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3月
根据《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广东省转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粤府〔2017〕127号)、《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查清我省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以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的决策部署、查实查清省情省力的重大机遇和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利国利民的大事要事,对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总体目标是,全面查清我省陆地国土的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权属状况,建设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实现调查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和互联共享。
(二)具体任务
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并充分衔接林地变更调查成果,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大比例尺地形图、地籍调查、地理国情普查和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己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范围内的耕地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4.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各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依据国家编制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实完善省级预判信息,并以此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及其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省、市级组织建设省、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专项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实现土地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等功能。
(2)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三级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从县(市、区)到省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5.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林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编制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省、市、县各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
三、实施原则
(三)自上而下,统一标准
坚持全省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省级负责组织部署,按照国家要求确定调查内容、技术方案、规则标准等。市、县(市、区)细化和响应落实,开展具体的实地调查活动。
(四)省级主导,分级负责
原则上省里可以解决的由省里解决,以最大限度减少地方工作量,减少人为因素对调查成果质量影响。省级对全省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市、县(市、区)对本级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主体责任。同时,为减少层级、提高效率,县(市、区)调查成果分头报送省、市。
(五)整合资源,全面调查
积极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交通、海洋渔业、农垦等方面的已有成果,对陆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条件进行全面调查。
四、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工作内容
三次调查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前期准备;
2.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3.省级调查初始库建设;
4.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5.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6.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7.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8.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及共享服务云平台;
9.海岛调查;
10.统一时点更新;
11.调查成果检查及验收;
12.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13.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二)各级责任分工
1.省级
负责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培训、宣传工作;编制全省总体方案、预算方案、专题研究、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验收办法等;负责土地调查初始库建设;核实省、市、县(市、区)调查区域控制面积;负责初始库、遥感正射影像等数据的保密技术处理和上线工作;负责地方外业调查核实成果的省级审核,以及土地调查数据库、专项数据库和统一时点增量更新数据的质量检查工作;指导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省级数据汇总、分析及成果上报工作;组织市级土地调查成果验收和协助国家核查工作;建设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专项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2.市级
负责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培训、宣传工作;制定市级土地调查工作方案、预算方案;负责市级调查界线的调整和确认,并指导辖区内县(市、区)完成县级调查界线的调整和确认。督促县级土地调查核实和统一时点更新工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市级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组织县级土地调查成果验收工作;建设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专项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3.县级
负责本县(市、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培训、宣传;制定本级土地调查工作方案、预算方案;负责县级、镇级、村级调查界线的调整和确认;组织开展外业调查核实补充和统一时点更新及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涉及国有农场、林场的区域,在开展调查时,应充分与相关国有农场、林场管理部门沟通衔接,利用已有资料、共享调查成果;负责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本级土地调查成果自检工作;负责县级数据统计、分析及成果上报工作;建设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专项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五、技术路线与方法
围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标任务,以国家下发的正射影像图为基础,以“细化已有内容、更新变化内容、增加缺少内容、修正错误内容”为原则,以省级内业预判、地方外业调查核实为主要工作模式,以“互联网+”和内外业一体化技术为支撑,全面查实查清我省土地利用基础数据。
(一)建立土地调查初始库
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初始库(以下简称“初始库”),按县(市、区)整理下发,作为地方调查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初始库主要涵盖以下三方面内容:
1.全省整体控制网格。省收集整理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采集全省主要交通线路、大型河流水库等界线,构建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省域整体控制网格。地方在外业调查和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非经举证不得更改整体控制网格的图形及属性。
2.土地调查本底数据。包括国家和省遥感正射影像图,国家提取的遥感监测变化图斑,省采集的地类图斑界线,线状地物转换成的面状地物图斑等。
3.内业预判信息。省综合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全省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地理国情普查、林地变更调查等数据信息,内业预判新增地类、耕地细化属性、行政村调查界线及村庄内部现状地类等内容,并对国家下发的不一致图斑进行内业核实及补充提取工作。
(二)外业调查核实补充
县(市、区)采用“互联网+”和内外业一体化调查技术,依托省外业调查及举证系统,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修正初始库中的图斑范围,核实、补充各地类图斑信息,重点是:对实地调查地类与国家、省预判地类一致的图斑,予以确认并完善相关信息;对实地调查与国家、省预判地类不一致的,现场拍摄带定位坐标的照片、填报有关信息在线举证;对国家、省未预判地类的图斑,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在线补充填报地类等相关信息;对城镇村庄内部土地,综合利用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航空遥感数据、大比例尺地形图、城市规划等资料,实地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同时,县(市、区)开展权属调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行政村级调查界线,并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己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三)建立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县(市、区)根据外业调查核实成果,使用省统一配发的建库软件,补充完善初始库,形成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经质量检查后分头上报汇总,形成省、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
(四)开展统一时点更新
县(市、区)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家设计的土地调查增量更新模型,将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成果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并将增量更新数据分头上报,以更新省、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五)全流程质量控制
省实施过程管理,分阶段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进行质量控制,上一阶段检查通过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第一阶段,省对初始库进行质量控制;第二阶段,省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人机交互和实地抽查的方法,对地方外业调查核实补充成果进行质量检查;第三阶段,省对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专项数据库、统一时点增量更新数据进行质量检查。
(六)完成全省调查成果汇交和各级成果验收
省整理形成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上报国家。在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经国家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市、县级土地调查成果验收工作。
(七)开展土地调查成果多元服务与专项分析
发布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提供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快速共享服务;开展各类自然资源、城乡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分析,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技术机制。
六、重点工作的实施
(一)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地类图斑
三调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一般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3.调查精度
原则上,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
为满足精细化调查的需要,地方可统一提高最小调查面积,报省后统一确定。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地方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分类,但须按照《工作分类》上报成果。
5.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 13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 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 000 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 000、1:5 000、1:10 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二)基础数据和参考数据
1.正射影像图数据
国家下发的优于1米分辨率正射影像图、省的1:2000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
2.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包括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有关图件、表格、文本等。
3.基础地理资料
调查所需的最新地形、地貌、高程及水系、交通等基础地理数据资料。
4.各类界线资料
包括各级行政界线、沿海零米线、海岛等资料。
5.土地管理其他资料
包括土地调查、变更调查、规划、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用地审批、增减挂钩、“三旧”改造、耕地质量评价、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地理国情普查、基础测绘、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开发区评价、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成果资料。
6.土地权属资料
包括《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不动产登记发证资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资料。
7.其他部门资料
包括林业调查、农业调查、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等数据资料。
(三)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
1.调查界线来源
土地调查控制界线采取国家总体控制,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零米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统一确定各级调查控制界线、控制面积,自上而下逐级提供调查使用。国家负责统一组织制作以省级行政界线为基础的调查界线,确定省级控制面积;地方分级负责,省级负责省以下县级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与确定,负责镇级和行政村级调查界线上图,地方负责本辖区各级调查界线的核实和确认。
三调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年末基础库中的调查界线。各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批准后调整。
2.调查界线的调整
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
(1)沿海零米线和海岛界线,依据海军司令部航海保障部(以下简称海军航保部)提供的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调整,省级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发现的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实地变化,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商海军航保部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
(2)市级、县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省土地调查办审核后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省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对调查界线进行调整,使其与DOM地物特征相匹配,调整后界线下发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核实确认,经界线双方同意并提请双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界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
(4)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市、区)相关文件调整。
国界线、零米线、省界线的调整由国家负责完成,市、县级调查界线的调整由省级负责完成,镇级调查界线的调整由县级负责完成。
3.控制面积计算
县级调查区域内,分区采用不同比例尺调查的,由省提前统一组织,县级土地调查办负责将不同比例尺及相应的图幅号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全国土地调查办将依据所报比例尺计算该省(区、市)控制面积。
省依据国家下发的省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并制作全省到县(市、区)的省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依此计算各县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内容包括:边界图幅各方的控制面积,行政区域控制面积,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镇级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由县(市、区)确定。
陆地与岛屿《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分别编制,陆地与岛屿面积分别控制,辖区总面积(控制面积)等于陆地总面积与岛屿面积之和。
(四)省级土地调查初始库建设
以国家下发最新遥感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参考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以主要交通网络和水系要素进行网格控制,构建省级三次调查初始库,并分县整理下发各县(市、区)做为三次调查基础数据。
1.省级整体控制网格构建
收集整理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采集全省主要交通线路、大型河流水库等界线,构建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省域整体控制网格。地方在外业调查和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非经举证不得更改整体控制网格的图形及属性。
2.本底地类图斑层制作
以国家下发最新遥感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参考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图斑合并、地类转换、矢量化采集地类边界,线状地物转面状图斑、属性继承、图形和属性接边,形成本底地类图斑层。
3.图斑属性省级预判
利用地理国情普查和农村地籍调查等成果资料,辅助开展三次调查中的新增地类、耕地细化调查、耕地种植属性、基本农田范围内可调整地类、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范围内村庄内部地类等的省级预判。
(1)新增调查地类预判
综合利用广东省地理国情普查数据、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等资料,结合国家统一制作下发的优于1米正射影像图以及省的1:2 000高分分辨率正射影像图,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调查地类进行内业预判。
(2)耕地细化调查预判标注
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参考农业、林业、水利等资料,对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进行细化调查预判,标注属性。标注属性主要包括:河道耕地、湖区耕地、林区耕地等。
(3)耕地种植属性预判标注
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预判耕地种植属性。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坑塘和其他非耕种。
(4)可调整地类预判标注
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依据影像预判地类;对于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的可调整地类,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年末基础库中的可调整地类。
(5)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范围内村庄内部地类预判标注
以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将农村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标注相应地类。
4.城镇村范围确定及标注
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年末基础库中的20地类范围为基础,参考国家下发的正射影像图对其进行边界调整与修正,确定城镇村范围。在此范围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城镇村地类预判标注,确定城市、建制镇、村庄之间的边界,将20地类图斑进一步细化标注为201、202、203、204、205。
5.国家不一致图斑复核与修正
将国家下发的不一致图斑与正射影像图叠加,参考本底地类图斑数据层,依据影像特征对国家下发不一致图斑进行边界修正。国家下发不一致图斑范围内,若影像特征存在明显不同地类图斑纹理,依据影像特征对该图斑进行分割。
6.省级不一致图斑提取
在国家下发的不一致图斑范围外,参考省的1:2000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采用人工比对的方式,补充提取省级不一致图斑。
7.数据接边
依据影像,对不同行政区界线两侧公路、铁路和河流等重要地物进行接边,确保重要地物的贯通性;对影像反映明显的地类界线进行接边,保证同名地物的一致性;对地类、属性信息进行接边。当行政界线两侧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0.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2.0mm时,双方各改一半接边;否则双方依据影像核实接边。
8.初始库成果整理与下发
根据省初始库建设标准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整理初始库下发各地开展调查工作。
(五)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工作分类》,对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参照遥感影像,实地调绘图斑边界,同时进行图斑举证工作,并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充调查。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即为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
1.县级内业预判
县综合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等数据资料,对国家和省下发的不一致图斑、省级预判图斑进行内业预判。
2.外业调查底图制作
在国家下发最新正射影像图和不一致图斑、省级初始库图层、省级不一致图斑和预判图斑基础上制作外业调查底图。
3.图斑举证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国家和省内业提取的不一致图斑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政务网+”和内外业一体化调查技术,依托省外业调查及举证系统,开展图斑实际利用现状情况和范围调查。将包含图斑地类定性与利用现状范围、实地GPS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报送至省外业调查及举证系统。
(1)需要举证的图斑
A.对国家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举证
地方未按国家提取地类调查上图的,需实地举证。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提取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地方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原则上重点地类变化图斑需实地举证。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和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对于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
B.对省内业补充提取的变化图斑和地方自行举证图斑
对省内业补充提取的变化图斑和地方自行举证图斑,原则上均需实地举证。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和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均需实地举证;对于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其他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特征明显一致的,可不举证。
(2)图斑举证几种特殊情况的说明
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不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
(3)举证照片拍摄要求
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4.省级预判图斑外业核实
县综合利用已有数据资料,通过“先内后外、内外结合”的作业方式,对省级预判信息进行逐图斑核实。对于地方核实结果与省级预判基本一致的,省级直接给予认可;若新增地类认定、城镇村范围和标注、农村地籍调查范围内村庄内部地类认定与省级预判差异较大的,地方需进行外业实地拍照举证。
5.新增地物补充调查
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主要采用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GPS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六)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对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对省下发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范围内的村庄内部地类预判结果予以核实确认。
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事处、土管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七)行政村级权属界线上图与补充调查
省参考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年末基础库中村级权属界线现状,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界线核定书和登记簿的现状等数据资料进行行政村级权属界线上图,当村级调查界线与镇及以上调整界线发生冲突时,以高等级界线为准。在村级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有明显影像特征的应严格按照影像特征描绘,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根据协议书描述转绘至相关位置,并形成村级权属界线上图成果下发地方审核确认。
各地负责组织本辖区行政村级权属界线上图成果审核,对于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存在争议的仍沿用原有调查界线。对村级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村级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八)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2度、2 6度、6 15度、15 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2.关于田坎
原则上耕地坡度≤2度的没有田坎,2度以上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田坎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采用更高调查精度的区域,田坎可用图斑表示,但应保证省域调查精度标准统一。
田坎系数继续沿用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
3.关于可调整地类调查
可调整地类原则上只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现存可调整地类,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全部按耕地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同时标注种植属性。
4.关于建设用地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
5.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标注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坑塘和其他非耕种。其中,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苗圃及城市草皮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简易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和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其他非耕种是指近三年连续无种植行为且无休耕计划的耕地。
(2)建设用地标注
A.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盐田及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工业仓储用地的地类编码。工业仓储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进行标注。
B.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数据库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地类;不论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C.城镇外部的盐田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为06或09),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D.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数据库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E.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水面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3)园地标注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园地,按园地调查,如原数据库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园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图斑,按照草地调查,标注灌丛草地属性;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稀疏草地属性。
6.关于地类认定程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7.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8.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需要举证。
9.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10.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对于临时用地,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
对于将原数据库中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各地应说明原因,市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形成市级报告,报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审核。市级报告应包括原因说明、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
12.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以图斑的形式表示。
(2)对农村范围内宽度1-8米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七、专项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一)耕地细化调查
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或湖区范围内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等。
(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将国家统一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县级土地调查成果上,形成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下发地方。各县级单位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三)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2.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依据修订后的耕地分等国家级参数,修订和规范省级参数,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省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八、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依据国家编制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外业调查结果,使用省统一配发的数据库建库软件,补充完善初始库,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要求的质量标准,支持三次调查成果公开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并通过上一级质量检查。省、市级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组织建设省、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
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并通过国家质量检查。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土地调查数据更新。
市级、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由市级、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逐级开展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以县级土地调查汇交数据库为基础,开展市级、省级土地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建立市级、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构建各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为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九、海岛调查
对大潮平均高潮线以上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不与相连的海岛进行调查与统计。海岛范围调查至零米等深线。
有常住居民的海岛,应实地调查。其他海岛,调查底图覆盖到的,调绘至底图上。调查底图覆盖不到的,依据相关资料确定其位置(经纬度),仅对海岛的名称(无名称的可编号)、地类和面积等进行统计。
十、统一时点更新
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县(市、区)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将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成果数据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同时以增量形式逐级上报,以更新市级、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十一、检查与验收
为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整个三次调查工作实施过程中对成果质量(包括过程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全流程一体化质量控制,上一阶段检查通过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并开发相应的省级质量控制系统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县市级自检
县级以上地方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各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为更好的控制县级数据库成果质量,我省开发相应的省级成果检查系统(单机版)下发给地方使用。地方使用国家下发的数据库质检软件以及省级下发的单机版成果检查软件对县级数据库进行成果质量检查,县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确保通过系统检查,并形成成果自检查报告,与县级数据库成果一并报送省级检查。
县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检查和汇总。市级组织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检查县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市级检查报告报送省级检查。
(二)省级质量控制与全面检查
1.对初始库进行质量控制。开发省级初始库质量检查系统,对省级全面矢量化后形成的调查初始库进行质量检查与控制。调查初始库质量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数据库结构检查、国家变化图斑边界修正检查、省级各类预判信息检查、线转面上图结果检查、初始库与基础库要素比对检查、狭长图斑合理性检查、图斑节点合理性检查、数据报表比对检查和数据接边检查。
2. 对县(市、区)举证结果进行省级审核。对地方外业调查成果进行质量检查,省级审核人员在省外业调查及举证系统,针对地方上报的外业举证结果和实地拍摄的照片,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的作业方式对地方上报外业举证结果的正确性进行判定,并对判定通过的图斑采取一定比例的抽样进行实地抽查,对于地方提供照片存在疑问或难以判定的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最大程度上避免错误图斑的遗漏,确保省级审核的成果质量。
3.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利用国家下发的数据库质检软件控制县级数据库质量的同时,开发省级成果检查系统采用计算机自动检查和人工比对相结合的方法对地方提交的县级数据库成果进行完整性检查、地类认定正确性检查、数据库质量检查等。
4.对县级统一时点更新数据进行全面检查。利用省外业调查及举证系统完成疑问图斑举证省级审核,配套国家下发的统一时点更新增量包检查软件进行质量检查与成果上报,并利用省级成果检查系统对统一时点更新成果进行省级全面检查。
(三)调查成果预检与验收
在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经国家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市、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的预检和验收工作。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由地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预检,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验收;市级土地调查成果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预检和验收。
十二、成果汇总
(一)数据汇总
1.县级数据统计
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省确定的县(区、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按照三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县(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市级、省级数据汇总
按国家、省分别确定的省、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控制面积,对所辖市、县(区、市)数据汇总成果进行检查,按三调规定的汇总内容和格式,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市级、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二)图件编制
在成果汇总阶段,编制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根据需要,可按行政区域编制土地利用挂图和其他专题图件,县级挂图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缩编,县级(不含)以上各级挂图以下一级土地利用挂图为基础缩编。
1.县级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制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规定的图示图例,由数据库生成含有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地类属性、地理名称注记、地貌等要素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电子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和调查内容与原始调查图件一致。
2.土地利用挂图和专题图件的编制
土地利用挂图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全国土地利用挂图。挂图成图比例尺应根据制图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县级一般选为1:5万或1:10万,市级一般选为1:10万或1:25万,省级一般选为1:50万或1:100万,全国一般选为1:250万或1:400万,特殊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自由比例尺。
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各级土地利用挂图,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耕地坡度分级图以及各类专项调查专题图等图件。
各类挂图和专题图件编制时,应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CAD)等技术,通过制图综合取舍缩编而成。缩编时,应正确反映制图区域的土地利用分布规律、特点和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采用人机交互方式编制,应按《技术规程》规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统一的选取指标表示地类图斑,应定性定位准确、层次分明、注记正确、清晰易读。对图上的保密内容须作技术处理,以防泄密失密。
各类图件成果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云平台上发布,面向机关、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
(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可统筹编写或单独成册。
1.成果分析
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写三调分析报告。
2.文字报告编写
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比对,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措施与建议等内容。
十三、主要成果
(一)县级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挂图;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4.数据库成果
(1)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
(2)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5.文字成果
(1)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县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二)市级、省级汇总成果
1.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市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集;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文字成果
(1)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4.数据库成果
(1)市级、省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
(2)市级、省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
十四、三次调查成果与二次调查的衔接
(一)衔接原则
全面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和三调的工作、技术要求,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对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和完善,并与三调衔接。
(二)衔接内容及要求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调查界线应依据最新提供的国界、沿海滩涂、各级行政区划等界线资料,对原调查的相应界线进行替换,并计算和调整各级调查区域的控制面积;建立土地分类对照表,根据《技术规程》要求,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经调整、补充调查后转换成三调《工作分类》;研究制定统一方法,建立统一的统计和分析口径,针对技术标准提升、要求变化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两次调查数据偏差,进行合理纠偏和修匀,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
十五、实施计划
(一)2017年下半年
全面部署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总体方案编制、经费预算编报、转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完成省级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工作,同步启动调查方法相关专题研究。
(二)2018年全年
1.完成技术准备
完成省三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技术实施细则、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技术规程、初始库建设规范和技术方案、外业调查及举证技术实施细则、培训教材等技术文档编制。
完成初始库建设涵盖内容、城乡界线划分、控制网格要素统一规划、村级界线上图方案、城镇村内部地类细化调查研究等技术方法研究。
2.完成调查初始库建设
根据国家下发调查底图进度,至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省调查初始库工作,并陆续下发各地开展调查。
3.技术培训
组织人员参加国家级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调查人员以及承担三调地方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4.全面启动调查工作
各县级单位在接到省下发的调查初始库三个月内,完成县级土地调查工作,并按时上报到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在接到县级上报的土地调查成果一个月内,完成省级内外业全面检查和整改工作。
5.信息化建设
根据省级调查初始库建设、图斑举证、省级数据库建设、县级建库和县级成果检查需要,完成省外业举证平台、初始库检查系统、三次调查成果建库软件和成果省级检查系统开发,启动省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通过采购,购置相应的软硬件设备。
6.其他工作
继续开展宣传、工作督导、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2019年全年
1.完成全省土地调查工作
至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地方外业调查举证省级内业审核和外业抽查工作,完成县级三次调查数据库成果省级检查工作。
2.完成省级数据库建设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数据库建设工作。
3.统一时点更新
组织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数据统一到12月31日调查标准时点。
(四)2020年全年
1.统一时点更新及数据汇总分析
2020年2月20日前,完成县级三调增量更新数据调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完成省级检查工作;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将各县级土地调查增量数据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三调成果初步汇总。
2020年3月31日前,配合国家土地调查办公室全面完成统一时点增量更新数据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工作。
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三调省级数据库更新入库工作。
2.向省呈报调查成果并启动调查工作总结和表彰
2020年9月30日前,向省呈报调查成果;之后启动调查工作总结和表彰工作。
3.三调成果预检和验收
2020年10月31日前,根据《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完成全省三次调查成果预检和验收工作。
十六、经费预算
(一)省级经费预算
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级工作任务,参照国土资源调查有关预算标准和市场价格,编制省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预算,会省财政厅协商后,报省批准实施。
(二)市级、县(市、区)经费预算
按照市级、县级所负责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任务,各市、县(市、区)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分别由各市、县(市、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经费预算,会同级财经部门协商后,报本级批准实施。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县(市、区)的经费预算编制工作进行指导。
十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省成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分别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制度保障
严格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根据土地调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依法采用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严格落实项目监理制度,全程监管成果质量,只有通过监理单位的检查认可后才能进行项目验收,并落实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三)技术保障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利用遥感测绘、互联网等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土地调查的科技含量和成果精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业务培训和指导,成立专门技术指导组,及时研究解决调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四)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由各级共同负担,按分级保障的原则,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分别列入省、市、县(市、区)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转用。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