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协议书
1、工程概况
2、工程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4、合同价款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定义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3、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4、甲方责任
5、乙方责任
6、工程结算
7、质量管理及现场管理
8、工程分包管理
9、材料设备
10、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与保修
11、不可抗力
12、保险
13、文物和工程障碍
14、违约和争议
15、合同解除
16、合同生效与终止
17、附件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3、甲供材料、甲控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甲委工程明细
4、履约担保
5、合同份数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项目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投标,现确定由乙方施工。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文件达成本合同,双方愿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造园面积:
1.4.施工进场条件和周边环境:
1.5.本工程甲方授权 监理公司进行全项目管理
1.6.其他:
2、工程承包范围
2.1.乙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承包范围为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附件)所描述的标的物以及合同附件中所含全部工程内容。(除下列2.2.、2.3.条说明以外)。
2.2.不包括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甲方委托工程,具体甲委工程内容见专用条款《甲委工程明细》,但包括甲委工程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和总包管理配合。
2.3不包括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内容见专用条款《甲供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设备及其运输、卸车,但包括其倒运、验收及保管。
3、合同工期
区期为 年 月 日— 月 日,其中 楼周边 月
日开工, 月 日完工。
区期为 年 月 日— 月 日。
合同工期涉及的销售开放节点:无
开放节点所开放工程范围:无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了停水、停电、节假日、高低温天气等各种因素,除出现以下情况: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②重大设计变更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的,否则竣工日期不予调整。
对于施工期间涉及的销售节点,乙方应在工期上全力配合,以保证甲方销售节点的顺利开放。
4、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
(人民币大写): 元
该合同总价款为乙方已对本工程全部招标文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付款条件、工程移交前的维护工作、标段临设要求、施工场区围护、文明施工措施和技术措施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包括甲供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管理、利润、噪声排放费用、环评检测费用及污染费用并已考虑垃圾排放(包括建筑垃圾)、冬雨季气候条件、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其它税金、费用等因素,结算时不再调整。投标报价表中的土方工程量已经乙方现场勘察,为根据现场工程量包死,进场后不再进行调整。
5、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6、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定义相同。
8、合同生效:
本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协议订立地点:
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盖章后本协议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定义
下列定义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2.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图纸:指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1.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小时或天:本招标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1.2.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
2.1.3.本协议及其附件;
2.1.4.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
2.1.5.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2.1.6.乙方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开标后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2.1.7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2.1.8.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2.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按本协议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泄漏,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2.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3.1.甲方人员设备:
3.1.1.甲方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代表(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1.2.若甲方工地代表易人,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1.3.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协议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甲方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甲方代表授权人,在甲方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进行确认。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函、签证单、知会函)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2.乙方人员设备:
3.2.1.乙方驻工地代表(即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乙方项目部公章及项目代表经乙方授权后具有法律效力)后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补充协议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须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2.2.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按乙方的投标文件配置。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2.3.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3.2.3.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3.2.3.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2.3.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2.3.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3.2.3.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3.2.3.6.与投标书及本协议规定名册不符者;
3.2.3.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甲方责任
4.1.施工准备期间:
4.1.1.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接口距离施工场区不大于500米。
4.1.2.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一套,必要时乙方应自费进一步探明。
4.1.3.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应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4.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检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工作,将整理的会议纪要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4.2.施工期间: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授权监理单位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5、乙方责任
5.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乙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本补充协议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如乙方未能完成或未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3.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施工方案及节点设计,完善甲委工程安装节点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5.4.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5.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委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5.6.对于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包括甲委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自行修复或赔偿。
5.7.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律、法规,遵守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周边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
6、工程结算
6.1.工程量清单方式结算依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竣工图、双方洽商文件、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扣款通知单、图纸会审记录、辽宁省材料价格信息、竣工验收资料等。
6.2.结算申报
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完工程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审核完毕,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定案表》。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时间申报竣工结算,每延后1天按相应结算值0.1%比例计取结算咨询误工费,此款在结算造价中扣除。
6.2.1.所有预算和结算书格式按照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电脑打印(纸张大小A4),一式两份,并在封皮总价款处加盖公司公章。
6.2.2.乙方所申报签证、变更结算要求及办法严格执行附件1《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规定。
6.3.结算价确定
6.3.1工程结算总价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及其他调整后的总价。结算金额=合同价款+变更签证造价-未完成合同项+合同外工程-超用甲供材+其他调整(如合同中规定的材差、质量和工期违约金等),水电费等代交费用应含在结算价中,在付款时扣除。
6.3.2.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向甲方支付超出额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6.3.3.措施项目费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原则上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规费和甲委工程配合费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6.3.4.签证、变更造价确定依据执行附件1《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规定。
6.4.对本工程涉及的所有材料如在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有变化,一律不予调整。
6.5.暂定价格材料
6.5.1.暂定价格材料是甲方对尚未确定品牌、规格、型号的分项工程或材料设备设定的暂定单价。暂定材料主要指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详细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见专用条款),为了保证投标的公平,各投标人均须按此暂定价格计算投标报价,结算时按甲方实际限价为准进行调差。
结算调差公式:(甲方实时限价-暂定单价)×清单材料用量×(1+营业税及附加税率)
6.5.2.甲供材料结算:甲方按乙方提供材料计划供货,竣工后的各部分剩余材料按甲方采购价格抵扣工程款。
6.5.3.甲控材料结算:对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自行使用的甲控材料,质量和技术标准符合甲方要求的,以甲方的市场调研价为结算依据,不符合甲方要求质量和技术标准的,此项材料价不计入结算,对影响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引起的费用及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整改的,按整改的总价加10%的违约金一并从乙方结算总价中扣除。
6.6.清单项目中的材料用量按清单工程量计算。材料损耗计算规则:除草皮计取10%的材料损耗外,其它材料不另计损耗。
6.7.树木计算胸径规格由甲方根据设计确定,如乙方提供的树木实际胸径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只能选用大于设计胸径规格的树木替代,但是计算胸径仍按原设计胸径计算。经沟通后没有进行更换或更换后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罚款,罚款数额视具体情况在1000~5000元不等。
6.8.施工用水电
用水用电费用结算方式详见7.2.9.条款。
6.9.其他
6.9.1.违约金、甲方代付款等约定或法定由乙方承担的款项,由甲方从结算款中扣除。
6.9.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乙方向收缴部门交纳。由甲方代理的,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回。
6.9.3.乙方施工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排放。乙方未及时排放的,甲方因需要可自行安排外运排放,按实际外运排放合同金额扣回。
7、质量管理及现场管理
7.1.工程质量:
7.1.1.本工程质量乙方同意达到工程行业现行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苗木成活率100%。
7.1.2.树木的移植必须带土坨规格应满足图纸及规范要求。所有树木严禁抹头,保持冠幅,但可以适当梳枝。
7.1.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作业的基础上,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对于乙方出现施工工艺违反要求、苗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质量问题通知单后,应及时迅速整改完毕,并请甲方人员复查。复查仍不合格时,视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甲方将有权以每处每次从乙方工程款款中扣除1000至3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调换现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直至甲方提出更换施工队伍,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7.1.4.分部工程验收必须按规范要求达到优良标准,否则甲方有权指令停工整改,待达到优良标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工期。
7.1.5.乙方必须选派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人员任项目经理,选派现场专业技术负责人。选派专职指令来检查员。
7.1.6.《施工组织设计》、《苗木采购、运输、栽植方案》(含方案,作为投标的技术标书文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核)作为质量技术资料文件,所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涉及商务类或经济签证的必须单独履行商务或经济签证审批手续后方可作计价结算依据。
7.1.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由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认。
7.2.工地现场管理
7.2.1.本工程以附图中闭合的直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由于施工现场狭小无法满足乙方施工场地和暂设需要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住宿、材料堆放及多次倒运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7.2.2.本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本补充协议及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即可勒令依法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2.3.依法应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2.4.乙方在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报有关部门的审批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7.2.5.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乙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在施工区域与封园区域间应临时设立钢架密目网围挡,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音或其它问题而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如乙方未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2.6.乙方进入甲方已建成园区进行施工的,每名施工人员均应至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登记及园区出入手续。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吵闹、污染环境。
7.2.7.对于甲方要求的具体工作,无论大小,乙方需按甲方提出的标准给出完成的具体时间,乙方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甲方配合的支持条件和合理要求,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把相应具体内容落实到纸面并签字确认。之后若乙方不能按标准及规定的时间完成且无合理原因。甲方可对乙方进行1000-3000元的罚款。
7.2.8.本工程的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干考虑,不作任何调整。
7.2.9.现场用水用电管理:甲乙双方用水、电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电报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甲乙双方每月底共同对甲方的分支水电表进行抄表,甲方根据抄表情况从乙方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乙方水电费(施工临时用水源为自备井时或无法按实计量则水费按工程总造价的0.4%计算,电费按工程总造价的0.6%计算)。当甲方水、电总表与各承包方分表合计总量有差额时,差额部分按各承包方当月用水、电量分摊。
7.2.10.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
7.2.11.成品保护:乙方负责工程验收移交前现场所有合同范围内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施工完成后移交给乙方的甲委工程),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相应的损失。
8、工程分包管理
8.1.转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补充协议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8.2.甲方委托工程(简称甲委工程):甲委工程明细见专用条款《甲委工程明细》。
8.2.1.甲委工程是由甲方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进度款的工程。乙方负责对指定分甲委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甲方代甲委单位向乙方支付指定分委托工程总包管理配合费(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或甲委单位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增减甲方委托工程项目,增加项目的总包配合管理费按相应甲委工程造价2%计取。
8.2.2.乙方对各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与配合服务,应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对分包单位的进场时间、人员、材料设备安置、施工场地划分、施工的开展、施工接口、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成品保护及水、电、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等施工现场资源的使用进行及时、合理、恰当的组织和安排,保证各分包单位的有序施工。
8.2.3.乙方应对甲委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等负总包管理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会同甲委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分阶段针对甲委工程进行验收、移交,经三方签字确认后由乙方负责本施工区域内一切移交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设专人负责管理,如出现成品、半成品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并按照损失部分总造价向建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引起外委工程投诉的,经查属实,按投诉单项工程的外委工程总结算造价的2%收取赔偿,甲方不需征得乙方同意。同时,甲委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也须对乙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成品保护负责。
8.2.4.乙方应熟悉甲委工程的具体要求,了解其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隐蔽工程之前,请指定甲委单位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应要求各甲委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并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解决。
8.2.5.乙方对甲委工程、乙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委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修补甲委工程施工损坏的路面砼砖和其他石材,完成甲委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缝和甲委工程的预留预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
8.2.6.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甲委工程联系,核对清楚各家委国内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及时向甲委单位施工部位提供标高控制线、平面定位点线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委工程因标高控制线、平面定位点线等错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2.7.乙方负责向甲委单位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
8.2.7.1.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具备甲委工程开工的条件。
8.2.7.2.提供通道与场地,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甲委单位的施工、仓储等用途的场地,甲委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
8.2.7.3.甲委单位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乙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乙方负责清运,如发现有关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乙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经甲委单位确认后知会甲方,甲方将在甲委工程款中扣除。
8.2.7.4.提供施工用水电源。乙方应对用电用水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负责管理责任。
8.2.7.5.其他方便甲委工程施工的工作。
8.2.8.乙方管理配合费已包含以上所需费用,乙方配合应积极及时,不得影响甲委工程工期,如不按要求内容向甲委单位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甲方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加15%的管理费后从当期的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8.2.9.甲委工程,乙方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及验收,负责统一现场协调安排,甲方负责协调督促。
8.3.乙方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完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制定隐患治理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4.乙方应对各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与配合服务,应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对分包单位的进场时间、人员、材料设备安置、施工场地划分、施工的开展、施工接口、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成品保护及水、电、路、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等施工现场资源的使用进行及时、合理、恰当的组织和安排,保证各分包单位的有序施工。
9、材料设备
9.1.甲、乙双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9.2.施工用主要材料设备(甲供、甲控材料设备除外)均需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
9.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简称甲供材料):甲供材料明细见专用条款《甲供材料明细》。
9.3.1.甲供材料系指由甲方采购的建筑材料。乙方负责材料设备的倒运、保管并参与验收。
9.3.2.对于各种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甲方有权对其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9.3.3.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监理组织验收,乙方参与,逾时未验收或未到场参与验收的,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监理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3.4.乙方应在进场施工前编制属甲方供应订货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包括数量、规格、到货时间,并报甲方审核,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责任由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2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9.3.5.对于甲供材料设备,乙方应将实际需要用量提报给甲方,由甲方组织供货。乙方所报甲供材料总额度超出单项工程预算甲供材料(按采购价计算)总额20%的,乙方需提供合理理由,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货或支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工期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9.4.甲控材料设备:甲控材料明细见专用条款《甲控材料明细》。
9.4.1.甲控价材料设备是指由甲方根据选定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品牌及价格的确认(确认价格中应注明此材料价格所包含的范围),而由乙方负责采购。
9.4.2.属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申请后10天内,按现金交易方式确定限价,乙方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9.4.3.甲方完成限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20天为订货,此后该材料因市场原因涨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4.4.对于甲控材料,乙方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甲方限价函后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认为乙方已认可此价并按此价格进入结算,乙方不得提出价格差异。如甲方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甲方所限价购买该材料设备,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乙方仍拒绝购买,该种材料改为甲方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甲方采购合同价格从工程款中扣除,甲方凭有效证据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采购金额15%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9.4.5.对于实时限定综合单价的分项工程,相关内容按甲控材料设备内容执行。
9.4.6.应在施工进场前编制属甲控订货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包括规格、到货时间,并报甲方审核,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规格有误,责任由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控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2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9.4.7.对于甲控材料设备,乙方应按实际需要用量自行组织采购。
9.5.甲方指定样板或品牌的材料和设备,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除按甲方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乙方按材料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要求乙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9.6.甲方限价材料及乙供其他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20天仍不能供货到场,该种材料有权改为甲控或甲供,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或材料设备采购价格的高者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价款15%的违约金(如改甲供,则另外收取2%的采购费用)。
9.7.经征得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乙方受益50%;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9.8.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
10、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与保修
10.1.工程竣工验收
10.1.1.乙方在工程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届时组织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竣工时间。
10.1.2.在进行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需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合格后再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修补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10.1.3.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做出纪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纪录,如甲方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如甲方和设计单位未届时参加,应事先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否则乙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0.1.4.竣工工程验收以行业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条件:
10.1.4.1.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它洽商纪录;
10.1.4.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纪录;
10.1.4.3.提供竣工图的工程,如工程变更不大,施工单位应尽量在原施工图上加以注明,并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应绘制竣工图。
10.2.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在竣工日期当日撤出全部施工人员(维修人员除外)、机械和剩余材料。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于15天内提交全套竣工资料二套。
10.3.工程移交
10.3.1.结算时间和内部验收时间的约定
在造园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内完成所有工程内容,由监理组织,甲方和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对该工程进行内部验收,若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质量达到合格,由甲方填写《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档案)后,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0.3.2.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及正式移交时间的约定
在该组团业主正式入住之日提前一个月起开始进行工程的正式竣工验收,由监理组织,甲方、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对验收过程中提出的缺陷形成整改计划,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在业主入住之日,造园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完成,并移交物业公司(如整改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竣工时间和移交时间顺延到完成之日)。整改期间由地产公司负责整改工作的进度及质量,物业公司参与跟踪。质保期从造园工程正式移交之日开始计算。
10.3.3.施工单位维护时间约定
从内部竣工验收完成且《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公司审批后到工程正式移交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全部工程内容进行维护,维护标准见附件2《维护期间绿化养护工作标准》。维护期间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的管理工作。维护期结束,由物业公司提出付款申请后,经地产付款流程审批,由地产公司支付工程维护工程款。施工单位在维护期间出入园区,需按物业管理规定办理园区出入证,同时需遵守园区管理规定。维护期间施工用水、电费由物业公司承担。
10.4.工程保修
10.4.1.甲方从工程总结算价款中预扣5%作为质量保修金。
10.4.2.质保期的约定:
园建工程(草坪除外)的质保期为工程移交起一年半;
草坪的质保期为竣工后至移交物业之日止;
地下车库上防水层的质保期:主体工程完成后由总包方对地下车库上防水层进行48小时闭水检测试验合格后,移交由乙方进场施工,在此之后若出现防水层出现渗漏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直至 年 月 日再移交由主体施工单位负责。
10.4.3.质保期间,对于出现的苗木死亡、防水层渗漏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维修后24小时内组织维修,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合格,如乙方出现维修不及时或乙方的维修质量达不到甲方满意,甲方有权对该部分维修工程另行委托施工,所发生的款项从质保金中扣除,当质保金不够抵扣时,乙方同意支付差额。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1.3.1.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11.3.2.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1.3.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1.3.4.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1.3.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2、保险
12.1.甲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
12.2.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13、文物和工程障碍
1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3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甲乙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3.2.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3.3.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3.4.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4、违约和争议
14.1.违约
14.1.1.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程。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甲方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4.1.1.1.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14.1.1.2.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14.1.1.3.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4.1.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4.1.2.1.本工程中的所有苗木规格和质量必须达到图纸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如现场栽植完成后发现一处不符合图纸规定或规格不满足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处的违约金,并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损失。
14.1.2.2.乙方未按该合同文本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第3条规定,按销售节点开发或并考虑工期顺延的日期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则每延误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仟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所有损失,逾期5天不能完成工程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尚应向甲方支付不能完成部分20%的违约金,并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损失。
14.1.2.3.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乙方除支付给甲方工程结算价5%作为违约金外,还须自费返工达到协议约定标准。
14.1.2.4.乙方不得向甲方代表(包括监理人员)贿赂,或以其它不正当的方式损害甲方利益,否则,一经发现,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次,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4.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4.2.争议
14.2.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通辽市当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14.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4.2.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4.2.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4.2.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14.2.2.4.要求停止施工。
15、合同解除
15.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5.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5.3.当乙方将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5.4.如果乙方在合同执行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5.5.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15.6.一方依照15.2、15.3、15.4、15.5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补充协议14.2.条有关的约定处理。
15.7.因乙方原因引起合同解除时,乙方除负责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赔偿外,还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5.8.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进行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15.9.除根据15.5款解除合同外,解除合同后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15.10.根据15.5款解除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7天以内经甲方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甲方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甲方折价收购。
16、合同生效与终止
16.1.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作为本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协议即告终止。
16.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7、合同附件:
附件1《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
附件2《维护期间绿化养护工作标准》
附件3《投标报价表》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1.甲方代表:
1.2.乙方代表:
1.3.监理单位:
1.4.总监:
1.5.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2.1.付款节奏与比例
工程无进度及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甲方按工程形象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具体方式按 楼周边、 区其余工程及 楼周边分别付款:
2.1.1.本工程无预付款;
2.1.2. 楼周边工程完工,支付至 楼周边完成工程量产值的70%工程款;
2.1.3. 区工程全部完工,支付至完成工程量产值的70%工程款;
2.1.4.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支付至合同产值的70%工程款;
2.1.5.合同工程内部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甲方将于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并于决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至总结算款的85%;
2.1.6.结算完成6个月后且收到乙方完整的付款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乙方结算总价款的95%工程款;
2.1.7.另外5%的工程结算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结束并对质保期结算完成后15日内支付乙方。
2.2.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甲供材料,按实际供货量和甲方提供价格折抵工程款,即以上每笔付款中均包含工程进度款和甲供材料折抵工程款两部分。
2.3.每期工程进度款=形象产值比例金额-违约金-施工用水、电费-甲供材料可。
3、甲供材料、甲控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甲委工程明细
3.1.甲供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
本工程甲供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请参见投标报价表。
3.2.甲控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
本工程甲控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请参见投标报价表。
3.3.甲委工程明细
本工程无甲委工程。
4、履约担保(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4.1.(保函方式)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办理并提交由甲方指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履约保函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4.2.(保金方式)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办理履约担保,并将履约担保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中,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合同范围内全部道路铺装工程完成如双方无异议,则全部返还担保金。
本合同采用的履约担保形式为: ,担保金额为: 。
5、合同份数
本补充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保留三份,乙方保留二份,其它单位、部门零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1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项目
施工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足量地支付乙方变更签证的价款。
第二条: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一)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二)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贰万元以上(含贰万元):
(甲方印章式样) (乙方印章式样)
贰万元以下:
(甲方印章式样) (乙方印章式样)
(三)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四)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据签。
第三条: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一)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按合同的相关规定。乙方所报签证、变更结算资料应真实可靠,不可高估冒算。
(二)签证、变更造价确定依据
1.工程量清单中已含项目按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结算。
2.工程量清单中未含但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参照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执行。
3.工程量清单中未含且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参照现行内蒙古定额有关规定执行一类取费标准。
(三)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结算书,提交于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结算书。
(四)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申报上月发生的签证变更结算资料,并及时与甲方进行核对。对于延迟报送部分,甲方有权不予接受。
(五)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若结算报价每超过审定价10%,将审定价降低1%作为最终结算价;
(六)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计算变更费用,最迟在该变更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7日内(从监理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计算),向甲方报送完整变更费用计算;每迟延一天,将扣除最终审定价的1%。
(七)原则上甲乙双方应在每项变更签证实施前,商谈确定总费用;特急变更签证也应在施工后10天内谈定价款;乙方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价格一致。
(八)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是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九)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和甲方工地代表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
(十)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十一)双方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结算书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每月5日前,甲、乙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甲方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同期支付。
第四条其他
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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