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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论论文
2025-10-02 15:09:16 责编:小OO
文档


学院:土木建筑学院

班级:土木工程F1006

姓名:悦敢超

学号:201048040603

浅析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全面性改革的认识

摘 要: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平原则是世界各国税制建立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可以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独特功能。然而,由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缺陷,导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缺失非常严重。因此,必须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以有效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调节功能、公平分配 

引言: 近年来,党和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然而,由于转型期的一些制度不完善,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差距严重。如果我国不尽快遏制悬殊和分配不公加剧的势头,则可能会危及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因此,必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独特功能,逐步缩小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正文 :

  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程度,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税制本身的公平性。所谓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税收公平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和收入公平分配,而且也是保证税收制度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所以,长期以来,公平原则已成为各国税制建立的基本原则。然而,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本身公平缺失非常严重,根本无法承担起遏制差距扩大和公平收入分配的重任。因此,依据税收公平原则,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将是势在必行。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缺失分析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4年税收改革时建立起来的。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已从1994年的1.47%快速提高到2011年的7.23%,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第四大税种。通过2006年和2008年两次调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改善其收入的不公平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公平缺失的严重性,导致这种小的改革根本无法彻底解决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个人认为这种缺失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分类税制模式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缺失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以来就是实行分类税制模式。这种模式与我国当时的特殊国情是相吻合的,但是,随着十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和分配制度的调整,我国个人收入的来源和结构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收入渠道多元化的情况下,分类税制模式无法对个人的全部或主要收入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综合征收,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横向与纵向“双向”公平缺失,难以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甚至出现逆向调节作用。在分项征税条件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即使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也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平,违背了税收横向公平原则。可见,现行税制模式有悖于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使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作用失效。在分项征税条件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还可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对纳税人的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作用。显然,分类税制模式不利于贯彻“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税收公平原则,甚至使公平收入分配程度恶化。 

  2、费用扣除制度欠合理

  费用扣除制度的合理化,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次分项的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费用扣除制度。这种做法虽简便易行,特别是1994年税改初期,在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不能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这种过于简化的费用扣除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目前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家庭人口多寡、健康状况、小孩和老人等因素,而是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本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同时,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偏低 ,加剧了收入分配矛盾。 

  3、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

  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明显高于工薪所得税负,这种不合理的税率结构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具有明显的歧视之嫌,与当前我国鼓励全民创业的相悖。 

  勤劳所得的税负有时会远高于非勤劳所得的税负,而这种不合理的税率结构,从根本上违背了税收立法精神。 

  4、税收征管不力

没有真正将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制度落到实处, 现行税法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纳税,所以,主动申报纳税的个人非常少。这样,必然会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未建立起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近年来,税务部门逐步加强了对高收入群体的重点税源管理,推行了全员全额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但是,这与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仍未建立,许多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现金形式实现。所以,税务部门根本不可能完整、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信息,使许多收入渠道广、隐性收入多的高收入者偷逃税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这部分偷逃掉的大量税款成为许多非工薪高收入者暴富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反,工薪阶层的工资单比较透明,应纳税款一般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结果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管住了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调节差距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甚至还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 

  二、依公平原则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公平原则,按照“转变模式、调整税率、规范扣除、强化征管”的思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1、转变税制模式

  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综合税制模式最具有公平税负的优势,但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的要求很高;分类税制模式的公平性最差,但对征管约束条件相对宽松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兼具前两者的优点,既能在较大程度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能适应税收征管和配套约束条件不是很完备的税收环境。目前,除少数发达国家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外,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从现实国情看,经过十几年的个人所得税实践,我国很多公民的纳税观念得到明显增强,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银行存款、房地产、汽车等实名登记制基本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初步建立。因此,当前我国应尽快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创造征管条件。  

2、调整税率结构

  税率结构设计的科学合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税负水平状况及改革的目标,建议改革后的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采用5%一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现行工薪所得累进税率相比,改革后的综合所得累进税率有四个主要变化: (1)将原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5%~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了4个税率档次,降低了最高边际税率,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2)将原适用5%低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000元大幅提高至24000元,壮大了适用5%低税率的低收入群体。(3)大幅度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所得额在60000元至120000元之间的税负水平(即由原边际税率20%降低至10%),有利于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收人。(4)适当降低了所得额在120万元以上部分的最高边际税率,这有利于调动最高收入群体进一步发展生产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总之,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和税负水平更趋公平合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促进社会公平。同时,税率结构大大简化,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 

  3、规范费用扣除项目,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目前我国在转变税制模式后,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科学合理地设计费用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主要思路如下:(1)对于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项目,其费用扣除应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为获取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直接有关的成本费用;第二类为生计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用于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各种费用。同时,为保证税收公平,建议全国实行统一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4、强化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管理公平 

  (一)完善征管制度,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方式。 进一步完善包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纳税等征管制度,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征管制度的法律层次,增强其权威性,使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落到实处。(二)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征管手段,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这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关键环节。(三)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在大力做好税法宣传的基础上,应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这既可为税收监控提供重要信息,又可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加大对偷逃税行为以及不依法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稽查与处罚力度,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意识,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孙尚清,商务国际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岳树民,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的公平问题[J],涉外务,2004。 

  杨卫华,实现公平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EB/OL],中国税务学会网,2006-08-17。 

    周全林,论“三层次”税收公平观与中国税收公平机制重塑[J],当代财经,2008,(12):38-46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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