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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监工作的实际状况与未来出路
2025-10-02 04:41:1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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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监工作的实际状况与未来出路

邵阳县玉田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  陈刚

“发展是根本,安全是关键”。坚持安全发展,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可见安全工作地位之重要,但现实生活中,安全生产工作却遭遇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状况。笔者从事基层安监工作多年,颇感基层安监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工作的困难,特述己见与大家分享。

基层安监部门是的有关监管职能作用于被监管对象的最基本的环节;基层安监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将直接影响安全监管工作的成败。目前,基层安监工作面临着多重矛盾、多重困难和多方面的问题。

一、领导的不真正重视。

1、口头强调的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都十分重视,逢会必讲安全,必强调安全。但事实上,“领导重视”只是出于对责任追究的担心和预防,认为话讲到了,要求提到了,如果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自己似乎就无责可追了,并非出于对“安全发展”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并非出于执政的责任感和危机感。

2、经费投入的少。人员、编制、装备投入严重不够,喊着重要,说是天字一号的事,投入工作基本没有实际行动,安全监管仍处于原始的看、摸、听、闻、问阶段。目前,从国家到省、市、县(区)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是从上到下呈倒“金字塔”型,特别是基层虽设有安监办,但监管人员大部分属兼职且没有执法权。装备配套不足,工作经费、车辆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缺乏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二、安全监管设计的不尽合理。

1、受多方“制肘” ,缺乏强制手段。基层安监部门是“末尾”领导分管,这是一个共性的问题。办事无权威、干事无地位,对于拒不履行安监部门整改意见书的行为,安监部门缺乏强制手段,往往只能请示领导督办,但最后的结果执行难到位,最后不了了之,造成许多处理整改意见无法落实,丧失安全监管的权威。

2、监管责任与权利不对称。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特别是在《安全生产 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关于安监部门的裁判员角色定位是非常明确的。问题是在实际工作中,安监部门尤其是最基层的安监部门,常常被当作过去计划经济下的企业主管部门来对待,常常把本来不该由安监部门承担的责任追究到安监部门头上。“出了事故安监部门总不能说没有责任吧!”——这种是非不分的观念存在于相当多人的头脑中,这是极不利于安监部门正确而有效地发挥其应有职能的。

工作责任大、权力小、风险大,监察人员几乎没有节假日, 哪有危险、有重大安全隐患就去那里,工作不分昼夜,既辛苦又危险,且安监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无体现。再者,面临的问责风险不断加大,前面要冲、后面还要随时被执行战场纪律,责任与权利严重不对等,导致工作出现无法完成、没法干现象。

三、对策建议

1、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意识。首先,要加强监管责任的考核力度,促使领导干部想安全、抓安全;其次,要强化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促使其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第三,要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离任安全生产工作审计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把领导干部提升使用与在任期间安全生产实绩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才能真正转变口头上强调重视安全、经济发展上不要安全这一现状。

2、安全投入必须以改善安全条件为根本。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是安监部门一家子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特别是人员、装备、技术、等等各方面的支撑。因此,结合当前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急需树立安全投入必须以安全为本的思想。避免做表面文章。在人员配备上单位“一把手”主抓安全生产,安监部门直接接受单位“一把手”的领导,基层安监部门要成为常规部门,人员固定,单列的专项资金要到位,有自己的开支预算和财务预算。

3、在落实责任追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确认违法者,依法确定责任追究对象。安监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存在着共同违法违规和不共同违法违规两种可能,不能一发生事故就认为安监部门一定有责任。安监部门如果违法违规,必须严肃追究,但追究责任的前提是分清责任,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辨别责任,依法予以追究。对安监部门的责任追究,要有利于促进安监部门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那种不以“分清责任”为前提的责任追究,那种以“发生了事故安监部门总不能说没有责任”为依据的责任追究,不仅没有说服力,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反而大大不利于安监部门积极履行其监督职能,其机制作用是导致监督者包庇被监督者,从而,导致监督职能的丧失。

    4、安全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律的权威,严格在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安全监管,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一是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安监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敢抓、敢管,不使违法人得利。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搞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二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载体,积极向领导、向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强化法律、法规意识,避免出现权大于法、权代替法的违法现象。  

5、安监人员必须以履行职责为己任。首要的是地方要理顺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方式、手段,提高综合监管部门的地位和权威,赋予综合监管部门对其它监管部门的督查权、问责权、追究权,避免“踢皮球”现象;其次,要建立监管人员考评与奖励制度,提升监管人员福利待遇。出台地方财政保障制度与法规,确保监管机构正常监管和执法费用,省、市也应出台执法监管人员交通、通讯、办案补贴,减轻安全监管人员负担,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消除其后顾之忧。第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大监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力度,在系统内树立投身安监、无怨无悔,营造一种人人敬业、人人主动、人人想干事、能干事的良好氛围,真正建立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为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安全奋斗终生的安监队伍。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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