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补偿申请表
(201 年毕业第 年申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 籍贯 | 政治面貌 | 高考生源地区 | 省 市 县(市、区) |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 毕业院校 | 就业时学历 | 博士()硕士() 本科()专科() | 学制 | |||||||||||||||
| 年缴学费(元) | 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元) | 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元) | ||||||||||||||||
| 就业单位 | 工作岗位 | |||||||||||||||||
| 在校期间是否申请助学贷款 | 经办银行名称 | 是否在按时还款 | ||||||||||||||||
| 申请人 | 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认为自己符合学费补偿条件,承诺遵守《办法》规定,履行在基层服务的义务,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 现申请享受学费补偿,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 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 申请人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建议予以补偿。 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1.此表用于高校毕业生(部属高校除外)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申请学费补偿使用。
2.填写申请前,请在表头上注明毕业时间和申请年份,如:2016年毕业第1年申请;2016年毕业第2年申请;2017年毕业第1年申请。
3.就业时学历勾选应届毕业就业时学历,学制填写完成毕业时学历正常学制,不包含因休学、重修、留级等原因延长的学制。专升本按读本科(一般为2年)、本硕连读按读硕士(读硕士正常学制时间)、中职高职连读按读高职(一般为2年)、第二学士学位按读第二学士学位时间计算学制,攻读连读之前的学制不计算在内。
4.年缴纳学费:填写在校期间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等杂费)。如保存了学费收据扫描件或复印件可作为申请资料提供,如未保留学费收据等资料,可通过电话或邮件联系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告知姓名、毕业时间、专业、身份证号后,申请高校协助提供缴纳学费相关说明。湖北省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方式可在“湖北省学生资助网”上查询。年缴纳学费标准按照收据上学费标准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说明填写。如每年缴费学费标准不同,年缴纳学费标准按年平均缴纳学费填写。
5.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按年缴纳学费*正常学制。
6.每年申请补偿学费:
(一)年学费标准在补偿最高限额以内的:
(1)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年,四舍五入到“元”;
(2)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年,四舍五入到“元”;
(3)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年,四舍五入到“元”。
(二)年学费标准超过补偿最高限额的
(1)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6000元*正常学制/3年;
(2)本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6000元*正常学制/3年;
(3)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8000元*正常学制/3,四舍五入到“元”;
(4)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10000元*正常学制/3,四舍五入到“元”。
7.就业单位:填写申请补偿年度所在的就业单位。
8.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填写申请补偿年度就业单位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需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主要审核工作时间及编制信息,在乡镇机关及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编制在乡镇的由乡镇审核,大学生村官由县(市、区)组织部组织科审核,在其他单位就业由县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