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退税操作中的几点要求 |
|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8022 更新时间:2010-4-12 文章录入:zhujitax ] |
1、关于业务受理规范
出口退税单证申报、信息不齐备案、单证延期备案、远期结汇备案应到指定的值班人员处办理。加工贸易备案、证明、核销、退关退运、 补办报关单等证明开具到综合岗办理。对于先开票后出口须开具分批退货申报单的企业,由值班人员受理,综合岗人员复核。对迟开专用 超过30日的退税单证,由分片联系人核实后受理;超过60日的,由领导审批后转交分片联系人受理。
2、关于境内货源地的填开规范
对于生产企业,报关单上必须填写“诸暨”,填写其他地区的一律不予退税,必须改单。填写“浙江其他”、“绍兴”的也必须予以改单;对于外贸 企业,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原则上必须填写“诸暨”,下列两种情况也予以认可,给予正常办理退税:
①单张报关单对应只有一份进项的,而此的供应商又不是诸暨的,此类情况下,境内货源地既可以填写诸暨,也可以填写供 货商所在地地名,除此以外一律不予退税。
②单张报关单对应多份进项的,如是同一地区的,参照第一条操作;如是多个地区的供应商供应的,既可以填写诸暨,也可以填写其 中一个供应商所在地地名。除此以外一律改单,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3、关于外贸公司计算退税计税依据规范
现行的外贸公司出口与进货的对应方式主要有四种:①出口一票对进货一票;②出口多票对进货一票;③出口一票对进货多票;④出口多 票对进货多票。
如是成品收购,上述四种情况就严格报关单上注明的数量进行办理退税,如进项有不足现象的,一律按从小原则办理,并且在办理退 税时已提供相应的按内销处理的有关手续。
上述第二、第四条情况,如出现不同的单价,必须按加权平均法或从高原则扣除法处理。
4、关于函调规范
对达到函调标准的企业必须发函确认。对从同一流通企业收购的同一本单证计税金额20万以上,或6个月内从同一企业累计收购计税金额8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函调。
5、关于改单规范
根据国税发[2003]15
| 号文要求,报关单一经打印,不得人工修改,对确因录入、网络传输及系统故障等原因需要修改数据的,要收回原报关单,重新打印并上 传新电子数据,不得采取人工填写或修改后加盖印章的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