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价费〔2003〕216号
贵州省气象局:
《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黔价费[2001]375号)自2001年12月4日试行以来,全省各级气象部门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及标准开展工作,工作运行情况良好,收费标准符合贵州实际。经研究,同意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各级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商)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属有偿服务,可以收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信息资料
| 收 费 项 目 | 计算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 气象信息电话答询服务 | 分钟 | 0.5 | |
| 无线寻呼气象信息服务 | 机、月 | 0.3/数字机 | 向寻呼台收取 |
| 无线寻呼气象信息服务 | 机、月 | 0.5/中文机 | 向寻呼台收取 |
| 专项短时预报 | 次、站 | 30 | |
| 常规短时预报 | 月、站 | 200 | |
| 常规短期预报 | 次、站 | 30 | |
| 灾害性短期预报 | 次、站 | 200 | |
| 1-3天专项短期预报 | 次、站 | 200 | |
| 常规旬预报 | 次 | 50 | |
| 近7天专项中期预报 | 次 | 300 | |
| 选择性旬内几天中期预报 | 次 | 300 | |
| 常规月预报 | 次 | 100 | |
| 年、季(度)预报 | 份 | 200 | |
| 汛期预报 | 份 | 100 | |
| 农业气候预报 | 次 | 100 | |
| 农业气象专题预报 | 份 | 300 | |
| 农业产量预报 | 份 | 300 | |
| 常规年环境气候评价 | 份 | 200 | |
| 地面或高空资料:时(日)值 | 个 | 1.0 |
| 地面或高空资料:候(旬)值 | 个 | 5.0 | |
| 地面或高空资料:月值 | 个 | 10.0 | |
| 地面或高空资料:年值 | 个 | 20 | |
| 累年平均值、极值 | 个 | 20 | 按年值,每多一年增收10% |
| 情报资料 | 份 | 50-100 | |
| 累月、季、年风玫瑰图 | 张 | 100-500 | |
| 气候资料技术鉴定 | 份 | 50 | |
| 出示凭证或公证报告 | 份 | 100 | |
| 卫星云图 | 张 | 60 | |
| 雷达开机 | 次 | 100 |
1、气象通讯设备、常规仪器设备等代购,租用,安装,修理,使用等技术服务;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现场气象保障技术指标鉴定、广告气球、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气象信息传输、重点工程及重大活动现场保障等。
收费标准:按专业活动所消耗的全部直接费用(包括运费、劳务、设备、材料、动力等),加百分之十的间接费用收费。
2、技术培训
技术培训每人每课时2.00元,资料费按实际支出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3、农、林、牧业飞播气象保障,每亩0.1元。
4、数据库开发
企业一条龙服务,网站建设总体策划,贵州农经网广告信息服务,按技术难度和用户需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收费。
(三)新建防雷装置设计技术鉴定或评价
1、建筑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六层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元,六层以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2、构筑物(烟囱、水塔、铁塔):每座100.00—300.00元;
3、弱电系统每项200.00—400.00元。
4、加油站:每座500元。
(四)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具备自检能力的可自检)
每个检测点收费不得超过70.00元。气象部门对老残院、荣军疗养院、幼儿园、农村中小学等单位检测,可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和其他特殊情况适当减免。对检测中不合格的避雷装置,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只能按防雷装置检测的30%收取费用。
防雷装置的检测点原则上按照《贵州省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点暂行规定》(贵州省气象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黔气发[2002]82号文件)的要求确定。
三、在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提供、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委托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范围为其提供服务,并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四、已经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气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难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收费。
五、对农村乡镇企业、农场和经营性养殖业、种植业等开展气象服务,应实行优惠服务。
六、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当地的收费标准。省气象局接此通知后,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省气象局所属各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黔价费[2001]375号)同时作废,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