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背景
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倒金字塔型”的问题:
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并未遵循从低级到高级的自发演进顺序,而是将最先形成的场外交易市场搁置在国家资本市场正式制度安排之外,首先致力于发展和完善以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高级资本市场形式,然后才逐步向低级资本市场层次有计划延伸。
“倒金字塔型”资本市场结构,导致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极为狭窄。尽管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增加了交易层次,但由于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上市非常困难。无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都对上市公司提出了很好的上市标准,多数中小企业不可能满足条件。
根据监管层的表态,场外交易市场将形成以新三板市场为主、券商自建柜台交易市场(OTC)并行、各地股权交易所为辅的多层次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类似于纳斯达克市场,重点是培育园区高科技创新企业,目前会推广到园区之外全部企业;区域性券商主导的柜台交易将类似于美国的OTCBB市场,重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各地股权交易所类似于美国的“粉单”市场。
(二)发展历程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
1、2006年1月:中国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俗称“新三板”。
2、2012年8月:批准新三板扩容,扩大试点范围至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并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试点园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报价转让等服务。
3、2012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全面负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管理。
4、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京举行揭牌仪式,这是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试点走向规范运行的重要转折,标志着此前的区域性市场向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转变。
5、2013年6月:常务会议决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据相关信息显示,新三板扩容至全国的工作预计在9月份开展并于10月份左右开始接受申请材料,扩容至全国没有设定特殊限定条件。
(三)美国借鉴
1、纳斯达克:场外市场先驱
美国拥有一个多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总体来说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场内市场分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地方性证券交易所和另类交易系统。场外市场分为场外交易市场公告板(OTCBB)、粉单市场、私募股票交易市场(PORTAL)。
研究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必须提到纳斯达克,纳斯达克的发展是美国场外市场发展的缩影。纳斯达克是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于1971年负责组织和管理的一个自动报价系统,是世界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场外交易市场。成立之初纳斯达克并无撮合交易的功能,交易通过证券商达成,并且不设挂牌标准,只要有做市商愿意做市就可以挂牌(出现在报价系统中),因此这是的纳斯达克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场外交易市场。
经过十年发展之后,到1982年4月,纳斯达克成立由交易最活跃的40只股票组成的全国市场,并制定了该板块的挂牌标准,其余公司则组成仍然不设立挂牌标准的小型股市场,全国市场实质上已经可以算作场内市场。1990年,纳斯达克为部分小型股市场中的股票设立了挂牌标准,并将其余股票组成OTCBB。
2006年2月,纳斯达克宣布将全国市场和小型股市场的分层体系,改组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原来的全国市场)以及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原来的小型股市场)。2006年1月13日,SEC正式批准纳斯达克注册成为继NYSE和AMEX之后的美国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至此纳斯达克已经完全由场外交易市场转变为场内交易市场。
2、经验结论
从各国/地区情况来看,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和股票流通渠道的主板市场普遍采用交易所市场的模式,而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新兴企业的“低端市场”,普遍采用场外交易所市场模式。
国外场外市场普遍对挂牌标准的要求较为宽松,场外市场定位于大量成立时间短、规模有限、达不到交易所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
各国场外市场主要采取做市商制度,做市商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场外交易市场证券流动性低的问题,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挂牌条件及说明
(一)基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挂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硬性财务指标要求。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挂牌条件进一步细化
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股转系统公司对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并于2013年6月20日下发“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通知。
通知指出:股转系统公司进行挂牌审查时,对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基本标准指引》的,原则上同意其股票挂牌申请。在此基础上,审查工作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重点围绕申请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满足要求和主办券商是否按要求完成尽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引导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它中介机构提高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①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地方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③《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授权部门或者省级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①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②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③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最后一句话怎么理解,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但是可以早于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取得日。比如:改制基准日是6月30日,那不能你5月31日作为最近一期上报材料,但是可以在7月1日申报材料,尽管营业执照可能在7月15日才能取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①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②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①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②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审计事项:重大债务违约;经营性亏损累计额巨大;资不抵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有关法律法规或的变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①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②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③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①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A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B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C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B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C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4)公司应设有财务部门进行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①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②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③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①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A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B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确认的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东可以超过200人的公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 200 人。根据《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已在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股票的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04家挂牌公司已履行相关程序,递交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申请,并于2013年4月22日取得中国核准,上述204家挂牌公司已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从2013年4月23日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东可以超过200人。【关于历史上曾存在较为复杂的代持、有限公司阶段股东人数众多(超50人、甚至超200人)的推荐挂牌项目可以参考江仪股份430149 】
②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三、业务制度
(一)基本规则
1、监管规则
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令【第85号】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令【第号】
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公告[2013]1号
④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公告[2013]2号
⑤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公告[2013]3号
2、系统规则、监管、指引
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②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3、业务规则
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二)规则简介
1、《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共三章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①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③财务报表有效期:6+1。④重大事项提示(对持续经营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
第二章 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 基本情况:①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②披露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变化也不一定是障碍,要具体披露并且说明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③扼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职业经历没有最近五年的说法,一般都是从毕业开始说起,协会认为企业比较小,管理层的学识和经验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对管理层的经历要详细说明。】
第二节 公司业务:①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技术、无形资产、业务资格、特许经营权、主要设备、人员、其他)。②披露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③归纳总结商业模式,简要披露一句话的商业模式即可。④扼要披露行业基本风险特征。
第三节 公司治理:①关注投资者(如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②披露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③披露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这里并没有“五”的要求,只是要披露详细情况,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连基本的性都不能保证的公司,怎么能够成为一家公众公司呢,投资者的利益又怎么保护呢,所以这一条还是要从严把握。】④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措施、承诺。【这里对同业竞争也没有一票否决的说法,有也是可以挂牌的,但是要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有具体的解决措施并出具承诺。】
第四节 公司财务:①报告期为最近两年及一期,最近一期不一定是季报或中报,有可能是1-4月或者1-5月。②根据业务特点披露各类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③披露挂牌前未实施完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对相关科目的影响,公司挂牌之前有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也没有关系,但是要说明可能会对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的影响,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④披露对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因素。
第五节 有关声明
第六节 附件
第三章 附则
2、《主办券商尽职调查业务指引》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业务指引》共五章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没有要求前往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部门取得无违规函。但一般工商、税务方面的无违规函都会去获取。
第一节 业务调查
第二节 公司治理调查
第三节 公司财务调查
第四节 公司合法合规调查
第三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
第五章 附则
3、《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细则》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细则》共八章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项目小组与人员:①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在最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至少各一名;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2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法律或行业;或3年以上投行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IPO或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经历。
第二节 内核机构与人员:①内核机构应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可以外聘。②由推荐业务部门人员兼任的,不得超过内核机构总人数的1/3。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四章 内核:每次会议须7名以上内核机构成员出席,2/3以上通过且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均为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五章 推荐挂牌业务规程:持股的情况为主办券商持申请挂牌公司股份7%以上或为其前5名股东;申请挂牌公司持主办券商股份7%以上或为其前5名股东;主办券商前10名股东中任何一名为申请挂牌公司前3名股东。
第六章 持续督导:①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督导人员;②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应事前报告股转系统并说明合理理由。
第七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4、《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要求披露的文件:公开转让说明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挂牌企业在挂牌同时允许以定向发行的方式融资,本来这是鼓励企业配套融资的鼓励同时也是券商增收的重要手段,不过目前券商在这方面参与度并不高,就算是增发融资也主要是挂牌企业自己找的对象。目前第一家蓝天环保定增的案例不知道是个什么情况?】
第二部分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①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②主办券商相关文件:尽职调查工作文件,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内核意见,内核委员审核工作底稿、内核会议记录、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四、发展现状
1、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计207家企业挂牌新三板。2013年5月,新规则发布后的首批7家企业挂牌仪式举行;2013年7月,第二批25家企业挂牌,共计挂牌企业244家。
2012年,挂牌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为9476万元,平均净利润为830万元,平均净资产为61万元。
截至12月31日,累计融资次数为52次,融资金额为22.87亿元,平均单次融资额为4399.43万元。
目前,新三板交易十分不活跃,2012年成交金额为5.84亿元,仅占AB股成交金额的0.0019%。
2、转板情况
1、五家成功上市:紫光华宇(430008)、佳讯飞鸿( 430023 )、世纪瑞尔( 400001 )、北陆药业( 430006 )、久其软件( 430007 )。
2、两家过会待发行:博晖创新(430012)、 东土科技(430045)。
3、五家暂停报价待审:世纪东方(430043)、安控科技( 430030 )、康斯特(430040)、合纵科技(430018)、双杰电器(430049)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