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董事XXX、XXX因 (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一、公司基本情况
说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发行前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主营业务、上市地点、董事会秘书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类型:说明本次发行是公开增发、配股或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的时间,中国审核本次发行申请的发审会场次及时间、取得核准批文的时间、核准文件的文号、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等。
3.发行时间
4.发行方式
5.发行数量
6.发行价格。应说明定价方法和最终的发行价格。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披露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
7.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
8.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9.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
10.资产过户和债务转移情况(适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
1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2.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13.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应说明公司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有关登记托管手续的日期。
14.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如适用)
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事先公开承诺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应说明上述股东是否严格遵守了认购股份承诺。
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披露:(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发行对象为法人的,应披露各发行对象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发行对象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其姓名、处所;(2)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包括各发行对象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发生重大交易情况(按照偶发性和经常性分别列示),未来交易的有关安排(如有);(3)各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认购股份数量及限售期。
15.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适用非公开发行)
16.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适用非公开发行)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1.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2.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3.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4.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投资者对所认购的股份作出股份限售承诺的,应说明股份限售承诺的具体内容。股份限售期应有明确的起止时间。
四、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的要求,披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份变动情况表》和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等表格。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3.股份变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应披露以本次发行后股本全面摊薄计算的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以及上述期间有关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情况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应披露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机构(包括保荐机构、承销团成员、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联系电话、传真等。
六、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的上市推荐意见
1.保荐(财务顾问)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情况。
2.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七、其他重要事项
1.应说明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是否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2.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或财务顾问报告;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适用非公开发行);
8.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适用非公开发行);
9.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如有);
1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格式适用于上市公司完成公开增发、配股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披露股份变动和新增股份上市有关情况。
2.上市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除遵守本格式外,还应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 303号)中有关《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披露要求。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尽管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存在一定期限的禁售期,但在刊登上市公告书时,仍应将股本发生变动的基准日设定为上市首日(通常为刊登上市公告书的下一个交易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