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境外、国外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设[2004]7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厅负责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的登记备案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省后的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省后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及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第六条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可在浙江省建设厅建设信息网(http://www.zjjs.com.cn )上自行下载);
(二)外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在浙法人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外省进入浙江勘察设计企业参加公开招投标的,除持招投标所需材料外须出具《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中标后须在15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副本、有关材料及《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登记。
第 外省进入浙江勘察设计企业参加公开招投标的,除持招投标所需材料外须出具《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中标后须在15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副本、有关材料及《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登记。
第九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对于外省进入浙江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等重大项目时,要在《手册》的“地市登记说明”栏中注明,并即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登记、统计和汇总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法定工作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承接业务的业绩登记情况。
第十一条 外省进入浙江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出现不良行为的,将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外省进入浙江企业实行项目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与考核。检查与考核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勘察设计质量、诚实守信等方面。对勘察设计项目的检查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同时将考核结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之前各地市发布的有关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的规定和文件同时请及时衔接。
附件:1.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
2.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
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企业:
填报日期:
浙江省建设厅印制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备案登记表
| 申请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室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办公室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登记备案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手机) | ||
| 企业进浙备案 资质等级情况 | 1、 行业 等级 证书内容 证书编号 有效期 2、 行业 等级 证书内容 证书编号 有效期 3、 行业 等级 证书内容 证书编号 有效期 4、 行业 等级 证书内容 证书编号 有效期 5、 行业 等级 证书内容 证书编号 有效期 | ||
诚
信
手
册
浙江省建设厅
填 写 说 明
一、《诚信手册》是记录在浙江省内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和行政处罚情况。
二、《诚信手册》只限本企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三、企业在浙江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应当领取《诚信手册》。
四、《诚信手册》中的业绩登记由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登记说明并盖章后有效。
五、《诚信手册》中的项目竣工评估说明由项目竣工验收单位填写。
六、《诚信手册》中“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缺失无效。
七、《诚信手册》中业绩记录已满时,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续领。
基 本 信 息
| 企业名称 | |||
| 企业进浙备案资质等级 | 1、_______行业____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书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 2、_______行业____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书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 3、_______行业____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书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 | ||
| 在浙法人委托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 在浙办事机构联系地址 |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告 知 事 项
欢迎您参加浙江省的建设事业。现将浙江省建筑市场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进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开展建筑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浙江省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遵循诚实守信的准则,积极发挥勘察设计行业的社会作用。
四、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必须配备与承揽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师和专业负责人。
五、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日常通知等管理信息可在浙江省建设厅建设信息网(http://www.zjjs.com.cn )上查询,请及时上网浏览。
企业诚信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我们已经知晓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我们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署):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得代签。
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栏
| (包括法人代表、地址、资质等级、法人委托人等情况的变更) |
变更部门(章): 年 月 日 |
变更部门(章): 年 月 日 |
| 项 目 一 | |||
| 工程名称 | |||
| 项目报建 编 号 | 地市登记说明: (盖 章) 年 月 日 | ||
| 发包单位 | |||
| 面 积 | (平方米) | ||
| 投 资 | (万元) | 项目竣工评估说明: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 勘察设计 费 率 | (%) | ||
| 勘察设计费 | (万元)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 总工程师 | 联系方式 | ||
| 合同签订 日 期 | 备案日期 | ||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处罚内容(处罚文件和时间) | 被处罚 负责人 | 处罚部门 及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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