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于CIF买卖合同的一系列说明(了解)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Ⅰ )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价
(Ⅱ)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
(Ⅲ) FAS(Free Along Side):运输工具旁交货价
(Ⅳ) C&F(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Ⅴ) 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
(Ⅵ) 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3、六种常见的贸易术语
(1)FOB+指定装运港 Free On Board注意船货衔接问题
| 卖方义务 | 买方义务 |
| 按时交货,发装船通知 | 按时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发船名等的充分通知 |
|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 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
| 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 切费用与风险 | 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与费用 |
| 提交各种约定的单证或电子信息 | 领货付款 |
A: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 ——支付运费的一方负责,即买方
B:FOB Under Tackle (FOB吊钩下交货) ——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由买方负责
C:FOB Stowed (FOB理舱费在内) ——卖方
D:FOB Trimmed (FOB平舱费在内) ——卖方
E: FOB Stowed and Trimmed (平舱和理舱均在内)——卖方
(2)CFR+指定目的港
| 卖方义务 | 买方义务 |
| 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发已装船通知 | 领货付款 |
|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 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
| 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 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
| 提交约定的各项单据或电子信息 | 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
A:CFR Liner Terms(CFR 班轮条件) ——船方(卖方)
B:CFR Ex Tackle(CFR 吊钩下交接) ——卖方
C:CFR Landed (CFR 卸至码头) ——卖方
D:CFR Ex ship’s hold(CFR 舱底交接)——买方
(3)CIF+指定目的港 (保险:最低责任险110%)
CIF变形:卸货费的负担
A:CIF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船方(卖方)
B: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接) ——卖方
C:CIF landed(卸至码头) ——卖方
D:CIF Ex ship’s hold (舱底交接)——买方
(4)FCA——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
关于交货地点的问题:A、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交货
B、若指定交货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卖方不负责卸货。
C、若在指定地点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地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地的交货点。
(5)CPT——Carriage paid to +指定目的地 (卖方不用卸货)
| 卖方基本义务 | 买方基本义务 |
| 订立子指定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按时交货
| 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
|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 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一切风险 |
| 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 | 领货付款 |
| 提交通常单据或电子信息 | 投保并支付保费 |
4、其他几种贸易术语
EXW——Ex Works (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 ——买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DAP——Delivered at place 指定目的地交货)——卖方无需卸货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终点交货—— 卖方要卸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卖方不需卸货
5、贸易术语的选择
出口采用CIF/CFR,进口采用FOB。
买卖双方的市场优势:若是卖方市场卖方可选择对其有利的EXW、 FAS 或FOB。
6、比较
| 术语 | 交货地点风险界限 | 运输 | 保险 | 报关 | 运输方式 | 交货性质 |
| EXW | 工厂货交买方 | 买方 | 买方 | 买方 | 任何 | 象征 |
| FCA | 启运地货交承运人 | 买方 | 买方 | 分别 | 任何 | 象征 |
| FAS | 装运港船边 | 买方 | 买方 | 分别 | 水上 | 象征 |
| FOB | 装运港船舷 | 买方 | 买方 | 分别 | 水上 | 象征 |
| CFR | 装运港船舷 | 卖方 | 买方 | 分别 | 水上 | 象征 |
| CIF | 装运港船舷 | 卖方 | 卖方 | 分别 | 水上 | 象征 |
| CPT | 启运地货交承运人 | 卖方 | 买方 | 分别 | 任何 | 象征 |
| CIP | 启运地货交承运人 | 卖方 | 卖方 | 分别 | 任何 | 象征 |
| DAP | 买方指定其所在国地点 | 卖方 | 卖方 | 分别 | 任何 | 实际 |
| DAT | 买方指定其所在国地点 | 卖方 | 卖方 | 分别 | 任何 | 实际 |
| DDP | 目的地货交买方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任何 | 实际 |
1、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用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
用文字说明表示:规格、等级、标准、商标和牌号、说明书和图样、产地
2、凭对等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
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的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是能用科学的方法表示商品质量的就不宜用此法
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中做出灵活的规定。
3、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 即中等水平。(农副产品)
4、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是指上好的,可销售的品质即可。(木材、冷冻鱼虾)
5、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品生产中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国际上公认的误差。
6、品质公差的规定方法:笼统规定、明确一定的幅度
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对商品数量的规定:
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的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则买方可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照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权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8、公量( conditional weight ): 指用科学方法除去其所含水分,然后再加上国际公认的标准含水量,按照此方法求出的重量。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公量 =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9、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条款
(1)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条款时,卖方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2)但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支取信用证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据此,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卖,交货数量可有上下5%的机动幅度。
10、指示性标志:是指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
11、中性包装: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
12、定牌生产: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做法。
Chapter three
1、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固定的航线,固定的停靠港,固定的航线,和按相对固定的费率计收运费。
(2)一负责——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较灵活,货运质量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为货主提供了较为便利的条件。
2、班轮运费:基本运费计收标准
(1)按货物重量(重量吨,W)
(2)按货物的体积(尺码吨,M)
(3)按货物的价格(AV或Ad val)
(4)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W/M)
(5)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从高计收(W/M or AV)
(6)按货物重量或者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W/M plus AV)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8)临时议定运价
3、租船运输的种类
(1)定程租船:单程租船、来回航次租船、连续航次租船、包运合同
(2)定期租船
(3)光船租船
4、定程租船与定期祖传的比较
| 定程租船 | 定期租船 | |
| 租船依据 | 航程 | 期限 |
| 船方责任 | 船方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 | 租船方负责调度和经营 |
| 计租依据 | 运费按照数量计算 | 租期内每月每顿若干金额 |
| 是否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 计算 | 不计算 |
(1)船方负责装货费和卸货费,又称班轮条件
(2)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 ) F.O
(3)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 ) F.I
(4)船方装卸均不管:(Free In and Out ) F.I.O
(5)船方不管装卸、理舱和平舱:(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
6、快件(air express service):国际航空运输中最快捷的方式,由专门机构经营。Desk to desk
7、TEU——twenty equivalent unit
8、集装箱运输货物的交接
(1)Full Container/FCL整箱货——Container yard/CY集装箱堆场
(2)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LCL 拼箱货——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集装箱货运站
(3)CY ——CY CFS —— CFS CFS —— CY Door to door
9、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及其特点
定义: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综合性连贯运输方式,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特点:(1)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
(2)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4)国际货运
(5)全程单一运费率
10、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买卖合同的装运时间的规定要具体明确,装运期限应适当
(2)应注意货源情况,商品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交货的季节性等
(3)应综合考虑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
(4)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为保证按期装运,装运期和开证日期应该互相衔接起来。
11、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
(1)力求明确具体,不接受笼统的规定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3)注意港口重名问题
(4)注意港口的具体条件(自然、设施)
(5)采用选择港口不宜多,可规定在同一航线上,并明确规定附加的费用负担。
12、UCP600第三十一条 部分支款或分批装运
(1)允许部分支款或分批装运
(2)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装运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
(3)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分批装运。
(4)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快递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13、滞期费(demurrage):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若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为了弥补船方的损失,对超过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
14、速遣费(dispatch money):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约定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任务,有利于加快船舶的周转,则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
15、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16、提单的作用:
(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凭证
(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17、提单的类型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2)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3)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4)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5)根据船舶营运方式不同:班轮提单、租船提单
(6)根据内容的繁简:全式提单、略式提单
(7)根据提单的有效性:正本提单、副本提单
(8)其他:船面提单、过期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18、预借提单(advanced B/L):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者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
19、倒签提单(ante-dated B/L):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得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
20、海运单与提单的差别:
(1)是否可以背书转让:B/L可以,海运单不可以
(2)是否需要标明确切的收货人名称
(3)提货人可能不同,提货时是否需要出具
(4)提单有简式、全式,而海运单都是简式的。记名提单与海运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21、能够做成可转让单据的是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
Chapter four
1、损失的分类
(1)海上损失:A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B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2)外来损失:A一般外来风险损失
B特殊外来风险损失
2、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遭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载货的船舶失踪,经过一定的时间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视为实际全损。
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费用。
4、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除共同海损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人货物遭受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5、委付(abandonment):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的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 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6、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 单独海损 | 共同海损 | |
| 致损原因 | 海上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 | 人为的有意识的造成的 |
| 损失承担 | 受损方自行承担 | 由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多少按比例分摊 |
| 损失内容 | 一般为被保险货物 | 被保险货物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
(1)从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满60天起,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3)如上述保险期限内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4)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8、保险单据的种类、各自的概念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也称大保单,是一种最规范在国际种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保险单据。(背面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的权利义务)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背面不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预约保单(open policy):又称预约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
(4)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在我国,保险机构在外贸企业的商业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并加盖保险机构印戳,即作为承保凭证,其余项目以所列为准。此种凭证不能转让。
(5)暂保单(cover note):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不为银行所接受)
(6)批单(insurance endorsement):指改变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双方均可通过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都应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以资证明。
Chapter five
1、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RMB)/FOB出口外汇净收入(USD)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VAT)+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定额费用=出口商品购进价(含VAT)×费用定额率
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VAT)÷(1+率)×退税率
2、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总成本
出口盈亏额=(FOB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3、作价方法:
(1)固定作价:
(2)非固定作价:具体价格待定、暂定价格、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4、计价货币的选择
5、佣金的表示方法
(1)文字: US$335 M/T CIF New York including 2% commission
(2)在贸易术语后加C并注明百分比: US $ 335 M/T CIFC 2 % New York
6、净价与含佣价的换算
(1)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佣金 ,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2)CIFC=CIF+C=FOB+F+I+C
(3)CIFC=(FOB+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佣金率CIFC)
(4)FOB=CFRC×(1—佣金率CFR)--F=CIFC×(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佣金率CIFC)--F
(5)CIFC=(CFRC×(1—佣金率CFRC))/(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佣金率CIFC)
(6)CFRC=CI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1—佣金率CFRC)
7、折扣的表示方法
一般用文字表达: US $ 300 M/T FOB Shanghai less than 2% discount
Chapter six
1、票据的四个特征: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
2、票据的作用:支付工具、流通工具、信用工具融资工具
3、汇票(bill of draft):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4、汇票的填写
5、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2)有无随附商业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4)按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5)按能否行使追索权:有追索权汇票、无追索权汇票
6、汇票抬头的三种写法:
(1)性抬头:pay to ````co. only / not transferable ——不可转让流通
(2)指示型抬头:pay to ````co. or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co.可经转让流通
(3)持票人/来人抬头:pay bearer ——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我国不允许)
7、背书的方法:特别背书(记名背书、正是背书、完全背书)、空白背书、性背书
8、保证和参加的规定:
9、本票(promissory note):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10、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 本票 | 汇票 | |
| 含义 | 无条件支付承诺 | 无条件支付命令 |
| 当事人 | 出票人、收款人两个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个 |
| 责任 | 出票人是主要债务人 | 承兑前,出票人是主要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要债务人 |
| 份数 | 一份 | 一式两份或多份 |
| 退票 | 不需做成拒绝证明书 | 必须做成拒绝证明书 |
12、汇付的种类:信汇(Mail Transfer, M/T)、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票汇(D/D)
13、需要时的代理: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委托人可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事宜。
14、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
(2)跟单托收:A付款交单(D/P):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B承兑交单(D/A)
15、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借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那么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借信托收据先行借贷提货,日后若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
16、远期付款交单下的委托书,必须指明单据是凭承兑还是凭付款交单,如未指明,银行只能凭付款交单。
17、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18、信用证的特点:
(1)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出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的责任。
(2)是一种的文件: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信用证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19、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及其职责:
20、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
打包贷款: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受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的短期融资,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顺利开展贸易。
出口押汇:指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21、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
(2)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3)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4)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不可转让信用证
(5)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6)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7)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8)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9)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10)议付信用证
22、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3、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1)相同之处:A、都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义务,与合同无关
B、开证行的付款义务都是第一性的。
C、均为跟单的,根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付款。
(2)不同之处:A、跟单L/C是对受益人履约后的支付,备用L/C是对开征申请人不履约后支付
B、跟单L/C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备用L/C用于所有国际经济交往
C、跟单L/C要进口人申请才能开立,备用L/C开证行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立
D、跟单L/C需要大量商业单据,备用L/C只要申请人的违约声明,不一定要提交商业单据。
E、跟单L/C风险小,备用L/C风险大
24、银行保函的种类:
(1)履约保函:A、进口履约保函:申请人(进口人)、受益人(出口人)
B、出口履约保函:申请人(出口人)、受益人(进口人)
(2)还款保函
(3)见索即付保函:
25、保理业务的范围: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时。
26、福费廷:(Forfaiting):一种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也称为包买票据。
27、保理和福费廷的比较:
| 项目种类 | 国际保理 | 福费廷 |
| 融资对象 | 出口商 | 出口商 |
| 融资范围 | 消费品 | 资本商品 |
| 融资比例 | 80%金额 | 100%票面额 |
| 文件要求 | 简便 | 简便 |
| 利率 | 商业利率(浮动) | 商业利率(固定) |
| 费用 | 高 | 较高 |
| 期限 | 短期180天以内 | 中长期180以上 |
| 风险 | 具体情况而定 | 无追索权 |
| 方式 | O/A或D/A方式 | 信用证结算方式 |
| 有无追索权 | 有/无追索权 | 无追索权 |
1、定金: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它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存在的。
2、订金(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价款,即对合同义务的预先履行,其本身就是预付的价款或价款的一部分,而不是对合同履行的担保。
Chapter eight
1、仲裁的特点及其与诉讼的区别:
特点:自愿性、终局性
区别:(1)仲裁强调自愿性,双方都同意才能进行,诉讼的提起可以是单方面的。
(2)仲裁比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2、不可抗力的认定:四个“无法”—— 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控制、无法避免下载本文