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握新《未成年人保》的亮点
2011年4月6日 教师会议室
一、新《未成年人保》的制定及修订过程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共7章56条。在它颁布之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根据该法相继制定或者修改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规,在名称上,有的叫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的
叫未成年人保实施办法等等。随后相继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比如:我省是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我市是在2004年成立了遂宁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该说,《未成年人保》的颁布实施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立,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有力地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未成年人保》相比于1991年我国颁布的《未成年人保》,共七章72条,其中,有25条是新增加的;另外47条中,32条有实质性修改,11条有文字性修改,未改的仅有4条,可以说这次修订是一次全面的修订。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执法主体的地位,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二、未成年人保实施的意义
1.未成年益保障法制化。未成年人保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益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有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维权意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三、未成年人保的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我国制定未成年人保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制定本法的母法根据是我国的。
2.平等保护原则.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3.各方共同保护原则.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011年4月13日 教师会议室
四、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有哪些亮点?有11个亮点。
1.体现法律关怀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高度概括,较好地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同时,又强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则较好地体现了公约中的“平等原则"和我国的原则,
体现了中国的实际国情。
2.、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第七条规定:和地方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体现了国家责任主义原则。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规定末成年人享有什么权利,并不是说儿童和家长可以干什么,
而是国家应该为保障儿童权利做什么。
3.、体现对未成年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怀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保障儿童的休闲和娱乐时间;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拖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
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体现对权利的敬畏,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第五十一条提出,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六条提出机关、人民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
5.、更加关注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除了规定有关部门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外,新未成年人保还对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用具和游乐设施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六十七条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还提出要为“绿色上网’’提供免费或优惠条件。明确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网络信息、电子游戏的内容以及出售、出租等都作了规
定,并明确规定中小学周边不得开设经营性网吧。
2011年4月13日 教师会议室
6.、更加关注对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修订后的末成年人保第十六条对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明确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
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关于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第43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末成年人实施救助,门等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孤儿等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7.、更加关注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修订后未成年人保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
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并为此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第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1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注、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
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2明确要求输入地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
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57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也给予了充分保障: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
就业不受歧视。
8.、重点强调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
习负担,处处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实行素质教育的呵护。
第20条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
重其学习负担。
第21条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
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贸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9.重点强调建立校园安全网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0、重点强调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坚定不移地要把孩子们从网瘾的沉迷中拉回来,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1、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2、第36条要求网吧等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
年人禁入标志。
3、第34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4、第37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酒。
11.、重点强调明确有关保护责任主体以及相关处罚措施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明确有关保护责任主体以及相关处罚
措施,处处体现着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
1、机关、人民、人民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
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2、有责任和义务救助流浪乞讨儿。县级以上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二、掌握一些常见知识
(2011年5月11日 教师会议室)
1.“未成年人”概念?
未成年人一般来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年龄的不同,公民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是一致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系指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因此根据年龄特点,未成年人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年龄阶段, 0-3岁为婴儿期,3-6岁为幼儿期,6-12岁为童年期,12-15岁为少年期,15-未满18周岁为少年后期。也有的将0-1岁从婴儿期中分出来,称为乳儿期。我国未成年人保所要保护的就是
18周岁以下的我国公民。
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那些?
根据本法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1)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2)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又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如亲属权、监护权、抚养权。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知识产权。(3)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不被公开审理权;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监护制度中监护人的规定?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用四款规定了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三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收养未成年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法》第4条对收养未成年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大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同时,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另外,《收养法》第8、9条还规定: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5.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罚原则?
处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着眼点和出发点是教育、感化、挽救与改造。在具体处罚时是不杀、少捕、少判、轻判。也就是说能不拘捕的就不拘捕,可以免诉的就不要起诉,可以免刑的就不要判刑,可以减刑的就不重刑,未满18岁的可不判处死刑,可以缓刑的就不要收监执行。一般都从以下四个年龄阶段划分:一是不满14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二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且减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三是已满16岁不满18岁,减轻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四是已满18岁,进入完全刑事责任时期。
6.对少年犯审判有哪些特殊规定?
对于不满18周岁的少年案犯的宣告判决,应当公开,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在群众大会上宣告判决的共同案犯案中如有18岁以下的案犯时,该案犯不得到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等,或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7.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第三十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因此,用人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则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招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不得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还特别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也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运动员。
另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还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如学校组织小学生进行植树教育等活动。
8.监护人是否可以私自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
《未成年人保》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或者人民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据此,监护人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
9. 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或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未成年人保》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或荣誉权不受犯。”
智力成果一般称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受国家法律保护。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受侵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权利保护方法:(1)受害人通过行政程序,请求相关行政部门对其权利给予保护。(2)提请民间知识产权组织解决,这主要是在著作权领域,如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理版权纠纷和争议。(3)提请诉讼保护,如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因此,如果未成年人智力成果受到侵害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的,依法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提起诉讼,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荣誉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0. 烟酒经营者是否可以要求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顾客出示身份证件?成年人是否可以在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未成年人保》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本条对此作了相对更为具体的规定。据此,烟酒经营者是可以向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顾客要求出示身份证件的,同时这也是研究经营者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酒的危害,任何人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所以,即使是成年人,也不得在这些场所吸烟、饮酒。
11.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未成年人是否应当优先获得救护?
《未成年人保》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