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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抵扣管理
2025-10-02 15:05:2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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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抵扣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抵扣管理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函﹝2005﹞310号

【发文日期】2005-07-08

【实施时间】2005-07-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农产品收购开具对象的管理。农产品收购只限收购单位与农业生产者个人之间发生收购业务时,由收购单位开具。开具时,农业生产者个人须提供由各级农业生产部门出具的自产证证明,留存复印件备查。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收购业务时,不得开具收购,应从对方取得专用或普通。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开具使用的管理。农产品收购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项如实填写,应一人一票,不得汇总填写。如收购单位在农产品收购旺季确需汇总填列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核查后批准,并在收购后附列收购明细单或收购计划等证明材料。

  三、各地应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结合企业的产品品种和生产经营特点,摸清企业的收购来源和采购规律,测算企业农产品原料的消耗比例,检查企业农产品开具是否规范,纳税是否正常,切实强化农产品抵扣管理。

  二OO五年七月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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