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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案例题
2025-10-02 04:35:35 责编:小OO
文档
流动负债案例

  

案例1

海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视机、显示器等机电产品的外销型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税法,公司出口产品的实行先征后退,具体是,在产品出口时,先征17%的,待产品出口后,再退9%的,即实际税率为8%。海神公司针对现行,制定了周密的税收筹划策略。该公司通过其下属控股企业,将出口产品的售价,压低至材料成本价,以远低于实际成本价的售价,将产品销售到境外。由于产品未实现增值,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他们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而税务部门仅仅从的会计信息上,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外购业务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

【讨论】

(1)有人说,现行的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而不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少可比性,也违背了配比性原则。对此,应如何评价;

答:现行的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处理的。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企业每期交纳的,也不是对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由于其他经济活动,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而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少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2)作为一名会计从业人员,如何评价海神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

答:海神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通过利用税法中对出口退税规定的漏洞,不仅不交税还得到了国家退税。产品价格远低于实际成本使得海神公司不能从销售中取得收入,因此该公司主要从出口退税中取得收入,这实际上是赚取了的钱即中国纳税人的钱而不是通过出口赚取外国人的钱。这种做法应该是被禁止的,是违法的。但目前税法的漏洞使得这一现象很难查出。同时,从长期来说,这对企业不一定是有利的,账面显示的利润会减少,还有可能因低价被征收反倾销税。

案例2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1998~1999年期间为某大股东B公司自某银行取得的数笔贷款提供担保。有关情况如下:

1.A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两笔贷款于2001年4月到期,贷款本金3 000万元,B公司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为580万元。B公司因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到期债务。银行于2001年6月向当地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及A公司偿付所欠款项。

(1)2001年12月,判决A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要求A公司在30日内向债权银行支付上述全部3 580万元。A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支付了上述款项。

(2)对于上述债务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在A公司代B公司偿付了有关贷款及到期利息后,A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偿,B公司对A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具有赔偿责任。2001年12月31日,A公司根据B公司的经营情况,无法确定何时能取得已代B公司支付的3 580万元款项。但A公司认为,鉴于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B公司对A公司代为支付的贷款及到期利息有赔偿责任,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为此,A公司在其2001年的会计报表中,确认了应收B公司3 580万元的款项。

2.2002年10月5日,B公司自同一家银行取得的另外一笔贷款到期,B公司因财务困难,仍无法偿付,该笔贷款本金1 900万元,B公司已将贷款利息分期支付给银行。

(1)至2002年12月31日,该银行尚未向提起诉讼。A公司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中规定:

①A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B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③A公司提供保证的期间为自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在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贷款银行有权向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日以后的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则A公司自动免除担保责任。

(2)A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认为,对于该笔债务担保,债权银行很可能向提起诉讼,而且一旦银行提起诉讼,A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必将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全部1 900万元。

(3)鉴于至2002年资产负债表日,债权银行尚未向提起诉讼,A公司认为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符合会计制度中关于确认负债的有关条件,对于上述债务担保可能产生的损失在其2002年度会计报表中未确认任何预计负债。

【讨论】

A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担保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对2001年4月到期的担保会计处理是正确的。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B公司对A公司代为支付的贷款及到期利息有赔偿责任,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为此,A公司在其2001年的会计报表中,确认了应收B公司3 580万元的款项。

对2002年10月5日到期的担保的会计处理是不正确的。由于B公司不能承担负债这个事项过去已经成立,而且一旦银行在两年内提起诉讼,A公司必须支付全部1900万元,这会使得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且A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认为,对于该笔债务担保,债权银行很可能向提起诉讼,所以,这符合预计负债的概念,应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为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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