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及文件转化规定适用于青啤公司。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本单位区域内的承包商也应按照此规定执行。
3、术语及相关法律法规
3.1术语
3.1.1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1.2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1.3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1.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1.5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保护用品,直接对人体起到保护作用。
3.2相关法律法规
| 文号 | 名称 |
| 令第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GBZ188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 劳动部发498号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9号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 GBZ158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 |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 |
| 监管总局令第48号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 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 责任部门 | 职责描述 |
| 安全环保管理总部 | 公司职业健康的职能管理部门; |
| 负责收集、转化相关法律法规; | |
|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
|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 | 各单位职业健康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工作; |
| 负责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 |
|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包括承包商)职业健康管理情况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
| 总部职能部门 | 负责组织本部门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负责组织本部门涉及职业危害的岗位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负责建立本部门职业健康档案及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
| 各单位人力行政部 | 负责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人员的妥善安置; |
| 负责以合同形式告知员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及预防措施等内容; | |
| 负责组织职业健康培训管理; | |
| 各单位各部门 | 负责执行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规要求; |
| 负责本部门业务承包方和劳务派遣方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
5.1 KPI指标
| 指标名称 | 计算公式或指标说明 | 设置本指标的目的 |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率 | 实际检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环境/要求检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环境(公司要求+法规要求+地方要求) | 识别全部职业病危害环境并进行检测,符合法规要求 |
| 职业健康体检率 | 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应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人数 | 识别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并进行体检,符合法规要求 |
| 职业健康档案建立率 | 实际职业健康档案建立数量/应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人数 | 监护员工职业健康状况,符合法规要求 |
| 关键控制点 | 控制标准 | 执行责任 | 监控责任 |
| 职业病、职业禁忌人员安置 | 控制目标:人员妥善安置,无劳动纠纷 控制岗位:安全环保部、人力行政部主管人员 控制时间:确认出现职业病、职业禁忌人员两个月内 | 安全环保部、人力行政部 | 各单位分管领导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控制目标:对场所内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无遗漏 控制岗位: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 控制时间:每年一次 | 安全环保部 | 各单位分管领导 |
| 重大授权事项 | 提报单位 | 提报时间 | 审核人①②③④ | 批准人 | E化建议(KM或ERP) | |
| 1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申报 | 安全环保部 | 初次及变更时 | 1①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2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负责人 | 厂长/总经理 | 不需要 |
| 2 | 职业病、职业禁忌人员调岗清单 | 安全环保部 | 确认出现职业病、职业禁忌人员两个月内 | 1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2各单位安全环保部负责人 3各单位人力行政部负责人 | 厂长/总经理 | 不需要 |
7.1管理原则
各单位的厂长/总经理()是本单位(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根本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 管理流程/管理要求
| 部门 | 管理内容 | 相关文件及记录 |
|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总部职能部门 | 1、各单位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对外申报: 1.1各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1.1各单位的基本情况; 1.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1.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1.4各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5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1.2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2.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1.2.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1.2.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1.2.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 |
| 各单位人力行政部/总部职能部门 | 2.人员管理 2.1危害告知:各单位人力行政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见附件),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当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应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相关条款。 |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
|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人力行政部/总部职能部门 | 2.2人员培训:各单位人力行政部与安全环保部每年制定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与培训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确保在岗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2.2.1对于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员工,各单位人力行政部与安全环保部应当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掌握本岗位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健康防护设备与个人防护用品,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2.2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各单位人力行政部与安全环保部应当组织员工重新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 | |
|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总部职能部门 | 2.3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各单位应每年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岗前、岗中、离岗检查,由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建立台帐并及时更新,当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按照《职业健康体检管理规定》执行; 2.3.1凡是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员工,必须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对于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未体验的员工不得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由各单位人力行政部作其他安排与协调; 2.3.2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岗中职业健康体检,对于体检发现有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由各单位人力行政部安排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两个月内完成); 2.3.3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未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旷工或其他原因不参加体检或不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由各单位人力行政部履行告知手续并作好记录; 2.3.4职业健康体检必须到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指定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对于离岗与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查出异常情况者应按规定进行复查; |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
|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人力行政部/总部职能部门 | 2.4女工、未成年工管理 2.4.1女工管理:各单位必须加强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保护,不得安排生理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4.2未成年工管理: 2.4.2.1各单位人力行政部在招聘人员时,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必须核查参加招聘人员的身份证; 2.4.2.2各单位对于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严格做好未成年工职业健康保护。 | |
|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人力行政部/总部职能部门 | 3.作业场所管理 3.1警示标识管理: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1.1设置警示标识的费用应在年度预算费用中给予保证 3.1.2现场设置的警示标识应由所在部门、工段、班组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发现损坏等问题及时进行更换 | |
|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人力行政部/总部职能部门 | 3.2防护措施 3.2.1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工作环境,制定不低于公司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员工进入职业病危害场所必须严格佩戴相应劳保用品,安全环保部监督执行; 3.2.2.1有害作业场所必须具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通风、除尘、屏蔽、隔音等),由使用部门维护保养,纳入年度设备检修计划,确保设施完好。防护设施未经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不得拆除或停止使用; 3.2.2.2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台账,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正确使用与维护保养情况。 3.2.2.3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所涉及的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台账,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并按要求提报各单位安全环保部。 3.2.3对放射工作场所,各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每季度读取一次数据。 3.2.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承包商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其职业健康管理要求与各单位管理要求一致。 | |
|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总部职能部门 | 3.3危害检测 3.3.1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本各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检测结果于报告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公示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3.2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包括对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常规性检测,并按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做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人力行政部/总部职能部门 | 4.事故的应急与处理 4.1各单位存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有:氨、硫化氢、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场所以及易发生窒息危险的二氧化碳工作场所、易发生放射事故的放射源工作场所。 4.2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3各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按照《事故事件管理程序》妥善处理。 |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安全)》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程序》 |
|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人力行政部/安全环保管理总部/总部职能部门 | 5.记录保存、汇总及分析 5.1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更新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各单位的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台账、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置情况、涉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体检情况等。 5.2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更新涉及职业病危害员工的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的资料。 5.3各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安全环保管理总部要求,建立本单位《安全台账—职业健康档案》与《安全台账-职业危害管理现状评估表》,每年对本单位职业危害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作为当年管理评审中职业健康管理重要内容进行分析和改进。 5.4公司安全环保管理总部通过《安全台账》每年收集各单位职业健康档案与职业危害现状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明确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侧重点。 5.5档案管理要求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由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或人力行政部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日常管理,按照职业健康管理要求,一人一档。 5.5.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5.1.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机关、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5.5.1.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5.1.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5.1.4职业病诊疗资料; 5.5.1.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5.5.2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并进行永久保存。对于已经离岗三年以上的人员、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各单位人力行政部档案室统一保存。 5.5.3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5.5.4随时、定期地根据工厂人员的变动,并对各表卡每年定期系统地调整一次。 5.5.5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5.5.6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5.6员工离开工厂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进行复印,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5.7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5.8各单位人力行政部档案管理员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5.9各单位人力行政部档案管理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
9、记录
| 序号 | 记录编号 | 记录名称 | 记录形式 (电子/纸质) | 保存方式 (KM或其他) | 保存期限 | 归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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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状态 | 序号 | 章节号 | 摘要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