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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2025-10-02 15:02:36 责编:小OO
文档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 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2.1.4 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500-6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

  2.1.5 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各级集中的公共设施中心。功能相对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可相邻设置或设置。

  2.2 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2.2.1 本《标准》所指的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种:(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公共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考虑到空间布局关联性等因素,本《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停车场、公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公园绿地、公交首末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一并纳入考虑。

  2.2.2 将公共设施按照公益属性和刚性控制要求分为三类。一类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应移交产权至,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二类为应予保障功能的公共设施,可不必移交产权,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中的菜市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必备型商业等;三类为经营性公共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保障,包括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等。

  2.2.3 根据不同类型公共设施和市场力量的关系、公共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作用以及公共设施运营对于空间的要求,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要求。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

  2.3 公共设施的规划实施要求

  2.3.1 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一般应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无法提前建设的也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和说明。

  2.3.2 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占地的公共设施,在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3.1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片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 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 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参照表3.3进行设置和用地预留。具体可根据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和周边公共设施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引导 表3.3

序号 

分类 

设施内容 

用地规模(公顷) 

教育设施 

科教馆、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特教学校、成人(社区)教育机构等 

4~12 

医疗设施 

300—500床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妇幼保健所、残疾人康复中心、护理院等 

7~9 

文化设施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 

2~3 

体育设施 

标准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步道等 

3~5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区级社会福利院(含福利性老人公寓),区级养老院,残疾人工疗站,区级育儿中心和特殊幼儿中心,社会服务发展中心,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康复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心等 

3~5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工商、税务、、市场管理等派出机构、区级社区服务中心等 

商业服务设施 

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银行、专业商场、旅馆及餐饮、电信分局等 

 
 

  3.4 规划引导形成集中的地区中心。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0~30公顷,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4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1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500—600米内的3—5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居住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4.2 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4—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2—4公顷、居住社区公园1—2公顷。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附后)的规定设置。根据行政辖区及有关管理要求以及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行政管理中心和派出所一般每街道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每个街道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卫生服务站,一般1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派出所也可根据门要求和人口具体情况确定设置规模。

  4.3 社区中心布局要求

  4.3.1 居住社区中心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4.3.2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1.4—2.8公顷,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区商业服务、菜市场、邮政所、机动车停车场及公厕等设施。在保证基本功能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体的经营性功能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4.3.3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0.6—1.2公顷,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和康复中心)、社区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等设施。

  4.3.4 派出所应占地,用地不小于1500平方米,可设置于居住社区中心中,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如需要设置更大规模的派出所),在社区中心之外安排用地。

  4.3.5 周边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并专题分析以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场地。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站点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4.3.6 居住社区公园用地面积1—2公顷,宜与文化活动广场(≥300㎡)、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4.4 教育设施包括小学和中学,均占地。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有条件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可邻近设置,便于整合利用设施资源。中小学用地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有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网吧、娱乐场所,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加气站,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设施;五十米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

  4.5 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应设置公交首末站,一般可安排2条公交线路,用地约为3000平方米,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

  5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5.1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200~300米内的0.5~1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基层社区游园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3-5分钟内可达。

  5.2 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用地规模控制在7000~8000平方米。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基层社区游园不小于5000平方米。当基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

  5.2.1 基层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可以采取周边居住开发单元配建形式集中形成,也可以通过用地控制方式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1(附后)的规定设置。如果以用地形式,在保证基本功能外,基层社区中心的经营性功能、用地面积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城市功能和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5.2.2 基层社区游园用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兼容体育活动功能,宜临近体育活动站。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5.3 设置、可与基层社区中心邻近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其他设施的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场和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1的规定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用地设置应考虑周边一定范围内设施影响(同中小学设置要求)。

  5.4 以下设施应在住宅开发单元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5.4.1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100㎡的按照100㎡配置,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内容为“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市政绿化、环卫管理、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5.4.2 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收集房根据各区垃圾收运模式进行设置。垃圾收集点用于分类收集居民投放的垃圾,200~300户设置一处,占地面积2~6㎡,设置地点宜固定并方便投放和清运。垃圾收集房用于对垃圾进行分类分拣和暂存,服务半径不超过70m,占地面积10~30㎡,设置地点宜并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

  6 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起实施的《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NJGBC 04—2005》同时废止。

 

  

  社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3~5万人,500-600米服务半径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表4.2

设置项目 

内容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配置规定 

引导要求 

归口管理单位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集预防保健、全科医疗、妇幼保健、康复治疗、健康教育、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可含老人和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所。 

4000~5000 

(30~50个护理床位) 

3000~5000 

100~125 

75~125 

应建;占地(一般每个街道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 

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段,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和无障碍通道,宜院落式布局。若增设残疾人托养所,增加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市或区卫生管理部门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社区一站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有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库,对辖区内需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进行资格评估。为老人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如医疗、保健、康复、保险、法律等),设医疗保健系列课程,对家庭照顾者和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老人身体常规体检与评估,组建高性价比的社会化家政服务和老人家庭生活照料队伍,为健康老人组织社会文化活动。 

使用面积:200~250(有10张以上短期照料服务床位) 

  

6~7(或2~4/百户) 

  

应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0m2) 

未集中设置社区、基层社区级中心的住宅区,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予以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设在交通便利、社区服务半径适中地段,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和无障碍通道 

市或区民政管理部门、老龄办归口管理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 

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日托老人配置的设施,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配置必要交通工具 

1600~1800(其中休息室使用面积320~350,可根据需要设置短期照料床位) 

  

40~45(或12~17/百户) 

  

应建,应有室外活动庭院 

宜设置于建筑低层,邻近公共绿地,有出入口。宜与一站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合设,并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运营。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应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 

市或区民政管理部门、老龄办归口管理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社区养老院(★) 

以服务中度衰弱老人为主、提供协助生活服务,公办公营或公办民营,优先服务于中低收入以下老人和空巢老人。 

50~100个床位;建筑面积≥30㎡/床 

用地面积40~50m2/床 

38~75(或12~22/百户) 

50~125(或15~38/百户) 

应建,应有室外活动庭院 

应有严格的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养老院应与医院或有护理许可的机构密切合作。其规模设置要根据社区老人需求和市场策划综合确定。 

市或区民政管理部门、老龄办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设置项目 

内容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配置规定 

引导要求 

归口管理单位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公共文化设施 

文化活动中心(☆) 

图书阅览(含自修室)、公共电子阅览室、多功能厅、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排练厅、书画创作室等,其中综合性文化站包括:公共电子阅览室,多功能厅、排练厅、辅导培训、图书阅览、书画创作等功能室(不少于8个且每个功能室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 

4000~5000(其中,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300㎡) 

  

100~125 

  

必建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综合性文化站 

可与其他商业设施、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设施共同进行混合用途开发;宜结合开敞空间或居住区公园设置≥300㎡的室外文化活动场地 

区 

市或区文化管理部门 

体育设施 

体育活动中心(☆) 

体育馆、健身房、游泳馆(池)、健身路径等体育设施 

3600~4000 

10000~20000 

75~130 

250~500 

应建 

宜设置60~100米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室外场地可结合居住区公园设置。当邻近学校体育运动场向社会开放时,可适当缩减室外场地(篮球场、小型足球场等)用地 

市或区体育管理部门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街政管理中心(★) 

包括事处或其他派出机构等行政管理用房 

1200~2000 

1000~1500 

30~50 

25~38 

应建(根据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和人口情况,两个或两个以上居住社区在其中一个社区中心设置一处) 

  

区 

社区服务中心(★) 

设置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社会救助、就业指导咨询等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1500~2000 

  

38~50 

  

应建 

  

区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派出所(★) 

  

2500~3400 

≥1500 

63~85 

40 

应建,占地(根据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和人口情况,可两个或两个以上居住社区在其中一个社区设置一处,规模较大时可于社区中心之外安排用地) 

设置在服务半径适中且交通便捷位置,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符合《派出所建设标准》的要求。 

市或区 

社会福利和保障设施 

育儿园(含亲子园)(★) 

育儿园:专为未满三岁的儿童提供照顾及训练服务。让儿童发展社交、体能及认知技巧。 

亲子园:以教师指导、家长与幼儿共同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培养家长科学的亲子教育方式。 

500~600 

  

12~15 

  

应建 

不宜设置在高层,为2岁以下儿童服务的育儿园不得距离地面超过12米,为2岁以上儿童服务的育儿园或亲子园不得距离地面超过24米。 

市或区计生管理部门 

商业服务设施 

菜市场(☆) 

包括蔬菜、肉类、水产品、副食品、水果、熟食、净菜等售卖 

2000~3000 

  

50~75 

  

应建,售卖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层 

宜设在底层;位于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地段;与住宅有一定间隔;宜配置可灵活使用的室外农贸场地;应配置停车场 

市或区商务局 

邮政局所(★)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所250~400 

邮政支局800~1200 

  

6~11 

  

应建(两个相邻居住社区在其中一个社区中心设置一处邮政所;六个相邻居住社区在其中一个社区中心设置一处邮政支局。设置邮政支局的居住社区不再设置邮政所。) 

邮政所服务半径1-1.5km;应设在建筑底层,临靠道路,沿街面宽不小于6米。邮政支局投递服务半径为中心城区2-3公里、市域3-4公里;沿城市主次干路设置,可分两层,营业部分400㎡于底层设置,沿街面宽不宜小于6米;投递部分为400-800㎡,设置在地上二层或地下一层,宜配置停车场地。 

邮政管理部门 

社区商业服务设施 

满足日常生活必要的商品及便利服务。必备型业种及业态包括:超市、报刊亭、小吃中心等餐饮设施、维修、美容美发店、洗衣店、药店、家庭服务、冲印店。选择型业种及业态包括图书音像店、照相馆、洗浴、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房屋租赁等中介服务等。 

18000(其中,小吃中心1000~1500) 

  

450 

  

必备功能应建600~1000平方米 

应布置在二层以下,超市在底层设置的出入口,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 

市场经营 

交通设施 

机动车停车场(☆) 

  

按照《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2年修订)》及补充规定进行配置 

  

  

  

应建 

宜结合社区中心及社区公园绿地设置在地下,以节省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新建地区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纯电动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 

市场经营 

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公共自行车存放、租赁 

  

200~300 

  

5~7 

  

宜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公交站点设置 

市或区交通管理部门 

市政公用设施 

公厕(★) 

  

60~100 

若为式公厕,则用地面积应为60~100平方米/座 

1.5~2.5 

1.5~2.5 

应建 

居住用地每平方公里3-5座,应位于临街或人流密集处。若设于社区中心,应结合主体建筑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符合《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设置间距在商业性街道为小于400米,在生活性街道为400-600米。 

市或区局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 

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20 

  

0.5 

  

根据相关规划区话务量特点、各通信运营商在规划区内的无线覆盖目标,确定规划区内移动通信基站的平均站距、基站数量,结合社区中心对基站进行合理布局 

无线电管理部门,移动通信经营者 

 

其他设施

设置项目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配置规定 

引导要求 

归口管理单位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交通设施 

公交首末站(★) 

  

3000 

  

60~100 

应建 

可安排2条公交线路,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在邻近地区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 

市或区交通管理部门 

 

教育设施

设置项目 

服务人口(万人) 

服务半径(M)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配置规定 

引导要求 

归口管理单位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高中(★) 

10 

—— 

一般在12-16轨(36-48班)之间,不宜超过16轨 

学校占地不少于一百亩 

665 

1750 

(生均占地面积≥25㎡,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增加10.5㎡) 

应建;占地 

每千人口中按7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按7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中小学可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布局,在可能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可位于相邻地段,形成学校群。绿地率≥35%。中小学学校的规模参见《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和《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学校教职员工机动车停车场地。小学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结合用地条件设置便于家长接送的等候场地。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以上标准执行。 

市、区教育部门 

初中(★) 

1000 

一般不高于10轨,宜为24班和30班 

  

24班:30000 

30班:37500 

小学(★) 

1.5~1.8 

500~1000 

一般不高于8轨,宜为24班和36班和48班 

24班:21600 

30班:27000 

36班:32400 

48班:43200 

525 

1400 

(生均占地面积≥20㎡,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增加10.5㎡) 

  

  

 

  公园绿地

居住社区公园(★) 

用地面积1-2公顷,宜与文化活动广场(≥300㎡)、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市园林局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一类公共设施项目,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带“☆”号的为二类公共设施项目,为应予保障的公共设施;其余项目为三类公共设施项目。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标准 0.5~1万人,200-300米服务半径

  基层社区服务中心                                                                                        表5.2.1

设置项目 

内容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配置规定 

引导要求 

归口管理单位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站(★) 

健康咨询、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 

150~300 

  

15~30 

  

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在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卫生服务站,一般1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宜设置于建筑底层,有出入口。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市或区卫生管理部门 

公共文化设施 

文化活动室(★) 

设置书报阅览、书画、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娱、音乐欣赏、茶座等,其享工程基层服务点设置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排练等功能区 

400~600 

  

50~80 

  

必备功能不低于100㎡ 

“文化活动室、体育活动场/站、基层社区服务中心”等社区用房合计达到每百户30平方米 

宜设置≥15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社区居委会 

体育设施 

体育活动站/场(★) 

健身房、篮(排)球场、健身路径等体育设施 

200 

≥600 

20~40 

80 

应建 

篮(排)球场、健身路径可与绿地结合设置,绿地中应保证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点 

社区居委会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基层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老年之家、社区居民学校 

400~600(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 

  

65~100(或20~30/百户) 

  

应建 

选择服务半径适中、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点 

社区居委会 

社区警务室(★) 

包括辅警用房,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设施 

40~60 

  

5~8 

  

应建 

用房,有出入口;设置在便于监街且方便居民的地点 

市或区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居家养老服务站(★) 

提供上门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服务,10分钟步行圈内应急呼救服务,生活咨询服务,助餐和送餐服务,文体活动服务,心理关爱服务,保健服务,开展学习活动 

使用面积:120~150(含日间托老服务中午休息简易床位5-10张) 

  

20~25(或6~9/百户) 

  

应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20㎡) 

宜设置于建筑底层,有出入口。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市或区民政管理部门、老龄办 

商业服务设施 

小型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必备型业种及业态包括菜店、食杂店、报刊亭、餐饮店、理发店、维修、家庭服务。选择型业种及业态包括超市、便利店、图书音像店、美容店、洗衣店等。 

1500 

  

200 

  

必备功能应建(500m2) 

设置于建筑底层、步行交通便捷的地段,方便居民日常出行时使用 

街道和开发机构 

交通设施 

机动车停车场(☆) 

  

按照《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2年修订)》及补充规定进行配置 

  

  

  

应建 

宜结合基层社区中心和基层社区游园设置于地下,新建地区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纯电动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预留装卸、递送、救护等特殊车辆停车位1~2个 

根据具体情况 

市政公用设施 

公厕(★) 

  

60~100 

若为式公厕,则用地面积应为60~100平方米/座 

8~13 

8~13 

应建 

居住用地每平方公里3-5座,于临街或人流密集处设置。若设于基层社区中心,应结合主体建筑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符合《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设置间距在商业性街道为小于400米,在生活性街道为400-600米。 

市或区局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 

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20 

  

2.5 

  

根据相关规划区话务量特点、各通信运营商在规划区内的无线覆盖目标,确定规划区内移动通信基站的平均站距、基站数量,结合基层社区中心对基站进行合理布局 

无线电管理部门,移动通信经营者 

 

教育设施

设置项目 

服务人口(万人) 

服务半径(M)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配置规定 

引导要求 

归口管理单位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幼儿园 

(★) 

300 

一般不高于6轨,宜为9班、12班、18班 

9班:4050 

12班:5400 

18班:8100 

324 

540 

(生均占地面积≥15㎡) 

应建;占地 

每千人口中按36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30人/班。应按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置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有院落和出入口。 

市、区教育部门 

 

其他设施

设置项目 

内容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配置规定 

引导要求 

归口管理单位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市政公用设施 

垃圾收集站(★) 

收集居民和单位产生的垃圾,带有专用垃圾收集设备的建筑物 

建筑面积不小于80㎡,服务15000人 

占地不小于150㎡ 

5.3 

10 

应建 

选址应在方便环卫车辆作业和垃圾收集车作业安全的地方。宜单独设置,单独设施的收集站建筑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隔宜大于5.0m。 

市或区局 

环卫作息场(★) 

供环卫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建筑面积20~30㎡,服务半径0.5~1.5km 

空地面积20~60㎡ 

—— 

—— 

应建 

视具体情况宜与式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设置在一起。 

市或区局 

环卫车辆停放场(★) 

停车场,还包括管理用房、修理工棚和清洗设施 

  

250㎡(2.5辆/万人,按小型车计算) 

  

25 

应建 

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视具体情况宜与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一起设置。 

市或区局 

 

公园绿地

基层社区游园(★) 

用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兼容体育活动功能,临近体育活动站。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当基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 

市园林局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一类公共设施项目,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带“☆”号的为二类公共设施项目,为应予保障的公共设施;其余项目为三类公共设施项目。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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