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建议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优化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引导企业降低成本、优化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实力,推动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我县注册,利用信息网络、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网上经营活动拥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和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奖补
1、借助淘宝网、易迅网、京东商城、阿里巴巴、ebay、Amazon、敦煌网等国内外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进行在线销售,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拥有各项合法资质销售额不低于10万元的本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平台收取基础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
2、在本县注册纳税的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经认定后,按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3、国内10强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品牌影响力大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优先列为县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4、对本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络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300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按2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电商平台实现网络年交易额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本县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体网店)的网络宣传推广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出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6、我县企业通过业务流程外包实行网络销售代运营的,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服务外包费用给予50%补助。
7、传统企业在2015年分离成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实际运行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8、对每年我县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给予财政奖励,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实得部分100%的标准执行。
(二)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扶持
9、对本县电子商务供货平台、行业网站、专业技术服务网站、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建设,经认定后,按不高于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10、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万元的本县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有效卖家会员数突破100个、300个、500个,且企业会员比例达85%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本县设立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12、对经营面积超过500平米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若属租赁用房,且租用1年以上,则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给予补助;若是自购用房,按不超过其缴纳契税的8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对在本县建立的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集仓储、商超、代发货、物流配送等多功能于一体,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米,为全县网商提供产品展示、信息收集、代发货、代仓储、电商运营方案策划、代运营、网商培训等服务的综合性地方网销平台,经认定后,奖励20万元。
(三)电子商务集聚项目扶持
14、对入驻园区或楼宇的电子商务类企业办公用房实行租金补助,连续补助三年,租金价格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按照先缴后补原则,第一年补助房租的70%,第二年补助房租的50%,第三年补助房租的30%,补助面积按照最高15平方米(净面积)/人标准核定,人数以企业上年度12月31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对园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仓储物流用房实行租金补助,每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不超过5元/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享受租金补助的企业不得转租、分租。
电商园区和电商楼宇管理公司每引进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并运行1年以上的,经商务局初审、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给予1万元/家的奖励。
(四)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建设项目扶持
15、对入驻物流配送(含快递公司)企业20家以上,日发货量10000件以上的物流园(基地)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对电子商务项目进行相关光纤铺设、wifi覆盖。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并享受《开县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信息化工作的通知》相关支持。
(五)电商示范企业及网商自主品牌建设奖励
17、对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8、我县从2015年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对网络年销售额总量或年网销额增幅达一定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从创新、成长、诚信、责任、分享等五个方面进行评定,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订。
19、对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网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线上品牌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
(六)电商人才引进与培训补助
20、我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的电子商务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21、我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吸纳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输送员工参加非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且每年培训时间累计达3天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给予等额补助,但每家企业每年培训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22、县电子商务协会或县内其他团体、企业等组织的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经报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补助,每家培训组织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
(七)参展补贴
23、对积极参加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和2名以下(含)参展人员的交通费给予50%的补贴。
(八)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项目补助
24、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县各乡镇、行政村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网货供需信息收集、网货代销等服务,且网络服务年交易额达6万元以上的,经验收后,每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给予3万元补助。
(九)跨境电子商务扶持
除享有以上各项,对跨境电商进行专项扶持
25,免租入驻:业绩达到500万以上,财政补贴当年办公场地租金。
26,物流支持:配套县内物流服务,一站代发货。
27,产品支持:对于自主品牌申请商标企业,给予行政帮助简化流程理。
28,平台支持:平台入驻电商产业园提供专业培训,与速卖通,EBAY,亚马逊达成战略合作,提供专业的培训并定期邀请园区卖家进行分享经验电商气氛。
29,人才支持:园区组建人才基地,并与广外等知名院校合作建立实践基地,定期为园区企业输送专业人才。
30,技术支持:开展第三方IT技术支持和引进知名代运营公司支持,IT方面包含了ERP系统个性化开发和API开发。
(九)其他说明
31、县2015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则在1000万元额度内按比例适当调减项目奖补资金额。
32、扶持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由开县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县审批。
33、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参照我县同一奖补考核依据的项目扶持;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县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县级同类扶持。
34、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35、本有效期为2015年度,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