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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监理交底
2025-10-02 15:04:46 责编:小OO
文档
上海某公路工程监理安全监理交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共同推进社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努力提高上海××新建公路工程××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令54号发布)、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上海××新建公路××段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施工安全交底,请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认真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新建道路起讫点桩号为:K18+386.667~K20+265.961。道路长约1979m,红线宽度为50m。新建××桥××河桥、××桥3座桥梁。沿线标段区域敷设≤DN200~DN1000污水管道。

3、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年8月20日,施工总工期为510天。

4、工程投资:总投资额6265.75万元。

二、编制依据:

1、依法成立的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由建设单位提供认可的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计划等;

4、建设单位批准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规范、法规;

6、国家、地方及市政局颁发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定;

7、建设部、所属档案馆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归档规定;

8、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书面形式确认的其他决议、备忘录等;

9、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会议记录、函电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记录,现场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通知书和指令等;

10、其它,如: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创建文明工地、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等规定。

三、监理范围及内容

1、监理范围

1.1涉及本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及相关的对施工单位与业主方之间的协调工作(包括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监督、文明施工监督和信息管理)

1.2本工程施工图中的所有土建、安装项目及相关配套附属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2、监理工作具体内容

2.1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2.2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2.3参加施工图会审;

2.4审查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5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2.6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计的数量及质量;

2.7严格执行《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文)精神,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2.8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助业主编制工程进度控制计划;

2.9审批承建商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承建商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划;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建商实施进度计划;

2.10督促承建商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强制性质量控制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2.11监督、检查、复核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2.12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审核签证施工单位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

2.13对施工现场签证的量和价的进行预审,对需要招标人甲供或甲定乙供的材料进行预核价;

2.14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2.15组织业主和总包单位、设计院及配套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

2.16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17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承担竣工审价决处的预审;

2.18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2.19督促承建商回访;

2.20督促承建商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

2.21水、电、煤、通讯等配套管线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22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发生的经济签证量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预审,若经监理人员所确定的量与实际数量不符,则委托方有权对监理费用进行处罚;

2.23监理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对工程中各类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提出先进、合理、造价低的方案;

2.24委托方提出的地质勘察文件仅供参考,监理单位在勘察现场之后,凭着监理单位的优良信誉、良好的经验、技术等条件对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中有重大疑问部分,应及时提出。

四、各承包商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

1、各承包商应当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技术交底、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事故报告、消防保卫等制度以及各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按每5000万元合同金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包括安全生产保证计划的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持续有效,保证现场必需的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没有缺损且可靠有效,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不得挪作他用。各项目经理部安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和发放使用记录,必要时还应进行检测。

4、各项目部实行安全目标管理。项目部必须制定控制伤亡目标、文明施工目标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

5、总体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中有安全技术措施。在批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根据工程进展按规定编制、报审专项施工方案;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应经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才能实施。施工作业危险性较大或技术复杂的专项方案应组织5人以上专家认证、审查。

6、各标段项目经理部应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受监报告备案工作程序》(沪安监监—[2003]11号)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察局办妥安全受监报告备案工作,施工过程中按《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市政建[2003]779号)办理规定的安全监控备案。

7、各标段项目经理部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登记造册,加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三级教育卡”档案,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作业。协作队伍和劳务人员的选招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被录用者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基本技能且手续完备、“四证”(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健康证、特殊工种证)齐备,不得随意招收社会闲散人员。同时各标段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 2004年6月4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综合保险。

8、各标段应有计划分层次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记录在案。各项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安全会议应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包括整改和复查记录);并且有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班组负责人的签字记录。

9、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进行有针对性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技术资料齐全并记录在案、交底与被交底人书面交底应签字完备。

10、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构建的施工便(栈)桥、水中平台、承重支架、大型模板、挂蓝、缆索吊等重要临时施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施工方案要求自行组织验收并必须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其主要受力部件的变形或锈蚀情况、连接部位的牢固程度(包括扣件、具体紧固件是否松动,焊缝是否脱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加固处理,危及安全时应停止使用。

11、各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必须落实危险源告知制度,应组织技术人员(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辨识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风)险源,按规定制订具有实际操作性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应根据各季节特点关注天气变化可能对工程施工安全产生的影响,收集、分析气象预报并记录备查,制订应对灾害性天气的应急预案,预案应急资源应始终待命于现场并定期组织演练。

12、各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工作,按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设安全警告标志牌、指示牌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施工作业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1995)的相应规定,项目部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所涉及到的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一切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始终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有序。

五、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便道与地方道路接口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夜间设置红色警示灯,禁止社会车辆和行人进入,必要时设置专职人员值班。

2、凡全路段禁止通行的道路施工,应在道路两端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围栏施工。

凡半幅道路禁止车辆通行的的道路施工,路幅中间连续设置隔离带,隔离带应牢固、有安全警示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禁止非施工车辆和行人进入施工范围。

3、道路施工预留的车辆及行人的通道或交叉口,周边须设置牢固的、封闭的安全防护栏杆或钢筋混凝土防护墙,使入与施工作业路段隔开;通道口及通道内应悬挂车辆和行人通行导向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设置能满足通行要求的灯光照明。

 4、各项目经理部在夜间22时至次日晨6时时间段内组织施工的,必须调查清楚工程周边情况,不得扰民,若在居民区周围施工的,应认真执行上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6)436号]精神,禁止使用高噪声破碎机、高噪声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等设备;禁止实施钳工敲锤类工艺;机动车辆出入工地禁止鸣号;强光照明灯避免直射居民窗户。

5、各项目经理部进场的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的使用应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373号)的规定,起重机械的使用还应遵守上海市关于《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建建[1997]第86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市政安办[2003]8号)和《关于对起重机械易地安装使用前实施检测的通知》(沪市政建[2007]316号)的规定。

6、起重机械、大型或特种施工机具、施工船舶进入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严格检查,进场的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和持证的作业人员,对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的不准进场,对符合安全准入条件的办理准入手续。各标段应将机具设备(船舶)的有效证书、技术资料和随机操作人员的操作复印件报安全监理审核,凡不符合投标承诺且状态不良或使用年限偏久的一律拒绝准入。

7、起重机械、架(造)桥机、挂蓝、缆索吊等应在使用前验收合格并记录备查。所有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正确使用劳防用品。

8、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执行《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沪市[2005]750号印发),根据管线交底资料和现场标志,设法探明施工区域内(特别是地埋)各类管线类型、空间位置、材质实际情况,绘制管线分布图,根据影响工程施工危险程度编制管线保护专项方案,交管线权属单位审核确认,并于施工前办妥各种手续(三卡一单),与各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9、道路施工、桥梁施工及临时工程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区域施工,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管线保护专项方案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求到现场每一位操作人员并留有记录;同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工作,并提前和管线权属单位沟通,通知相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施工中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与有关单位、部门联系,不得擅自处理。一旦发生管线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抢修工作,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10、各项目经理部应认真执行《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规范》(沪市政保[1998]402号),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成立防火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组建义务消防队,制定防火责任制和防火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演练。

11、施工现场的临时搭建的房屋、材料堆放与保管、电气线路布设与设备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物品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95)的相应规定分类存放于专用库房,严禁露天堆放。

12、施工现场必须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布置图,按消防器材布置图配足种类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记录,特别是变电所、木工间、乙炔瓶和氧气瓶仓库、油料仓库、宿舍等重点防火部位,各项目部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各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动用明火作业审批制度,杜绝现场随意动火。严禁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13、高架路(桥)下部立柱、盖梁施工应按照《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沪市政劳[96]第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沪市政劳[96]第199号)等规定。高度4m及以上的登高梯应采用规格统一的组拼式定型钢扶梯,登高人员应通过扶梯进出作业面、严禁攀爬,登高作业人员必须常备安全带并在作业时按规定系好。编制施工方案时应考虑安全带扣挂位置,施工作业面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采取临边防护等措施,作业平台外侧和底面要挂设安全网,人行通道要满铺走道板、绑扎牢固并防滑。在工序转换交接时,必须同时办理安全防护设施的交接。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安全防护设施不准随意拆除。

 14、现浇承重支架搭设和拆除必须编制经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现场支架搭设完成后项目部应组织验收并留有记录,未经验收的承重支架一律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支架拆除时严格按拆除方案进行,并设有警戒范围和专人监护。

15、高架桥(路)施工时,应认真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上海市市政工程施工高处作业安全若干规定》(沪市政劳[94]第65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沪市政劳[96]第455号);对高架桥下预留的车辆、行人通道出入道口上应搭设双层安全防护棚,双层间隔0.2~0.3米,防护棚悬挑出口1.5米。

 16、陆上高架道路跨越一级公路以上或车流、人流较大的道路不中断交通施工时,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一侧应与施工一侧之间设置封闭隔离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牢固、有警示标记、夜间设置红色警示灯、有充足满道路照明灯具,设置专职人员值守;禁止车辆、行人进入施工作业面。道路安全维护方案、防护设施应得到交警、路政等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17、河道不断航的桥梁施工,桥梁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用密目式标准安全网封闭围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记、夜间设置红色警示灯。保障河道通行安全方案要求应得到航道、海事等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18、各标段道路、桥梁施工现场的预留洞口、各类管(道)线井口,应随施工进度及时安全覆盖或在周边设置不低于1.2米高度的安全防护栏杆,安全栏杆要求设置稳固,有人、车在临边通过的路段夜间还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六、施工用电管理

1、各项目经理部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 42005)的规定,按要求编制、报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包括电气设备安装、检查、维修制度,电气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电气防火制度,电工交制度等;临时用电执行TN-S系统,施工现场除架空线路外必须采用“三箱五线制”电缆,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每台机械设备必须单独设置一只标准开关箱,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保险”,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包含插座)。

3、必须采用上海市建委推荐的标准漏电保护配电箱,严禁使用自行制作的铁皮箱或木箱。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施(包括配电箱)应稳妥设置,并编号、挂牌,指定专业电工专人维护保养。搁置已久的漏电保护器重新使用应检查确认合格,连续使用的漏电开关应每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参数额定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毫安(潮湿环境应使用下小于或等于15毫安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秒。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采用电缆线。

4、施工现场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单箱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潮湿环境等特定条件下应按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灯具。施工现场电缆应做好“三包”(黄蜡带、防水带、黑包带),保证绝缘可靠,并不得承受外力;架空电力线路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 42005)要求架设,架空电缆严禁用裸露金属线绑扎。

5、检修设备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要求有专人监护。施工用电安装与维修、线路架设、接线等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并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6、高度20m及以上的机构设备及高耸设施须安装防雷装置。工地上重要库房如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架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7、落实电气防火措施,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用电设备必须选用与之匹配的导线和熔断器,

不允许长期超载运行,配电线路和设备必须装设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现场生活和办公场所严禁乱拉电线,严禁在宿舍和办公室内使用碘钨灯、电炉和电热器具。油库、乙炔瓶和氧气瓶仓库等易燃场所的照明器具和配电设施等必须具有防火、防暴功能,配电线路要穿管敷设。

8、大型桥梁施工现场、预制场地,应有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联锁装置。

七、基坑(基槽)、基础施工

 1、各项目经理部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基坑(基槽)、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深度大于等于5米的深基坑、基础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土方开挖、基坑(基槽)支护、变形和沉降观测、临边防护、临边防护、上下通道、机械设备和施工用电管理等。

2、挖掘机、起重机、桩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应随机提供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履历书,并确保机械设备各项使用性能良好,各类安全保险装置完好。随机操作人员应持有效的合格上岗证。起重机进入施工现场应符合上海市关于起重机械相关规定。

3、挖掘机工作时,必须按挖掘机操作规程进行,严格控制挖掘机临边距离,谨防机械失稳。作业半径范围内严禁有人,必须在停机的状态下才能清土、平底等人工作业。土方开挖应按规定放坡或加支撑,深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基坑(基槽)上部应按“高处作业”设置临边防护,上下作业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通道。

4、桩机作业平台应设围护,外露轴承及传动装置应设安全防护罩。钻孔灌注桩成孔后、灌注混凝土成型前,对成孔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安全防护罩,防止人员坠落孔中。清孔、按放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的相应操作人员应系安全带。钻孔作业时严禁开无人机。

八、起重吊装作业

1、工程施工中的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严格按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现场条件编制完整的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的技术要求必须进行专门计算和严格复核,方案应明确施工程序和吊装方法,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超大重构件还须专家认证。

2、吊装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和改变安全防护措施,确需变更方案的,必须按原有审批程序逐级进行。

3、用于吊装的起重施工机械必须性能良好,进入施工现场应有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履历书。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进场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同时严格执行上海市相关对起重机械的规定。

4、起吊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必须明确设置施工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吊装区域,超重超大构件吊装,项目部主要责任人应到现场监督,确保安全施工。

5、起重机械的起重量必须在限载范围内,严禁超载。严禁斜拉、斜吊。严禁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严禁用挖掘要机代替起重机吊物。严禁起重机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遇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吊装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特殊气候作业规定。

6、预制梁板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或国家规范规定的强度才能吊装。各类拼装(焊接)构件应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吊装。吊装“吊点”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或严格计算确定。预制梁板运输必须对运输线路、桥梁、转弯半径、运输车辆及道路承载情况进行详细现场查勘必要是进行验算,同时制定运输安全措施。

7、吊装作业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求到达作业层每一个操作人员,书面交底签字手续完善。起重司机、指挥和起重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九、模架支承系统

1、模架支承系统搭设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远程》(JGJ80—91)、《上海市市政工程施工高处作业安全若干规定》(沪市政劳[94]第65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沪市政劳[96]第45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沪市政劳[96]第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沪市政劳[96]第199号)等规定。

2、高架桥、立交桥以及匝道桥模架支撑体系,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有明确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特殊复杂的模架支撑系统必须经专家认证。高度4m及以上的登高梯应采用规格统一的组拼式定型钢扶梯,登高人员应通过扶梯进出作业面、严禁攀爬,经医生检查认定不适宜高空作业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登高作业人员必须常备安全带并在作业时按规定高挂低用及系牢固。

3、模架支撑系统施工方案应提供详细的模架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关键节点大样图。施工方案应明确模架系统所用的材料、立杆的基础处理、间距、步距,水平支撑、剪刀撑、扫地杆、安全加强措施等。

4、模架搭设前应作安全技术交底,将搭设标准、方案、作业环境、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重点安全注意事项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留有完整的记录。

5、在模板支撑过程中,如中途停歇,应将未完工的支撑、模板之间搭接牢固。拆模间歇时,应将已活动的模板、支撑等运走或堆放稳固好,防止因踏空、扶空而坠落。搭设过程中,应有专人按标准和方案督促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查整改。模板的支立应按操作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模板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搭设完工后,项目部应组织验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6、高架路(桥)、桥梁(包括涵洞)的模架支撑系统在灌注混凝土前、灌注过程中、灌注24小时内(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在预应力工序结束前)均应加强监测,观测其沉降、变形,设置报警值。

7、安装与拆除2米以上的模板,操作人员应有可靠的立足点,应搭设脚手架,并设防护栏杆;模架系统拆除必须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设计无规定时按国家规范规定),并且项目部提供必须提供试块强度报告、监理工程师下达“拆模令”后才能拆除。

8、模架系统拆除作业,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除区域设置安全警戒标记范围,并有专人监护。拆除高空、复杂结构模板安装与拆除,遇六级以上的大风,应暂停室外高空作业,雪霜雨后应先清扫施工现场,略干不湿是再进行工作。

9、施工作业面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采取临边防护等措施,作业平台外侧特别是交越人流、车流量大的底面要挂设封闭安全网,人行通道要满铺走道板、绑扎牢固并按要求设防滑条。安全防护设施如有缺陷或隐患应及时整理改正,情况严重并可能诱发事故时,受影响的施工作业面应暂停作业直至确认隐患已消除。

10、在工序转换交接时,必须同时办理安全防护设施的交接,谨防安全事故发生。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安全防护设施不准随意拆除。

十、文明卫生与生活管理

    1、项目部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沪府发[1994]20号发布)、《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试行)》(沪市政建设[2003]302号印发)规定和沪公投下发的相关安全文明管理规定。

2、项目经理部应成立安全文明组织机构,机构应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组织制定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要求,不得挪作他用。

3、 驻地及大型临时设施方案必须报业主审批并按批准的方案实施;非施工区域、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木工间、配电间等必须按相关要求设置分隔应有消防措施和消防设施,现场“五小设施”齐全且整洁卫生;严禁施工人员散居沿线民房。

4、工地现场应设置企业标志,应按《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试行)》设置施工铭牌、按《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沪市政建[2003]656号)的要求落实文明施工告示制度,安全宣传标语,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办公室应张挂“九图二牌”;生活区应设置宣传、板报、读报栏等。在施工现场出入中、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按国家标准在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作业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危险作业告知牌;

5 、施工现场应保持道路平整,排水畅通有防止泥浆污水外流和堵塞下水道排水河道措施,钢筋制作场地应硬质化,各类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且有标识,易燃易爆物品按国家规定要求隔离存放,交通围护设施稳固整洁连续美观,始终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有序。

6、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室应保持门窗完好并经常通风,保持整洁、明亮、干燥、无异味,日常生活及办公用品放置整齐有序,有保暖、防蚊蝇叮咬措施,室内严禁乱拉电线、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炉、炊具和小太阳灯等大功率电器。工地浴室照明灯具设施要有防水防潮和漏电保护功能,厕所应设置化粪池和集粪池,浴室和厕所应有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办公、生活区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划定卫生责任制包干区,垃圾入箱、泔脚水入桶并定期清运,落实消毒、灭害措施。

7、施工区域应有医务室和经过培训的医务急救人员、配备急救器材和保健急救药箱,同时开展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发现流行性疾病要立即报告。

8、工地食堂应按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397号)要求执行,厨房生熟间分开,有控制四害措施,炊事人员有健康证明,食堂进货、留样菜(按规定中、晚餐留200~250克)和冰箱清洗要记录备查,炊事人员着装要符合要求(三白)并讲究个人卫生,应制定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9、施工区域饮用水应符合卫生要求,特别是高温天气现场茶水桶设置和管理要符合规定要求。控制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污染,严格按照《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令第23号)要求执行,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设施洒水降尘;采取有效控制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尽可能采用先进噪声小的施工机械施工,在靠近学校、医院、居民等敏感区域施工时,夜间施工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沪市政建[2006]653号),严禁夜间锤击桩基施工。

10、水上施工平台上产生的废弃物应带回岸上处理,不准投入水域;施工船舶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准向水域排放压载水、倾倒生活垃圾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工程施工应尽量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杜绝发生毁绿等事件。各相关方面应注重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环境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必须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1、项目部要重视职工的业余生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文化学习和文娱活动场所,经常开展多样性的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活动要有照片、录像、文字等原始记录资料。

 12、 项目部要搞好社区共建工作。各标段应与当地乡镇、街道、警署、单位及群众加强联系,组织召开共建文明座谈会,定期发放文明施工征询单,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地改进工作。

交底方:

监理单位名称                                交底人               职务              

接受交底方:

施工单位名称                               被交底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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