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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修建详规)
2025-10-02 13:59:09 责编:小OO
文档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试行)

(修建性详细规划部分)

  为提高我局立案及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规划建设业务审批成果,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信息库,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类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业务类别图 纸 种 类

备 注

4.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基地区位图 
总平面规划图 
绿地系统规划图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 
竖向规划图 
第二条 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一、现况地形图

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4.图纸为蓝图,可用铅笔在其中一份图上标示建设用地的位置,不得使用其他彩色线条或色块。

二、总平面关系布置图

1.反映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关系;

2.标明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等基本指标;

3.标注尺寸和图纸比例;

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

1.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附有建筑明细表,明确保留建筑物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层数、面积、编号等;

3.附有经济技术指标表,明确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章。

第三条 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一、现况地形图

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4.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标示。

二、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1.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要求与相应阶段的总平面规划图同;

3.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

(一)基地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于总平面规划图时须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二)总平面规划图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2)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标注清楚或用图例表示清楚;

(3)规划用地平衡表;

(4)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5)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6)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

(7)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8)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并标明实际距离);

(9)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

(10)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

(11)经济技术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

(12)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

(13)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的规定;

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项 目

计量 单位

数值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 (平方米/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ha  
1.居住区用地

ha100
住宅用地ha
公建用地ha
道路用地ha
公共绿地ha
其他用地(E)

ha  
2.居住户(套)数

户(套)  
居住人数  
户均人口人/户

  
总建筑面积万m2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万m2

100
A、住宅建筑面积(其中新规划面积、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m2
B、公建面积(其中新规划面积、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m2
(2)其他建筑面积(其中新规划面积、保留及已按规划建设面积)

m2  
住宅平均层数  
高层住宅比例%  
中高层住宅比例%  
人口毛密度人/ha

  
人口净密度人/ha

  
住宅毛容积率万m2/ha

  
住宅净容积率万m2/ha

  
综合容积率   
住宅建筑净密度%  
总建筑密度%  
塔楼建筑密度   
绿地率%  
公共绿地面积m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拆建比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一)基地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于总平面规划图时须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二)总平面规划图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2)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标注清楚或用图例表示清楚;

(3)规划用地平衡表;

(4)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5)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6)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

(7)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8)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并标明实际距离);

(9)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

(10)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

(11)经济技术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

(12)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

(13)建筑明细表应当符合表2的规定,包括建筑物编号、功能、建筑面积;

(14)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的规定;

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2: 建筑明细表

建筑编号建筑类型起始层终止层标准层面积(m2)

总面积(m2)

总户数
A-1

      
A-n

      
小计      
B-1

      
B-n

      
小计      
合计住宅总建筑面积(m2)

   
C-1

     
C-n

     
合计公建总建筑面积  

(三)绿地系统规划图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重点表现绿地系统规划,并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各级公共绿地的布置,小游园及居住区公园的出入口、路网,行道树,园林小品的布置,地面铺装以及绿化种植示意;

(2)居住区级的绿地系统应明确、清楚地反映系统的空间关系(如点、线、面的关系);

(3)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的绿地边界用易于区别的线条表示;

(4)不同类型的绿地分类和面积要用文字或图例标注清楚;

(5)绿地明细表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包括绿地总面积、分类绿地面积、道路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6)满足覆土厚度作为绿地的地下室及其他特殊绿地的剖面,包括绿地覆土厚度、排水层和防水层的结构;

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3: 绿地明细表

项目面积(m2)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绿 地 总 面 积

公共绿地居住区级 
居住小区级 
组团级 
宅旁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 
人均公共绿地 
绿地率%

(四)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重点表现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并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道路系统等级结构,包括城市主干道、城市干道、一般城市道路以及规划区内各级道路;

(2)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等的交通组织及交通流向、公交站点等的布置;

(3)大型公共建筑的交通组织及与城市道路系统的关系;

(4)各级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拐点和交点坐标、控制点路面标高、道路坡度;

(5)地下车库的位置、范围、出入口位置、宽度、长度和坡度、地面临时停车的布点;

(6)人行天桥、隧道、残疾人坡(过)道的位置及与道路系统或建筑物的衔接方式及桥面、桥底的控制标高;

(7)道路横断面比例不限,但一般不小于1/200;

(8)规划自行车、机动车车库明细表应当符合表4的要求,并应标明不同地段位置的面积、车位数;

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4:停车场配套一览表

类别序号面积(m2)

车位数(个)备注
机动车库A1   
 A2   
小计    
非机动车库B1   
 B2   
小计    
总计    
(五)竖向规划图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规划区内不同地面、建筑物地台、室外地坪标高,主要道路控制点标高和地面水排水方向,标出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护坡、排水明沟等。

(2)标明道路交叉点控制高程、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室内地坪规划标高;

(3)标明道路坡向、坡度;

(4)复杂地形、典型地形剖面;

(5)用平面图不能清楚表现的建筑物纵向剖面、建筑的正负零点标高与道路标高相差1米或道路坡度大于5%的应有剖面示意图;

(6)地形较复杂时,竖向规划图应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画出;

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五、绘制在1/500-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

1.图纸为蓝图或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注道路中线坐标、控制点坐标、转弯半径、宽度等;

3.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六、管线综合规划图

(一)区位图

1.图纸为蓝图;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不限;

4.于管线综合规划图时应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5.可附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上。

(二)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系统规划图、雨水污水系统规划图

1.图纸为蓝图;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绘有规划道路的1/500-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

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现状电力、电信、供水、燃气等市政管线情况(位置、规格),规划电力、电信、给水、燃气等管线的平面布置规划图、管线横断面图、关键节点大样图;规划管线应用粗线表示,现状管线与规划管线线条应易于区分;

(2)高压变电站、变电房、开关房、电信设备用房、水泵房、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化粪池、燃气调压设施等管线设施的位置、规模、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3)管线规格、排水方向、坡度、主要控制节点的地面高程、管道高程;

(4)管线设施的需求预测数据应分解到各组团或地块,以反映各设施点与其相应服务对象的关系;

(5)建筑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中线、人行道边线、绿地、广场、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化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用细线表示;

(6)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地下室边线,用细线表示且易于区分;

(7)规划道路、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坐标及宽度;

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三)规划说明书

1.项目概况:区位情况、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住宅毛密度、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

2.现状市政管线概况:现状设施及管线情况,包括各类设施和管线的位置、规模(规格)及服务对象;

3.容量预测:计算方法、指标及计算成果;

4.规划成果:各类设施的数量、规模、用地(用房)面积及布局,管线系统和管线规划导则。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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