阶段理论在整个罪犯服刑阶段也得到了广泛而充分的运用。首先罪犯因为不遵守道德法律规范而进监狱服刑,丧失了自由和部分权利,这是法律对违反行为的惩罚,罪犯会产生恐惧感,进而他可能会为了避免惩罚而被迫服从法律道德。再者,通过监狱里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和强化使得罪犯对待法律道德的态度变为认同和内化。这样就完成了对罪犯的矫治与改造,罪犯刑满出狱后成为一个正常的人。但是,就如同认知理论面临的问题一样,罪犯是否内化的不可知以及内化的程度是不可测量性,使得该理论在学术界面临着质疑,该理论还需要发展出一套科学而严密的测量工具作为其获得科学性和准确性的依据。

五、小结和建议

罪犯的服刑阶段是其再社会化的重要过程,监狱通过种种的方式和方法对其思想进行改造,力求重建起社会性,重塑健全人格,养成其守法行为。其根本内容在于转变他们的偏激的,以偏概全的社会态度,形成社会认可的、正常的、全面的态度。态度转变理论贯穿罪犯心理矫治的始终。

监狱行政机构要充分意识心理矫治对罪犯的重要意义,将心理矫治重视起来,重视态度转变理论在罪犯心理矫治中的作用,并把心理矫治列入日常的矫治工作和罪犯的服刑阶段中,同时也要完善实行心理矫治的相关设施。监狱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要充分正确的把握态度转变理论,要正的了解态度转变的特点、机制和发展过程,应用正确的态度转变方法,使罪犯达到最大程度的心理矫治,使其再社会化顺利进行并取得的成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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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恩友.论罪犯心理矫治的性质  中国监狱学刊[J].2004.9

章恩友 论罪犯心理矫治目标的实现 中国监狱学刊[J].2004.9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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