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1.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工程造价方面);
2.监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工程造价方面);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4.《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29-131-2005;
5.现行地方建设工程予算(结)定额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专业工程特点
(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有关要求,就本工程在造价方面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编写此部分内容。)
三、监理工作流程
| 熟悉和掌握合同约定条件 | ||||||||||||||||
| 承包方款项支付申请 | ||||||||||||||||
| 现场签证清单、费用 | 进度工程量清单、费用 | 工程变更清单、费用 | 索赔清单、费用 | |||||||||||||
| 审查符合性并计量 | 按图核查并计量审核 | 审核条件、手续并计量 | 审查符合性并计量 | |||||||||||||
| 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定符合后签认 | ||||||||||||||||
| 总监理工程师复核符合后签署审定意见 | ||||||||||||||||
| 报建设单位审批 | ||||||||||||||||
1.对承包方提交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其拨付周期时间和工程量及价、款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工程部位、工程量及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中单价);
2.对设计变更和设计交底记录以及建设方直接增、减变化项目的工程款进行审查。其变更、变迁作法等均应相关方签认手续完善,且其拟定变换项目必须与实际相符,同时计价和计量及计数规则符合施工约定;
3.对施工现场签证项目和工作量进行核查。承包方所提交的现场工程签证,其签证项目的界定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且其工程量应与实际发生相符,并其所作单价依据符合合同或相关标准规定;
4.对承包方所提交的索赔事件及量和价款进行审查。其索赔提出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应符合合同或相关规定原则,当符合受理条件的索赔请求,其事件全过程的各计算规则必须实事求是,并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相关处理规定;
5.对已完成工程量实物支付款项的部位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其申请款项支付的对应部位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
6.对承包单位所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其阶段性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明细和工程量、总价额应与进度计划部位及实际相符,且其计价、款额应符合投标报价及相关规定要求;
7.对承担竣工结算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书进行全面审查,其竣工结算件的范围、内容项目、工程量和计价、总额等依据应充分、准确,并同时应符合施工合同和其它相关约定及规定要求。
五、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工程造价监理控制的主要工作方法是:巡视检查法和平行检查计量法。其把握的关键环节为:项(项目内容的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量(相应项目内容工程量计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价(对应于项目内容所选定单价的依据合理性和合法性)。
常规造价监理工作方法、措施如下:
1.工程过程中阶段性进度款支付申请审核时,其申请项目内容和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检查对比(剔除未完成或完成质量验收以及工程量不切实部分)按工程予算(投标工程量清单)项、量予以核定签认(注:特定条件时:按工程图纸项目、规格、尺寸等对实物测量并计量)。
审核其单价按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目价(或予算单价)不得超越已确定价格;
2.工程设计变更(含业主自变)审核时,从计算造价角度出发,首先核查认可变更签认各方手续是否完善,否则不予以计数认可。当符合要求的变更,并检查已按变更内容完全实施,且质量合格,则其工程量的核定为:
⑴由原图某一作法改变为另一作法时,其工程量按原量核定;
⑵变更为纯增加或纯减少,按变更内容计算或实际测量核定;
⑶变更为有增、有减的交混状况,则应按具体内容分别计算其增、减工程量(或实际测量);
⑷增、减和变迁作法的变更工程量,应按项目名列清晰,注意不得遗漏应扣减项目和工程量。
其单价的审核,按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或相近对应项目单价套用,否则,以相关方协商确定价或地方相应预算定额加相应期市场信息资料价的综合单价为核定依据;
3.现场签证和索赔费用的审查,从造价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事实相符并程序手续完善的基础上,首先按书面项目名细核算其工程量的准确性(或按实际进行检测量)剔除其不符实或不应计的部分,予以确定。
其价款中的单价按上述2条原则和相关定额依据(或市场信息地方规定)予以暂行核定;
4.对已承接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项目工程,监理按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对结算书的全部项目内容,工程量和套用单价(含生项单价)以及总价款额,按工程图纸、原工程量清单和所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核定件进行综合、全面核查,(或由公司委托专业人员审核)并与建设方沟通接洽,及时汇报情况,并在核定后提出综合意见报告书。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