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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
2025-10-02 04:41:1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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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的目标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

经济法与的经济行为存在着天然的耦合性,因此经济法视域中的经济行为必然被赋予经济法的特殊意义。同时,经济法自身是一步具有高度回应性的法律,因此,在借鉴西方经济立法的同时,必须参照我国特定的社会现实,并对我国经济行为规范的宗旨进行本土化的改造。

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经济法内部各部门法的分工与民(商)法、行划分等一系列基本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法作为调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手段,二者是不可或缺的,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当然,它们在产生顺序、解决问题、功能作用、调整性质、调整原则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宏观法优先于市场规制法产生。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为宏观法的优先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迄今为止,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管理、组织、参与经济是其最基本、最经常的任务。在高度公有制的经济中,利益彼此的市场主体是不存在的,社会主义企业之间存在的是劳动竞争,而不是利润竞争。所以,由无利润竞争引发的市场失灵是不存在的,市场规制法也就缺乏其产生的必要条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逐步恢复,竞争逐渐展开,欺行霸市、假冒伪劣、地方保护主义等大量垄断行为、侵犯消费者的行为涌现出来,市场规制的诞生成为客观要求。

解决的问题不同。现代各国的经济实践,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经历充分证明,对企业、社会经济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往往会造成效率低下的结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是各国的最佳选择,宏观法就是实现适度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自发调节社会经济,其高效率毋庸置疑。然而,我们也看到,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竞争者必然会千方百计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甚至不惜以结成垄断联盟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其他竞争者的自竞争。如此而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受到,市场配置资源违背最优原则,“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规制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排除干扰因素,保证市场正常运转,防止“市场失灵”。

  功能作用,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干预市场,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国家按有利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生活、讲求效益、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商品市场,对自发形成的市场要加强管理;对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等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对于已进入市场者设置的市场进入壁垒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剔除,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设定公平交易规则,对于违反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逐出市场,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宏观法的作用在于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投资、金融、税收、交通、电信、劳动、自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领域管理与自己具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调整性质,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是国家行为。市场规制法律的立法权属于全国常委会,其执行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性质是国家行为。宏观法的调整性质是行为。我国宏观法律就是规范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固定资产管理、外贸等方面具体参与引导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宏观法调整性质是行为。

  调整原则,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原则是效率优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制法体现、认可和保障个体权利,维护个体合法的营利活动,使社会关系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作为主体的人和组织的空前的创造力和活力。此外,市场规制法还通过对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的确认、规范和保障,打击假冒伪劣、违反合同、侵犯其它经营者、生产者合法权益的活动,使市场主体能够在可靠和有保障的环境中放心生产经营,把提高效率置于首位。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大量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和加剧,如工农“剪刀差”问题,东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问题,个人收入悬殊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阻碍因素,从全局和长远考虑实现社会公平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宏观法的调整原则就是公平至上,实现社会公正。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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