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根据事故伤害程度分类,可分为死亡、重伤、轻伤、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可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死亡事故指发生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重伤事故指发生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轻伤事故指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第五条 一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30万以上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10-30万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2-10万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 一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h以上或采区72h以上;
2、瓦斯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
4、井下着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以上;
9、巷道冒顶长10m(含)以上。
二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
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72h
2、井下着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
4、因火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m(含);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含)以上;
8、巷道冒顶长5m(含)以上。
三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
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30min以上至2h或者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火灾;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3m(含)以上的;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以下的;
8、巷道冒顶长3m以上。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六条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现场。应及时通知(不能超过0.5小时)通知代班领导和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要迅速组织抢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七条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安全监督处应填写煤矿事故表上报公司总部(不能超过4小时)。公司总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部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事故的简要经过和生产状态等;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 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机构会同公司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由安全监督处协同配合进行调查、分析、结案。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由安全监督处、生产技术处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绘制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认真填写勘察记录,认真分析,确定事故原因的性质,明确事故的责任,提交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商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追查后3日内,由安全监督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书交公司总部备案。
第九条 发生非人身伤亡事故,安全监督处应向公司总部报告外,并要认真调查分析,从中吸取教训,对造成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经济处罚,报上级批准。
第四章 事故处罚
第十条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及管理责任将煤矿员工划分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主要领导、重要领导、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直接责任人指对事故发生直接负有责任的员工;主要责任人指对事故发生直接责任人进行安全监督及作业指导的员工(如安全员、检身工等);重要责任人指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一线管理的员工;主要领导指分管事故发生业务处室级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的处室级领导(如生产处与安全监督处);重要领导指煤矿的矿级领导(主管生产的副矿长、主管安全的副矿长、矿长)。其他相关人员指与事故无直接联系的煤矿员工,可分为其他生产部门岗位和其他职能部门岗位。
第十二条 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迟报告的给予以下处罚(安全工资):
| 处罚原因 | 相关人员 | 死亡(一级非伤亡事故)分 | 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分 | 轻伤(三级非伤亡事故)分 |
| 隐瞒事故 | 直接责任人 | 30 | 20 | 10 |
| 主要责任人 | 30 | 20 | 10 | |
| 重要责任人 | 35 | 25 | 15 | |
| 延迟汇报 | 直接责任人 | 25 | 15 | 5 |
| 主要责任人 | 25 | 15 | 5 | |
| 重要责任人 | 30 | 20 | 10 |
第十三条 根据事故情节和伤亡损失程度进行处罚,与安全工资相挂钩。
对发生事故责任人及其相关领导给予以下处罚(安全工资):
| 死亡(一级非伤亡事故) | 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 | 轻伤(三级非伤亡事故) | |
| 直接责任人 | 100% | 80% | 50% |
| 主要责任人 | 100% | 80% | 50% |
| 重要责任人 | 100% | 80% | 50% |
| 主要领导 | 100% | 80% | 50% |
| 重要领导 | 80% | 50% | 30% |
| 其他生产相关岗位 | 30% | 20% | 0 |
| 其他职能部门岗位 | 20% | 10% | 0 |
第十四条 煤矿出现事故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安全工资进行处罚如出现隐瞒事故延迟上报与事故责任为同一人时,按照规定进行进行累计处罚。如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在事故中判定身兼两种责任,则根据数额较高一项进行处罚。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事故调查后,由安全监督处组织分析会,由事故相关责任人及其领导共同参加。事故分析会要把握分析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查找造成事故的因素,认真总结经验,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督处事故处理结案后,须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事故资料:煤矿事故记录表;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事故处罚决定和受罚人员的检查材料;事故相关的通报、简报及文件;事故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事故防范措施。煤矿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安全监督处及时上报公司总部进行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督处负责解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实施。
德林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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