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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2025-10-02 19:20:07 责编:小OO
文档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规约是为业主之共同利益而制定,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商依法通过招标形式,委托中标单位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或续聘合同之日止。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位置: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小区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按照《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用途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安装空调等设备要在指定预留空调位安装,以防止破坏防水层和保温层,造成重大损失,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空调冷凝水管需伸入预留的落水管内。烟道严禁改动位置。地面内有管线、电路,禁止擅自在地面上打孔。发生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行为的,责任业主必须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住户要求安装防护网的,须到物业处登记,并按照的相关规定,业主只能安装内置式防护网或防护网,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网。

为确保小区楼房顶及外墙防水不受损害及外墙整齐美观,高层阳台处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要求按照要求安装的同颜色、同尺寸、同一位置、同材质,以免渗漏水。外窗及外窗玻璃等不得改动。

电梯为业主贵重的设备之一,业主应爱惜使用电梯。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装修使用电梯时,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电梯,散装物品须袋装处理。超重、超长及易损坏电梯的建材、工具等物品须走安全通道。

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护电梯,电梯用装饰护板保护,护板拆除后,任何住户不得再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等。所有住户应爱护电梯,保持轿箱的清洁,按电梯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电梯,严禁超载使用和故意破坏,违反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3、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违反《昊宸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行为;

5、法律、法规及物业企业为规范小区管理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旨在维护本物业生活、工作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得力防范措施,注意锁好自己住宅门窗和车辆,不让陌生人进入住宅,进出时注意不让陌生人跟进。

2、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管理的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的、旨在维护本物业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服从消防部门对有关防火安全方面的管理,严禁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占有或封堵楼梯走道、出口,严禁在设有禁停标志的通道上及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3、业主不得在其房屋内贮存(亦不容许他人贮存)各种武器、军火、炸药、烟花等各种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或和法律明令禁止贮存之物品。

4、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规、条例,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旨在维护本物业交通秩序、保持本物业安静、整洁和道路畅通、车辆摆放有序的规定,禁止在小区内乱停放车辆以及损坏交通标识、道路和草坪.

各车位的业主或其使用者只可将车位用作停泊本规约准许的车辆的用途,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对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昊宸园小区车辆及车位管理规定》、《非机动车(含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车位使用为买卖优先租赁的原则——同一个车位涉及到租赁和购买问题时,购买车位的业主有优先选择权,原则上一户只能租赁一个车位,实行一车一卡管理。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需有业主证明并进行登记,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小区内无空闲车位时,外来车辆禁止入内。

5、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维护楼房之整体美观.不得改变楼宇的结构,不得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本物业任何外观,不得在本物业外墙、屋顶、露台和阳台私搭乱建,不得安装架设广告、招牌、灯箱或其它任何伸出物,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禁止违章占地,装修时雨水管不得接入污水管,阳台与共用管道检修口不得封闭,计量器具不得私自移位,脱排油烟机必须接入共用烟道,不得擅自封装阳台,不得私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安装)。

6、业主作为本物业绿化的享有人,负有爱护、管理本物业绿化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或在树木上扎绳、打钉等,禁止在绿化地或观赏水池倾倒污水和垃圾杂物,禁止损坏花木及其保护设施和花台。行人和车辆不得践踏和通过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不得损坏公益宣传牌,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设置广告牌。

7、业主和使用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物业卫生,须遵守:业主将垃圾放入垃圾袋内密封,放置于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的垃圾箱内,以便保洁员清运,不得把垃圾摆放在门口、走廊或楼梯处;不得在本物业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及瓜壳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地方乱涂、乱画、乱贴及乱竖指路牌、广告牌。

物业内经营的商业单位,必须自行处理其商业垃圾,如不及时自行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代为有偿处理。

8、遵守关于饲养家畜、家禽及宠物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及违反规定养犬。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配束犬链和塑料袋,并由成人牵领、看管,及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不得带犬进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并且保证所养犬只不得妨碍或影响他人生活或休息,一旦犬只咬伤人,饲养业主负担一切责任。禁止饲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畜禽。如造成相邻业主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9、业主应遵守省、市有关电、水、燃气等管理规定,业主不得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公用部分之水、电、燃气、排水管、暗渠、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需更改煤气管道须经有关燃气部门批准后,由燃气部门实施.

业主不可对任何设施或装置作出影响水、电或燃气等供应的改动,亦不可切割或破坏该物业内的主墙或横梁或地板或楼宇结构或公共天线系统、电话线路或下水管道、燃气管道。

业主若因本身疏忽引致水、气、暖、烟或其它有关物体外溢,损害他人或其财产而产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则该业主须对因此而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要求负全责.

10、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有关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含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特殊工种管理规定)。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提前3天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装修申请等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在装修过程中严格遵守《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本小区的《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昊宸园小区房屋装修须知》及《昊宸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

业主、使用人及装修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交纳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将装修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业主和装修单位,否则装修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由业主和装修单位在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所有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将保留追讨的权利。业主装修时需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

业主的装修垃圾委托物业公司清运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有偿清运服务,将装修垃圾由业主放置于小区内统一装修垃圾堆放点,清运费用为5。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

业主的装饰装修材料放在业主自己的室内或地下室内,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修垃圾不得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不得在楼道、电梯厅等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进行物料加工等活动。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8:00—12:00;14:00—18: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更不得产生噪音影响其他业主休息.

双休日及节假日允许施工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9:00,午间12:00至14:00和节假日、双休日,不得从事敲、凿、钻、锯等产生噪声的施工活动.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须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凡购买房屋含有平台的业主,使用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平台不允许搭建栅架或其它建筑物。

(2)平台处不得堆放大型石块或超建筑承重物品。

12、业主不得将其名下房屋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房屋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侵扰其他业主的事项,一旦此等行为发生,责任业主承担一切责任,并支付一切修复、赔偿费用。

13、不得在公共部位设置、安装任何天线.确需安装天线的业主,须到专业机构办理批准手续,到物业管理公司登记,并遵守相关规定;

14、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

15、商业用房的业主及使用人须遵守商品房买卖房合同中有关房产用途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约定;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从事餐饮类经营活动,所有经营活动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采光障碍,不得占用公用部位,不得对其他业主与使用人带来生活居住方面的不利影响;外来人员与所有货物不得从小区内部通道进出,不得影响小区住宅业主的安全。

16、自觉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以后根据具体情况而制订的修改稿和新制订的各项规定。

17、各业主应对其租客、受许可人、代理人、雇佣人、访客及其它使用者等的行为、疏忽和错误向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它业主负责。如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该业主应支付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赔偿。

18、业主不得阻塞或堵塞任何公共地方或放置或弃置任何垃圾或对象于公共地方内,亦不可占用任何公共地方作私人用途;禁止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19、业主或使用人长期离开其所购房产,应将其通讯地址通知物业管理公司,以便物业管理公司向其送达有关的通知、函件等。

20、业主不得利用该物业内的走廊、楼梯间或其它公共地方晒晾衣物或悬挂或放置任何垃圾桶、家私或其它物品。

21、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装饰装修等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凡属人为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责任人负全责。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因维修养护或检查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应事前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养护或检查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业主损失的,业主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联系到相关业主的,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办事处或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免责。

第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在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秩序的前提下,物业管理公司可在本物业内公共部位进行相关的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日常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具体实施;

2、以规劝、批评、制止、公示、停止服务、提起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员工在下列情况下免责:⑴、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⑵、物业管理公司已履行管理服务的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⑶、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公告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⑷、非因物业管理公司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⑸、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位的火灾、盗窃或其他非物业管理公司责任所致的损害。

⑹、其他因无法预测和预见的灾害或事故。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为使业主入住秩序井然,业主应按照建设单位安排的入住程序办理入住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昊宸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为1.20元/平方米/月,商业楼为0。50元/平方米/月。

车位买受人及承租人应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车位养护费或停车服务费。

业主办理收房手续时向物业企业缴付半年的物业服务费并交纳其他应交费用,收费标准见《昊宸园小区物业收费项目一览表》。半年后,业主应于到期的末月28日前交纳下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等应缴费用。

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交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每日加收欠费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按日累计计算;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发书面通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二个月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暂停服务并向人民起诉。

为了使小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当业主对房屋质量、延期交房、房产证办理等事项有异议时,可通过合理渠道及时反映或投诉,但不得以此为理由迟交或不交物业服务费用。

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集中交房之日起,业主应按时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集中交房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收取。部分业主因自身原因延迟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仍须自起算日计算并交纳。

第六章业主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业主的权利:

1、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根据本规约监督管理者及其人员的工作。但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物业管理公司聘用人员,任何投诉可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由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必要和合适的措施。

10、有权按规定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11、有权要求对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或改正责任。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业主的义务

1、业主在行使权利和使用其名下物业时,须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尚品清河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

2、业主依照本规约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按欠费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3、业主须遵守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所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4、业主在行使出售、转让、赠送、遗赠、出租物业权利时,必须要求承受人签署承诺书履行及遵守本规约及其他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承受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日期。否则,原业主将对承受人的违约或不当行为负连带责任.

5、业主与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6、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做出损害社会公德,损害本物业的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任何雇员、代理人及访客等违反本规约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由该业主或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7、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毗连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8、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业主应妥善保管物业相关的ID卡、钥匙等物品及密码信息。

9、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提起诉讼.(赔偿)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结清费用)第三十一条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互让互谅,互相尊重,相互理解,文明礼貌,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中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未尽事宜遵守《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赤峰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签定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本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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