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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迁址办事指南
2025-10-02 04:38:00 责编:小OO
文档
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迁址办事指南

第一类   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同城迁址

一、范围

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同城迁址是指:

1、原址在地级市内的营业部,在同一地级市区内的迁址。

2、原址在县(县级市)内的营业部、服务部,在同一县(县级市)内的迁址。

其他情况以证监局的解释为准。

二、依据

1、《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5号令)

2、《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三、程序

1、备案。证券公司有迁址意向的,向我局书面报备以下材料:

(1)迁址备案报告;

(2)原址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2、我局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公司即可开展新址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必须在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3、开业验收(行政许可)。筹建工作完成后,由证券公司向我局申请开业验收,经我局开业验收合格,取得开业验收批复后方可开业。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1、开业验收申请;(至少包括:①原营业场所地址;②新址的规范名称、地址、负责人名称;③新址已达到开业运营要求的说明。)

2、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3、信息系统商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4、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的批复;

5、证券公司出具的原址关闭不再经营的证明文件;

6、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所有权证明。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证券公司申报,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证券公司申请报告必须是规范的公文。

第二类  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辖区内迁址

一、范围

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辖区内迁址是指:

1、证券营业部在江苏省内不同城市(地级市、县级市)之间的迁址。

2、证券服务部在同一城市所辖不同县(县级市)之间的迁址。

设有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辖区内迁址时,应在采取关闭或转给本公司其他证券营业部管理等方式妥善处理好相关证券服务部后,方可提出证券营业部的迁址申请。其他情况以证监局的解释为准。

二、依据

1、《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5号令)

2、《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三、程序及申请材料要求

1、迁址申请。证券公司提出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辖区内迁址时,应向我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迁址申请报告;

(2)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迁址证券营业部交易结算资金的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的清退等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原址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妥善安置原有客户、员工,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承诺文件。

(证券服务部迁址需提交上述1、3、4项材料)

2、材料齐全的,我局在收到证券营业部同辖区迁址正式申请文件后,经审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迁址的意见。证券公司收到同意迁址的意见后,开始迁址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我局出具同意迁址意见之日起6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同意迁址的意见自动失效。

3、开业验收(行政许可)。筹建工作完成后,由证券公司向我局申请开业验收,提交以下材料:

(1)开业验收申请;(至少包括:①原营业场所地址;②新址的规范名称、地址、负责人名称及营运资金情况。③新址已达到开业运营要求的说明。)

(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3)信息系统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4)证券公司对新址开业验收的批复;

(5)证券公司出具的原址关闭不再经营证券业务的证明文件;

(6)原营业场所已经关闭,客户、员工已得到妥善安置的说明;

(7)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所有权证明。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证券公司申报,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证券公司申请报告必须是规范的公文。

第三类  证券营业部从异地迁入辖区

一、审核依据

1、《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5号令)

2、《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二、程序及申请材料要求

1、迁入申请(行政许可)。证券营业部从异地拟迁入我局辖区的,其所隶属的证券公司应向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迁入申请报告;(至少包括迁入原因,拟迁入地,选址原则等)

(2)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迁址证券营业部交易结算资金的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的清退等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拟迁址营业部原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妥善安置原有客户、员工,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承诺文件。

(5)原址所在地证监局出具的同意证券营业部迁出的文件;

(6)拟迁入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材料齐全的,我局在收到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入正式申请文件后,经审核,同意迁址的,出具批复文件;不同意的,说明理由。证券公司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开始迁址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我局出具同意迁入批复之日起6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同意迁入的批复自动失效。

设有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迁入时,应在采取关闭或转给本公司其他营业部管理等方式妥善处理好相关证券服务部后,方可提出证券营业部的迁入申请。

3、筹建备案。证券公司在选定新址后,向我局报备以下材料:

(1)关于确定新址筹建的报告;

(2)营业部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筹建负责人联系方式。

4、开业验收(行政许可)。筹建工作完成后,由证券公司向我局申请开业验收,提交以下材料:

(1)开业验收申请;(至少包括:①原营业场所地址;②新址的规范名称、地址、负责人名称及营运资金情况;③新址已达到开业运营要求的说明。)

(2)迁出地证监局出具的原址已关闭、客户已妥善安置的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所有权证明。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5)信息系统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6)证券公司对新址开业验收的批复;

(7)营运资金验资报告;

(8)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证券公司申报,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证券公司申请报告必须是规范的公文。

第四类  证券营业部迁出辖区

一、审核依据

1、《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5号令)

2、《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80号)

二、程序及申请材料要求

1、迁址申请(行政许可)。证券营业部申请迁出我局辖区的,其所隶属的证券公司应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

(1)迁出申请报告;

(2)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迁址证券营业部交易结算资金的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的清退等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拟迁址营业部原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妥善安置原有客户、员工,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承诺文件。

2、我局对证券公司迁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我局将出具同意迁出的批复文件。

3、原址停业确认申请。证券公司在收到我局出具的同意迁出批复后,3个月内完成证券营业部关闭,客户、员工安置工作,并向我局提交要求确认营业部原址关闭,客户、员工已妥善安置的申请,我局在收到申请后,对该营业部原址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确认文件。

设有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迁出时,应采取关闭或转给本公司其他营业部管理等方式妥善处理好相关证券服务部后,方可提出证券营业部的迁址申请。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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