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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025-10-02 13:58:47 责编:小OO
文档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2)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犯罪完成的距离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亦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其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其时空范围从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之时为起点,至行为人完成犯罪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时为终点。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其时空范围从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时为起点,至行为人完成犯罪即达到犯罪既遂为终点。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都是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在犯罪的某个阶段,由于犯罪主客观原因的变化和作用,使犯罪停止下来不再发展变化的不同状态和结局,这就是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发展过程和阶段的一般关系。

具体说来:(1)从犯罪人开始犯罪预备行为之时起,至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前的整个犯罪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的预备和中止这两种形态和结局,这一阶段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预备行为或者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是犯罪的预备形态;行为人此时自动中止犯罪预备行为的继续进行或者放弃着手实行犯罪的,是犯罪的中止形态。(2)从犯罪人着手实行行为开始,至犯罪实行阶段终了前的整个犯罪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的未遂和中止这两种形态与结局。这一阶段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状态的,是犯罪的未遂形态;行为人此时自动中止犯罪实行行为的继续实施或者自动阻止犯罪的完成,因而使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的,是犯罪的中止形态。(3)犯罪实行阶段终了(而不仅仅是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即犯罪完成之时,出现犯罪的既遂形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研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意义。

    1.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

    2.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

三、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二)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行为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这既适用于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也适用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构成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应当注意,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要件完整齐备的犯罪构成。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这些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法律对既遂这种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加以修正和变更而确定下来的,未完成形态的构成要件与完成形态的构成要件在具体要件的内容上有所不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同完成形态一样,也需要同时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四个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这两类形态在犯罪构成上的共性;另一方面,各种未完成形态又有着不同于完成形态且彼此间也有所不同的犯罪构成模式。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三种主张:

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

二是“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情况。

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

    既遂的构成要件说认为,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

    1.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所谓法定的犯罪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2.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从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举动犯存在犯罪既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要求根据其所犯的罪,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关于既遂犯处罚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具有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1.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所谓犯意表示,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犯罪预备形态起限是行为人必须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终限是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

    2.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也有两层含义: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上述客观和主观特征的同时具备和有机结合,就构成了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内涵,并使其得以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其他犯罪停止形态区别开来。同时符合上述主客观特征的行为人,就是预备犯。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分为两种类型即两类表现形式: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以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我国刑法对预备犯规定了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且轻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2)在对预备犯定罪量刑时,应同时引用刑法典总则第22条和刑法典分则具体犯罪的条文。

    (3)在决定对实施犯罪预备行为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时,主要应当综合考虑如下情况:第一,行为人预备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第二,行为人预备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其进展程度;第三,行为人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具体原因;第四,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根据刑法典第23条第1款犯罪未遂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形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它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基本特征:1)主观上,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实行行为并通过后者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实行犯罪的意志;2)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

认定犯罪未完成这一特征时,有必要明确以下几点:(1)所谓犯罪未完成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备,是指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完备,而不是说没能发生任何具体的危害结果。(2)犯罪的完成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的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完成,构成既遂(3)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犯罪既遂后决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活动在着手实行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乃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

    刑法理论上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把犯罪未遂形态区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两种类型。

    从主客观统一上看,一般来说,实行终了的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刑法理论上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把犯罪未遂形态划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两种类型。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主要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所谓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所谓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使得犯罪不能既遂而只能未遂。

    从主客观统一上看,在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往往比不能犯未遂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1)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典总则第23条和刑法典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在罪名后应加括弧标明未遂形态问题,如“故意杀人罪(未遂)”。

(2)在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理解与掌握上,适用“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未遂犯确定是否可因犯罪未遂而从轻减轻处罚时,应把未遂情况置于全案情节中统筹考虑。

    (4)在对未遂犯决定要从宽处罚的基础上,为正确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必须正确判定未遂案件与既遵案件危害程度的差别。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1)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

    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自然也需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在上述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遵状态而停止下来。

    (三)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所谓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遵危害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有当时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可能时,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

    我们认为,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主要理由是:(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达既遂形态。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一)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这是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区分。

    1.预备中止。其时空范围起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是指在犯罪的预备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在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犯罪活动的条件下,自动地将犯罪活动停止下来,不再继续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或者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情况。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前。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的继续实施和完成(多表现为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少数情况下还要进一步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使犯罪停止在未达既遂的状态。

    3.实行终了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之时,止于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出于本意而以积极的行为阻止了既遂之犯罪结果的发生。

    上述三种类型的犯罪中止相比,社会危害性程度预备中止最小,实行终了的中止一般最大,而未实行了的中止一般居中。

    (二)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这是根据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区分。

    1.消极中止。即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其行为方式仅需不作为形式。

    2.积极中止。指需要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中止。即犯罪人不但需要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需要以积极的作为行为去防止住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是否造成损害,是对中止犯予以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即必须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对中止犯处理时要先考虑损害结果。

    (2)对中止犯的处罚,应同时引用刑法典总则第24条和刑法典分则有关具犯罪的条文,在罪名上应对中止形态有所体现。

    (3)对中止犯的从宽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掌握,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4)中止者所拟实施或刚着手实施的犯罪危害较轻,符合刑法典第13条但书规定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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