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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
2025-10-02 14:59:04 责编:小OO
文档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日期:2012-05-14 来源: 济南网

1.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地域分区

日用水量(L/人·d)

适用范围

80~135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85~140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120~180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

150~220

广西、广东、海南

100~140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75~125

、、青海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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