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核查作业指导书适用于电子秤期间核查。
(二)环境条件
1.核查环境温度20±5℃。
2.相对湿度:≤85%RH。
(三)核查范围
根据电子秤量程选择最大称量值的50%为核查点,核查其示值误差。
(四)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恒重物体(以下简称重物)。
(五)技术条件
1.核查限:核查点为电子秤最大量程的50%时,电子秤示值允许示值误差应满足±1.0e;
2.重物质量为被核查电子秤最大称量值的50%;
3.重物材质应选择密度大,易于保存,质量恒重的物质;
4.电子秤的使用方法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
(六)核查方法
1.在电子秤秤盘中心加载核查标准重物;
2.待电子秤稳定后,读取示值,重复测量3次取平均值;
3.电子秤检定后一周内,按上述步骤称取重物质量,并计算平均值m;
4.期间核查时,继续按照上述步骤称取该重物质量,并计算平均值m0。
(七)核查结果计算
示值误差Δ=m0-m
式中:Δ——电子秤示值误差(g);
m——电子秤检定后一周内称得重物质量(g);
m0——核查时电子秤称得重物质量(g)。
(八)核查结果计算
核查点为电子秤示值误差应满足|Δ|≤1.0e(e为天平检定分度值)要求时,核查合格。
(九)说明
1.e为天平检定分度值,用于划分电子秤级别与进行计量检定的,以质量单位表示的值,其值在电子秤铭牌和电子秤检定证书中均可查得;
2.核查周期按设备的使用频繁程度、环境条件和核查结果综合分析确定。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