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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2025-10-02 19:15:59 责编:小OO
文档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卫生局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绵阳

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科学城)发改(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改革精神,加快相关配套的落实,按照四川省《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绵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园区、科学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情况要及时反馈上报,并于今年9月30日前将实施一般诊疗费的相关情况汇总上报市、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附件:绵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市办,市财政局。

附:

绵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四川省《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执行范围

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全市范围内由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项目内涵

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包括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编号为:11110001。

三、项目价格标准及报销

我市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标准按全省统一项目标准每门诊人次10.00元执行。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收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额报销支付,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报销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执行程序

(一)门、急诊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经医生诊治并作好门诊病志后,凭诊治医生开具的诊疗文书到就医机构收费室,收费室查验患者医保卡(本)确认身份后,直接办理一般诊疗费补偿手续,并向患者开具门诊收费票据。

(二)应约上门开展诊疗活动,由出诊医生查验患者医保卡(本)确认身份后,填写出诊医疗文书,经患者(或委托人)签字确认,再由就医机构补充一般诊疗费手续后结算。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一般诊疗费,并单独核算(设置一般诊疗费二级核算科目),分别建立和保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诊疗费收费凭证和台账。

(四)社保、新农合管理机构要按月与基层医疗机构结算一般诊疗费费用,个别地方可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费用采取预付方式,按季结算一次。

五、相关要求

(一)实施执行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得单设药事服务费。

(二)除急诊外,患者一天内在同一科别重复就诊时一般诊疗费只能收取1次。

(三)一次诊疗过程中,就诊医疗机构邀请其他科室会诊或转科诊治的,一般诊疗费只能收取1次。

(四)患者两天内(含两天)相同连续门诊治疗的,只能收取1次一般诊疗费。

(五)慢性疾病五天内重复就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的除外)。

(六)患者住院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收取一般治疗费。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检验、检查等相关登记工作,定期与门诊台帐核对。

六、相关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收取一般诊疗费、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根据医保基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套取骗取的经费由医保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退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疗机构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1年10月31日止。试行期间如有国家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八、本办法由市会同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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