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刊评论员
来源:《财政监督》 2021年第10期
本刊评论员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理论上可行,实践中有必要。这一做法从点到面不断铺开,参与的机构不断增加,机构进行预算绩效评价和服务的内容也在不断拓展,已成为一个规模巨大的市场。总结多年来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既要看到第三方机构已成为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力量的事实,也要重视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管,保障第三方的可靠性、专业性和性,体现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今年,财政部先后发布《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中的第三方机构的行为,避免这一提高财政预算绩效的举措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具有必要性、紧迫性。
要提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质量,需要更加深刻地理解“第三方”的性质和特点,掌握其面临不同激励约束机制行为模式,发现其容易出事的“风险点”。在此基础上按照问题导向的原则,提升监管制度和机制。就其特点和性质而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第三方”在委托——代理链条中是受托方,即使在委托方对第三方的选择上能避免逆向选择的风险,也难确保第三方值得信赖,因为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始终是需要严加防范,这是制度设计的“天条”。就第三方的行为模式而言,作为受利润驱使的市场主体,既有隐藏自身信息参与投标竞标实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风险,也有与评审对象合谋、被评审对象收买、为节省成本丧失尽责原则的道德风险。第三方隐藏信息导致的逆向选择风险和隐藏行为导致的道德风险,都会使第三方的可靠性、专业性、性丧失,从而使评价结果失去了客观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指引,有望进一步引导和提升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的整体水平。面对现实,承认这些“风险点”,才能有针对性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经过多年的制度机制建设,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的监管在制度和机制上已日趋完善。当然,新情况、新问题也在所难免。笔者认为,在已有的基础之上,对第三方的监管也应有一些新的思维。
在委托方的构造上,能否引入“相关利益者”参与?现行制度规定,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的委托方为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的委托方,上级财政部门为下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委托方)。财政部门作为委托方,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作为评价对象,两者之间存“第三方”的必要性是利用其专业性和性优势。更为可靠地保证第三方值得信赖,除了利用好财政部门的的权威性,还有必要发挥“相关利益者”参与对“第三方”监督的内在动力,由财政部门和“相关利益者”共同构成委托方,让第三方负责。事实上,财政部门也并非终极委托人,因为财政支出的目的是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是体现全局或一定范围的公共利益,客观还存在关切这种公共利益的“相关利益者”。所谓“相关利益者”,根据利益关系,可以表现为某一行政区、社区和单位,也可以是具体个人,他们与某一财政项目、财政、财政转移支付、债务、财政投资等具有更直接的利益联系,具有关切监督和监督的内在需要。“相关利益者”或其代表成为委托方,具有一定的话语权,能更好地保证对第三方监督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第三方评价结果的可验证性方面,现行制度设计也有必要加以强化。在构造财政部门+“相关利益者”的委托方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受托人对委托人负责的原则,建立第三方对委托人报告的机制,及时掌握评价工作动态;委托方应该严格评价第三方工作质量,形成客观的报告,并有权依据评价工作质量责令第三方进行重新复核、重新评价,直到解除和第三方的合同、将第三方机构纳入黑名单。第三方的工作情况和评价结果应按“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让社会公众所知晓,并强化被评价对象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使社会公众能够将两者相对照,验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委托方应重视群众诉求和反映,以群众的的具体意见、满意度来对照和验证评价结果的真伪。
还有必要明确规定:委托方有义务公开第三方机构失信、失职、与评价对象合谋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谴责声明;对于第三方的违法犯犯罪行为,委托方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和提供线索、证据。通过这样的规定,充分发挥声誉效应的法治的威慑力。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