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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新)
2025-10-02 19:21:21 责编:小OO
文档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汇编

一、经费使用总体要求

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三、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四、相关会计制度汇编

五、经费管理文件目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一二年十月

前  言

随着广东省对科学事业发展资金投入不断增加,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情况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也给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帮助项目承担单位更多地了解和更好地掌握相关会计处理法规,做好经费会计核算,根据有关科技经费管理规定及财务规章制度,广东省科技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汇编》。内容主要包括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总体要求、开支范围、经费的会计核算规定、相关会计制度汇编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文件目录等五个部分。

    除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获得省科技厅科技经费资助的单位,可参照本汇编进行会计核算。

如有与法规和原文件不符合之处,以法规和原文件为准;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经费使用总体要求

1. 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会制度;

2. 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

3. 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

4. 单独核算,单独列账,建立备查薄。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自筹资金支出区分;

5. 执行采购制度。

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同时保证项目(课题)任务与设备须有高度的相关性,并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模具加工费、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费、包装费等。 

3. 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制作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项目协调、验收、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租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辆、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租金支出。

10. 人员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人员费最高不超过项目(课题)财政经费总额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和软件开发类项目(课题)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课题)财政经费总额的50%。 

11.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12. 其他支出: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13.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如有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为准;有关科技项目的前期预研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三、经费的会计核算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1. 收到省科技厅下拨的科技经费时,应做会计分录:

(1) 收到直接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课题

(2) 财政授权支付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课题

2. 发生课题经费支出时,应做会计分录:

(1) 支付科技经费时(如人员报酬等),

① 收到直接拨款

借:事业支出——××课题——工资

贷:银行存款

② 财政授权支付

借:事业支出——××课题——工资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 从单位领用材料用于课题项目时,

借:事业支出——××课题——材料

贷:材料

(3) 用经费购置设备,设备交付使用时,

① 收到直接拨款

借:事业支出——××课题——设备

贷:银行存款

② 财政授权支付

        借:事业支出——××课题——设备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③ 同时结转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 年底确认支出及收入时,应做会计分录:

(1) 承担的科技课题业务完成后,按实际支出,

① 收到直接拨款

借:财政补助收入——××课题(实际支出数)

贷:事业支出——××课题

② 财政授权支付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课题

贷:事业支出——××课题

(2) 完成科技课题余款,经批准留归单位使用时,

① 收到直接拨款

借:财政补助收入——××课题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② 财政授权支付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课题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二)企业会计核算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规范,企业科研项目会计核算一般可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种方式。企业应按照制度或准则要求,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区分。

A、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

1. 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2.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 财政拨款部分 

① 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②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费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2) 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自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 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 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③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3.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消或项目未通过验收而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贷:银行存款 

4. 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结余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 

(1)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2) 按规定上交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5.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科技拨款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应报省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借: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贷:银行存款 

B、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 

1. 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2.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 财政拨款部分 

① 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

借:研发支出—××项目—折旧

贷:累计折旧无形资产

② 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借:研发支出—××项目

贷:累计折旧

③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④ 年末或项目完成时,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并结转相应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后摊销的会计处理比照固定资产折旧。对应上述研发支出按照会计期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2) 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 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3.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消或项目未通过验收,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营业外收入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4. 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结余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② 按规定上交部分: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5.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应报省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① 处理所得资金大于资产净值的: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② 处理所得资金小于资产净值的: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

 

 四、相关会计制度汇编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预字[1997]第288号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2. 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未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1.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 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401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1.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核算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 ,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时,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 资金用途。“款”、“项”用途如需调整,应填写“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2. 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

3. 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 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 

1.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拟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2. 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3. 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1) 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

(2) 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

(3) 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人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4) 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5) 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科目。

(6) 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 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5.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6. 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A.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00]25号

2331 专项应付款

1. 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2. 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 本科目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专项应付款。

B.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2501 递延收益

1.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补助金额。

企业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补助,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 本科目应当按照补助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 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 企业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以后期间确认相关费用时,按应予以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 返还补助时,按应返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补助金额。

五、经费管理文件目录

广东省有关经费文件

1.《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0〕21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06〕18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科计字〔2009〕91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9〕119号;

5.《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工〔2012〕107号;

    6.《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07〕223号;

    7.《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0〕276号;

8.《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2008〕121号;

    9.《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

10.《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计字〔2009〕91号;

11.《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科计字〔2008〕29号;

12.《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示范专业镇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科计字〔2007〕181号;

13.《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计字〔2007〕96号;

1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科农字〔2011〕44号。

国家有关经费文件

1.《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2.《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

3.《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

4.《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3号;

5.《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

6.《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相关会计法规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第288号;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3.《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00〕25号。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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