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2016年度统计数据(引自江西省统计局官网)
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470元。47元/月;
2、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673元。
3、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2138元。
4、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7696元。
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该项统计数据可参照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17年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年
2、农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38元/年
3、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696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年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137元/年
6、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城镇28673×20=573460元,农村242760元
7、丧葬费:52137元/年÷12×6个月=26068.5元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
3、营养费: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73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138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73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138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73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138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7、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9、交通费和住宿费(一般是由酌定,即使有正规,也难以证明是由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丧葬费金额= 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39.5元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50000元
13、财产损失:维修清单。
14、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确定。
二: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
1、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 行 业 |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 合 计 | 36868 |
| 农、林、牧、渔业 | 26620 |
| 采 矿 业 | 38618 |
| 制 造 业 | 37471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36214 |
| 建 筑 业 | 40839 |
| 批发和零售业 | 30483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45 |
| 住宿和餐饮业 | 29593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3223 |
| 金 融 业 | 37578 |
| 房地产业 | 43236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3760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37703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5576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1010 |
| 教 育 | 33331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42094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2818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21780 |
2、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 行 业 | 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 | 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 合 计 | 56136 | 57470 |
| 农、林、牧、渔业 | 35473 | 36725 |
| 采 矿 业 | 42902 | 43532 |
| 制 造 业 | 495 | 49736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62157 | 65683 |
| 建 筑 业 | 50108 | 50628 |
| 批发和零售业 | 47104 | 47830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66594 | 68013 |
| 住宿和餐饮业 | 35880 | 36065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71535 | 72817 |
| 金 融 业 | 83974 | 92069 |
| 房地产业 | 53632 | 54758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5854 | 487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74844 | 75962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2849 | 48542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1631 | 52273 |
| 教 育 | 63924 | 65541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70701 | 73184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61272 | 63786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568 | 66795 |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南昌地区可以主张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3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南昌地区20元/天,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鉴定意见评定的不予认可)。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南昌一般主张72元/天)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南昌地区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鉴定意见评定的不认可。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48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2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486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2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48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2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48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票据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
交通费(一般是由酌定,即使有正规,也难以证明是由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00元/天×住宿天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 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39.50元
1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500元/年×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139元/年×5年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规的规定。
南昌地区,一个等级3000元,最多不超过50000元。受害者因交通事故致残或者死亡,精神抚慰金一般支持,但受害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不予支持。未构成伤残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从2014年7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域(南昌市市区及开发区)1390元(每天46.33元)。
二类区域(南昌县、新建县)1300元(每天43.33元)。
三类区域(进贤县、安义县)1210元。
2014年城镇私营/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 行 业 | 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
|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
| 合 计 | 30149(每天82.60元) | 46218 | 47299 |
| 农、林、牧、渔业 | 24906(每天68.24元) | 26877 | 291 |
| 采 矿 业 | 34298 | 42984 | 43521 |
| 制 造 业 | 30500 | 42976 | 43191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30013 | 56550 | 59734 |
| 建 筑 业 | 32447(每天88.90元) | 42002 | 42203 |
| 批发和零售业 | 25342(每天69.43元) | 419 | 42915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2748 | 58120 | 59248 |
| 住宿和餐饮业 | 25066 | 30722 | 31172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8769 | 60482 | 62413 |
| 金 融 业 | 35701 | 71160 | 77657 |
| 房地产业 | 34886 | 45093 | 46125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9215 | 40161 | 40763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30305 | 55957 | 57042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0954 | 41782 | 48425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25931(每天71.04元) | 42678 | 42746 |
| 教 育 | 27473(每天75.26) | 48543 | 49583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33996 | 53384 | 55402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5431 | 44941 | 46590 |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18260 | 463 | 48325 |
摘自江西统计信息网: http://www.jxstj.gov.cn/News.shtml?p5=6215257
2014年城镇私营/非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 地 区 别 | 城镇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非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
|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
| 南 昌 市 | 33696 | 50592 | 51851 |
| 景德镇市 | 31966 | 40150 | 409 |
| 萍 乡 市 | 26148 | 42425 | 43358 |
| 九 江 市 | 31962 | 43200 | 44403 |
| 新 余 市 | 31212 | 46193 | 46936 |
| 鹰 潭 市 | 320 | 46238 | 47291 |
| 赣 州 市 | 31169 | 44351 | 45127 |
| 吉 安 市 | 24352 | 42077 | 43173 |
| 宜 春 市 | 28349 | 40784 | 41463 |
| 抚 州 市 | 28319 | 44788 | 45714 |
| 上 饶 市 | 30923 | 42233 | 43561 |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52元,南昌4216元。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时的月缴费基数,是按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为缴费基数,即最低计算基数为2311.2元;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