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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名称 | (盖章) | |||||||
| 联系人 | 电话/传真 | |||||||
| 序号 | 检测产品/参数名称 | 已批准的标准名称、 代号(含年号) | 变更后的标准名称、代号(含年号) | 变更内容 | ||||
| 专家审查 意见 | 签名: 日期: | |||||||
| 评审机构 确认意见 | (公章) 确认机构: 日期: | |||||||
| 批准部门审 核备案意见 | (公章) 批准人签字: 日期: | |||||||
②申请时应携带《证书附表》复印件,及变更标准后《证书附表》的变化部分一式二份和电子版;
③如标准仅为年号、编号变化,或变更的标准经专家文审确认具有检测能力的,可由发证机关直接发放变化部分的《证书附表》。
④标准变更如涉及检测能力的实质性变化,应按照扩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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