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3.1.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所采用的部品、材料的质量、规格、品种和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3.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4.2 成品住房装修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3.4.4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应在装修工程完工至少7d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住房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 污染物名称 | 活度、浓度限值 |
| 氡 | ≤200(Bq/m3) |
| 游离甲醛 | ≤0.08(mg/ m3) |
| 苯 | ≤0.09(mg/ m3) |
| 氨 | ≤0.2(mg/ m3) |
| TVOC | ≤0.5(mg/ m3) |
4.1.5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4.2.2.1 装修完成后,卧室、起居室(厅)地面与天棚之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当采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5.1.1 阳台、露台装修完成面(可踏面)上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4.5.1.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栏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5.2 装修完成后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0.90m,低于0.90m时(包括落地窗),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
6.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10.3.1.1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12.1.4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与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13.1.5 采暖、空调与通风工程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 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13.2.2.3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13.2.2.4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