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类 别 | 材料名称 | 禁止、的范围和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相 关 信 息 |
| 1 | 建筑 门窗 | 建筑外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40号令)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2000年1月1日) |
| 2 | 铝合金建筑型材 | ||||
| 3 | 普通单玻建筑外门窗 | 禁止在新建节能建筑中使用 | 《上海市禁止或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沪府[2003]65号) | 《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 市建委(沪建建[2002]691号) | |
| 4 | 50(含50)mm系列以下单腔结构型材的塑料门窗 |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 | |||
| 5 | 普通钢窗 | 新建住宅、商办楼和公共建筑,禁止设计、使用普通钢窗。 | 《上海市禁止或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沪府[2000]58号) |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沪建材[98]第0511号) | |
|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 (沪建材[2000]第0407号) | |||||
| 6 | 手工机具制作的塑料门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原《建设部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218号公告)和《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建设部27号公告)作废 | |
| 7 | 型材老化时间小于6000h(M类)建筑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外窗(根据气象统计资料,我国90%以上地区为恶劣气候区,只适用于人工老化6000小时(S类)以上的型材,其余地区主要分布在人口稀少的北部边境地区。) | |||
| 8 | 主型材可视面壁厚小于2.2㎜的推拉塑料窗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JG/T140-2005《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标准中对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的要求,即推拉窗主型材可视面面最小实测壁厚≥2.2㎜)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GB/T8814《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中,对主型材可视面的壁厚分为三类,A≥2.8㎜,B类≥2.5㎜,C类不规定。该标准实施后,根据对行业企业所生产的型材的壁厚的了解,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型材的壁厚在不断的下降,推拉窗型材有的壁厚甚至在2.0㎜以下,而且型材的断面也是越来越小,很难保证塑料窗刚度和在制作、安装过程中与五金附件、墙体的联接质量以及窗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所能抵抗外界的气候条件变化等,严重影响了塑料门窗的产品质量和信誉。 为保证提高塑料门的加工制作、安装质量和保证建筑用塑料门在外界气候条件变化下的影响和长期使用功能,同时也使平开门和推拉窗门门框 和门扇焊接角破坏力的计算值达到规范要求。 | |
| 9 | 建筑 门窗 | 主型材可视面壁厚小于2.8㎜的平开塑料门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JG/T180《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标准中规定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即平开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2.8㎜。) | ||
| 10 | 主型材可视面壁厚小于2.5㎜的推拉塑料门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JG/T140-2005中对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的要求,即平开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2.5㎜。) | |||
| 11 | 主型材可视面壁厚小于2.5㎜的推拉塑料门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JG/T180中规定推拉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应≥2.5㎜。) | |||
| 12 | 非中空玻璃单框双玻门窗 | 不得用于城镇居住建筑 | |||
| 13 | 无预热功能焊机制作的塑料门窗 | 不得用于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房屋建筑; | |||
| 14 | 单腔结构型材的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 | 不得用于城镇民用建筑(任何开启形式的单腔结构型材的PVC塑料窗均不能保证排水性能和保温性能) | |||
| 15 | 非断热金属型材制作的单玻窗 | 不得用于民用建筑 | |||
| 16 | 32系列实腹钢窗 | 不得用于住宅建筑 | 《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 | ||
| 17 | 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 | ||||
| 18 | 门窗 配套件 | 非硅化密封毛条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门窗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
| 19 | 高填充PVC密封胶条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门窗 | |||
| 20 | 非滚动轴承式滑轮 |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推拉门窗 (纱窗除外) | |||
| 21 | 外墙 涂料 | 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的外墙面装饰装修工程 | ||
| 22 | 外墙 涂料 | 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类外墙涂料 | |||
| 23 | 聚乙烯醇缩甲醛类外墙涂料 | ||||
| 24 | 内墙 涂料 | 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 (106内墙涂料)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 ||
| 25 | 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 (107、803内墙涂料) | ||||
| 26 | 多彩内墙涂料 (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 ||||
| 27 | 仿瓷内墙涂料 (以聚乙烯醇为基料掺入灰钙粉、大白粉、滑石粉等) |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室内高级装饰装修工程 | |||
| 28 | 钢结构 防火涂料 | 矿物纤维防火喷涂材料和高含量苯类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室内钢结构工程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
| 29 | 水性 粘结剂 | 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 不得用于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 ||
| 30 | 砖瓦 | 粘土烧结砖(包括实心粘土砖、多孔和空心粘土砖) | 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含临时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砖; 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禁止新建空心粘土砖生产线。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生产空心粘土砖。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2000年1月1日) 《上海市禁止或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 (沪府[2003]65号) | 《上海市禁止和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第90号令) 黏土制品: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不得用于各直辖市、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的省的大中城市的新建工程 |
| 31 | 普通单排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 在新建住宅框架填充内墙中单独使用; 禁止在住宅外墙填充墙体中不采取抗裂、保温措施的单独使用。 | 《上海市禁止或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沪府[2003]65号) | 关于印发《封底多排孔混凝土小砌块填充墙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市建委(沪建建[2002]525号) | |
| 31 | 砖瓦 | 普通单排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 《关于加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沪建建管[2001]002号) | ||
| 32 | 外墙面砖和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 | 新建工程设计、使用外墙面砖(底层裙房外墙贴面材料除外); 禁止设计、使用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 | 《上海市禁止或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沪府[2000]58号) |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外墙涂料的通知》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 市农委 (沪建材[2000]第0059号) | |
| 33 | 水泥 | 水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40号令)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2000年1月1日) |
| 34 | 立窑水泥 | 重大工程,住宅工程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 《上海市禁止或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沪府[2000]58号) | ||
| 35 | 包装水泥 |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砂浆、混凝土砌块、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及其他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包装水泥; 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内、郊区(县)所在镇和“一城九镇”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市重点工程)禁止使用包装水泥; 2004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城镇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包装水泥。 | 《上海市禁止或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 (沪府[2003]65号) | 市建委等10个委办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本市散装水泥的意见》 (沪建建[2002]813号) | |
| 36 | 管材 | 铸铁排水管、雨水管 | 建筑结构高度在100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铸铁排水管、雨水管。 砂模铸造铸铁管: 不得用于民用建筑 | 《上海市禁止或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沪府[2000]5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雨水管的通知》 市建委(沪建材[96]第0868号)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沪建材[98]第0511号)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
| 37 | 镀锌钢管 | 多层住宅和多层公共建筑室内给水管道,禁止设计、使用镀锌给水管。 冷镀锌钢管: 不得用于民用建筑 | |||
| 38 | 混凝土输水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40号令)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2000年1月1日) | |
| 39 | 管材 | 铜及铜合金管材 | |||
| 40 | 埋地水泥、铸铁排水管 | 住宅区、小区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铸铁排水管和水泥排水管。 | 《上海市禁止或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沪府[2000]58号) |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沪建材[98]第0511号) | |
| 41 | 平流式沉砂池 | 不得用于规模≥10000m3/d而且环境要求较高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
| 42 | 平口、企口混凝土排水管(≤500㎜) | 不得用于城镇市政污水、雨水管道系统 | |||
| 43 | 灰口铸铁管材、管件 | 不得用于城镇供水、燃气等市政管道系统。口径>400㎜的管材及管件不允许在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及市政排水管网中的压力管线中使用。 | |||
| 44 | 防水 材料 | 建筑防水卷材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40号令)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2000年1月1日) |
| 45 | 纸胎油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类防水材料等落后防水材料 | 各类新建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纸胎油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类防水材料 | 《上海市禁止或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沪府[2000]58号) |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沪建材[98]第0511号)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 不得用于防水等级为I、II级的建筑屋面及各类地下防水工程(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
| 46 | S型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的防水工程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
| 47 | 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 ||||
| 48 |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等复合防水卷材 | ||||
| 49 | 焦油型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 | ||||
| 50 |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的防水工程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
| 51 | 防水 材料 |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 不得用于防水等级为I、II级的建筑屋面及各类地下工程防水。 | ||
| 52 | 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以下的聚乙烯丙纶等复合防水卷材 |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工程,除上述外,凡在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工程设计中选用聚乙烯丙纶等复合防水卷材时,必须是采用一次成型工艺生产且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mm以上(含0.5mm)的,并应满足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 |||
| 53 | 木材 | 用保护林和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 新建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保护林、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 《上海市禁止或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沪府[2000]58号) |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沪建材[2000]第0407号) |
| 54 | 水嘴 |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 不得用于民用建筑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
| 55 | 便器 | 一次冲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 不得用于民用建筑 | ||
| 56 | 散热器 | 灰铸铁长翼型散热器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供暖系统 | ||
| 57 | 内腔粘砂灰铸铁散热器 | 不得用于集中供暖系统 | |||
| 58 | 钢制闭式串片散热器 | 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的供暖系统 | |||
| 59 | 螺旋板式换热器 | 不得用于城市供热系统 | |||
| 60 | 建筑 用钢 |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40号令)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2000年1月1日) |
| 61 | 冷轧带肋钢筋 | ||||
| 62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 | ||||
| 63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
| 低碳冷拔钢丝的应用 | 不得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中的受力钢筋 | 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
| 65 | 混凝土 | 混凝土现场拌制 | 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不得用于东部地区的大中城市和中西部地区的大城市,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具体实施内容。 |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第23号令) |
| 66 | 尿素型混凝土抗冻外加剂 | 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的冬期混凝土施工 | 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
| 67 | 幕墙 | 建筑幕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40号令)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2000年1月1日) |
| 68 | 幕墙玻璃 | 环线以内建设工程,除建筑物裙房外,禁止设计和使用幕墙玻璃。 内环线、外环线之间的建设工程,使用幕墙玻璃面积不得超过外墙面积的40%(包括窗面积) | 《上海市禁止或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沪府[2000]58号) |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建委(沪建材[98]第0322号) | |
| 69 | 石棉制品 | 禁止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 | 《上海市禁止或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沪府[2000]58号) | 《关于禁止在沪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通知》 市建委(沪建材[97]第1031号) | |
| 70 | 安全 玻璃 | 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 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 上海市第119号修正令 |
| 71 | 保温 材料 | 外墙内保温浆体材料 | 除楼梯间墙、地下室及架空层顶板外不得用于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内、外保温,夏热冬冷地区不宜用于内保温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由于保温浆体材料的导热系数偏大,用于内保温受热桥影响很大,同时大多数保温浆体材料质量不稳定,现场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在工程上可接受的保温层厚度范围内,单独使用很难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限值的规定。 |
| 72 | 吸水性强的松散材料保温层和现浇水泥膨胀珍珠岩(蛭石)整体保温层 | 不得用于民用建筑屋面保温工程 |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规定淘汰吸水性强的松散材料保温层和现浇水泥膨胀珍珠岩(蛭石)整体保温层 | ||
| 73 | 道桥 施工 | 桥面沥青弹塑体填充式伸缩缝 | 不得用于大、中型市政桥梁 | ||
| 74 | 桥面连续构造处橡胶片隔离层材料 | 不得用于市政桥梁 | |||
| 75 | 砂浆 | 砂浆现场搅拌 |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 |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 |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第一批2007年9月1日起(天津、上海、郑州、广州、南京),第二批2008年7月1日起(苏州、无锡、长沙、合肥、济南),第三批2009年7月1日起(温州、徐州) |
| 76 | 施工 安全 | 水泥预制板临时活动房屋 | 易受飓风、暴风、山体滑坡等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地区禁止使用;其他地区仅用于单层临时房屋且必须有可靠的抗风、防坍塌措施。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这类活动房现在无标准,基础构造过于简陋,经不住暴风雨的袭击。易发生安全事故。 |
| 77 | 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 | 建筑施工现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 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 ||
| 78 | 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施工升降机 | 建筑施工现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 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 ||
| 79 | 人工挖孔桩 | 不得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沙的场地。地下水位高的场地,应先降水后施工。 | |||
| 80 | 简易临时吊架 |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施工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用钢筋焊成梯型架体,挂在外墙上,在梯形架体的横梁上铺设脚手板后,作为砌筑和装修脚手架使用,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制作粗糙,缺少安全措施。已造成多起群死群伤事故。 | |
| 81 | 施工 安全 | 自制简易吊篮 | 包括用扣件和钢管搭设的吊篮、不经设计计算就制作出的吊篮、无可靠的安全防护和限位保险装置的吊篮。 | ||
| 82 | 大模板悬挂脚手架(包括同类型脚手架 | 在大模板就位后,再在其上安装“掛脚手架”作为操作平台,在安装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站在起重机吊起的架体上作业,由于结构缺陷,架体横向稳定性差,抗风荷载能力差,容易造成架体倾翻,极易发生坠落事故。在设计、搭设和使用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险性大。 | |||
| 83 | 石板闸刀开关 | 建筑施工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产品安全性能差 | |
| 84 | HK1、HK2、HK2P、HK8 型闸刀开关 | ||||
| 85 | 瓷插式熔断器 | ||||
| 86 | 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 | 上世纪70-80年代生产的动臂式塔机,安全装置不齐全,安全性能差。 | |||
| 87 | 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 塔身结构由杆件用螺栓连接,受力不明确,非标准节形式,起重臂无风标效应。安全性能差,安全装置不齐全,稳定性差。 | |||
| 88 | 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 | 建筑施工现场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 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由于无顶升套架及机构,无高处安装作业平台,安装拆卸工况差,安全无保证。 | |
| 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 | 卷扬机制动装置由手工控制,无法进行上、下限位和速度的自动控制。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无效、安全隐患大、技术落后、不符合现行的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