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提出的“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全面实施“质量兴省”和“名牌战略”,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推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质〔2006〕4号)和省《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苏政办发〔200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工业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企业,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均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 评定的指标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工业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六条 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指标与权重两部分组成。评价指标由基本指标、评议指标两方面构成。基本指标反映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内容的基本情况。评价指标是对影响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分析。二方面指标相互补充、配合,最后形成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的结果。
第七条 对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其中:基本指标权重为80%、评价指标权重为2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计算方便两指标均按1000分确定,最后还原。具体指标见《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现场核查报告》(附件)。
A:综合评价得分达到700分以上(含700分);
B:综合评价得分达到600分以上(含600分);
C:综合评价得分600分以下;
D: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工业企业自动列入。
第三章 评定机构
第 由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江苏省质量协会共同成立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负责制订全省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组织、领导全省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对质量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第九条 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质量处),负责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应成立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质量处),在省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各市评价工作方案,培训评价人员;对评价人员报送的评价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进行审核;负责评价报告的撰写、评价业务指标的统计、评价档案和评价人员的管理,负责辖区内A级以上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以及B级(含B级)以下企业的信用评价审定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 评定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一条 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质量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申请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填写《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经所在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后,由审定委员会统一进行质量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由省、市质监部门会同各地信用办分级负责,评价工作包括以下程序:评价准备、级别初评、级别审查与审定、跟踪监测、监督检查等阶段。
(一)评价准备
各级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布置当年的评价工作。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接受企业申报、确定评价对象和评价人员,搜集、审核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
(二)级别初评
各市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组织评价人员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料进行整理、加工、分析、讨论并初步给出评价对象信用级别,负责将辖区内A级以上企业推荐至省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
(三)级别审查和审定
江苏省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负责A级以上工业企业的审定等工作,同时对下级部门报送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各市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A级以上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以及B级(含B级)以下企业的信用评价审定等具体工作。
(四)动态管理
自评价完成之日起,各级质监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密切关注被评企业的情况,如发现被评企业的内外部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现有信用级别需进行调整,应及时上报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由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复评的决定。
(五)检查监督
各级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要将评价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定期或非定期了解、检查评价业务开展情况,上级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有权对下级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的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质量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提出复评要求,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评价工作科学、客观、公正,保证评价工作质量。
第五章 质量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在《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中反映。评价报告应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保证能力实际状况、质量绩效等信息进行充分的提示和分析。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1年,每年跟踪复评一次。
第十五条 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报告有效期满且企业未按规定重新申报的,报告作废并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