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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参考
2025-10-02 15:03:48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印发《山西省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省运管局、省道协: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理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加强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厅制定了《山西省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反馈信息,以便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二○○五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汽车客运站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山西汽运集团,厅有关领导,有关处室。

山西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5年7月7日印发

山西省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汽车客运站场是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道路旅客运输网络重要节点。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汽车客运站场(以下简称“站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理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加强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场建设项目及运营的汽车客运站。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服从和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交通率先发展的大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多元投资,突出重点,加快建设,着力提高全省客运站场建设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奠定重要的物质基础。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设区的市所在地的汽车客运站由市交通局负责,县(市)及乡镇所在地的汽车客运站由县(市)交通局负责,农村候车亭及候车牌由运管机构负责。

2、突出重点,加快建设原则。优先安排客运主枢纽建设和市所在地、人口较多县(市)、重点旅游景区和没有汽车客运站县城的站场建设。

3、公益性、基础性与经营性相结合原则。优先发挥站场社会效益,并兼顾经济效益。大停车场与合理站房相配套,生态环保与智能化建设相结合,长途汽车客运与城市出租车及公共交通相衔接。保证公益性功能,控制经营性设施建设规模。

4、站场建设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原则。站场建设规划要与各地城市建设规划相衔接,纳入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体现地方文化特色,适应未来社会发展,坚持功能性、标志性、前瞻性相统一。

5、新老站资源充分整合利用原则。注重合理配置和利用站场资源,妥善处理新旧站矛盾。一个县(市)原则上建设一个客运站,避免一城多站,造成资源浪费和管理矛盾。旧站失去功能后应采取资产置换的办法,将旧站资源按股份制形式投入新站建设,由股份公司经营。对既符合城市规划又仍适用的旧站,如需改造按新规定执行。一地多站的中心城市应采取股份制等形式组建站场经营管理公司对站场设施进行经营管理。

6、补助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原则。采用补助或投资、社会投资、利用外资等办法,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站场建设。

7、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站场建设的积极性,鼓励社会、企业、团体、个人投资建站。强化对投资建设的汽车客运站场资产管理。

8、站运分离的原则。新建汽车站组建专门的汽车站经营公司,不得经营客运车辆,旧站应逐步向站运分离过渡。建立公平公正的汽车客运站场管理机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站场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负责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审批,站场建设计划的监督实施。

各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站场建设(新建、改建)的规划和监管,主要负责辖区内站场新建、改建项目选址、项目法人审批、年度计划的提出、国家补助资金管理、工程进度情况统计汇总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各县(市)上报的站场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省交通厅审批;负责对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级运管机构是汽车客运站场资产及运营的监管部门。各级运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已建成汽车客运站的资产及运营监管,并参与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前期工作。国家投资及其形成的国有资产委托省运管局监管。

第七条  新建的站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独资建设的汽车站,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法人,负责汽车站建设期间的管理工作,汽车站建成之后由运管机构组织招标或委托有经营能力的企业经营管理;社会独资建设汽车站,由独资方确定项目法人;多元投资建设的汽车站,由投资各方组成汽车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确定项目法人,负责汽车站的建设和建成之后的经营管理。对旧汽车客运站改建,应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和站场建设规划,优先原企业按照规范要求自筹资金改造,如原企业无力单独改造时,可融资或申请补助投资,改造后的汽车站由投资者经营。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征地、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招标组织、资金筹措、项目管理等。

第  站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具体负责站场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未经市交通局审核和省交通厅批准,建设期内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未经省运管局审核和省交通厅批准,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在汽车站场内搭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出售和出租站场土地及公益设施,不得擅自用站场土地及设施抵押贷款和偿还债务。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全省站场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汽车客运站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0-2004)。

第十条  拟建站场项目由市或者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或招标选择有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初步设计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或作为项目储备;列入年度计划的进行施工单位招标工作。乡镇汽车站设计由省统一组织,择优推荐选用。

第十一条  站场项目开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

3、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已完成;

4、项目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主体工程通过招投标选定了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所在地中心站场建设,由市交通局编制和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省交通厅初审(初评)后,报省评审和审批。

第十三条  县(市)站场建设,由县(市)交通局编制和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市交通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现有旧站改造,由改造单位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市交通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四条  100万元以下站场改造及其乡镇站场的建设,由市交通局审批选址、规模标准、投资预算方案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根据设计工程量及补助标准提出建议,报省交通厅核定补助投资。

第十五条  省厅建立汽车客运站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专家库,并根据项目情况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若干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市运管机构有关人员组成。严格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评审,严把审核关,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和设计质量。重大项目可采取社会公示方式征求意见。

第五章  站场等级及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场建设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五级站等五个标准。

1、设区的市所在地根据需要建设若干个一级汽车客运站;

2、县级市及人口在45万以上的县(市)建设二级汽车客运站;一般县建三级汽车客运站;

3、农村乡镇汽车站建设四级、五级站或候车亭;

4、行政村建设候车亭及候车牌。

第十七条  站场建设优先社会投资。社会投资不足时,省市县按比例给予补助。国家投资重点支持枢纽站、中心站、贫困县汽车站、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国家对站场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站场规模执行统一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  汽车客运站场建设项目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招标确定。

招标工作在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及当地工程招标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将确定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相关资料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十九条  站场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以招标方式确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站场建设专项资金部分,省、市、县实行按比例分成和按项目拨付的办法。省控部分主要用于设区的市所在地中心客运站和贫困县、旅游城市、景区客运站场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用于站场建设,其投资方式分为:全额投资、补助投资、企业全额投资等。市级汽车站实行股份制或企业全额投资建设;县级汽车站优先实行股份制,其次再考虑独资。独资建设的汽车站,实行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乡镇汽车站国家全额投资建设,委托和租赁经营。

第二十二条  投资原则上用于站场征地拆迁和候车厅、售票厅、停车场及信息系统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其它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采取其它融资方式自筹解决,不得挤占专项资金。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控制纯经营性设施建设,防止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而造成建设资金短缺或挪用建设资金,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第二十三条  站场建设项目中,地方配套资金和社会投资必须落实,不得拖欠。对于非货币投入的自筹资金,必须委托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异地评估,经市交通局和省交通厅认定后方可计入。

 

第二十四条  站场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后,省厅按计划将站场建设资金拨付市交通局管理,市交通局应设立站场资金专户,并根据项目审批规模、工程进度和地方自筹及企业资金到位情况等按规定拨付建设单位,同时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补助投资与地方自筹及企业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二十五条  站场建设资金应由项目法人单位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各市交通局应加强对站场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加大资金监控力度,严禁超规模、超投资现象发生,严禁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用站场设施抵顶工程款。

第八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站场建设严格实行“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所有站场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凡在工程设计年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除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都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站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确需对原设计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若超规模、超概算或改变站场功能及布局,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  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所在市交通局报送有关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各市交通局汇总后一季度向省交通厅报送一次汽车客运站场建设工程进度报表。

第九章  竣交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工程验收,分为交工竣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对施工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1、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5、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站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告,省交通厅组织,并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市运管机构及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组成。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单位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提请省厅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计划完成全部工程和工程决算,并通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和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以及竣工财务审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及功能,审查有关资料;

5、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6、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为1年,试运营期间车站收费标准按建设时审批站级低一级标准收费。试运营期结束后,由省运管局负责核定站级,并按核定站级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由经营企业运营,并由运管机构负责监管。有国家投资的汽车站,由当地运管机构委派人员进行资产监管。省运管局负责全省营运客运站场的监督管理;市运管处负责设区的市所在地汽车客运站国有资产管理;县运管所负责县(市)及乡镇汽车站国有资产的管理。当地运管部门可委派人员在汽车客运站经营公司担任董事和监事,专门负责汽车站国有资产监管。运管机构及运管人员一律不准经营汽车站。

第三十四条 投入营运的汽车客运站,实行全员聘用制,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旧站员工。汽车客运站按照国家规定定额提取折旧基金,并专户储存,用于汽车站的维修和改造。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拨本辖区站场建设资金:

1、不执行本管理办法之规定,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知情不报、知错不纠、处理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2、挪用、挤占在建站场建设资金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拨本项目工程建设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主体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非法分包、转包的;

2、未经批准变更主要单项工程结构设计的;

3、主要单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挪用汽车客运站建设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本工程不予竣工验收,不准投入运营:

1、工程未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面建成的;

2、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交工验收、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3、工程交工验收综合评定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4工程交工验收指出的质量问题未得到妥善整改的。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本项目工程建设中国家投资,停止或暂缓安排新项目:

1、站场建成投入运营后,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功能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2、将国家投资或补助投资建成的站场用于抵押、偿还债务或变更的;

3、擅自扩大规模造成资金缺口、自筹资金不到位和管理混乱,长期不能建成投产使用的。

第三十九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不超投资和规模,客运站能够按计划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市和建设单位,优先安排站场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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