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
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
(含危险性较大工程、预留洞口专项监理细则)
监理方针:
科学、公正、诚信、守法
严 格 监 理、热 情 服 务
管理模式:
| 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监理部
××××年××月××日
签 署 页
| 监理文件名称 | ××××工程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 (含危险性较大工程、预留洞口专项监理细则) |
| 总监理工程师 | ××× |
| 文件编制 | ××× |
| 编制日期 | ××××年××月××日 |
审 核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2安全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3安全监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
4安全监理方针及任务
5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6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7文明施工
8各专项工程针对性监理控制细则
9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监理措施汇总表
10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与安全有关的文件目录清单
××××工程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
1.1项目概述:
1.2项目特点:单体建筑多,立体交叉作业多、施工工艺多变,安全管理要求高。
1.3项目组织系统:
| 类 别 | 单位名称 | 备注 |
| 质量安全监督单位 | ||
| 建 设 单 位 | ||
| 设 计 单 位 | ||
| 勘 察 单 位 | ||
| 监 理 单 位 | ||
| 施工图审查单位 | ||
| 施 工 单 位 |
2.1与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地方规章制度等
2.2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2.3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方案
2.4安全监理规划(即安全监理方案)
3安全监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
详见安全监理规划(即安全监理方案)中监理人员岗位及职责
4安全监理方针及任务
4.1安全监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2安全监理任务为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理。
4.2.1安全管理监理------督促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4.2.2安全设施监理———对施工单位采用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
4.2.3安全技术监理———对施工中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控。
5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5.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5.1.1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5.1.2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或承诺)书,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5.1.3审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质(原件),并审核证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根据《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分包单位进场时,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5.1.4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1.4.1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按规定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
5.1.4.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5.1.4.3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必须符合“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第九~十五条规定摘录如下: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5.1.5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原件),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锅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机械工、起重机司机、塔吊司机、司索工、起重机械安拆工、指挥人员(起重信号工)、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资格证(原件)及考核合格证书,并审核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5.1.6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5.1.7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是否齐全,并检查相应记录。
5.1.8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情况
重点审查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是否齐全,教育人和被教育人签字是否符合要求。
要有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公司教育的内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项目经理部教育的内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班组教育的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检查总承包单位是否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5.1.9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职责、安全管理目标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⑵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⑶需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⑷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
⑸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道、电缆、线网等保护措施;
⑹现场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及管理制度;
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是否有针对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的应急救援体系;
⑻冬期、雨期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⑼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尘、防火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⑽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5.1.10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要点如下:
5.1.10.1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向现场监理机构办理报审。
5.1.10.2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安全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⑵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⑶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⑷起重吊装工程
⑸脚手架工程:①、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③、悬挑式脚手架;④、门型脚手架;⑤、挂脚手架;⑥、吊篮脚手架;⑦、卸料平台。
⑹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拆除、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⑺临时用电系统;
⑻大型机具安装和拆除。
⑼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①、建筑幕墙的安装;②、预应力结构张拉;③、隧道工程施工;④、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⑤、特种设备施工;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⑦、6m以上的边坡施工;⑧、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⑨、港口工程、航道工程;⑩、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5.1.10.3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下列工程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⑴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⑵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⑶高大模板工程: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⑷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⑸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⑹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大爆破工程。
说明:合肥市建委“合建质安[2008]07号”文《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通知》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
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孔深大于25m或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悬挑脚手架;
7、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8、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同时“合建质安[2008]07号”文件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要求。
5.1.1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程序
⑴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对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
①程序性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编制人、审核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认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不符合程序的应予退回。
②符合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必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
③针对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部位、所处环境、施工管理模式、现场实际情况等,具有可操作性。
⑵经专(兼)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签写监理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加盖监理部公章。
⑶经审查如有不遵守程序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缺乏针对性的应予退回,通知其重新编写,或修改补充后再报审。
5.1.1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5.1.13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14核实建设单位按照建管部门要求和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情况。
5.2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有关安全的内容
5.2.1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时,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参加。
5.2.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汇报施工准备工作时,应包括现场安全生产的准备情况。
5.2.3总监理工程师可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理交底,可结合技术交底进行。
5.3安全监理交底说明
5.3.1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5.3.2参加安全监理交底的人员应包括:
⑴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
⑵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的监理人员。
5.3.3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⑴明确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⑵阐明合同约定的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⑶介绍施工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
⑷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⑸提出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要求。
5.3.4项目监理部编制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及时发出。
5.4开工条件审查应包含安全内容
项目监理部核查开工条件时,安全监理人员必须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是否达到开工条件,并提出审查意见供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开工报告时参考。
6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项目监理部必须加强对本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巡查、平行检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应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作业,以《工程安全隐患监理报告书》(AQJL-02表)(合肥市规定用《监理快报》表格)的形式加盖公司印章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项目监理部应将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管理情况作为《监理月报》的必报内容上报。
6.1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方法及要求
6.1.1日常巡查
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安全防护情况并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1.2安全检查
⑴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安全监理方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写入项目监理日志及相应检查记录表;
⑵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安全检查,并派人参加;
⑶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一般指针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方面,由安全监理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参加的专项检查,以达到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目的。
⑷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6.1.3监理例会
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例会上,应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检查上次例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监控的措施和施工部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6.1.4安全专题会议
⑴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应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⑵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⑶会议纪要应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6.1.5监理指令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4种形式。
⑴口头指令: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予以指出,监督其改正,并在监理日记中记录。
⑵工程联系单: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工程联系单》(C1表),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⑶监理通知:当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通知》(B1表),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监理通知》应抄送建设单位。
⑷工程暂停令: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B2表),暂停部分或全部正在施工的工程,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回复;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工程暂停令》应抄报建设单位。
6.1.6监理报告
⑴项目监理部应每月总结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理月报(AQJL-01表),向建设单位报告;
⑵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安全隐患《工程暂停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⑶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报告;必要时应填写《工程安全隐患监理报告书》(AQJL-02表),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⑷在安全监理工作中,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发出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编写书面安全监理专题报告,交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6.2.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并将检查情况记入项目监理日志。
●每天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抽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6.2.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6.2.3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6.2.4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6.2.5监督施工单位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查施工单位对现场的防洪、防雷、防滑坡、坠落物等的有效控制,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
6.2.6督促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
6.2.7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分阶段的自查自评工作。
6.2.8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正确使用,及时投入并必须用于安全措施上。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该费用的或挪作他用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部(建办[2005]号)文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6.2.9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6.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
6.3.1项目监理部宜指派专人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实施旁站监理。
6.3.2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
6.3.3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检查项目和频率进行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监理员每日应重点进行巡视检查;监理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过程。
6.3.4监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督促整改,必要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6.4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理
6.4.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前,监理人员应核查拆装单位的企业资质、租赁合同、设备的合格证、设备的定期检查报告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监理人员应检查其是否编制了专项拆除方案;安装完毕后监理人员应核查施工单位的安装验收手续。
6.4.2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手续。
6.4.3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现场模板支撑体系的验收,对工具式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基坑支护等安全设施的验收资料及实物进行检查。
6.4.4对手续不完备的机械、设备及设施不准投入使用。
6.4.5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的报审程序
⑴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手架等)报审验收程序:
①起重机械安装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②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对其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上签署意见;
③起重机械拆卸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拆卸。
⑵其他施工机械(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筑路机械等)报审核查程序: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其他施工机械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⑶安全设施验收审核程序:监理工程师应对落地式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钢管扣件式支撑体系的验收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6.5安全事故的处理 按公司《安全监理制度》(试行)第五十四条执行。
7文明施工
7.1工地围栏的设置。
(1)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m,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
(2)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m,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
7.2工地图牌的设置。图牌应设在大门进出口的醒目处。
(1)标牌:
1)施工单位及工地名牌(并附有监督电话);
2)工程概况牌;
3)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
4)防火须知牌;
5)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
6)工地管理人员名单牌;
7)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计数牌;
8)文明施工承诺牌;
9)环保措施承诺牌;
(2)二图:
1)施工现场平面图;
2)施工现场卫生包干图;
根据建设部建科[2008]116号《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公示。
根据合肥市合建质安[2008]7号《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制度,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工程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
7.3工地排水要求。
建设工程工地应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7.4工地其他临时设施的要求。
(1)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2)施工区域或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建筑材料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
(4)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7.5工地环境卫生。
(1)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
(2)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茶亭、更衣室和其他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的清扫制度。
7.6施工人员文明施工作业要求:
(1)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
(2)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投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器;
(3)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7.7对施工单位管理的要求: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的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2)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利用各种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
(4)确保施工现场四周设置围墙、围挡,统一、齐全、整洁、美观,无乱涂写、乱张贴。工程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5)工地整洁,出入运输工具干净;
(6)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施工,无噪音扰民现象;
(7)全体职工必须确保对“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活动的知晓率;
(8)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8各专项工程针对性监理控制细则
8.1安全管理检查要点:
8.1.1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制度、新进场工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的危害。
8.1.2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出入口、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出入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每个临时用电设施。
8.1.3持证上岗人员:塔吊司机、卷扬机操作人员、施工电梯司机、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电工、焊工。
8.1.4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距离;临时建筑应安全;不得用在建工程兼做宿舍;在市区施工应围档封闭;工地出入口应符合交通管理要求;施工可能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管道、高压线路的防范措施。
8.2基坑开挖与支护监理控制细则:
8.2.1基坑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审查。
8.2.2基坑施工方案须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
8.2.3深度超过2m的基坑,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上下基坑应设有专用通道或登高设施。
8.2.4地下水位较高的基坑应有降水措施。
8.2.5对地质较差、深度较大的基坑、坑壁支护应有专项方案或措施。
8.2.6对毗邻基坑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高压线路等应有防范措施。
8.2.7基坑上下周边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
8.2.8未经验算或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在坑边堆土、存放材料或机械设备,通行车辆。
8.2.9进场施工机械应经查验,司机须持证上岗,作业区应设警示标志。
8.2.10土方开挖
(1)所有施工机械进场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挖土机司机应持证上岗;
(3)当机械挖土与人工挖土(清理、修坡)配合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必须进入时,应停机;
(4)挖土机作业位置的土质及支护条件,必须满足机械作业的荷载要求,机械应保持水平位置和足够的工作面;
(5)挖土程序必须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并不得超挖。
8.2.11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基坑支护变形(包括支护体系的变形和坑外地表的变形)进行监测。同时应对基坑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沉降观测。对所有的深基坑工程,必须编制变形监测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进行全过程的观测,检测数据要及时与设计文件要求比对,若变形值超过设计预警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调整方案,必要时应启动应急抢险预案,杜绝重大险情的发生。
8.2.12基坑工程施工的作业环境:
(1)人员作业必须有安全立足点;
(2)交叉作业、多层作业上下应设置隔离层;
(3)光线不足的场所应设置足够的照明;
(4)电器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5)当支撑采用钢筋混凝土且用土模施工时,应检查挖土时支撑掏空后底模是否仍浮粘在支撑底面,若浮粘有底模等杂物必须采取措施清除。
8.2.13(合肥市规定——合建质安[2007]35号)深基坑支护时严格控制预应力锚杆和土钉墙支护体系的应用。如果待建深基坑工程的场地内有淤泥、强风化岩层、丰富地表水、相邻建(构)筑物、地上(下)管杆线安全距离过近等危及安全的因素时,严禁使用土钉墙作为主要支护体系,必须使用桩锚或其他可靠度更高的体系,预应力锚杆和土钉墙只能作为辅助支护。
具体要求见合建质安[2007]35号《关于加强合肥市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8.2.14深基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汇总施工技术资料,监理单位提交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专项评估报告。
8.2.15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专项验收,并及时通知市质安监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8.3脚手架工程监理控制细则:
脚手架施工必须有脚手架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搭前进行交底,搭后组织验收。
8.3.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8.3.1.1脚手架的显著位置是否固定有“验收合格牌”。
8.3.1.2基础是否夯实、平整无积水,底座下应垫统长厚度大于等于50的木板或槽钢,底座是否移动,立杆是否悬空。
8.3.1.3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是否符合要求。
8.3.1.3.1杆件设置要求:
1)立杆纵距(无计算时,按下面要求确定)
搭设高度在30m以下时,采用单立杆,立杆纵距为1.8m;
搭设高度在30~50m时
当采用单立杆:搭设高度为30~40m时,立杆纵距为1.5m;
搭设高度为40~50m时,立杆纵距为1.0m;
当采用双立杆:立杆纵距为1.8m
(自立杆顶部算起,往下30m范围内可用单根钢管,再往下至地面部分,里外立杆均为双根钢管,顺纵墙并列组成,并用扣件紧固);
搭设高度超过50m时,不能采用落地脚手架,应采用其他形式。
2)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在双排脚手架中,横向水平杆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不应大于0.4倍立杆纵距,且不应大于500mm。
4)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5)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搭设要求,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上栏杆上皮高度为1.2m;
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8.3.1.3.2杆件的连接要求:
1)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在同步内。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小于100mm.
2)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的接头不宜在同步或同跨内。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于距离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cm。
8.3.1.3.3连墙件的要求:
1)连墙件布置的最大间距(双排,高度小于等于50cm)
竖向间距:2倍步距
水平间距:3倍立杆纵距
2)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3)对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
8.3.1.3.4支撑的要求:
1)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力撑与横向斜撑,每道剪力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力墙,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力撑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大于15m。
3)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力撑。
4)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
8.3.1.3.5门洞桁架的要求:
1)双排脚手架门洞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桁架结构型式,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2)双排脚手架门洞处的空间桁架,除下弦平面外,应在其余5个平面内的节间设置一根斜腹杆。
3)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口1~2步。
4)门洞桁架伸出上、下杆的杆件端头,均应增设一个防滑扣件,该扣件宜紧靠主节点处的扣件。
8.3.1.4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8.3.1.5扣件螺栓是否松动(采用扭力板手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检查)。
8.3.1.6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并严密)。
8.3.1.7当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200mm时,应自上而下做到每4步一隔离。隔离设施要牢固可靠。
8.3.1.8是否超载:
结构与装饰脚手架作业层的施工均布活荷载的允许值(设计有规定的除外)。
结构脚手架:均布活荷载3kN/m2,可考虑2步同时作业;
装饰脚手架:均布活荷载2kN/m2,可考虑3步同时作业。
8.3.1.9不得将模板支架,揽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8.3.1.10施工过程中,若脚手架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按8.3.1.3.3中第4)条和8.3.1.3.4第4)条的要求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8.3.1.1.高层建筑人货两用电梯旁的通道若采用落地扣件钢管架体时,应检查是否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计算),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搭设是否符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8.3.2附着升降脚手架:
具体要求见建设部建建〔2000〕230 号《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8.3.2.1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升降前必须进行以下检查。
(1)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附着支承对其附加荷载的要求;
(2)全部附着支承点的安装符合设计规定,严禁少装附着固定连接螺栓和使用不合格螺栓;
(3)各项安全保险装置(防倾装置、防坠装置、同步及荷载控制系统)全部检验合格;
(4)电源、电缆及控制柜等的设置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的有关规定;
(5)升降动力设备工作正常;
(6)同步及荷载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试运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7)架体结构中采用普通脚手架杆件搭设的部分,其搭设质量达到要求;
(8)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架体外侧密目安全网、架体底层脚手板铺设严密,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搭杆和挡脚板等)齐全并符合设计要求;
(9)各岗位施工人员已落实;
(10)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区域应有防雷措施;
(11)附着升降脚手架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及照明设施;
(12)同时使用的升降动力设备,同步与荷载控制系统及防坠装置等专项设备应分别采用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13)动力设备、控制设备,防坠装置等应有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14)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8.3.2.2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可作为升降时旁站监理要点):
(1)严格执行升降作业的程序规定和技术要求;
(2)严格控制并确保架件上荷载符合设计规定;
(3)所有妨得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
(4)所有升降作业要求解除的约束必须拆开;
(5)严禁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
(6)应设置安全警戒线,正在升降的脚手架下部严禁人员进入,并设专人负责监护;
(7)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同步性,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8)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
(9)附着升降脚手架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
8.3.2.3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索);
(3)在架体上推车;
(4)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接件;
(5)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措施;
(6)起吊物体碰撞或扯动架件;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使用中的物料平台与架体仍连接在一起;
(9)其他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8.3.3悬挑式脚手架:
(1)架体醒目处应悬挂验收后合格牌、限载牌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牌;
(2)悬挑梁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3)外挑杆件与建筑结构连接牢固;
(4)立杆底部固定牢固;
(5)架体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与建筑结构拉结;
(6)脚手板铺设严密;
(7)脚手架荷载符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8)脚手架底部有防止人和物体坠落的全封闭措施;
(9)脚手架外侧挂密目式安全网并严密。
(10)除上述九条,还应符合司技文[2007]23号文件要求(关于转发“合质安[2007]0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脚手架工程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合建管安监[2006]1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脚手架工程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8.4钢管扣件现浇水平构件模板支撑系统监理控制细则:
8.4.1支撑高度小于等于4m,最大竖向荷载标准值小于等于10kN/m2的支撑系统。
(1)检查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计算),并附有支撑系统的平面图(包括立杆的平面布置。纵横向水平杆的布置)、立面图(外括上道水平杆、中间水平杆及扫地杆的位置)和细部构造大样图。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检查钢管的质量:
1)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
2)钢管外观质量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等质量缺陷;
3)抽查钢管的壁厚是否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的壁厚一致,允许偏差小于等于10%;
4)钢管必须作防绣处理。
(3)检查扣件的质量:
1)扣件必须是可锻铸造的紧固扣件,并具有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质量证明资料;
2)扣件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4)检查支撑系统范围内地基基础及立杆底部的底座和垫板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地面排水是否良好,底座或垫板有无松动、滑动。
(5)检查立杆(包括梁下立杆)的间距、排列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其纵横向允许偏差为±50mm。立杆垂直度,其允许偏差为3‰ 。
(6)检查纵、横向水平杆的安装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7)检查纵、横向竖向剪刀撑的设置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规范要求:满堂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竖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8)抽查扣件拧紧力矩,用扭力扳手(扭力矩为40N/m)检查应复核下表要求:
| 安装扣件数量 | 抽检数 | 允许不合格数 |
| 51~90 | 5 | 0 |
| 91~150 | 8 | 1 |
| 151~280 | 13 | 1 |
| 281~500 | 20 | 2 |
| 500~1200 | 32 | 3 |
| 1201~3200 | 50 | 5 |
(10)模板拆除时,应检查:
1)结构的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要求(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3.1条);
2)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施工单位对拆除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在拆除区域内应设置安全警戒线;
4)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差不应大于2步;
5)拆除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进行监护。
8.4.2支撑高度大于4m小于30m,最大竖向荷载标准值大于10kN/m2,的支撑系统;
该类支撑系统除按1.中(1)~(10)内容检查外,尚应检查水平剪力撑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
(规范要求: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下向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力撑)
8.4.3高大模板支撑工程监理控制细则:
(合肥市执行“合建质安[2008]08号”《关于加强合肥市高大模板支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
高大模板支撑工程指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搭设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工程。
8.4.3.1施工单位在高大模板支撑工程搭设前,应认真编写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总工审核并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将经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和高大模板支撑工程登记表报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8.4.3.2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内容包括:地基处理、模板和支撑工程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支撑工程搭设详图和构造要求、混凝土浇筑方案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施工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评审。
8.4.3.3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编,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原则上不得调整施工方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4.3.4建设单位应从合肥市高支模专家库中选定评审专家,总人数不少于5人。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评审组降低原设计、施工安全标准。
8.4.3.5高大模板支撑工程使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应有产品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复测报告,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弯曲、压扁、锈蚀严重及打孔的钢管不得使用。钢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现场制作的钢构件应有相关主材,焊缝质量及连接件的合格证明文件。
(2)、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复测测报告和产品标识,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3)、扣件检测应随机抽样,抽检的数量为10%,重点检查扣件拧紧扭力矩,不合格率超过抽检数量10%的应全面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8.4.3.6高大模板支撑工程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支设立杆的地基应平整坚实无杂物,确保排水畅通,不得积水。当立杆落在地面时,须增设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砼垫层;当立杆落在楼面时,楼面下应采取可靠的支顶措施。
(2)、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底座宜采用长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50mm、厚度不小于8mm的钢板和钢管套管焊接组成。底座下应设置长度不少于2跨、宽度不小于150mm、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或12~16号槽钢。立杆接长必须对接,严禁搭接。立杆步距不应超过1.5m,间距不超过0.8m。模板支撑工程杆件严禁与外脚手架、卸料平台等相连。
(3)、架体必须连续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和剪刀撑,架体四周与既有建筑构件应形成可靠连接,如周边无既有建筑构件,可采用格构柱法或其他有效方法以提高整个支撑工程的稳定性。
8.4.3.6高大模板支撑工程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管理人员和搭设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对施工详图进行说明,并做好书面交底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应检查立杆地基、钢管、扣件等是否符合方案要求,未经监理人员同意不得搭设。
8.4.3.7高大模板支撑工程搭设应在专职技术员指导和专职安全员监督下实施,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监控,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相应的旁站记录、监理日记。
8.4.3.8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时要严格执行施工专项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搭设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支撑工程搭设完毕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验收标准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2002)以及规定的分项检查验收表执行。(1)项目监理机构对验收资料全面核查。(2)现场检查立杆间距、立杆垂直度、扣件拧紧度,扫地杆设置,钢门架及钢管拉结点设置,立杆搭设方式纵、横向水平杆设置,剪刀撑纵、横向及水平加强层设置等全面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签署分项验收表。
8.4.3.9监理单位根据批准的方案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混凝土浇筑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复验,未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不得浇筑混凝土。
8.4.3.10监督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混凝土的浇筑顺序,控制模板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载,进行分层浇捣。采用泵送混凝土时,不得将泵管固定在支撑系统上,泵管出口距浇注工作面不大于20cm,以减少对支撑系统的冲击。
8.4.3.11在浇捣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对支撑系统进行监测,一旦发现支撑系统有变形、松动等异常现象,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不得侥幸蛮干,确保施工安全。
8.4.3.12高大模板支撑工程拆除前,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要求,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拆除。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拆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拆除方案要求自上而下逐步拆除。严禁高空抛掷。
8.4.3.13监理单位在对高大模板支撑工程搭设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安排专职监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主要检查:(1)施工单位专职安全人员是否到位。(2)脚手架搭设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3)支撑搭设工艺是否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4)施工过程是否违章作业。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经审批的方案搭设的,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书面报告。(5)监理机构配备力矩板手,定期或不定期对螺栓紧固据力矩进行检验,扭力矩不符合要求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8.5卸料平台(悬挑式或落地式)监理控制细则
8.5.1落地式卸料平台的巡视检查内容:
(1)是否单独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计算),并附有平面布置图、立面图、连墙件布置图及细部构造大样图。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落地式卸料平台的搭设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包括立杆距离、水平杆和剪力撑的设置、连墙件的布置等);
(3)落地式卸料平台是否自成受力系统,禁止与脚手架连接;
(4)底部是否竖实平整,有排水措施;
(5)卸料平台作业面是否按方案要求铺板严密,不留孔隙;
(6)卸料平台作业面四周是否有防护,且严密、牢靠、安全;
(7)卸料平台架体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
(8)卸料平台的显著位置是否有“限定荷载”的标志牌;
(9)卸料平台上的堆载有无超载;
(10)落地式卸料平台每升高一次是否经过再验收,并合格(检查验收记录)。
8.5.2悬挑式卸料平台的巡视检查内容:
(1)是否单独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计算),并附有施工图。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卸料平台的搁置点和上部拉结点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平台搁置处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牢固;
(3)斜拉钢丝绳是否设置了一道受力绳和一道保险绳。钢丝绳的接头采用绳卡时不得少于4个,间距为10~12cm,并设安全弯;
(4)卸料平台的三侧面是否设置不低于1.2m高的栏板;
(5)卸料平台的显著位置是否挂有“限定荷载”标志牌;
(6)卸料平台的堆载有无超载;
(7)卸料平台每移位一次是否重新验收(查看验收记录)。
合肥市合建质安监[2008]15号对卸料平台另有明文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
1、悬挑式卸料平台应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中“悬挑式钢平台”进行设计计算并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签字。悬挑式卸料平台的设计计算、制作图纸、安装吊运以及日常使用等都应编入方案之中。
2、严禁使用钢管悬挑式平台,必须以型钢作主、次梁;上铺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以螺栓与型钢相固定,或上铺4mm厚花纹钢板,并与型钢焊接固定。
3、平台的搁支点和上部拉节点,必须牢固固定于建筑结构上,严禁设置在脚手架等设施上;主梁应伸至建筑物内,在与建筑物搁支点处下端必须设置防止料台水平向内(建筑物方向)位移的构造措施。在主梁的尾端必须设置光圆钢筋锚固筋或专用螺栓(由计算确定,不宜不小于φ20)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4、平台两边各设前后两道斜拉钢丝绳,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钢丝绳分别拉接在4个拉节点上,与平台形成的夹角应不小于45°;选用的钢丝绳应根据平台的载重量进行设计计算,且每组钢丝绳设置的绳卡应不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处围系钢丝绳应加衬软垫物。
5、平台上应设置四个吊环,应采用R235钢制作,严禁使用螺纹钢。吊装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用吊钩直接钩挂吊环。
6、平台左右两侧必须分别在500~600mm和1200mm高处设置防护栏杆,并在栏杆内侧用薄钢板或木板封闭严密。端部可装设内开式活动防护门,内侧用薄钢板封闭。
7、平台安装调整完毕后,应由监理、施工企业组织进行检查验收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8、平台上应在明显位置悬挂限荷标牌。平台上操作人员和物料的总重,严禁超过设计容许使用荷载。
9、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特别是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的,应及时予以更换;焊缝脱焊、铺板不牢应及时修复。
二、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楼层卸料平台:
1、楼层卸料平台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进行落地和悬挑的设计计算,并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签字。对于落地楼层卸料平台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的,应和设备一样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楼层卸料平台严禁与脚手架等设施相连,并层层单独设置刚性连墙件。
3、悬挑式楼层卸料平台,悬挑梁必须采用型钢伸至建筑物内,且必须在尾端设置光圆钢筋锚固筋或专用螺栓(由计算确定,不宜不小于φ20)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
4、楼层卸料平台严禁与脚手架等设施相连接,且应在明显位置悬挂限荷标牌。
5、平台两侧必须分别在500~600mm和1200mm高处设置防护栏杆,并采用密目安全网或竹笆、木板等进行封闭。
6、平台上铺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且必须固定牢固。
7、平台铺板与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吊笼(篮)水平间距离应为50mm~120mm。
8、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吊笼(篮)接口处必须设置定型化、工具化的内开防护门。对人货电梯安全防护门的设置统一安装高度为1800mm,底部距料台铺板垂直间距不大于200mm,并用钢板网封闭,插销安装在吊笼一侧,在插销空隙处加焊钢板。确保人货电梯楼层卸料平台安全防护门统一由吊笼内司机开闭,料台上作业人员无法随意打开。
8.6"三宝"、"四口"及“五临边”防护监理控制细则:
“三宝”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各种洞口;
“五临边”指基坑周边、楼面周边、屋檐边、阳台边、通道两侧边。
8.6.1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2m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8.6.2通道及出入口上有防护棚。
8.6.3“洞口”、“临边”巡视检查内容。
8.6.3.1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8.6.3.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10m设一道安全网。
8.6.3.3楼面预留洞:
(1)洞口边长为25~50cm 的,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
(2)洞口边长为50~150cm的,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络,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3)洞口边长在150cm以上的,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8.6.3.4墙面的竖向洞口:
(1)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2)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8.6.3.5所有临边(无外脚手架)均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搭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面高度为0.5~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2)栏杆柱必须固定牢(按有关方案规定设置);
(3)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
合肥市合建质安监[2008]36号对预留洞口安全防护另有明文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预留洞口安全防护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预留洞口防护责任制,开展预留洞口专项安全教育。
项目部要明确预留洞口防护责任人,专职安全员每天要全数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施工企业要根据《合肥市建筑工程预留洞口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立即开展预留洞口防护专项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预留洞口无防护或防护不牢、不严的,要及时组织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果断责令在暂停施工,同时上报我站。各施工单位应将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二)于11月15日前上报我站综合科。
2、监理单位要加强预留洞口安全防护措施的审查,编制洞口防护安全监理细则;确定专人每天对预留洞口防护进行全数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对无防护或不按标准设置,要及时给予制止,对拒不整改的要责令暂停施工,同时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
3、预留洞口防护设施要临时拆除或变动的,需经项目专职安全员签字认可后办理防护设施变更手续,并做好应对措施;安全施工恢复后必须经专职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安装过程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安全协议,做好电梯井防护交接验收工作,并形成文字记录,明确每个电梯井的安全防护责任。
4、合肥市建筑工程预留洞口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4.1板与墙洞口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4.1.1板与墙洞口立面门或平面板均应刷黄黑相间的警示色,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施工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措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均应设置警示灯。
4.1.2楼板、屋面和平台等平面上短边尺寸大于25mm但小于250m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覆盖,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3楼板面等处边长大于250mm的洞口,应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直径不小于6mm的钢筋(或楼板分布筋)形成防护网,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0mm,并在其上方满铺竹笆或脚手板;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还必须设防护栏杆并用密目网封挡。垃圾井道和烟道、管道井等,在砌筑或安装前应严格按照预留洞口作防护,施工时需要切断钢筋防护时,应加设明显标志。
4.1.4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是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的安全门,门扇网格的横向间距不大于150m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
4.1.5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固定栏杆或其他措施防止意外坠落。
4.2电梯口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4.2.1在电梯井口处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4.2.2电梯井口应用固定栅门,固定栅门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其高度在1.5m至1.8m范围内,并刷黄黑相间的警示色(见附件三)。
4.2.3电梯井口宜在每层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直径不小于6mm的钢筋(或楼板分布筋)形成防护网,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0mm,并在其上方满铺竹笆或脚手板;或在正负零层楼面设置首道安全网,上部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平网。安装、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8.7塔吊安全监理控制细则:
8.7.1安装前
8.7.1.1塔吊是否满足市场准人条件。(查注册登记号)
⑴塔吊达到报废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禁止使用;
⑵塔吊属于落后淘汰的产品应禁止使用。
8.7.1.2安拆单位及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并持证上岗。(查资料)
⑴安拆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⑵安拆人员应具备安拆资格并持证上岗。
8.7.1.3安拆方案是否制定。(查资料核对现场)
⑴是否有针对性的安拆方案,并经使用单位总工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
⑵基础定位是否合理:
①基础是否设在基础边坡上等危险部位;
②防外电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回转半径内有高压线的严禁无防护作业;
③防碰撞措施是否合理:任何两台塔吊之间距离是否大于2米,严禁塔吊起重臂直接碰撞对方塔吊标准节,多塔作业回转半径内有障碍物与塔吊干涉的塔机是否有经审批的防碰撞措施。
8.7.2安拆过程
8.7.2.1履行安拆告知手续,未经告知决不允许私自进行安拆。(查资料)
8.7.2.2安装前基础砼强度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值,基础隐蔽验收是否履行,地基承载力是否符合说明书要求,并有相关部门审查验收报告。(查资料)
8.7.2.3现场安拆单位与安拆人员资质、资格等是否与告知手续相符。(查资料现场核对)
8.7.2.4现场安全保护工作及相关人员是否到位,是否进行交底。(查资料核对现场)
⑴安拆单位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责;
⑵安拆现场是否设置警戒区,并由专人负责安保工作;
⑶安拆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⑷施工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是否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理;
⑸安拆程序是否符合安拆方案及说明书要求。
8.7.3使用过程
8.7.3.1是否经检验检测、联合验收合格;(查资料)
8.7.3.2显著位置应固定有“机械安装验收合格证”、“验收合格牌”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牌”等
8.7.3.3塔吊基础排水是否畅通;(查现场)
8.7.3.4现场操作司机、指挥是否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是否落实,能否做到专人专机,并有交记录;(查资料核对人员)
8.7.3.5多塔作业防碰撞、外电防护等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多头指挥,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塔吊与建筑物、塔吊与架空线路之间必须符合安全距离。(查现场)
8.7.3.6施工、租赁、监理等单位是否对塔吊进行定期检查,并有检查、维护保养记录;(查资料)
8.7.3.7对塔吊实体方面应重点查:力矩限位、超高限位、变幅限位、回转限位、吊钩保险、钢丝绳卷桶及小车断绳等保险装置、附墙装置、连接紧固件螺栓销轴、及主要受力构件是否变形开裂、焊接部位是否脱焊、钢丝绳断丝断股是否达到报废标准等重大安全隐患;(查现场)具体如下:
⑴塔吊必须设力矩器和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防止超载或超高等带来危险,甚至造成塔吊倾覆;
⑵力矩器、限位器必须性能良好,有质量保证书,并且应每周进行一次检查。
⑶塔吊的吊钩、卷扬机滚筒必须设保险装置,上人爬梯应设护圈。
⑷塔吊应设置附墙装置,具体设置方法为:第一道距离地面25-30m。附墙必须与建筑物连成一体,采用穿墙螺栓;
⑸高塔指挥应用旗语或对讲机,不能只用哨声。
8.7.3.8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有附墙、顶升等相关告知文件及交底记录,特别是附墙是否存在擅自接长或私自制作等违规情况。(查资料核对现场)
8.7.4重物吊挂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
(1)用吊钩直接吊挂重物;
(2)起吊短碎物料时,不用足够强度的网、袋包装,而直接捆扎起吊;
(3)起吊细长物料时,物料未捆扎两处,未用两个吊点起吊;
(4)吊运悬挂不稳的重物。
8.7.5遵守十不吊:
(1)斜吊不吊;
(2)起重量不明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钩上站人或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埋压地下得构件情况不明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6级以上强风、雷雨、大雾天气影响施工安全不吊。
8.7.6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施工警戒区域,按规定进行清场,加强现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起升或下降重物时,重物下方禁止有人通行或停留。
8.8人货两用电梯安全监理控制细则:
1.设备须经有法定检测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准用手续和产品备案。显著位置是否固定有“机械安装验收合格证”、“验收合格牌”、“安全操作规程牌”、“限载牌”等。
2.施工电梯装拆应有专项方案,须使用专业安装人员装拆。
3.检查人货两用电梯安全期的检验周期及报废期限。
4.人货两用电梯检修时应急扶梯每个梯笼中应有一个。
5.人货两用电梯司机是否持证上岗。
6.使用中必须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7.电梯底层四周设置防护围网,底层出入口上部应搭设防护棚。
(防护棚宽度大于两梯笼最外部尺寸,长度:架高小于等于30m时应大于3m,30~150m时应大于5m。应采两层竹笆,上下层竹笆的间距不小于600mm)。
8.楼层安全门是否按规定设置并完好,且按规定使用。
9.设备与楼层间的通道两边的防护及挡脚板是否完好。
10.电梯操作室与各楼层须设置信号联系装置,检查设备与楼层间的通讯装置是否有效。
11.电梯吊箱超高限位器有效、可靠、严禁超重运载。
12.在避雷保护范围外,应设避雷装置。
说明:合肥市对人货电梯的管理有规定,详见“合建质安[2007]2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有关规定。
8.9物料提升机(井字架)安全监理控制细则:
1.经有法定检测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准用手续和产品备案。
2.架高20m以内设一组揽风绳,20~30m设二组揽风绳。揽风绳必须使用钢丝绳,不得使用Φ6圆钢。
3.机械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进料口的安全防护棚是否符合要求。(防护棚标准同“人货电梯”第7条)
5.楼层通道口的安全门是否按规定设置并完好,且按规定使用。
6.井架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7.提升机的天梁应使用型钢,宜选用两根槽钢,其截面高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2根14。
8.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直径的2倍,卷筒边缘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防护装置。
9.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应少于3圈。钢丝绳磨损不得超过报废标准。
10.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卷扬机应有操作棚。
11.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的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滑轮,并用地锚、钢丝绳栓牢。
12.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或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
13.井架的安全防护装置(吊篮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吊篮安全门、上极限限位器、信号装置、架体防护网等)是否齐全、有效。
14.装有摇臂杆的把杆顶部不得高出架体,应安装保险钢丝绳,吊钩应设置超高限位,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重量。
15.严禁超载使用。严禁人员攀登、穿越井架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16.架体应有避雷装置。
8.10施工机具的安全监理控制细则:
8.10.1平刨:
(1)平刨安装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平刨护手装置应有效(即发生意外,不会造成手部被刨刀伤害);
(3)平刨的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
(4)明路的机械转动部位应有牢固、适用的防护罩;
(5)平刨不使用时(无人操作),应拉闸切断电源;
(6)严禁使用多功能平刨(即平刨、电锯、打眼三种功能合置在一台机械上,开机后同时转动)。
8.10.2圆盘电锯:
(1)电锯安装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锯盘的上方应安装防护罩;
(3)锯盘的前方应安装分料口(劈刀);
(4)锯盘的后方应设置防护挡板安全装置;
(5)明露的机械转动部位应有牢固、适用的防护罩;
(6)操作平台要稳固,锯片不得连续缺齿和缺齿太多,螺丝帽要上紧。圆锯应有防护罩,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应使用点动开关;
(7)操作人应站在锯片一侧,禁止站在与锯片同一直线上,手臂不得跨越锯片操作;
(8)进料必须紧贴靠山,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应慢推,接料要待料出锯片15cm,不得用手硬拉;
(9)加工旧料时,须先清除铁钉、水泥浆、泥砂等;
(10)锯短料时应用推棍,接料使用刨钩。禁止锯超过圆锯半径的木料;
(11)锯片未停稳前不许用手触动,也不要用力猛推木料的方法强迫锯片停转;
(12)设备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
(13)圆盘电锯不使用时(无人操作),应拉闸切断电源。
8.10.3手持电动工具:
(1)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金属外壳)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应装漏电保护器(30mA×0.1s);
(2)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作业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3)使用前要先检查电源绝缘是否良好,有无破损,电线须架空,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使用时要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4)按铭牌规定,正确使用手电钻,发现有漏电现象或电动机温度过高、转速突然变慢和有异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交电工检修;
(5)在高空作业时,应搭设脚手架,危险处作业要挂好安全带,工作中要注意前、后、左、右的操作条件,防止发生事故;
(6)向上钻孔时,只许用手或扛杆的办法顶托钻把,不许用头或肩扛等办法;
(7)电钻在转动中,只准用钻把对准孔位、禁止用手扶钻头对孔;
(8)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收好导线以备再用;
(9)手持电动工具自带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允许任意拆除或接长,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更换。
8.10.4钢筋机械:
(1)机械安装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现场机械安装应稳固,带有胶轮胎的机械应将轮胎拆下并垫离地面,保养好,按规定搭设操作平台、防护栏杆,保证进。出料安全,整机应搭设安全可靠的操作棚;
(3)机械安装或检修完毕,必须经试运转正常后,办理交签证手续后方准使用;
(4)设备的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一切机械、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必须接零、接地线,电阻不大于4欧,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有的设备接零有的设备接地;
(5)接新的用电规程JGJ46-2005规定,所有的施工机械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特别是移动型机具,不安装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
(6)实行一机一闸制,所有机械都应设的开关箱,箱内不得存放什物。开关距所控设备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7)机械操作人员要事先经过培训,三机操作工要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定机定人定责任制。
(8)冷拉场地应设置警戒区,设置防护栏及标志;冷拉作业应有明显的限位指示标记,钢丝绳应经封闭式导向滑轮与被拉钢筋方向成直角,防止断筋后伤人;
(9)对焊作业应有防止火花烫伤的措施;
(10)明露的机械传动部位应牢固、使用的防护罩;
8.10.5电焊机:
(1)电焊机进场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设备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3)电焊机应装二次侧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或装设触电保护装置;
(4)一次线的长度一般不超过3m,一次线外应穿管保护;
(5)焊把线长度一般不应超过30m,并不准有接头;
(6)电源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
(7)露天使用的焊机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且平整的地方,并有防雨措施。
8.10.6搅拌机:
(1)搅拌机进场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设备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
(3)搅拌机空载或满载运行时检查传动机构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磨损不超过规定,离合器、制动器灵敏可靠;
(4)自落式搅拌机出料时,操作手柄轮应有锁住保险装置;
(5)露天使用的搅拌机应有防雨棚;
(6)搅拌机上料斗应设保险挂钩,当停止作业或维修时,应将料斗挂牢;
(7)各传动部位都应装设护罩;
(8)固定式搅拌机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搅拌机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式撑架架牢,并垫上木板保持平稳。
8.10.7气瓶:
(1)各种气瓶应有标准色标。氧气瓶(无蓝色瓶、黑字)、乙炔瓶(白色瓶、红字)、氢气瓶(绿色瓶、红字)、液化石油气瓶(银灰色瓶、红字);
(2)不同类的气瓶,瓶与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当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3)乙炔瓶在使用或存放时不得平放;
(4)气瓶的存放应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集中存放处,不同类的气瓶存放应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存放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存放处有安全规定和标志,存放区应配备灭火器材。
班组使用过程中的零散存放,不能存放在住宿区和靠近油料、火源的地方。
(5)气瓶在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应随时检查防震圈的完好情况,同时为保护瓶阀,应装好防护帽(瓶帽)。
8.10.8翻斗车:
(1)机动翻斗车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
(2)翻斗车的制动装置应灵敏;
(3)翻斗车司机应持有合格证;
(4)翻斗车行车时,车上及斗内不准载人。司机不得违章行车。
8.10.9潜水泵:
(1)水泵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
(2)保护装置要灵敏;
(3)泵的使用要合理。泵应放在坚固的筐里置入水中,泵应直立放置。泵体不得陷入污泥或露出水面。
8.10.10打桩机:
(1)打桩机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准入证,进场安装后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并确认合格(查记录);
(2)打桩机应有超高安全限位装置,且灵敏可靠;
(3)打桩机行走路线的地面耐力不小于80KPa,并应平整压实,场地坡度不大于1%;
(4)打桩作业应有专项施工方案;
(5)打桩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8.11攀登与悬空作业安全监理控制细则: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1)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处作业;
(3)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
(4)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5)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6)悬空作业当无可靠的安全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8.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控制细则:
8.12.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遇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如下表。
| 外电线路电压 | 1KV以下 | 1~10KV | 35~110KV | 154~220KV | 330~500KV |
|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 4 | 6 | 8 | 10 | 15 |
(1)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们置及线路走向是否与“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一致;(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2)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是否与“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一致;
(3)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8.12.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互线制”,且使用五芯电缆。
8.12.4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置负荷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器(总配电箱或分配电箱中设置漏电保护器)。
8.12.5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持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8.12.6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8.12.7架空线路必须用绝缘导线,以绝缘子支承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8.12.8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8.12.9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8.12.10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1)配电箱应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
(2)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3)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地铜牌连接;
(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5)分配电箱应装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6)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7)开关箱中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8)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或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线。
(9)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持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0)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8.12.11照明:
(1)照明专用回路应有漏电保护;
(2)照明的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具材;
(3)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①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底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②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③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④使用行灯的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8.1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控制细则:
8.13.1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落实临时消防水源,或增设临时消防水箱,并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
8.13.2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并保持完好状态。灭火器具应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100m2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每30m2应配置两具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8.13.3现场动用明火(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等)必须经过审批,开具动火证;
三级动火作业的划分:
(1)一级动火
禁火区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的动火作业均属一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并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并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等属三级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施工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13.4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持证上岗。
8.13.5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8.13.6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的;
(2)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3)现场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4)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7)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危及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的;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安全的;
(9)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10)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8.13.7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8.13.8施工现场禁止随处吸烟,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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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监理措施汇总表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监理措施汇总表
| 序号 | 作业/活动/ 设施/ 场所 | 危险源 | 重大 | 一般 | 可能导致的事故 | 监理工作措施 | 备注 |
| 1 | 土方开挖 | 施工机械有缺陷 | √ | 机械伤害、倾覆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2 | 施工机械的作业位置不符合要求- | √ | 倾覆、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3 | 挖土机司机无证或违章作业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4 | 其他人员违规进入挖土机作业区域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5 | 基坑支护 | 支护方案或设计缺乏或者不符合要求 | √ | 坍塌等 | 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或修订方案,并组织审查 | ||
| 6 | 临边防护措施缺乏或不符合要求 | √ | 坍塌等 | 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经过审批的方案或修正不合理的方案 | |||
| 7 | 未定期对支撑、边坡进行监视、测量 | √ | 坍塌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8 | 坑壁支护不符合要求 | √ | 坍塌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已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巡视控制 | |||
| 9 | 排水措施缺乏或者措施不当 | √ | 坍塌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0 | 积土料具堆放或机械设备施工不合理造成坑边荷载超载 | √ | 坍塌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1 | 人员上下通道缺乏或设置不合理 | √ | 高处坠落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2 | 基坑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垂直作业上下隔离防护措施 | √ |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对此危险源制定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 | |||
| 13 | 脚手架工程 | 施工方案缺乏或不符合要求 | √ | 高处坠落等 | 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设计与施工方案,并组织审查 | ||
| 14 | 脚手架材质不符合要求 | √ | 架体倒塌,高处坠落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序号 | 作业/活动/ 设施/ 场所 | 危险源 | 重大 | 一般 | 可能导致的事故 | 监理工作措施 | 备注 |
| 15 | 脚手架工程 | 脚手架基础不能保证架体的荷载 | √ | 架体倒塌,高处坠落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已批准的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正 | ||
| 16 | 脚手架铺设或材质不符合要求 | √ | 高处坠落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7 | 架体稳定性不符合要求 | √ | 架体倒塌,高处坠落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8 | 脚手架荷载超载或堆放不均匀 | √ | 架体倒塌,倾斜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9 | 架体防护不符合要求 | √ | 高处坠落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20 | 无交底或验收 | √ | 架体倾斜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认真验收 | |||
| 21 | 人员与物料到达工作平台的方法不合理 | √ |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 | |||
| 22 | 架体不按规定与建筑物拉结 | √ | 架体倾倒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23 | 脚手架不按方案要求搭设 | √ | 架体倾倒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24 | 悬挑脚手架 | 悬挑梁安装不符合要求 | √ | 架体倾倒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25 | 外挑杆件与建筑物连接不牢固 | √ | 架体倾倒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26 | 架体搭设高度超过方案规定 | √ | 架体倾倒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已经过审查的方案,进行巡视检查 | |||
| 27 | 立杆底部固定不牢 | √ | 架体倾倒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序号 | 作业/活动/ 设施/ 场所 | 危险源 | 重大 | 一般 | 可能导致的事故 | 监理工作措施 | 备注 |
| 28 | 悬挑钢平台及落地操作平台 | 施工方案件缺乏或不符合要求 | √ | 架体倾倒等 | 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或修改方案,并组织审查 | ||
| 29 | 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 | √ | 架体倾倒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进行巡视检查 | |||
| 30 | 荷载超载或堆放不均匀 | √ | 物体打击,架体倾斜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31 | 平台与脚手架相连 | √ | 架体倾倒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32 | 堆放材料过高 | √ | 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33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升降时架体上站人 | √ | 高处坠落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34 | 无防坠装置或防坠装置不起作用 | √ | 架体倾倒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35 | 钢挑架与建筑物连接不牢固或不符规定要求 | √ | 架体倾倒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36 | 模板工程 | 施工方案缺乏或不符合要求 | √ | 倒塌,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或修改方案,并组织审查,进行巡视检查 | ||
| 37 | 无针对混凝土输送的安全措施 | √ | 机械伤害等 | 要求施工单位针对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措施 | |||
| 38 | 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要求 | √ | 模板坍塌,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进行巡视检查 | |||
| 39 | 支撑模板的立柱的稳定性不符合要求 | √ | 模板坍塌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进行巡视检查 | |||
| 40 | 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或存放不符合要求 | √ | 模板坍塌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41 | 悬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挂不符合要求 | √ | 高处坠落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序号 | 作业/活动/ 设施/ 场所 | 危险源 | 重大 | 一般 | 可能导致的事故 | 监理工作措施 | 备注 |
| 42 | 模板工程 | 模板工程无验收与交底 | √ | 倒塌,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43 | 模板作业2m以上无可靠立足点 | √ | 高处坠落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44 | 模板拆除区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 | √ | 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45 | 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 | √ | 坍塌,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 | |||
| 46 | 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或堆放不均匀 | √ | 坍塌,物体打击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47 | 高处作业 | 员工作业违章 | √ | 高处坠落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 | ||
| 48 | 安全网防护或材质不符合要求 | √ |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49 | 临边与“四口”防护措施缺陷 | √ | 高处坠落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50 | 施工用电作业物体提升安装、拆除 | 外电防护措施缺乏或不符合要求 | √ | 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51 |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不符合要求 | √ | 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52 |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缺陷 | √ | 触电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53 | 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 √ | 触电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54 | 电线电缆老化,破皮未包扎 | √ | 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55 | 非电工私拉乱接电线 | √ | 触电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序号 | 作业/活动/ 设施/ 场所 | 危险源 | 重大 | 一般 | 可能导致的事故 | 监理工作措施 | 备注 |
| 56 | 施工用电作业物体提升安装、拆除 | 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 √ | 触电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57 | 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 | √ | 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58 | 灯具金属外壳未接地 | √ | 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59 | 潮湿环境作业漏电保护参数过大或不灵敏 | √ | 触电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60 | 闸刀及插座插头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 | √ | 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61 | 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导致防护不足 | √ | 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62 | 手持照明未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 √ | 触电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63 | 带电作业无人监护 | √ | 触电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无施工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 | √ | 架体倾倒等 | 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 | ||||
| 65 | 物料提升机限拉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 | √ | 吊盘冒顶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66 | 架体稳定性不符合要求 | √ | 架体倾倒等 | 督促施工单位检查架体方案并整改,,进行巡视检查 | |||
| 67 | 钢丝绳有缺陷 | √ | 机械伤害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68 | 装、拆人员未系好安全带及未穿戴好劳保用品 | √ | 高处坠落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69 | 装、拆时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进行监控 | √ | 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 |
| 序号 | 作业/活动/ 设施/ 场所 | 危险源 | 重大 | 一般 | 可能导致的事故 | 监理工作措施 | 备注 |
| 70 | 施工用电作业物体提升安装、拆除 | 拆装人员无证作业 | √ | 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71 | 卸料平台保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 √ | 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72 | 吊篮无安全门、自落门 | √ | 机械伤害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73 | 施工电梯 | 传动系统及其安全装置配置不符合要求 | √ | 机械伤害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74 | 避雷装置,接地不符合要求 | √ | 火灾,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75 | 联络信号管理不符合要求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76 | 违章乘坐吊篮上下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77 | 司机无证上岗作业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78 | 无施工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 | √ | 设备倾覆等 | 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设计与施工方案,并认真审查 | |||
| 79 | 电梯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80 | 防护棚、防护门等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 √ |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81 | 电梯司机无证或违章作业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82 | 电梯超载运行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83 | 装、拆人员未系好安全带及未穿戴好劳保用品 | √ | 高处坠落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序号 | 作业/活动/ 设施/ 场所 | 危险源 | 重大 | 一般 | 可能导致的事故 | 监理工作措施 | 备注 |
| 84 | 施工电梯 | 装、拆时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进行监控 | √ | 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85 | 架体稳定性不符合要求 | √ | 架体倾倒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86 | 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 √ | 触电、火灾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87 | 联络信号管理不符合要求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88 | 卸料平台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无防护门 | √ |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外用电梯门连锁装置失灵 | √ | 高处坠落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90 | 装拆人员无证作业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91 | 塔吊安装、拆除及作业其他起重吊装作业 | 塔吊力矩器、限位器、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 | √ | 设备倾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92 | 超高塔吊附墙装置与夹轨钳不符合要求 | √ | 设备倾翻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93 | 塔吊违章作业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查检查 | |||
| 94 | 塔吊路基与轨道不符合要求 | √ | 设备倾翻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95 | 塔吊电器装置设置及其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 | √ | 机械伤害,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96 | 多塔吊作业防碰撞措施不符合要求 | √ | 设备倾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已批准的方案或修改方案不合理的内容,进行巡视检查 | |||
| 97 | 司机、挂钩工无证上岗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序号 | 作业/活动/ 设施/ 场所 | 危险源 | 重大 | 一般 | 可能导致的事故 | 监理工作措施 | 备注 |
| 98 | 塔吊安装、拆除及作业其他起重吊装作业 | 起重物件捆扎不紧或散装物料装的太满 | √ | 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99 | 安装及拆除时未设置警戒线或未进行监控 | √ | 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00 | 装拆人员无证作业 | √ | 设备倾翻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101 | 起重吊装作业方案不符合要求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重新编制起重作业方案并认真组织审查方案 | |||
| 102 | 起重机械设置有缺陷 | √ | 机械伤害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03 | 钢丝绳与索具不符合要求 | √ | 物体打击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04 | 路面地耐力或铺垫措施不符合要求 | √ | 设备倾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经过审查的方案,进行巡视检查 | |||
| 105 | 司机操作失误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106 | 违章指挥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107 | 起重吊装超载作业 | √ | 设备倾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08 | 高处作业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 √ | 高处坠落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09 | 高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 √ | 高处坠落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序号 | 作业/活动/ 设施/ 场所 | 危险源 | 重大 | 一般 | 可能导致的事故 | 监理工作措施 | 备注 |
| 110 | 塔吊安装、拆除及作业其他起重吊装作业 | 作业平台不符合要求 | √ | 高处坠落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11 | 吊装时构件堆放不符合要求 | √ | 构件倾倒,物体打击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12 | 警戒管理不符合要求 | √ | 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13 | 木工机械 | 传动部位无防护罩 | √ | 机械伤害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14 | 圆盘锯无防护罩及安全挡板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15 | 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16 | 平刨无护手安全装置 | √ | 机械伤害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17 | 手持电动工具作业 | 保护接零或电源线配置不符合要求 | √ | 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18 | 作业人员个体防护不符合要求 | √ | 触电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119 | 未做绝缘测试 | √ | 触电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20 | 钢筋冷拉作业 | 钢筋机械的安装不符合要求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21 | 钢筋机械的保护装置缺陷 | √ | 机械伤害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22 | 作业区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 √ | 机械伤害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23 | 电气焊作业 |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 | √ | 触电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序号 | 作业/活动/ 设施/ 场所 | 危险源 | 重大 | 一般 | 可能导致的事故 | 监理工作措施 | 备注 |
| 124 | 电气焊作业 | 无二次侧空载降压保护器或触电保护器 | √ | 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25 | 一次侧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 | √ | 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26 | 气瓶的使用与管理不符合要求 | √ | 爆炸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127 | 焊接作业工人个体防护不符合要求 | √ | 触电、灼伤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128 | 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 | √ | 触电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29 | 气瓶违规存放 | √ | 火灾、爆炸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130 | 拌和作业 | 搅拌机的安装不符合要求 | √ | 机械伤害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31 | 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 √ | 机械伤害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32 | 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33 | 作业平台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 √ | 高处坠落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34 | 作业工人粉尘与噪声的个体防护不符合要求 | √ | 尘肺、听力损伤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35 | 打桩作业 | 打桩机的安装不符合要求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36 | 打桩作业违规操作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137 | 行走路面荷载不符合要求 | √ | 设备倾翻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序号 | 作业/活动/ 设施/ 场所 | 危险源 | 重大 | 一般 | 可能导致的事故 | 监理工作措施 | 备注 |
| 138 | 打桩作业 | 打桩机超高限位装置不符合要求 | √ | 机械伤害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39 | 安全管理 | 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 √ | 各类事故 | 督促施工单位对此危险源制定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 | ||
| 140 | 未按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各类事故 |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责任制 | |||
| 141 | 未对分部工程实施安全技术交底 | √ | 各类事故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与技术交底 | |||
| 142 | 安全检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符合要求 | √ | 各类事故 |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 |||
| 143 | 安全标志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 √ |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 |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行巡视检查 | |||
| 144 | 防护用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 √ | 各类事故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45 | 物料储备 | 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不符合要求 | √ | 泄露、火灾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46 | 料具违规堆放 | √ | 料具倾倒等 | 进行巡视检查 | |||
| 147 | 消防管理 | 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消防设备 | √ | 火灾等 | 督促施工单位对此危险源制定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 | ||
| 148 | 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 | √ | 火灾等 | 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运行的安全控制程序,进行巡视检查 | |||
| 149 |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 √ | 火灾等 | 督促施工单位对此危险源制定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 | |||
| 150 | 生活设施管理 | 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 | √ | 食物中毒等 | 可以不检查,但是发现问题要处理 | ||
| 151 | 厕所及洗浴设施不符合要求 | √ | 摔倒、传染病等 | 可以不检查,但是发现问题要处理 | |||
| 152 | 活动板房无搭设方案及未验收 | √ | 坍塌 | 可以不检查,但是发现问题要处理 | |||
| 153 | 食堂采购不认真 | √ | 食物中毒 | 可以不检查,但是发现问题要处理 | |||
| 154 |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 √ | 爆炸等 | 可以不检查,但是发现问题要处理 |
10.1项目监理部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使用统一安全监理表式,规范安全资料管理工作。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报审使用A2-1表;
●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使用A3表;
●特殊工种人员资格审验使用A4表;
●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报审验收使用A4-1表;
●要求施工单位现场安全防护进行改进及有关反映和沟通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使用C1表;
●安全监理通知单使用B1表;
●施工承包单位对安全监理通知的整改回复使用A6表;
●情况严重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时,使用B2表;
●施工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完成,申请复工时,使用A1-2表;
●安全监理月报使用AQJL-01表;
●工程安全隐患监理报告使用AQJL-02表;
●对易发生事故部位和关健环节现场检查记录,使用《安全检查巡视记录表》(AQJL-05表);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宜编制专项检查表(如AQJL-03、AQJL-07至14表);
●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用AQJL-06表;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或部位的安全措施检查记录AQJL-04表。
10.2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树立严格的执业作风,应以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
10.3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并记录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处理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
10.4使用影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10.5安全监理资料应是文字书面形式,必须真实、及时、完整。
10.6安全监理资料目录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规划(含安全监理方案);
●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安全监理保证体系、人员及职责;
●工地例会上安全监理工作交底内容;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及审核资料;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审核资料;
●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资料;
●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工地例会(或专项会议)纪要的安全监理内容;
●安全指令性文件及回复资料;
●监理日记(志)的安全监理内容;
●有关安全监理的专题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及其调查分析处理报告;
●安全监理月报;
●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各项安全监理记录表(见10.7安全监理记录表式)。
10.7安全监理记录表及填表说明
安全监理记录表式目录
| 序号 | 表格名称 | 表号 | 备注 |
| 1. | 工程复工报审表 | A1-2 | ABC表系列 |
| 2. |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 A2-1 | ABC表系列 |
| 3. |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 A3 | ABC表系列 |
| 4. | 承包单位报审表(通用) | A4 | ABC表系列 |
| 5. |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 | A4-1 | ABC表系列 |
| 6. |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 A6 | ABC表系列 |
| 7. |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 B1 | ABC表系列 |
| 8. | 工程暂停令 | B2 | ABC表系列 |
| 9. | 监理工作联系单 | C1 | ABC表系列 |
| 10. | 施工安全监理月报表 | AQJL-01 | |
| 11. | 工程安全隐患监理报告书 | AQJL-02 | |
| 12. | 施工安全涉及强制性规定落实情况记录表 | AQJL-03 | |
| 13. | 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落实情况监理检查记录表 | AQJL-04 | |
| 14. | 安全检查巡视记录表 | AQJL-05 | |
| 15. |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表 | AQJL-06 | |
| 16. | 建筑工程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安全要点检查表 | AQJL-07 | |
| 17. | 建筑工程模板安全要点检查表 | AQJL-08 | |
| 18. | 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安全要点检查表 | AQJL-09 | |
| 19. | 建筑工程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要点检查表 | AQJL-10 |
| 20. |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要点检查表 | AQJL-11 | |
| 21. | 建筑工程物料提升机安全要点检查表 | AQJL-12 | |
| 22. | 建筑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要点检查表 | AQJL-13 | |
| 23. | 建筑工程施工机具安全检查要点 | AQJL-14 |
AQJL-01
| 项目名称 | 监理机构 | ||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
| 施工进度 | " (填写要求:对本月的形象进度作说明。) | ||
| 建设程序的完成情况 | (填写要求: 对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及总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情况作说明。对总包及专业分包公司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作说明。) | ||
|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 | (填写要求: 对建设各方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及人员到位情况作说明。对专项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作说明。对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公司安全责任的划分情况作说明。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评审和实施情况作说明。) | ||
| 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评述 | (填写要求: 对本月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状况作出总体评述,包括做得较好的方面及存在的问题。) | ||
| 整改处理情况 | (填写要求: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作说明,包括整改时间及监理验收人(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安全隐患暂时停工令》等)。对安全监机构发出的安全文件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 | ||
| 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变更情况 | (填写要求: 第一次施工安全监理月报表应填写建设各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联系电话。以后若有变动应及时填写,无变动则不填。当有新的分包队伍或专业承包队伍进场施工时,要填写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 ||
| 本月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及下月安全监理重点内容 | (填写要求: 对本月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工作措施进行叙述,对本月安全监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对下月的主要安全监理工作内容提出计划、安排。) | ||
| 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 (填写要求: 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教育、地方安全行规等落实情况作说明。) | ||
| 项目总监(签名并盖监理部公章): 年 月 日 | |||
AQJL-02
| 监理单位: | 编号: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由 施工的 工程,存在下列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发出□《监理通知》(编号: 号)/□《工程暂时停工令》(编号: 号),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停工。 特此报告! 附件:□《监理通知》/□《工程暂时停工令》 | ||
| 报告事项评述: | ||
|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 监督机构接收人签名: | |
| 监理单位盖公章: | ||
|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 |
AQJL-03
| 项目名称 | ||||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 施工安全主控内容 | 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或规范及其条款号 | 落实执行情况 | ||
| 检查记录人: 检查日期: | ||||
AQJL-04
| 项目名称 | |||||||||
| 监理机构 | 施工单位 | ||||||||
| 序号 | 安全监理事项 | 方案及审批手续程序 (完整√,不完整×) | 实施过程安全交底 (有√,无×) | 施工机械验收手续 (有√,无×) | 安全设施验收手续 (有√,无×) | 备注 (检查日期) | |||
| 1 |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及安全责任书 | ||||||||
| 2 | 总包方对分包进场时的安全总交底 | ||||||||
| 3 | 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
| 4 |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 ||||||||
| 5 | 桩基施工方案 | ||||||||
| 6 | 特殊类脚手架施工方案 | ||||||||
| 7 | 基坑施工方案 | ||||||||
| 8 | 模板施工方案 | ||||||||
| 9 | 塔吊搭、拆方案 | ||||||||
| 10 | 人货电梯搭、拆 方案 | ||||||||
| 11 | 起重吊装方案 | ||||||||
| 12 | 井架装、拆方案 | ||||||||
| 13 | 落地操作平台搭、拆方案 | ||||||||
| 14 | 悬挑钢平台施工 方案 | ||||||||
| 15 | 拆除爆破工程 施工方案 | ||||||||
| 16 | 高处作业 | ||||||||
| 安全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 |||||||||
AQJL-05
| 工程名称 | ||||||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 巡视时间 | 巡视部位 | 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 | 整改要求 | 备注 | ||
| 检查人: 日期: | ||||||
AQJL-06
| 工程名称 | ||||
| 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 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 承包单位资质未超范围经营。 | □ | ||
| 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超范围、在有效期内、不存在转让和冒用现象。 | □ | |||
| 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 | □ | ||
| 专职安全员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 | □ | |||
|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年度安全培训合格证。 | □ | |||
| 人员名单与现场吻合。 | □ | |||
|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 □ | ||
| 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考核。考核结果有记录。 | □ | |||
| 企业内部协议、总分包方协议中有安全生产具体指标和要求的条款。 | □ | |||
| 项目的主要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 | □ | |||
| 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 □ | ||
|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查。 | □ | ||
|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 各工序施工前及危险岗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有具体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交底人、受交底人都履行签字(或按手印)手续。 | □ | ||
| 安全检查记录 | 有公司(分公司)对项目部的检查记录,检查频率符合制度规定。 | □ | ||
| 有项目部定期检查记录,检查频率符合制度规定。 | □ | |||
| 检查出事故隐患已按要求发出整改通知书,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整改后有复查记录,整改记录与现场情况符合。 | □ | |||
| 续前表 | ||||
| 安全教育记录 | 施工单位作业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有具体的教育内容。教育者、受教育者都履行签字(或按手印)手续。 | □ | ||
| 应急预案 | 项目部制定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演练记录。 | □ | ||
| 实施项目总包的,由总包单位统一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 □ | |||
| 意外伤害保险 | 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有交费凭证。 | □ | ||
| 分包单位管理 | 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已履行报审手续,且安全资格证明材料齐全。 | □ | ||
| 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 | |||
|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检查有记录。 | □ | |||
|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均有上岗证,证件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 □ | ||
|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与现场实际吻合。 | □ | |||
| 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管理 | 验收手续齐全,记录齐全,证明材料齐全。 | □ | ||
| 通过验收的机械、设施清单与现场吻合。 | □ | |||
| 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 | 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且切合实际。 | □ | ||
| 其它问题 | ||||
| 检查结论 | □1、通过 □2、改进 □3、整改 改进或整改内容如下: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 期: | 加检查人员签名 | ||
| 检查日期 | ||||
AQJL-07
| 工程名称 | |||||||||||||
| 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深基坑(判断标准见注2) | □ | 人工挖孔桩 | □ | ||||||||||
| 资料检查 | |||||||||||||
| 方案 | 是否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判断标准见注3) | 是□ | 有专项施工方案 | □ |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 | □ |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 □ | |||||
| 否□ | 有施工 方案 | □ | 有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 □ |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 □ | |||||||
| 深基坑有专家论证审查书面意见 | □ | 人工挖孔桩有方案 | □ | 有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 □ |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 □ | ||||||
| 变形监测 | 施工方案中有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方案 | □ | 有基坑支护变形监测记录 | □ | |||||||||
| 井下检测 | 人工挖孔桩每日开工前检测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并做好记录。 | □ | |||||||||||
| 其它问题 | |||||||||||||
| 现场检查 | |||||||||||||
| 临边防护 | 基坑开挖深度大于2m时,按规定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 □ | 人工挖孔桩施工时,地面上有专人监护。不施工时,做好孔洞防护。 | □ | |||||||||
| 边坡稳固 | 基坑坡度值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 □ | 基坑壁支护方式符合施工方案或施工图要求。 | □ | |||||||||
| 排水措施 | 基坑排水措施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 □ | |||||||||||
| 坑边荷载 | 基坑边土方距坑边≥1.2m、土方高度≤1.5m,坑边无堆放物。 | □ | 人工挖孔桩挖出的土方距孔口>1m | □ | |||||||||
| 孔内环境 | 人工挖孔桩开挖深度>10m时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10m时根据地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孔内空气符合施工条件。 | □ | |||||||||||
| 孔内有应急软爬梯,不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 | □ | ||||||||||||
| 各类电器严格做接零保护和使用漏电保护器(15mA×0.1s)。 | □ | 孔上电缆架空高度>2m。孔内照明采用安全矿灯或12伏以下的安全灯。 | □ | ||||||||||
| 其它问题 | |||||||||||||
| 检查结论 | □1、通过 □2、改进 □3、停用 改进或停用范围如下: | 检查人员签名 | |||||||||||
| 检查 日期 | 年 月 日 | ||||||||||||
AQJL-08
| 工程名称 | ||||||||||||||||||
| 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立杆材质 | □木 □钢管 | 标准层高 | m | 高大模板(判断标准见注2) | □ | |||||||||||||
| 资料检查 | ||||||||||||||||||
| 方案 | 有专项方案 | □ |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 | □ |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 □ | 高大模板工程经专家论证,有书面审查报告(非高大模板不填此栏)。 | □ | ||||||||||
| 有验算结果 | □ | |||||||||||||||||
| 拆模 | 有拆模申请 | □ | 有混凝土试压报告 | □ | ||||||||||||||
| 其它问题 | ||||||||||||||||||
| 现场检查 | ||||||||||||||||||
| 立杆稳定 | 底部不垫砖及其它脆性材料 | □ | 扣件式钢管立杆采用对接,木材立杆无接长使用现象。 | □ | ||||||||||||||
| 整体稳定 | 水平拉结 | 剪刀撑 | ||||||||||||||||
| 纵横两个方向 | 有底座和垫木,并设置扫地杆 | □ | 满堂红模板 | 竖直方向 | 沿纵横两向布置,从周边向内每隔4排立杆一道。 | □ | ||||||||||||
| 隔2m高设一道水平拉结 | □ | 水平方向 | 高度大于4m的支架,周边向内每隔4排立杆,从上向下每隔2步设一道。 | □ | ||||||||||||||
| 采用泵送混凝土时,有保证模板支撑系统整体稳定的措施。 | □ | |||||||||||||||||
| 荷载堆放 | 模板上荷载堆放均匀,未超过方案规定。 | □ | ||||||||||||||||
| 拆模作业 | 设置警戒区 | □ | 无未拆净的悬空模板 | □ | 高度≥2m的作业有可靠立足点 | □ | ||||||||||||
| 其它问题 | ||||||||||||||||||
| 检查结论 | □1、通过 □2、改进 □3、停用 改进或停用范围如下: | 检查人员签名 | ||||||||||||||||
| 检查 日期 | 年 月 日 | |||||||||||||||||
AQJL-09
| 工程名称 | |||||||||
| 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资料检查 | |||||||||
| 防护用品进场查验 | 分批次查验 | □ | 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 □ | |||||
| 发放记录 | 有安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签字手续完备。 | □ | |||||||
| 其它问题 | |||||||||
| 现场检查 | |||||||||
| 安全帽 | 作业人员均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 □ | |||||||
| 安全带 | 高处作业人员均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 □ | |||||||
| 安全网 | 密目网张挂高度高于作业面1.2m | □ | 绑扎牢固、网面无明显破损。 | □ | |||||
| 安全通道 | 出入口、地面通道上部安装防护棚。防护棚为落地式双层结构。 | □ | |||||||
| 临边防护 | 楼梯口和梯段边安装防护栏杆 | □ | |||||||
| 未砌筑墙体的建筑物楼层周边与脚手架相连处,每层均安装防护栏杆。 | □ | ||||||||
| 阳台周边、卸料平台周边、雨蓬周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安装防护栏杆。 | □ | ||||||||
| 物料提升机与建筑物之间的运输通道的两侧边,安装防护栏杆。 | □ | ||||||||
| 洞口防护 | 水平方向洞口 | 边长<50cm,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固定不挪动。 | □ | ||||||
| 50cm≤边长<150cm,采用混凝土板内的钢筋网作为防护网。 | □ | ||||||||
| 边长≥150cm,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挂平网。 | □ | ||||||||
| 竖直方向洞口 | 落地式竖直方向的洞口,用固定栅门或防护栏杆防护,下设挡脚板。 | □ | |||||||
| 电梯井内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平网。 | □ | ||||||||
| 悬空作业 |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外柱等钢筋时搭设操作平台。 | □ | |||||||
| 浇注、砌筑离地2m以上的框架、过梁、雨篷、墙体时,应搭设操作平台。 | □ | ||||||||
| 其它问题 | |||||||||
| 检查结论 | □1、通过 □2、改进 □3、停用 改进或停用范围如下: | 检查人员签名 | |||||||
| 检查 日期 | 年 月 日 | ||||||||
AQJL-10
|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 搭设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脚手架 类 型 | □落地式 □悬挑式 | 设计搭设高度H | m | 已搭设高度 | m | ||||||||||
| 资料检查 | |||||||||||||||
| 方案 | 落地式 | H>24m | 有专项方案 | □ |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 | □ | H≤24m | 有方案 | □ | 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 | □ | ||||
| 有验算结果 | □ |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 □ |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 □ | ||||||||||
| 悬挑式 | 有专项方案 | □ |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 | □ | 卸料平台 | 有专项方案 | □ | 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 | □ | ||||||
| 有验算结果 | □ |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 □ |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 □ | ||||||||||
| 验收单 | 分段验收 | □ | 人员签名 | □ | 量化内容 | □ | |||||||||
| 人 员 |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人,持证上岗 人。 | ||||||||||||||
| 其它问题 | |||||||||||||||
| 现场检查 | |||||||||||||||
| 立杆基础 | 落地式 | 基础平整、夯实、不积水。 | □ | 悬挑式 | 悬挑梁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 □ | |||||||||
| 有底座和垫木并符合要求,无悬空杆。 | □ | 立杆底部固定牢固、支座稳固。不固定在水平杆上。 | □ | ||||||||||||
| 有纵横向扫地杆并符合要求。 | □ | ||||||||||||||
| 连墙件 | 24m≤H≤50m | 采用刚性拉结 | □ | H<24m | 三步三跨,柔性拉结须设顶撑 | □ | |||||||||
| 三步三跨 | □ | H>50m | 刚性拉结,二步三跨。 | □ | |||||||||||
| 架体封闭 | 首层和作业层满铺脚手板 | □ | 密目式安全网张挂高度高于作业面1.2m | □ | |||||||||||
| 中间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或每隔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 □ | 作业层脚手架内侧与建筑物楼板之间的空隙已满辅脚手板 | □ | ||||||||||||
| 架体稳定 | 剪刀撑 | H≤24m,两端设置且净间距≤15m。 | □ | H>24m,全高全长连续设置 | □ | ||||||||||
| 架体自成体系 | 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的输送管等,不固定在脚手架上。 | □ | |||||||||||||
| 卸料平台自成受力系统,不与脚手架连接。 | □ | ||||||||||||||
| 横向水平杆设置 | 在立杆与纵向水平杆交点处必须设置,并且无缺漏。 | □ | |||||||||||||
| 其它问题 | |||||||||||||||
| 检查结论 | □1、通过 □2、改进 □3、停用 改进或停用范围如下: | 检查人员签名 | |||||||||||||
| 检查 日期 | 年 月 日 | ||||||||||||||
AQJL-11
| 工程名称 | ||||||||||
| 施工单位 | 总容量 | kW | ||||||||
| 监理单位 | 进线截面 | mm2 | ||||||||
| 资料检查 | ||||||||||
| 方案 | 5台及以上设备或总容量在50k W及以上有设计并符合规范要求 | □ | 5台以下设备或总容量在50k W以下有措施 | □ | 经过 审批 | □ | ||||
| 验收单 | 人员签字 | □ | 内容量化 | □ | ||||||
| 测试报告 | 接地电阻至少每月测试一次。工作接地≤4Ω,重复接地≤10Ω,防雷接地≤30Ω。 | □ | ||||||||
| 人员 | 电工 人,持证上岗 人。 | |||||||||
| 其它问题 | ||||||||||
| 现场检查 | ||||||||||
| 外电防护 |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大于:1kV以下4m;1~10kV6m;35~110kV8m | □ | 达不到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悬挂警告牌。 | □ | ||||||
|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大于:10kV以下1.7m;35kV,2m。 | □ | |||||||||
| 接零 与接地 |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 □ | PE线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引出。 | □ | ||||||
| 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和配电箱体与PE线做电气连接。 | □ | PE线为绿/黄双色绝缘多股铜芯线。与电气设备连接线截面≥2.5mm2 | □ | |||||||
| PE线与N线不混接 | □ | PE线不少于3次重复接地 | □ | |||||||
| 做防雷接地的设备,PE线应同时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10Ω。 | □ | |||||||||
| 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 使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 | □ |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装设漏电保护器,且参数匹配。 | □ | ||||||
| 漏电保护器安装在配电箱、开关箱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 □ |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 | □ | |||||||
| 电箱设置 | 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动力、照明开关箱分设。 | □ |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水平距离≤30m,开关箱与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3m。 | □ | ||||||
| 配电箱内的电器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板上 | □ | 箱体用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并防雨。箱内分别设置N线和PE线端子板。 | □ | |||||||
| 熔断器的熔体符合规格,不用铝、铜等其它金属丝代替。 | □ | |||||||||
| 照明 | 隧道、高温、潮湿等特殊场所使用规范规定的安全电压照明。 | □ | 电器、灯具的相线经过开关控制 | □ | ||||||
| 架空线路 | 架空线路设在专用电杆上。线路设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 □ | ||||||||
| 电缆线路 | 采用五芯电缆,埋地或沿墙壁、电杆设置,用绝缘子固定,穿越建筑物加套管。 | □ | ||||||||
| 其它问题 | ||||||||||
| 检查结论 | □1、通过 □2、改进 □3、停用 改进或停用范围如下: | 检查人员签名 | ||||||||
| 检查 日期 | 年 月 日 | |||||||||
AQJL-12
工程
| 名称 | 施工单位 | |||||||||||
| 安装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提升机 类型 | □龙门架 □井字架 □高架机 □低架机 | 设计安装 高度H | m | 已安装高度 | m | |||||||
| 资料检查 | ||||||||||||
| 产 品 | 提升机有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有生产许可证。 | □ | ||||||||||
| 方 案 | 有拆装方案,并制定了安全施工措施。 | □ | 已审批签字 | □ | ||||||||
| 验收单 | 人员签字 | □ | 内容量化 | □ | ||||||||
| 低架机基础砼强度不低于C20 | □ | 高架机分段验收 | □ | |||||||||
| 资 质 | 安装单位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 ||||||||||
| 人 员 | 安装作业人员 人,持证上岗 人。 | 司机 人,持证上岗 人 | ||||||||||
| 其它问题 | ||||||||||||
| 现场检查 | ||||||||||||
| 基础 | 高架机的基础埋深与做法符合设计和出厂使用要求 | □ | 排水良好,不积水。 | □ | ||||||||
| 架体 拉结 | 低架机 | 圆股钢丝绳直径≥9.3mm | □ | 高架机 | 使用附墙架 | □ | ||||||
| 20m及以下,1组;21~30m,2组。 | □ | 自由高度≤6m | □ | |||||||||
| 同一水平面对称设置,架体有横向缀件 | □ | 不与脚手架连接 | □ | |||||||||
| 安全 装置 | 上极限限位器灵敏可靠,吊篮越程≥3m。 | □ | 高架机还需要有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超载器和通讯装置。 | □ | ||||||||
| 断绳保护装置、楼层安全门、吊篮安全门、上料口防护棚符合要求。 | □ | |||||||||||
| 停靠装置与吊篮安全门联动 | □ | |||||||||||
| 系统 | 滑轮与架体、吊篮刚性连接 | □ | 提升钢丝绳不接长使用并缠绕整齐。 | □ | ||||||||
| 钢丝绳有过路保护装置 | □ | 钢丝绳未达到报废标准 | □ | |||||||||
| 楼层 通道 | 搭设,不与脚手架连接 | □ | 电气系统 | 不使用倒顺开关 | □ | |||||||
| 使用钢管搭设,不用木杆接长。 | □ | 接地电阻≤10Ω | □ | |||||||||
| 其它问题 | ||||||||||||
| 检查 结论 | □1、通过 □2、改进 □3、停用 改进或停用范围如下: | 检查人员签名 | ||||||||||
| 检查 日期 | 年 月 日 | |||||||||||
AQJL-13
| 工程名称 | ||||||||||||
| 施工单位 | 安装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最大力矩 | t·m | 设计安装高度 | m | 已安装高度 | m | |||||||
| 资料检查 | ||||||||||||
| 产 品 | 塔式起重机有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有生产许可证。 | □ | ||||||||||
| 方 案 | 有拆装方案,并制定了安全施工措施。 | □ | 已审批签字 | □ | ||||||||
| 验收单 | 分段验收 | □ | 人员签字 | □ | 内容量化 | □ | 基础砼强度≥C35 | □ | ||||
| 资 质 | 安装单位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 ||||||||||
| 人 员 | 安装作业人员 人,持证上岗 人。 | 司机 人,信号指挥 人,持证上岗 人 | ||||||||||
| 其它问题 | ||||||||||||
| 现场检查 | ||||||||||||
| 基础 | 排水良好,不积水。 | □ | ||||||||||
| 附墙装置 | 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超过 m设置附墙架,应安装 组, 已安装 组。 | □ | ||||||||||
| 安全装置 | 力矩器、超高限位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动作准确。 | □ | ||||||||||
| 吊钩保险装置、卷扬机圈筒保险装置灵活牢固。 | □ | |||||||||||
| 吊钩安全 | 吊钩未见施焊,挂绳处断面磨损量未超过原高的10%。 | □ | ||||||||||
| 电气安全 | 塔吊重复接地电阻值≤10Ω。 | □ | ||||||||||
| 多塔作业 | 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时,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2m,并有防碰撞措施。 | □ | ||||||||||
| 其它问题 | ||||||||||||
| 检查结论 | □1、通过 □2、改进 □3、停用 改进或停用范围如下: | 检查人员签名 | ||||||||||
| 检查 日期 | 年 月 日 | |||||||||||
AQJL-14
| 工程名称 | ||||||
| 施工单位(分包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 平刨 | 有护手装置。外露的机械传动部位有牢固、适用的防护罩。 | □ | ||||
| 设备外壳有保护接零,开关箱内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不使用倒顺开关或闸刀开关。不使用平刨、电锯合二为一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 □ | |||||
| 圆盘电锯 | 锯片无裂纹,锯齿无连续缺齿2个及以上。 | □ | ||||
| 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外露的机械传动部位有牢固、适用的防护罩。 | □ | |||||
| 设备外壳有保护接零,开关箱内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不使用倒顺开关或闸刀开关。 | □ | |||||
| 手持电动 工具 | Ⅰ类、Ⅱ类手持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保护接零不少于2处。开关箱内设漏电保护器(15mA×0.1s)。 | □ | ||||
| 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架上操作时,不使用Ⅰ类工具。 | □ | |||||
| 钢筋机械 | 齿轮啮合和滑动部位润滑良好,运行无异响。 | □ | ||||
| 冷拉场地设置警戒区、设置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 | □ | |||||
| 设备外壳有保护接零,开关箱内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不使用倒顺开关或闸刀开关。 | □ | |||||
| 电焊机 | 设备外壳有保护接零,开关箱内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交流电焊机装配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 □ | ||||
|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一次侧电源线长度<5m;二次线选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30m。 | □ | |||||
| 搅拌机 | 操作棚符合防雨、防坠物打击的要求。 | □ | ||||
| 料斗设有保险挂钩。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将料斗提升后用挂钩锁住。 | □ | |||||
| 设备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0.1s)。 | □ | |||||
| 气瓶 | 不同类的气瓶之间距离≥5m,气瓶与明火距离≥10m。 | □ | ||||
| 乙炔气瓶使用和存放时不平放。 | □ | |||||
| 蛙式夯实机 | 设备外壳保护接零≥2处。开关箱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15mA×0.1s)。 | □ | ||||
| 夯实机扶手绝缘。作业时,一人扶夯,一个传递电缆,以防止电缆线被夯击。 | □ | |||||
| 潜水泵 | 设备外壳有保护接零。开关箱内装设漏电保护器(15mA×0.1s)。 | □ | ||||
| 水泵先装在篮筐内再放入水中,泵直立放置。 | □ | |||||
| 水泵工作时周围30m内水面无人、畜进入。 | □ | |||||
| 其它问题 | ||||||
| 检查结论 | □1、通过 □2、改进 □3、停用 改进或停用范围如下: | 检查人员签名 | ||||
| 检查 日期 | 年 月 日 | |||||
AQJL-01表:
1、本表宜单独填写编制,以便于安全监理资料单独归档。
2、安全监理月报与工程监理月报应同时编制,同时递交。
3、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月对所监理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情况进行小结,及时填报本表。
AQJL-02表:
1、本单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
2、本表后应附相应 “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等证明监理人员所做安全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AQJL-03表:
1、本表由项目监理部如实、及时和全面填写,以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从国家规范与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方面保证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2、本表应将工程在安全方面所涉及到强制性标准进行全面逐条检查,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附录 “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条文汇编”进行检查。本表可根据现场情况分阶段进行。
3、当工程涉及安全强制性标准或规范的条款不予落实或落实不充分时,监理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方限期改正,仍未能及时整改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AQJL-04表:
1、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保存;以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并考核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情况。
2、监理机构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未能及时整改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3、本检查表内的检查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调整,以便切合实际。
AQJL-05表:
1、本表为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危险源进行巡视、检查记录用表,巡视检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表格具体格式和内容各监理部可自行设置。
AQJL-06表:
1、本表“检查结论”栏,仅选一项并在选项的“□”内打“√”;其余栏目,在“□”内,肯定的打“√”,否定的打“×”;缺项的留空不填。
2、本表检查内容涉及到的附件资料及记录应齐全并附后。如: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应附“A2-1表”;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应附“A3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质审查应附“A4表‘承包单位报审表(通用)’”;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安全设施审查应附“A4-1表”。
3、关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中,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可对照附录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强制性标准审核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时宜列表逐条对照。
4、本表检查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筛选,但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审查完成。
AQJL-07表:
1、“方案”栏,先选择“是”或“否”(在相应“□”内打“√”),再在与“是”或“否”有关的栏目“□”内,肯定的打“√”,否定的打“×”;“检查结论”栏,仅选一项并在选项的“□”内打“√”;其余栏目,在“□”内,肯定的打“√”,否定的打“×”;缺项的留空不填。
2、深基坑工程判断标准: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3、以下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4、依据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AQJL-08表:
1、“立杆材质”栏,在选择的“□”内打“√”;“检查结论”栏,仅选一项并在选项的“□”内打“√”;其余栏目,在“□”内,肯定的打“√”,否定的打“×”;缺项的留空不填。
2、高大模板判别标准: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
3、遇高大模板,监理人员须检查有无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专项方案有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
4、依据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JGJ162-2008。
AQJL-09表:
1、“检查结论”栏,仅选一项并在选项的“□”内打“√”;其余栏目,在“□”内,肯定的打“√”,否定的打“×”;缺项的留空不填。
2、临边防护栏杆上杆离地高度为1.0m~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m~0.6m。钢管栏杆,应采用Φ48的钢管,以扣件或电焊固定。钢筋栏杆,上杆直径不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
3、依据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AQJL-10表:
1、“脚手架类型”栏,在选项的“□”内打“√”;“检查结论”栏,仅选一项并在选项的“□”内打“√”;其余栏目,在“□”内,肯定的打“√”,否定的打“×”;缺项的留空不填。
2、依据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AQJL-11表:
1、“检查结论”栏,仅选一项并在选项的“□”内打“√”;其余栏目,在“□”内,肯定的打“√”,否定的打“×”;缺项的留空不填。
2、依据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AQJL-12表:
1、“提升机类型”栏,在选项的“□”内打“√”;“检查结论”栏,仅选一项并在选项的“□”内打“√”;其余栏目,在“□”内,肯定的打“√”,否定的打“×”;缺项的留空不填。
2、高架机指提升高度在31~150m的物料提升机。
3、依据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AQJL-13表:
1、“检查结论”栏,仅选一项并在选项的“□”内打“√”;其余栏目,在“□”内,肯定的打“√”,否定的打“×”;缺项的留空不填。
2、依据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AQJL-14表:
1、“检查结论”栏,仅选一项并在选项的“□”内打“√”;其余栏目,在“□”内,肯定的打“√”,否定的打“×”;缺项的留空不填。
2、依据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与安全有关的文件目录清单
| 序号 | 文件编号 | 文件名称 | 颁发日期 | 备注 |
| 1 | 国家令第7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 2002.06.29 | |
| 2 | 令第393号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003.11.24 | |
| 3 | 令第373号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2003.03.21 | |
| 4 | 令第397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2004.01.13 | |
| 5 | 令第493号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2007.04.09 | |
| 6 | 建设部令第128号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2004.07.05 | |
| 7 | 建设部令第166号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2008.01.28 | |
| 8 | 建质[2003]82号 |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 2003.04.17 | |
| 9 | 建质[2003]167号 | 《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 2003.08.15 | |
| 10 | 建质[2004]148号 |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4.08.27 | |
| 11 | 建质[2004]213号 |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 2004.12.01 | |
| 12 | 建质[2004]59号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 2006.01.25 | |
| 13 | 建质[2006]18号 |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 ||
| 14 | 建质[2005]184号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 2005.10.13 | |
| 15 | 建质[2007]223号 | 《绿色施工导则》 | ||
| 16 | 建质[2007]255号 |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 2007.11.05 | |
| 17 | 建质[2007]257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2007.11.09 | |
| 18 | 建质[2008]75号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 2008.04.18 | |
| 19 | 建质[2008]76号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 2008.04.18 |
| 20 | 建质[2008]91号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2008.05.13 | |
| 21 | 建建[1998]1号 |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 1998.10.01 | |
| 22 | 建建[2000]230号 | 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2000.10.16 | |
| 23 | 建安办函[2006]23号 |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 | 2006.02.24 | |
| 24 | 建市[2006]248号 |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 2006.10.16 | |
| 25 | 建办质[2008]41号 |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08.07.18 |
| 序号 | 文件编号 | 文件名称 | 颁发日期 | 备注 |
| 2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2006.12.29 | |
| 27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 2006.12.22 | |
| 28 | 皖政令第73号 | 《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 ||
| 29 | 皖政令第125号 | 《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2000.09.20 | |
| 30 | 皖政令第147号 |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 2002.09.10 | |
| 31 | 合质安[2007]03号 | 关于进一步强化脚手架工程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2007.08.03 | |
| 32 | 合质安[2007]04号 | 关于对“国力”牌附着升降脚手架有关问题的通报 | 2007.08.01 | |
| 33 | 合质安[2007]05号 |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2007.08.14 | |
| 34 | 合建质安[2007]23号 | 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 2007.11.02 | |
| 35 | 合建质安[2007]35号 | 关于加强合肥市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 2007.12.10 | |
| 36 | 合建质安[2007]199号 |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7.06.11 | |
| 37 | 合建质安[2007]293号 |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07.08.15 | |
| 38 | 合建质安[2008]7号 |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通知 | 2008.01.16 | |
| 39 | 合建质安[2008]08号 | 《关于加强合肥市高大模板支撑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 | ||
| 40 | 合建质安[2008]47号 | 关于成立市建委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2008.05.09 | |
| 41 | 合建质安[2008]53号 |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和汛期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2008.05.27 | |
| 42 | 合建质安[2008]66号 | 关于转发《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 | 2008.06.27 | |
| 43 | 合建质安[2008]79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 2008.08.07 | |
| 44 | 合建质安[2008]84号 | 关于进一步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 | 2008.09.01 |
| 45 | 合建安监[2007]9号 | 关于进一步明确“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服务”提示程序的通知 | 2007.06.12 | |
| 46 | 合建安监[2007]10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07.06.19 | |
| 47 | 合建安监[2007]12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地大型设备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 2007.07.17 | |
| 48 | 合建质安监[2008]06号 | 关于印发《塔吊安全检查要点》的通知 | 2008.01.20 | |
| 49 | 合建质安监[2008]08号 | 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大型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08.03.04 | |
| 50 | 合建质安监[2008]12号 | 关于开展2008年建筑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 2008.04.20 |
| 序号 | 文件编号 | 文件名称 | 颁发日期 | 备注 |
| 51 | 合建质安监[2008]15号 |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各类料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2008.05.23 | |
| 52 | 合建质安监[2008]23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 2008.08.04 | |
| 53 | 合建质安监[2008]09号 | 《关于启用合肥市深基坑、高支模工程专家库的通知》 | 2008.02.22 | |
| 54 | 合建管安监[2006]15号 | 《关于进一步深化脚手架工程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
| 55 | 合建设[2006]261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 | 2006.08.23 | |
| 56 | 合建设[2005]278号 | 《关于建设工程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 2005.12.06 | |
| 57 | 合建建管[2007]12号 |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 2007.10.12 | |
| 58 | 合建公[2008]41号 | 《关于认真开展建设、建筑、拆迁工地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通知》 | 2008.05.29 | |
| 59 | 合建管[2006]56号 | 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龙门架安装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 ||
| 60 | 合政办[2008]21号 | 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 2008.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