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关系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已婚(初婚)
兹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于××××年×月×日[注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部门[注4]登记结婚[注5]。[注6]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已婚分为初婚和再婚两种情况,本格式适用于申请人为初婚的情况。
2.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均应列为申请人。
3.具体日期难以确定的,可以表述到年。
4.部门名称以结婚证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上的印章为准。
5.1950年5月1日《婚姻法》施行前结婚的,表述为“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
6.子女要求办理已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状况公证,申请人为其本人,关系人为其已死亡的父母,基本情况中表述已故事实;证词表述为:“兹证明×××(申请人)的父亲×××与母亲×××于××××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部门登记结婚(或者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夫妻关系因×××死亡而终止”。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