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具体包括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各类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网上银行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罚则规定。
第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做到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逐级审批、台帐登记、权限操作。
第五条 公司资财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自行开立银行账户,但须到资财部备案,分公司具有财务核算职能的部门主要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只能开设一个经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经营活动的资金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本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 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过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九条 各单位可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更新改造资金。
第十条 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时,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可开设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公司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十二条 各所属单位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银行账户,被视作“账外账户”管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三条 各机构选择开设各类的银行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公司开户银行的要求,并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安排、兼顾全局的原则。各分支机构选择新的开户银行原则上必须由总公司统筹安排,兼顾全局,由资财部根据公司与各大银行的合作情况选择确定;
2、有利于业务发展的原则。开户银行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业务发展需要,优先选择与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一定业务量的银行,以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3、谨慎选择原则。优先选择规模较大、资信良好的国有控股银行或全国性商业银行,谨慎选择商城市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在信用合作银行开户。
4、安全性原则。应选择距公司职场较近、交通方便、安全措施良好的银行。
第十四条 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审批制。银行账户开立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分公司因业务需要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向公司资财部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资料证明清单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公司资财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业务性质,就其开户提出初审意见;
3、开户申请经公司资财部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4、分公司根据开户审批单安排有关人员在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5、公司资财部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特别是临时账户,应在银行账户开立批复中注明该银行账户的使用日期。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自行开立银行账户,但需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资财部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逐级上报、集中审批备案”的原则,各子公司、分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设需按规定报公司资财部审批、备案,不得擅自开设账户、不得隐瞒不报。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第十七条 所属各分公司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变更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1、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4、原审批账户的使用用途发生变化的;
5、其他按规定需上报的变更事项。
第十 所属各子公司发生银行账户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资财部备案。
第十九条 所属各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经公司审批、备案后,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条 所属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清理不经常使用的且资金余额不多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重复开户的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因监管部门、国家机关或违反规定被强行销户的,可直接办理销户手续,但必须作为重大财务事项及时将销户信息和情况说明逐级上报公司资财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所属各单位变更或撤销账户后,将变更或撤销的资料凭证归档保存。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正确核算账户资金。各类支出账户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和串户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每月月终应及时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将两者余额调节相符,做到月结月清。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详细记录每个账户的开户时间、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变更或撤销等信息,确保银行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银行印鉴卡、对帐单、账户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记录、票据盘点记录等资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六章 网上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网上银行账户实行专人管理,各级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确保网上银行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 网上银行账户资金划转必须经过授权操作。各级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经办、授权两级或经办、复核、授权三级操作每笔资金的划转。每一级人员分别配置一张操作卡(客户证书) ,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经办、复核或授权两张操作卡。
1 经办。 经办由资财部出纳人员担任, 持有经办操作卡, 可查询账户、对外付款、转帐的功能,经办人员资金划转权限为零。
2 复核。复核由资财部资会计人员担任,持有复核操作卡,可查询账户、50 万元(含 50万元)以下的复核支付。
3 授权。授权由资财部负责人及公司主要领导担任,持有授权操作卡,可查询账户、对外付款以及授权支付。
第二十九条 网上银行账户各级人员操作卡必须设置权限额度,各级人员必须在审核的权限范围以内操作,不得擅自超越权限。
第三十条 网上银行操作卡持有人必须加强安全保密意识,一人一卡、专人使用、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操作卡和密码,不得随意将操作卡和密码交给其他人使用,并定期更改密码。网上银行操作人员因岗位变动等必须将操作卡、密码进行交接。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构要建立操作卡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登记簿要详细记载操作卡启用时间、领用人姓名、证书 ID 名称、交接记录等信息。
第七章 禁止行为及罚则
第三十二条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资财部以外的其他部门开立、管理和操作银行账户;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私存、设置“小金库” ;
2、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相关信息资料;不按规定清理和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
3、截留、挪用收入资金;
4、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司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临时存款转为定期存款,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5、签发空头支票、印鉴不符、未经批准签发远期银行结算票据;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
6、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7、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资财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发现所属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协调,必要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裁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银行账户管理应建立检查制度,审计部负责检查所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公司按照考核制度,结合审计部的处罚意见查处所属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等监督检查机构在对所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公司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审计部除责令违规公司立即纠正外,应函告公司资财部门,由公司决定对违规公司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国家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对已开设的银行账户,要按照银行账户与结算的有制度规定加强管理,合规使用,定期检查,确保账户和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委托资财部负责解释。
附件1:
×× 集 团
银行账户备案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备案编号:
| 备案类型 | 新开立账户□ 变更账户□ 撤销账户□ | |||||||||||||
| 专项存款账户 | 保证金账户 | |||||||||||||
| 自筹□ | 贷款□ | 保函□ | 承兑□ | 外汇买卖□ | 其他□ | |||||||||
| 申请备案单位意见 |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公司公章 | |||||||||||
| 资财部意见 | ||||||||||||||
| 财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资财部公章 | ||||||||||||
附件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单位名称: | |||
| 账 号: | |||
| 开 户 行: | |||
| 项 目 | 金 额 | 项 目 | 金 额 |
| 银行对帐单余额 | 银行日记帐余额 | ||
| 加:我收银未收 | 加:银收我未收 | ||
| 减:我付银未付 | 减:银付我未付 | - | |
| 调节后余额: | 调节后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