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海高等级公路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完成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部、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重点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海高等级公路工程作为促进江苏省沿海开发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要高标准、高质量、高速度的实现生态环保、安全可靠、科技创新的建设总目标。
第三条 本工程建设遵循“省市共建、以市为主、县区配合”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工程建设的总体监管,成立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度、、资金等重大问题研究。领导小组下设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临海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草拟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工程总体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和重大技术问题研究、招投标行业管理、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监管工程实施进度、质量和安全、拨付省补资金等。省交通运输厅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线各市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组建临海高等级公路市级建设指挥部和建管机构(以下简称“市建管机构”)。各市应根据省要求,明确市、县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 前期工作及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临海高等级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临海办会各市组织编制,由沿线各市分段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初步设计由沿线各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经省临海办审查后,由各市分段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前期工作阶段的规划选址、土地审查及用地计划、环境影响、防洪评价等专项报告的组织编制和上报工作由沿线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施工图设计由沿线各市建管机构组织编制,经市级初审后,报省临海办审查。
第五条 临海高等级公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采用设计咨询双院制,设计咨询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咨询资质。初步设计咨询由省临海办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咨询由市建管机构组织。
第六条 省临海办制定项目设计管理考核办法,并依据该办法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质量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并采用社会监理。
第 本工程建设实行经济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三合同制,并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
第九条 本工程施工许可由各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十条 本工程采用专家顾问制。省临海办和各市建管机构应组建临海公路专家顾问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参与设计及变更咨询、施工方案审查、现场技术指导、专题技术咨询及科研项目研究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临海办和各市建管机构应对工程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技术专题研究。具有共性的问题由省临海办牵头统一组织研究,相关咨询研究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本工程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招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选择”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各市交通局对工程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原则上应进入市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心集中进行。
第十四条 成立由市、县建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招标评标领导小组。招标评标领导小组是招标、评标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招标段落划分和招标计划由各市建管机构统一组织编制,报省临海办审定。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文件及招标文件由市建管机构审查,各市应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资信等级、施工经历以及投入的人员、设备等综合施工能力的审查,相应资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工作应在招标评标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建管机构会同县建管机构组织进行。评标工作应在开标15日内完成,并向招标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 中标单位确定后,各市应及时将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及时报备省临海办。
第四章 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总体遵照厅《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计[2005]311号)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分类标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按以下分工审批:
(一)以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批:
1、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2、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二)以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省临海办审批:
1、连续里程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大桥的数量或主要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4、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5、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6、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7、省临海办认为需要报批的其它设计变更。
(三)其他较大设计变更以及一般设计变更由市建管机构负责审批,报备省临海办。
第二十二条 对由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和省临海办审批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申请,由市建管机构上报省临海办审查决定。
其他较大设计变更及一般设计变更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由市建管机构审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由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批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市建管机构初审,报省临海办组织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批。
对由省临海办审批的设计变更,由市建管机构初审并报省临海办审批。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监督下的“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保证”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五条 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质量应实现工程项目质量优良率达100%,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8%以上,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一次抽检合格率达到95%;消灭不合格工程。工程应争创“扬子杯”。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并与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成立临海高等级公路质量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办公室”)。在质量监督办公室的指导下,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的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具体要求由厅质量监督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临海办制定工程质量创优办法,并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管。
省临海办按照省市共建、共用原则分别在各市招标组建质量检测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检测中心的检测数据实现省市共享,工程质量和原材料一般由省市联合组织检测,对于重要的项目,省临海办可单独安排抽检。
县建管机构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并组建质量管理机构。各县建管机构应组建中心试验室。
第二十 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实行分级质量检测,分别是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县建管机构抽检、省市建管机构联合抽检等。
施工单位自检率应达100%,监理单位抽检率应达20%以上,省、市、县三级建管机构抽检率应达5%以上。县建管机构抽检率由各市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临海高等级公路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各市建管机构负责重大关键技术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对特殊路基处理、路面施工、大桥上部结构施工等关键工程,各市建管机构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工程监控或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各市建管机构于每月24日前,将指挥部月度报告(含监理月报、工程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报送省临海办和质量监督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申进一步严格执行交通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苏交质[2006]13号)等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市建管机构要将处理结果报省临海办。
第六章 计划与进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的总体计划、年度实施指导计划由省临海办编制并下达给各市建管机构。各市建管机构依据省下达的计划,编制季度和月度实施计划,并报备省临海办。
第三十三条 各市建管机构要定期检查项目的施工进度,保证科学合理。发现进度滞后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度计划和总体计划。
第三十四条 省临海办定期召开工程例会,主要是检查计划执行和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研究解决进度、质量有关问题。各市建管机构应制定工程例会和工地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进度报表制度。各市建管机构每月25日以工程进度月报和月度报告形式上报截止到当月24日计划执行情况。
省临海办可根据工程需要制定专门的报表类别,由各市建管机构定期填报。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按照国家、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管理。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监管,各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检查。省临海办和各市建管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建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贯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第三十 各市、县建管机构应建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建管机构应建立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要求施工单位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各市、县建管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隐患排查内容包括:工程用电、桥梁施工中支架垮塌、高空坠落、基础坍塌及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和边通车边施工中的桥头高填土、车道变换及道路平交口等交通事故隐患。对于各种隐患要实施动态监控、跟踪治理、逐项消除。
第四十一条 各市、县建管机构应要求各施工单位建立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并做好各类机械设备尤其是大型特种设备的检定和报验工作。加强对施工作业区和施工后场的机械停放及材料堆放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临海高等级建设资金实行省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暂按新建800万元/公里、改建600万元/公里,跨四级以上航道的大桥、特大桥补助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其他大桥、特大桥补助标准为2000元/平方米。补助资金中预留质量保留金(定额补助经费总额的5%)和“以奖代补”资金(新建200万元/公里,改建100万元/公里)由省预留。
第四十三条 省临海办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向各市建管机构拨付定额补助资金。“以奖代补”资金由省临海办根据定期考核情况拨付。质量保留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省临海办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并依据办法定期分阶段对各市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计划执行、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规范化管理、标准及合同执行五个方面。省临海办将根据工程具体实施情况确定各阶段考核重点。
第四十五条 省临海办及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对考核达到优、良的,通报表扬,向各市建管机构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对考核合格的,通报结果,向各市建管机构 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对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扣“以奖代补”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停止拨付或视情扣减省定额补助资金。
第四十六条 各市建管机构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要求,按季度对工程参建单位组织履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备省临海办。
第四十七条 各市建管机构每月要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实施奖惩,并将考评结果报备省临海办。
第十章 交、竣工验收
第四十 交、竣工验收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各市建管机构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五十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各市建管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省档案局等单位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组织完成相关文件编制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交工验收由各市建管机构负责组织。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由各市建管机构报省临海办备案。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主持,省临海办具体组织。验收前由各市交通运输局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市建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备省临海办。
第五十五条 灌河通道工程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