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系处于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为满足上市条件,现正对其股权情况进行理顺。在理顺发现存在这样的问题:
该公司在成立初期,由于特殊因素原因,其法定代表人A先生的妻子B女士没有实名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而是与她的表妹签订了委托代持股的协议,由其妹妹代持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在工商登记时股东的名字是其表妹),但实际出资及对该公司的管理经营等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事宜均有B女士承担,其表妹只是挂名。B女士与其表妹签订有委托代持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约定,经该公司的法律顾问确认,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现因上市的需要,需要解除代持股协议,由B女士亲自持股。但在税务上却出现了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对这项交易按照股权转让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其股权现在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差)。
但B女士并不能认同税务的这种观点,理由是其表妹只是受她委托代持股份,股权的实际持有人是她本人,实际出资人也是她,股权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这并不是股权转让,只是解除了股份代持协议而已,不应视同股权转让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观点是:不管是否签订委托代持协议,在工商登记是该股权的持有人是B女士的表妹,现在要变更为B女士,在法律形式上股权持有人发生了变化,就属于股权转让,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股权转让价格的问题,因为交易双方是按股权的成本价格转让的,没有股权转让收益,但税务机关认为这是关联交易,不认可双方约定的价格,要求按股权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益,是否合理?因为对B女士的表妹来讲,实际确实没有任何所得。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