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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相关知识点
2025-10-02 15:07:06 责编:小OO
文档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经济法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 协调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因为,在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机制下,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供求总量及供求结构失衡、社会分配不公及社会公害、缺乏社会保障等,国家干预或说经济法就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规则、保持总量及结构平衡、消除或减少社会公害、建立和健全社会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

它如同一张无形的大手,我们很难察觉到它对日常生活的调整。但套用文学上的话说,你看不见他他却无处不在。 比方说房地产市场,国家财政税收,商家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都受到他的规范。最明显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对于我们这些普通人而言是较可触摸到的。

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利,履行义务。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地方规定是违法的, 这对我们重新建立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经济法的功能具有很大意义。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人民已经深切地感受到法律与人民生活的息息相关。消费者与法律的联系更多得表现在生活中的消费方面,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常常会发生一些以消费为内容的纠纷,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在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消费者一般都是处在弱势的位置上,所以必须在法律上寻求一种强有力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受损主要表现: 

   1、安全权受到损害,如食品或服务安全问题。

   2、知情权受到损害,表现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与和它相关的信息发布不对称。

   3、自主选择权受到损害,表现在商家的虚假宣传和服务承诺上,推销商品或服务时的无理纠缠甚至甚至采取强制性行为,影响消费者根据需要作出正确选择。

   4、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表现在服务承诺不到位,出售质优价高的商品,缺斤少两,强制交易行为等。

   5、求偿权受到损害,表现在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6、监督批评权受到损害,消费者享有对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有权对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而现实生活中,监督批评权受到侵害表现在反诉消费者的监督批评侵权,对消费者的监督批评不予支持和接受等方面。

   7、获得知识权受到损害,表现在不执行售后操作方法的服务,以及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承诺上不执行国家规定。

   8、人格和习惯受尊重权受到损害,天赋和民族风俗习惯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社会生活中,侵害消费者人格和习惯的行为却经常发生。

   相应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法律保护依据也是相当的充分了。

1、消费者权益保。消费者权益权益保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社会法,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经济法。它所要保护的是,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因此,它需要一方面突出消费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加重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

2、民法 。我国民事基本法,即《民法通则》,其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合同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往往通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达成协议,即建立某种合同关系来实现。

(3)侵权法。我们知道,以往法律对违法行为所赋予的法律后果不外刑事上的刑罚和民事上之损害赔偿。前者为刑事责任,后者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均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损后争取保护的主要途径有:

  1、与经营者协调和解。这是消费者维权普遍采用的方法

  2、请求消费者协会和解。

  3、向有关部门申诉。这里的关键是,消费者必须能够觉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并且通过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5、向人民起诉。

6、要求社会监督。

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消费者,不仅要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有较强的法律保护意识。要做到在日常的消费活动中,能够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到伤害;或者是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伤害以后,能够取得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证据,在规定的时效内,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相应的补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政治权力的国家,在建设法制社会的要求下,要大力开展法制建设,保证法律在内容上丰富,在范围上拓展,在条款上规范,在司法上易于操作,以维律的同一和公正。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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