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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样板)
2025-10-02 04:39:35 责编:小OO
文档
零 星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完全自愿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项目零星工程

1.2工程承包范围: 项目单项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零星工程,若单项工程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按甲方要求单独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1.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包文明管理等。

第二条:工程期限

工期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具体单项项目工程按甲方通知执行。由于甲方原因及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可进行工期签证。

第三条:质量要求:

3.1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工程技术部等相关部门签字确认的施工图或施工方案进行,如有变更,须得到甲方书面确认。

3.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3.3达到现行国家建筑工程相关验收要求的合格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且整改工程的质量得到业主认可。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材料要求及材料价格:

4.1本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水泥和砖、沙石地材按施工周期内《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南溪区对应材料价格的算术平均价进入结算;其余材料乙方报价甲方核定。

4.2乙方所施工的工程所有材料应提前7天向甲方报送材料数量及单位价格;

4.3 材料价格:甲方以现金交易方式的市场价格核定材料价,采管费按定额标准的一半计取,除特殊说明外均包含了材料、运送到现场、上下车、税收等费用。 

4.4乙方应保证所采购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测资料。

4.5材料送到现场必须通过甲方现场监理和相关人员验收签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系公司认可全权处理建设相关事宜的委托代理人,其职务行为均为公司意思表示。

第七条  工程计价、结算及付款方式:

7.1工程暂定总价       元(大写:     元整  ),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按实办理结算。

7.2结算约定:

7.2.1执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税前总价(扣除未计价材料和设备费用)让利13%。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规费按下限计取;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基本费率计取;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不计取;零星计工按2015定额相应的人工费计取,不让利;定额中无相关计价标准的项双方另行协商包干价,包干价不取费、不计税、不让利。

7.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后2个月内审定结算,乙方上报结算金额其最终审减额不得超过送审金额的10%,否则乙方支付超出部分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

7.2.3有效结算资料:经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甲方制定的现场签证记录五种资料;所有隐蔽工程应及时收方并转化为甲方特制的现场签证记录单。

7.2.4发生签证时应告知甲方,且完工后7日内办理完成签证。

7.3付款方式:

7.3.1无预付款,单项零星工程结算后付至结算金额的60%,结算金额的35%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滚动支付,余5%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付款方式为转账或承兑方式。

7.3.2付款前乙方需开具11%的专用并交付甲方,若提供的不符合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第承诺与保证

8.1、乙方承诺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按照合同实际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并提供11%的专用。

8.2、乙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乙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并保证提供给甲方的票面数据与乙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乙方所留存的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

8.3、乙方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质保期满,乙方维修只收取成本费,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甲乙双方开票信息资料

1、甲方: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2、乙方: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第十条:甲方义务

10.1协调处理开工前工作,促使本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10.2协助提供水电搭接头,其余乙方自行负责,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10.3甲方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现场监理。

10.4甲方对工程进度进行现场监督,排除影响乙方施工的外部因素。

10.5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工作。

10.6对隐蔽工程及时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乙方义务

11.1乙方认真保质、保量、准时完成工程。

11.2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工程技术部到现场签证验收确认,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

11.3甲方或乙方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提出设计变更时,乙方须及时将甲方规划技术部设计变更或工程管理部变更通知、现场签证交成本管理部核定经济指标并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资料,口头补充资料导致增加的费用不予办理。

11.4 对业主物品和已完工的工程,在甲方验收前,作好保护工作。乙方须协助甲方作好小区及周边环境绿化、照明灯具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工作,乙方(含民工)损坏甲方公共设施,乙方除向甲方赔偿损失外,还应按1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5 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所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11.6竣工交付使用后,若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乙方应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开始整改,如甲方认为有严重后果,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乙方未按上述时间进行整改,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产生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1.7交工前乙方产生的建渣及垃圾清运工作由乙方负责,若未清运出整个施工现场,视为不符合交工条件,不予验收。若由甲方清运,费用按实计算,另加收20%的管理费,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11.8竣工交付使用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1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在验收前2日通知甲方。

12.2甲方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制定的相关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和甲方要求进行验收,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乙方必须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3甲方收到竣工验收通知后5天内组织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第十三条: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责任

13.1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如乙方无故不执行甲方指派的零星工程,甲方可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在财务结算完成后退还。

13.2乙方向甲方报审的各单项未计价材料最终审减幅度超过20%的部分,按超额部分的5%进行扣罚。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3.3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单项工程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达不到甲方竣工要求,仍按未按期完工处理。

13.4 因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乙方向甲方按200元/天支付违约金;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有安全事故和不文明施工的记载, 按该项工程结算价款10%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13.5若在质保期内乙方逾期或不及时提供保修服务,逾期三日,甲方有权聘请任何第三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3.6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达不到合同和规范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退场,乙方退场后再与甲方协商善后事宜。

13.7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或退场通知书后,乙方三日内负责将相关设备及人员清退出场,再洽谈后续事宜,如有工人、设施逾期未退场或阻碍施工等行为,乙方支付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且甲方对未退场的设备有自行处置权,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13.8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法完成约定事由,不得擅自中止履行、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3.9因乙方提供的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专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工程质保和维修

14.1质保期:单项零星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14.2质保维修范围和内容:乙方施工的全部范围和内容。

14.3质保责任:发生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必须到现场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14.4质保金: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留5 %作为质保金,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物业公司、甲方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期限届满后分别办理结算,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和支付时均不计息。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办法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出现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向工程所在地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日期

16.1合同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16.2合同涂改或手写修改部分应有双方公章确认,否则无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其它  

17.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行: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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